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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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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深龙华府办规2023)4号)及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实行无偿奖励资助、自愿申报、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是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资助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向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受理单位和个人奖励资助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负责建立奖励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三)负责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四条企业(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已享受龙华区其他财政专项扶持政策的,不得申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资助。第五条申报主体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除了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对应的专项条件。申报主体为在龙华区登记注册且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申报主体为个人的,需要具备龙华区户籍或者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第二章实施细则第一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资助实施细则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资助:(一)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方面成绩突出并被评定为“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或者“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单位;(二)申报主体依法登记注册,在龙华区从事经营活动,且在龙华区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第七条资助标准:经国家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每家资助100万元;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50万元。第八条申请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版权示范单位资助申请表;(二)"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或“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三)企业集群提供内设管理机构的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四)示范基地申请单位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五)其他有关材料。第二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实施细则第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一)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拥有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四)企业专利授权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或有效专利数量居全区同行前10名;或近两年版权登记数量持续增长;或近两年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五)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六)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七)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服务)起到核心支撑作用,或已对外实施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八)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行为,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第十条资助标准: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组织评审,每年不超过10家,每家资助50万元并颁发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报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表;(二)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三)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及管理制度;(四)企业历年申请和授权专利或版权登记、商标注册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知识产权投入审计报告;(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专利、商标及版权近三年申请情况,年度纳税情况(完税证明),以及机构总体工作情况;(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各领域工作成效的相关材料;(八)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九)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三节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一)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且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拥有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50%以上;(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四)近2年专利授权量或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五)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企业研发投入逐年提高;(六)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服务)起到核心支撑作用,或已对外实施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一定成果;(七)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以下且员工为300人以内的小微型企业;(八)不含已获得国家、省、市及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九)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行为,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第十三条资助标准: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组织评审,每年不超过10家,每家资助30万元。第十四条申请材料:申报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表;(二)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三)企业历年申请和授权专利、版权登记、商标注册情况的清单及证明材料;(四)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及管理制度;(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知识产权投入审计报告;(六)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各领域工作成效的相关材料;(七)未获得国家、省、市及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的承诺书;(八)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九)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四节专利奖配套奖励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报专利奖配套奖励:(一)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者“深圳市专利奖”的。第十六条资助标准:实施专利奖配套资助,获得以下专利奖的可分别予以资助,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资助:(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项配套资助2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万元;(二)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5万元,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资助5万元;(三)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5万元。第十七条申请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专利奖配套奖励申请表;(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者“深圳市专利奖”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第五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报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一)申请人为联盟秘书单位或者发起单位,且为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二)联盟已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成立2年以上且运作良好;(三)联盟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资助;(四)联盟成员单位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数量合计100件以上,且近2年持续增长;(五)上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对深圳市龙华区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第十九条资助标准:已经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龙华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第二十条申请材料:申报龙华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的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申请表;(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相关材料;(五)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章程;(六)联盟成员单位相关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权属材料、清单等;(七)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相关材料;(八)知识产权投入及产出情况(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支出成本审计报告)。第六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下列单位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资助: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同一企业法人与其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股比例达100%)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未达100%)视为同一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资助标准: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质押方式申请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的70%申请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若当年本项目申请资助总额超过600万元的,实际资助金额按照比例分配,单一企业申请资助金额占所有企业申请资助金额总和的比例为N,每家企业实际资助金额为600万元*No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申请表;(二)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三)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合同,相关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四)贷款文件(贷款主合同、质押合同、质押登记证明、担保合同(若有)、保险单据(若有)等)复印件(验原件);(五)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银行出具,验原件);(六)中介费用清单及票据,贷款进账单据、还款单据及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验原件)。第七节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配套资助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报专利转化运用配套奖励: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获得上一年度深圳市专利转化运用资助的企业。第二十五条资助标准:对上年度已获得市专利转化运用资助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为上限予以补足资助,即申请人因本项目所获得的市级与本级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虬每个申请人每年本级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在申请人实际获得的深圳市专利转化运用资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予以补足资助。若当年本项目申请资助总额超过300万元的,实际资助金额按照比例分配,单一企业申请资助金额占所有企业申请资助金额总和的比例为N,每家企业实际资助金额为300万元*N。第二十六条申请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配套资助申请表;(二)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转化运用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第八节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龙华区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一)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二)知识产权维权项目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维权,包括执行完毕的行政调解(仅限请求人)或行政裁决、已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的,但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资助;(三)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对深圳市龙华区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深圳市龙华区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五)同意将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六)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行为,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的行为。(七)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的情形,不予资助。(八)相关支出属于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的情形,不予资助。说明:(1)涉外维权项目的“涉外”是指案件的发生地、审理地或执行地在境外。(2)“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是指行政调解书、行政裁决作出之日或者判决、裁决、调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自该日期起至申请截止日不超过1年。(3)项目可包含单个或多个维权事项,以一个权属向不同侵权人进行维权的,或者以多个权属进行维权的,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第二十八条资助标准:按照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支出合理维权成本(含律师费、取证费用)的70%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但申报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资助。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第二十九条申请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申请表;(二)知识产权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四)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包括详细的维权事项基本信息:如原告、被告、代理律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维权团队、知识产权的类别及知识产权信息等;清晰完整的维权过程;案件分析:如法律/业务要点分析、维权策略分析及建议、经验分享等;社会影响力:如是否为诉讼开创性案件、是否被官方评选为相关典型案件、业界关注程度、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宣传等;材料附件:知识产权权利凭证、案件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证明等。