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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和支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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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和支票》PPT课件.ppt

    本票,1.本票的概念,2.本票的种类,3.本票与汇票的区别,1.本票的概念,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指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本票的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 本票与汇票、支票一样,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即本票也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2本票是由出票人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 这是本票区别于汇票的根本所在:在汇票中,原则上存在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自己一般不负付款责任,而是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而在本票中只存在两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自己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由此,汇票又称委付证券,本票则称自付证券。,本票的必要记载项目,注明“本票”或“promissory note”,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制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期限,一定金额的货币,付款地点,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1.出票人 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出票人是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的,虽然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然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无须承兑。,2.收款人 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收款人及以后的持票人就取得本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由于本票无承兑制度,本票一经出票,主债务人就是确定的,因此收款人取得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这一点与汇票不同。汇票在经付款人承兑前,不存在主债务人,收款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经付款人承兑后,该期待权才转化成现实权。,2.本票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出以下不同的分类。1.按所载收款人进行划分,可将本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本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只有记名式本票一种,不承认指示式本票和无记名式本票。,2.按指定到期日方式划分,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远期本票又可分为定期本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本票以及见票日后定期付款本票等三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本票。3.按出票人主体身份划分,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可见,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3.本票与汇票的区别,本票和汇票相比,除了不具有承兑、拒绝承兑证明等特征外,其他各项制度与汇票均相同。因此,各国票据立法为厂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一般都以汇票的规定为中心内容,对本票除另有规定外,其他有关制度都适用或准用汇票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81条也规定,本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24条关于汇票的规定。,本票与汇票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1.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2.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3.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第一债务人,汇票在承兑以前不存在第一债务人,在承兑后付款人为第一债务人。,4.在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5.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支票,1.支票的概念,2.支票的种类,5.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3.支票的划线,4.支票的止付、转让与追索,1.支票的概念,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见,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2.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票与汇票一样是委付证券,不是自付证券但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限制,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必要记载项目,注明“支票”或“cheque”,无条件支付命令,付款银行名称和签字,出票人名称和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写明“即期”,一定金额的货币,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支票基本当事人权利及责任 1.出票人 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不得开立空头支票 银行拒付后负责偿还,2.付款人 审核支票是否合格。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自己没有强制性效力,付款人并不因出票行为而负有付款义务。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因此仅获得一项付款的权限,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这种条件,即是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我国票据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3.