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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上课老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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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上课老师》PPT课件.ppt

    民 法 总 论,湖南商学院法学院,目 录,第一章 民法导论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 自然人第四章 法人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第六章 法律行为第七章 代理第八章 民法上的时间,第一章 民法导论,1、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2、难点:民法的私法属性,民法的权利本位;3、大概了解民法的体系;4、初步掌握学习民法学的方法。,第一章 民法导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理念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规则第七节 民法的解释,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是指立法部门颁布的民法法典。实质民法是指具有民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1.是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以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二)我国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经济关系。2.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3.民事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4.民事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二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一、古代民法二、罗马民法三、近现代民法四、中国民法,一、古代民法,汉莫拉比法典为典型代表,二、罗马民法,1.公元6世纪,罗马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编纂工作。先后编纂了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和新优士丁尼法典,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2.罗马法体系:人法、物法、诉讼法,三、近现代民法,(一)近代民法(二)现代民法,(一)近代民法,1.法国民法典:19世纪民法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由人法、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编组成。2.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的体系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二)现代民法,20世纪初以来的民法称为现代民法,在内容上具有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苏俄民法典等。其特点是:1.所有权的限制;2.契约自由的限制;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四、中国民法,1.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2.1925年中华民国民律;3.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4.共和国的民法:1986年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理念,一、民法的性质二、民法的理念,一、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实体法。4.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案例分析,某甲酒后驾车违规超速,撞倒路人某乙致其重伤。问题:甲应负什么法律责任?讨论:这些法律责任的性质及后果有何区别?,二、民法的理念,(一)私权神圣 1.私权本位 2.权利不受侵犯 3.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二)私法自治,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制定、执行和解释民法的出发点。,(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作为立法准则 2.作为司法准则,是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法院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判决。民法基本原则授权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借助其,法官可以实现“恶法非法”。3.作为行为准则功能:指导+补充+约束,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权利神圣原则(二)身份平等原则(三)意思自治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内容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内部约束)公序良俗(外部约束),公平原则,意思自治,禁止权利滥用,私法的公法化,(一)权利神圣原则,集中表现在权利本位、权利不受侵犯、尤其表现在人格神圣和所有权神圣两项内容上。,(二)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包括以下含义:(1)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3)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对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关于平等原则的说明,1.平等与特权:人人生而平等,特权的依托是身份:“王侯将相宁有种乎?”2.身份到契约:身份:机会不均等的社会;契约:陌生人社会,自由意志的代名词。3.平等原则:只是程序平等,即机会平等;而不是实体平等、结果平等。市民社会是竞争社会,平等原则只提供统一的起跑线。,(三)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包括以下含义:1.自我决定。2.约定优先。3.自己责任。,意思自治原则体现,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民法规范更多的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且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优先于任意性规范。3.民法对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不予保护,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问:民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制裁吗?,意思自治原则说明,意思自治原则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私法属性,它是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意思自治是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是对人的自私性的承认,也是对立法者认识能力局限性的承认。思考:1.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渊源吗?2.为什么“所有权绝对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够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原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1.民事主体应以忠实、宽宏、体谅之心态进行民事活动。2.应遵循市场经济与商品交易的一般规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分权利。3.禁止滥用自己权利。4.法官以诚实信用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案例,被告安某把自己的三间房屋租给田某居住。1998年,安某因故向好友吴某借款14000元。安某考虑欠吴某的借款较多,于2000年告知吴某和田某,表示愿以4万元将该三间房屋卖给吴某。吴某当即同意,但田某迟迟未答复。个月后,吴、安二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结清房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10日后,田某表示自己要买该房,以吴、安二人侵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上述买卖合同无效。,(五)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表现,(1)危害国家公序(2)危害婚姻法、损害正常家庭关系(3)违反性道德行为(4)赌债偿还合同(5)贬损人格尊严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8)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9)禁止告发的行为,案例,1.甲与乙离婚,约定甲若于1年内结婚,应给乙100万元。2.甲女受雇于某公司,约定任职期间结婚时即视为自动辞职。3.旅行合同载明旅行社对其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不负责任。4.甲男为诱使乙女同居,将一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乙女,约定若乙女终止同居关系,仍须返还该房。,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概念二、我国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概念,是指法律借以表现的形式,即法律的载体。