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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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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阳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4月23日南阳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构建业务部门主导应用需求、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统筹、市属国有专业公司集约建设运营、行业企业依法公平参与的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运行模式,提升项目建设质效,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专业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授权作为全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主体的市管国有企业。原则上,我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由其组织实施。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是指列入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统筹规划、统筹技术、统筹资金的原则,市级各部门由主导项目建设转变为主导项目建设需求,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项目建设。各县(市、区)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应经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需求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所属部门,市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群团机关、市管国有企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是全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统筹建设的主管部门,承担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制定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建设方式;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整体评价;履行市属国有专业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对市属国有专业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对市属国有专业公司进行考核和监管。第六条市直相关单位是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业务需求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编制需求方案,确认项目建设需求,参与编制达到初设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参与项目建设,主导项目推广应用;参与项目评审、采购,监督项目实施和运维管理;会同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负责项目使用中基础数据资源申请、数据维护和安全保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属国有专业公司是全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和法人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的质量、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进行报审报批;负责依法依规组织项目招采;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和调度,把控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安全,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依法依规开展项目运营运维,打造产业生态圈,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第八条市发改部门负责将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相关项目立项备案工作;参与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论证工作。第九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专项资金设立工作;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报批;负责已建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资产划转审批工作。第十条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市属国有专业公司规范股权架构、设立现代企业治理机制、健全财务体系,纳入上市后备企业,积极实施上市培育,制定上市规划时间表,确保企业保持规范经营及快速上市融资。第十一条市委网信部门负责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第十二条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项目的审计,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三章实施流程第十三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每年10月中旬收集汇总各市直单位建设需求,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各单位需求进行分析后形成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意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根据编制意见,结合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发展规律,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建设任务,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年度建设任务书形式交市属国有专业公司实施。市直单位是需求方案编制的主责单位,需求方案须明确解决的问题、使用范围、功(性)能要求、功能逻辑,必要时需提供技术路线要求,需求方案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须经市政务大数据中心论证通过,并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市政务大数据中心根据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发展趋势,做好基础支撑性信息化项目的需求分析和需求方案编制工作。各单位建设需求方案原则上每年征集一次,国家、省、市紧急部署或涉及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分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的市领导、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补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专业公司按照年度建设任务书要求,会同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需求进行分析研判后,形成拟建清单并向需求单位进行需求确认,获得需求单位书面确认后,会同需求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经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评审批复。市属国有专业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经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批复可研后的,不再向发改部门立项审批,以企业投资行为按规定向市发改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专业公司按照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交办的年度建设任务和批复的可研报告实施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制度,接受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项目设计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指导监督。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建设内容一致性、数据资源规范性、集约建设符合度、安全措施合规性等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整改完成后,由市属国有专业公司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经需求部门签字确认后,市属国有专业公司将项目交付需求部门使用,相关资产归市属国有专业公司所有。通过验收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充分应用系统功能开展工作,涉及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使用单位应积极向社会推广使用,并负责除系统运维外所有使用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确需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含使用或部分使用上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南阳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专项资金保障建设,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使用上级资金且上级对项目实施有特殊要求的,也可由资金使用单位组织建设。第十八条国家、省、市紧急部署,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考核要求的项目,或涉及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在补列入年度计划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研究建设方式,报经分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的市领导、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九条全市非涉密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信息化系统实施统筹运维。市政务大数据中心承担市级政务信息化系统运维工作,负责统筹管理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源代码、管理员和用户账号,建立运维规范流程,组织开展日常运行维护,保障系统安全有效运行。运维管理办法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另行制定。市属国有专业公司建设的具有运营性质的项目,运维工作由市属国有专业公司自行承担。第二十条硬件设备的运维以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组建时划转的设备清单为准,未纳入清单的硬件设备原则上不实施统一运维。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专业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项目设计、建设、运维环节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建立完善的政务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对新建项目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市政务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信息系统运维中的安全管理和监测,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负责制定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等全流程各环节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专业公司和市直部门做好数据安全保障工作。第二十三条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资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设立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保障云、网等重点基础设施及全市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运维费用。市属国有专业公司应通过财政注入企业资本金、申请专项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范要求,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批复的可研报告实施。第二十六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财政拨付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严格审核市属国有专业公司资金用途,参与资金拨付流程管理。其中涉及专项债和其他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设立专户,并制定配套监管办法,对资金用途、额度、拨付流程、使用成效进行全流程监督。第二十七条财务决算工作由市属国有专业公司负责,按程序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发改部门进行报备。年度决算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审核。第二十八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金融工作部门强化市属国有专业公司资产综合管理,在市属国有专业公司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上市融资等涉及资产运营和大额社会融资等行为时,应对其资产范围、股权划分、资金流向及使用、所有者权益等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实施严格监管。第七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根据项目进度,适时分别对市属国有专业公司项目建设、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的运维保障、使用单位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政务大数据中心会同市属国有专业公司和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整改。第三十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对市属国有专业公司年度任务完成度、项目建设质量、运维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任务交付量、资本金注入量等工作的参考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设资金已到位的在建项目按照原有机制办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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