收款人 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 在有效期内提示。,2.支票的种类,1.以支票上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5条并未将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该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说明我国票据法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2以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对已付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指已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受付支票(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三种。这三种支票又称为变式支票。我国票据法也承认变式支票。如票据法第87条第4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3.以付款有无特殊保障为标准,可分为一般支票、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一般支票: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将票款收入账户,但在付款上没有特殊保障。划线支票: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或同时在平行线内记载特定银行名称,从而付款人只能向特定收款人付款。,划线支票票样,保付支票:经付款人保付后由付款人负担绝对付款责任的支票。支票受款人取得支票后往往并不立即向付款银行提现,但为确定支票付款的真实性,或为增强支票的流通能力,就将支票转往付款银行,约定保付。支票一经付款银行保付,付款责任就由保付银行承担,发票人和背书人等均不再负责任。,保付支票的效力 1.对于付款人 保付后,付款人负有绝对全额付款的责任。保付人人不为存款额外的保付。若支票记载事项有变更,保付人以未变更前的文义负责。2.对于出票人 一经保付,出票人免除一切责任,即使保付人不付款,持票也不得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对于背书人 一经保付,背书人免除一切责任,即使保付人不付款,持票人也不对背书人追索。,保付与承兑的区别,4.以票面金额是否受限制为标准,可分为限额支票和非限额支票 限额支票必须开设有限额支票存款账户,开据的支票金额不能超过最高限额,否则不予支付。5.以票款支付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3.支票的划线,在支票正面划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称为划线支票。划线是一种附属的支票行为,由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划之。目的在于防止支票丢失和被盗时被人冒领。划线支票限制了支票金额受领人的资格,它只能通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受领,而不能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金。在票据上划线是支票独有的制度,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都有划线制度。,1.支票划线的分类(1)普通划线 是指在两条平行线仅有横过票面的两条平行线。中不注明收款银行的名称,收款人可通过任何一家银行代收票款。有以下几种:,加注“Bank”字样。加注“&Co.”字样。,Bank,Bank,Bank,&Co.,Bank,Bank,&Co.,&Co.,&Co.,加注“不可流通(not negotiable)”字样 有这种划线的支票,收款人仍然可以转让,但受让人的权利不优于收款人,即持票人不享有比前手(背书人)更为优越的支票权利。,Not Negotiable,加注“记入收款人账户(account payee)”对这种划线的支票,收款银行只可将收到的票款记入收款人账户而不得直接付现。持票人如果不是银行业者,他应将支票存入某一银行的账户,委托该银行代为收款。,(2)特别划线 是指在两条平行线中注明收款银行的名称,付款人只能将支票金额支付给该指定的收款银行。,A Bank,New York,A/C with A Bank,New York,A Bank,New York Not Negotiable,特别划线支票的持票人如查不是特别划线所指定的银行,他应当将支票存入该银行,委托该银行代其收款。如果持票人就是特别划线所指定的银行,他既可以自己提示付款,也可以在已有的划线中再加上一个委托银行代其提示付款。但他必须在支票上再做一次特别划线给委托银行。因为一次划线只能有一个银行名称,而且一张支票最多只能有两个特别划线,其中的一个必须是由另一个指定的银行所做的委托收款划线。,4.支票的止付、转让和追索,1.支票止付 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就是止付。出票人和持票均有权要求支付止付。当持票人遗失支票而挂失,付款人应帮助持票人立即与出票人联系,然后由出票人向付款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支票止付。此后,该支票被提示时,付款人在支票上注明“Orders not to pay(奉命止付)”字样并退票。但为了防止出票人开了空头支票以后又请求支票止付以逃避债务,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禁止在有效期内止付支票,即使出票人死亡或破产也不例外。,英国票据法则允许止付支票,但只有在收到由出票人签字的书面通知后才能上付,客户用其他更快捷的方式通知后也必须随后送交书面证明。在有确凿证据证实出票人已经死亡或破产,付款人有权止付支票。,2.支票转让(1)依交付转让。无记名式支票以单纯交付而转让。(2)依背书转让。记名式或指示式支票,必须依背书转让 支票背书的特殊规定:A.支票背书不得记载预备付款人。B.支票没有承兑制度。C.支票不承认设质背书。D.支票背书人可以在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变为划线支票。,设质背书又称质押背书。内容为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并将相关票据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已经有大量的企业从事票据设质活动,如利用票据进行质押贷款。汇票、支票、本票权利都可以质押。但我国票据法不承认质押背书。,3.支票追索行使追索权和条件:(1)请求付款被拒(2)做成拒绝证书(3)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提示日期(4)票据交换所做出具有日期之声明,说明支票如期交付,未获付款。但如果出票人、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退票时不承担费用”或“免除做成拒绝证书”时,持票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票据交换所集中办理同城或同一区域内各银行间应收应付票据的交换和资金清算的场所。它开始时由银行间共同协议设置,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现已成为中央银行领导下的一个票据清算机构。世界上最早的票据交换所是1773年成立于当时票据最发达的英国伦敦。纽约于1853年,巴黎于1872年,大阪于1878年,柏林于1887年也先后成立。中国最早的票据交换所是在上海出现的。清朝末年,上海旧式的钱庄相当兴盛,钱庄之间代收的票据,采取相互派专人携带汇划帐簿到对方钱庄,使用现银清算差额的办法,很不方便。,到了1890年,上海钱业公会成立了汇划总会,改为使用“公单”,通过汇划总会以“公单”交换和转帐结算来清算差额。这是中国早期的票据交换形式,也起到了票据清算中心的作用。中华民国初期,华商银行增设渐多,但无自己的清算机构,其同业间票据收付,是委托钱庄通过汇划总会办理的。之后,上海银行业务日益发达,票据流通逐渐增多,通过钱庄清算,不但资金调度不及时,而且担负风险,万一该钱庄倒闭势必受累。