,二、我国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 1.宪法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民事法规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二)国家政策(三)民事习惯,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规则,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适用规则,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1.凡我国自然人,皆适用我国民法。2.凡在我国进行民事活动适用我国民法 3.我国公民在国外进行民事活动可适用定居国法,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行为可适用其本国法,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除非自愿不适用我国民法。,二、民法的适用规则,(一)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二)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第七节 民法的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与意义二、民法解释的种类三、民法解释的方法,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与意义,(一)民法解释的概念(二)民法解释的意义,(一)民法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等做的阐释和说明,还包括对法律规范的有无进行的判断、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二)民法解释的意义,1.文字表达的多义性和不确定性。2.法律语言的概括性和抽象性。3.制定法的局限性。4.立法与司法的互动。,二、民法解释的种类,(一)立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学理解释,三、民法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二)体系解释(三)目的解释(四)历史解释(五)比较解释,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目 录,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第三节 法律事实第四节 民事权利,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法规范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1.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2.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任意性,大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为核心要素,权利义务多是对等相互的。,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二)客体(三)内容,主体(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客体,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一)主体,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权利义务之所属-主体。即谁来行使权利、谁来履行义务,(二)客体,指权利义务的承载体,即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等。权利义务之所附-客体。即针对什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三)内容,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案例,赵、钱、孙三人决定合伙养鹅,三人推选孙某主要负责放养,派钱某去农场购回小鹅500只。一天,孙某发现王某7岁的儿子偷捉了一只小鹅,怒而责打,王某的儿子遂扬言要毒死小鹅,孙某告之赵、钱注意。当晚,警惕的钱某果然发现王某的儿子用水瓶在水塘中放毒,于是追至王某家责骂,并声明如果毒死了鹅,要王某赔偿。第二天,小鹅开始死亡,两天后全部死亡。此时,农场来索要鹅款。赵某拒付,认为应向王某索要;王某也拒付,认为自己儿子下毒是孙、钱二人责打所致,错在孙、钱二人;钱某认为,自己责骂王某的儿子是在其下毒之后,孙某负责放养,故应由孙某负责。为此,农场诉至法院。,赵孙钱农场王子王某 分析:1.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 2.农场应向谁索要鹅款?,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二、物的分类三、特殊意义的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二)物的特征,(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具有使用价值、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并能为人所支配和控制的物质对象。,(二)物的特征,1.民法上的物是有体物。2.民法上的物是财产物 3.民法上的物是人以外的存在 4.民法上的物为独立存在之物,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五)主物与从物(六)原物与孳息物,(一)动产与不动产,以物是否能移动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但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不动产是指部不能够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如土地,土地上定着物与建筑物.,动产和不动产,1,2,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不同2.物权的取得方式不同3.在他物权的设定效力上不同4.在物的履行地点上5.对物的诉讼管辖不同6.法律适用不同,74,(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根据物的流通性为标准。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 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为标准。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依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为标准。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五)主物与从物,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主物与从物区分的意义,从物必须具备条件:(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交易上视为从物。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及于主物之效力同样及于从物。,(六)原物与孳息物,以两物之间是否存在产生关系为标准。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发生新物的物。孳息指原物产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原物与孳息,1,2,三、特殊意义的物,(一)货币(二)有价证券,(一)货币,1,2,货币,1.货币概念和特点2.货币所有权规则3.货币所有权规则的例外,1.货币概念和特点,货币是以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种类物。特点:1.货币为民法上的物 2.货币为消费物,2.货币所有权规则,谁占有、谁所有,3.货币所有权规则的例外,(1)货币的辅助占有(2)以封金的形式特定化而设定质权的货币(3)某些专用资金账户中的钱款,(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类型: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 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 3.代表一定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4.代表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第三节 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二、法律事实的类型,一、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特征,二、法律事实的类型,(一)事件(二)行为,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实,行为,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侵权行为事实行为,自然人的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意外事故的发生时间的流逝,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需意思能力自己设立权利义务,需意思能力法定权利义务,不需意思能力法定权利义务,第四节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权利的类型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特点,(一)概念,民事权利就是民法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权益而具有的力量。,(二)特点,1.是法律的赋予和创造 2.是私权利 3.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积极利益,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自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民事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二、民事权利的类型,(一)财产权、人身权和双重性权利(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三)绝对权与相对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既得权与期待权,(一)财产权、人身权和双重性权利,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有可转让性、主要通过法律行为取得、主体享有的差异性、财产方法为主要救济方法等特点。