为此,上海银行工会委托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参照美国票据交换所先例,筹办上海银行业自己的票据清算机构,其间克服了当时钱庄与外商银行的种种阻挠和反对,终于1933年1月10日,成立了中国第一家新型的票据交换所。,行使追索的方式(1)可向任何一个或数个债务人追索(2)可求助法律,提起诉讼追索的金额(1)被拒绝的支票所载金额(2)做成拒绝证书和发出通知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利息,5.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课后简答题,1什么是票据?票据有哪些特性?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具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是国际结算的工具。特性:设权性、文义性、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2试述汇票的项目及其相关内容。(1)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1)注明“汇票(bill of exchange,exchange或draft)”字样 2)无条件的书面付款命令或委托(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3)确定的金额(certain in money)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payee)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字,(2)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1)出票地点 2)付款地点 3)付款期限(time of payment)(3)任意记载项目 1)担当付款人 2)预备付款人 3)免作拒绝证书 4)免作拒付通知 5)免于追索,3汇票上的出票日期有何作用?其作用有:决定汇票的有效期。汇票的流通有其时效性,即有效期,其起算日为出票日期,持票人如不在规定时间内请求票据权利,票据权利自动消失。没有注明出票日期的汇票其有效期无法判定。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即期汇票的有效期从出票日起的1年时间,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效期为2年。决定汇票的到期日。对于出票后定期(Atdays after dated)付款的汇票,付款到期日的确定则取决于出票日。,决定利息的起算日。如支付指定人USDl000,并按X支付利息,这时出票日为起息日,付款日为到期日。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如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清理,已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则这份票据不能成立。,4汇票上的付款时间有哪些不同的规定?付款期限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汇票上应当记载付款期限,如果未注明付款期限,则为见票即付,各国票据法都是如此规定的。汇票的付款期限可以分为六种情况:见票即付(at sight,on demand,或on presentation)。见票后定期(bills payable atdaysmonths after sight)付款。出票后若干天(bills payable atdaysmonths after dated)付款。预定日期后若干天(月)(bills payable atdaysmonths after stated date)付款。(5)定期付款(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6)延期(bills payable atdaysmonths after shipmentthe date of BL)。,5汇票上的抬头人有哪些不同的表示?空白抬头、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6应该如何认识票据的无因性和要式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它与票据特性的无因性是一致的,即强调票据行为的效力同发生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的形式性又称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它是指票据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及其效力解释,行为人不得自行选择行为方式,也不能对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解释。票据是要式不要因的.,7简述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支票的出票人只能是银行存款户,受票人只能是吸收存款的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和受票人没有此类限制。支票都是即期付款的,所以支票无到期日、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证等票据行为;上述记载与票据行为适用于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分的汇票;本票也有到期日的记载,却无承兑和参加承兑的票据行为。支票有划线和保付制度,以防止假冒和便利流通;而汇票(除即期银行汇票)、本票均无这两项规定。,支票签发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共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这与汇票是一致的;而本票的当事人仅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只有一张,这一点与本票相同;而汇票往往是一套。在证券性质方面,支票与汇票均属于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即委托证券;而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故属于己付证券。支票、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远期汇票未被承兑前是出票人,在被承兑后是承兑人。,8划线支票与非划线支票、普通划线支票与特别划线支票有何不同?支票划线是一种附属的支票行为,不带划线的支票称为现金支票(open cheque),正面带有划线支票的称为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现金支票可以凭票支取现金,又可以转帐,划线支票只能通过转账划拨。划线支票(Crossed Check)是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或同时在平行线内记载特定银行名称,从而付款人只能向特定收款人(银行或付款银行的客户)进行付款的支票,又称平行支票。,普通划线(general crossing cheque)即在支票正面平行线中未明确代持票人收取票款的银行名称的划线。特别划线(special crossing),是指支票票面平行线中明确记载有代持票人收取票款的银行的名称。,课后案例分析题,1.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2.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二章第二节第7条(1)款规定:“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第(2)款规定:“票面所列数额,如用文字及数字并书时,若两者有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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