人身权是以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双重性的权利是以人身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继承权和社员权。,(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依照权利的作用方式不同为标准。1.支配权2.请求权3.形成权4.抗辩权,1.支配权,支配权是指对标的物直接加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也是支配权。,2.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因基础权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3.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4.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及先诉抗辩权。,(三)绝对权与相对权,依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都属于绝对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债权属于典型的相对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依同时存在的数个权利中的相互关系为标准。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为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权利是否能与主体相分离为标准。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权利人不能与其分离的权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权利人专享而能与其相分离的权利。,(六)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是否已经实际取得为标准。既得权指权利人已经实际取得而可现实的权利。期待权是指不属于权利人专享而能与其相分离的权利。,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行使(二)民事权利的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行使,1.权利滥用之禁止2.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之限制3.诚实信用原则之要求,(二)民事权利的保护,1.公力救济2.自力救济,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到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进行自我保护。包括自力请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四种。,案例,1.甲、乙同住一幢大楼,乙在该楼内经营赌博业,甲率其他住户捣毁之。2.甲的名贵狼狗因看管不严而追咬某乙,丙见状,夺过路人丁的雨伞打狗,狗伤伞毁。3.甲有名画被乙抢夺几个月后,甲在某画廊见乙销售该画。甲可否当场夺回该画(正当防卫)或扣留乙自助行为)?,自力请求,自力请求是指但民事权利受有侵害时,由受侵害的权利人直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对人提出权利请求,要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115,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当自己或他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116,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当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现实的或紧急的损害危险时,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保护较大利益的行为。,117,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对于他人的财产施加扣押等措施,而为社会公德和法律说认可的行为。条件:(1)为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不受妨害。(2)以合法的方式实施自救。(3)不超过必要限度。(4)以侵害人财产为救济行为的对象。,118,案例分析,199年,甲公司及张某分别与某休养所口头协商,将甲公司的车及张某的车存放在休养所院内,由休养所负责保管,休养所每月向其各收取保管费元(到汽车失火止,休养所共收取保管费3千元)。2年,张某的汽车起火,殃及甲公司的车,使两车均被烧毁。为此,甲公司起诉休养所按市场价赔偿损失。经查,是张某使用汽车加温器不当引起失火。问:1.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2.请求权及其类型。,四、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是法律加之于义务人的拘束。分类:(1)产生的根据不同: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不同:积极义务(作 为 义 务)与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三、民事责任,(一)概念(二)特征(三)分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义务是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即无责任。,(二)民事责任的特征,1.以民事义务的违反为前提。2.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即恢复权利,而不在于惩罚。3.可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4.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5.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通常是违法或违约行为本人,但也不排除替代责任,如监护人责任。6.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三)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而作的分类,根据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而作的分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所作的分类,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进行的分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多少所作的分类,第三章 自然人,湖南商学院法学院,目录,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 监护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六节 自然人的人身权,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与属性二、自然人与公民三、自然人的住所,一、自然人的概念与属性,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其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3.法律属性。,二、自然人与公民,1.并非所有自然人都是公民。2.公民身份可能改变或丧失,自然人身份不会改变或丧失。3.公民是公法概念,自然人是私法概念。,三、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意义与住所的确定(二)住所的法律意义,(一)住所的意义与住所的确定,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之后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二)住所的法律意义,.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确定婚姻登记地。.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自然人权利能力又称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特点:1.平等性 2.不可剥夺性 3.不可转让性,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二)出生时间的认定(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二)出生时间的认定,民通意见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三种立法例:第一,总括保护。第二,个别保护。第三,绝对主义。我国即第三种立法例。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时间(二)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三)死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终止时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死亡时间的证明:医院或基层主管部门开具死亡证明。家属办理户籍注销登记。,(二)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三)死者利益的保护问题,死者人格利益,是自然人死亡后有关死者的人格利益,诸如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概述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三、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四、行为能力的划分五、行为能力的宣告,一、民事行为能力概述,(一)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亲自参加民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特点,1.差异性2.法定性3.可变性,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1.性质不同,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本身2.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行为能力具有差异性3.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行为能力具有可变性,可因司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三、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1.行为能力为抽象规定,责任能力为具体规定2.有行为能力即有责任能力,但有例外3.无行为能力即无责任能力,但有例外,四、行为能力的划分,(一)完全行为能力(二)限制行为能力(三)无行为能力,(一)完全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特例,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等。如果他们致人损害,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案例,甲1978年9月21日出生,1996年8月20日,甲与同学打篮球时发生争吵并将乙的头打破,为此,乙花去医疗费1600元,甲因为此事而弃学进了一家工厂工作,收入稳定。1997年6月2日,乙起诉甲要求赔偿医疗费。答案:医疗费由甲负担,因为民通意见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可以为的行为包括:1.相适应的行为;2.纯获利益的行为;3.经同意的行为。,案例,甲乙是好朋友,均出生于1979年2月3日,甲于1996年辍学并参加工作,收入能养活自己,乙继续读书。1997年2月1日,甲乙在农贸市场与卖水果的丙发生争执并打伤丙,花去医疗费3000元,医药费应当由谁负担?答案:此医疗费应由甲和乙的父母一起承担。,(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案例,甲的儿子乙今年5岁,在某幼儿园上学,一天课间,老师出去打电话,调皮的乙用玩具将同学丙的眼睛打伤并花去医疗费1万元,医疗费由谁负担?答案:医疗费应由甲承担,因为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适当给予赔偿。,案例,25岁的甲因精神丧失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精神回复期间向某公司购买机车后,驾车违规超速撞到乙女。乙怀孕三月的胎儿丙,亦受有伤害,试问:甲与某公司间买卖行为的效力?乙及胎儿丙得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案例,魏某今年9周岁。一天魏某将家里的一枚金戒指给了班里的彭某,换了三本连环画。魏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五、行为能力的宣告,1.被宣告人智识缺乏或丧失。2.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法院进行宣告。,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二、监护人的职责三、监护的设立四、监护的种类五、监护的终止,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法制度。,二、监护人的职责,(一)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二)事务代理方面的职责,(一)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二)事务代理方面的职责,1.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三、监护的设立,(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二)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2.父母之外的法定监护人。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6.有关单位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2.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3.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四、监护的种类,(一)法定监护(二)指定监护(三)约定监护(四)委托监护,五、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去监护职责。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6.委托监护关系因为委托关系而终止。,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二)宣告失踪的条件(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其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制度。,(二)宣告失踪的条件,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并不会导致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其主要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其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二)宣告死亡的条件(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四)死亡宣告的撤销,(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从而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条件,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案例,冯与王系夫妻,1997年4月25日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冯出走。王多方查找,仍不知冯下落。2002年7月10日王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冯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冯已下落不明满4年,应宣告冯死亡,王与冯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于是,法院宣告冯死亡。问:法院的做法合法否?,(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继承关系开始(2)婚姻关系消灭(3)债权债务清结(4)保险金或保险赔偿款开始给付(5)身份关系消灭,(四)死亡宣告的撤销,(一)财产关系上的后果(二)人身关系上的后果,案例,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乙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请说明理由。,第六节 自然人的人身权,一、人身权概述二、人格权三、身份权四、人身权的保护,一、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概念(二)人身权的特点(三)人身权的类型,(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法人权利。,(二)人身权的特点,1.人身权为专属权。2.人身权为绝对权。3.人身权以人格和身份为客体。,(三)人身权的类型,(一)人格权 是指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二)身份权 是指因亲属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二、人格权,(一)生命权(二)健康权(三)身体权(四)姓名权(五)肖像权(六)名誉权(七)隐私权(八)人格尊严权,(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的特点和内容,特点:1.以自然人自己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 2.以维系人的生命延续为基本内容 3.受到侵害时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为救济对象内容:1.生命安全维护权 2.生命利益支配权,(二)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特点和内容,特点: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内容:1.健康维护权。2.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和发展权。3.健康利益支配权。,(三)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权的特点和内容,特点:1.身体权是以人体外部结构的完整性和完全性为保护客体 2.身体权以保持身体外部结构的完全性不受物理性损害为利益内容。内容:1.身体完整性保持权 2.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3.尸体利益的支配权,(四)姓名权,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自然人的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内容,1.自我命名权。2.姓名使用权。3.改名权。,侵害姓名权的行为,1.应当使用而不使用或者歪曲使用。2.以侮辱方式表达他人姓名。3.故意将他人姓名读错或写错。4.给他人取“浑名”、“绰号”等,违反他人意愿侵害他人人格的。5.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五)肖像权,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像、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的特点,1.肖像权所体现的利益主要是精神利益。2.肖像权还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3.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4.肖像权的客体即肖像具有可重复性。5.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权的内容,1.肖像制作专有权2.肖像使用权,肖像的合理使用(限制),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如寻人启事等。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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