以上材料须在落款处盖申请人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五)成本支出说明(包括人财物等支出明细及相关凭证等,须盖申请人财务章);(六)调解协议、行政裁决及已执行完毕相关材料(停止侵权协议、强制执行裁定书)、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七)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第九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或知识产权园区运营方,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1年以上,且工作站已向市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二)在龙华区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主办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相关工作制度较完备;(三)认真贯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四)每年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行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按时向龙华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及行业知识产权状况;(五)在深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服务、研究,为深圳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援助、争议解决、行业及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等服务,建立争端解决服务机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六)近两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第三十一条资助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每项按照工作站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的50%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0家。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申请表;(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成立及工作制度相关文件,工作站管理团队信息及运作情况;(四)工作站处置的典型案件报告、年度工作报告、行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报告、为创新主体提供的服务情况等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材料;(五)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工作站支出审计报告;(六)如有参加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评价的,需提供最近一次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七)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已在龙华区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者行业调解等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且上一年度获得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的。第三十四条资助标准: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对于上一年度获得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的龙华辖区调解组织,配套给予每家上一年度市资助总额50%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第三十五条申请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配套资助申请表;(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三)获得上一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四)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一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奖励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龙华区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奖励条件及标准如下:(一)申请人属于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龙华区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二)工作人员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对所在机构或企业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三)工作人员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且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L5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四)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在同一企业或机构连续服务5年以上的,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五)申请人在上述工作人员连续服务期间,均已依法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为其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且工作人员实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六)上述工作人员在申请人申请本项资助前二年内其作为代理人的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不超过5件。符合上述多项情形的,可同时提出的申请。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第三十七条申请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申请表;(二)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主体资格材料;(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资格证或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四)专利代理师或者职称获得者的身份证件以及与其就职服务时长对应的社保缴纳凭证、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支付流水凭证等。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无社保缴纳凭证的部分,可提供深圳社保部门发放的退休证件以及在申请人单位就职连续服务时长对应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相关材料;(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二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资助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资助:(一)依法登记注册,在龙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龙华区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二)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10人以上;(三)上年度对专利案件代理量达100件以上,且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5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四)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五)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行为,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六)本项目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只能择一申报。第三十九条资助标准: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满足资助条件的服务机构,每家奖励20万元,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本项目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第四十条申请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资助申请表;(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三)申请人上年度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清单;(四)专业工作人员清单、社保相关材料及相应的资质材料;(五)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代理授权专利清单、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相关资料等;(六)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七)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三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配套资助实施细则第四H"一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商标品牌基地培育机构资助:(一)龙华区商标品牌基地培育工作载体企事业单位,在深圳市龙华区登记注册,且在龙华区拥有稳定办公场所;(二)具有较高的商标品牌意识,已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已设立商标管理机构,已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商标管理专职人员3人以上;(三)商标注册总量不低于100件,近3年商标注册量持续增长;(四)近3年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用于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且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五)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第四十二条资助标准:实施龙华区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资助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本规定第九条“优势企业”只能择一申报。第四十三条申请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申请表;(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三)商标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相关材料,商标专职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社保缴纳凭证、劳动合同等;(四)商标注册证书及其清单;(五)商标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相关材料;(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用于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1%的审计报告;(七)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行为,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八)开展商标维权活动、培训活动的相关材料;(九)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四节深圳标准认证、“圳品”认定、企业标准“领跑者”配套资助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深圳标准认证、“圳品”评定配套资助:(一)在龙华区依法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二)通过上一年度深圳标准认证、“圳品”评定、企业标准“领跑者”评定的企业(单位),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圳品”标识、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的项目。(三)不存在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第四十五条资助标准:(一)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企业(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张证书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度申报资助不超过3项,每张证书仅资助一次;(二)通过“圳品”评定的企业(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张证书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度“圳品”评定申报不超过4项,每项证书仅资助一次;(三)通过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领跑者”的企业(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每项证书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申报不超过3项,每项证书仅资助一次。第四十六条申请材料:(一)项目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银行开户证明;(三)企业标准“领跑者”、“深圳标准”认证、“圳品”评定相关的证明材料。(四)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第十五节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标准化战略配套资助:(一)在龙华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二)不存在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三)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资助。第四十八条资助范围:(一)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二)完成标准研制项目;(三)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的;(四)承担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五)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项目;(六)获得质量示范企业(单位)(说明: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第四十九条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1.资助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2.资助标准:(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机构(单位),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5万元。(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资助。(3)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技术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单位),给予5万元的资助。(二)标准研制项目资助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不超过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资助。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资助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对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的标准研制项目资助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1.国际标准(1)资助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0)、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2)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2 .国家标准(1)资助条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2)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3 .行业标准(1)资助条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2)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4 .深圳市地方标准(1)资助条件: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2)资助标准: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资助,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5 .深圳市团体标准(1)资助条件: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该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已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2)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研制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每个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每年获得的深圳市社会团体标准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三)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1 .资助条件:相关会议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文和活动方案备案,并提交区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 .资助标准:根据审计报告实际支出(含材料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宣传推广费及本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费用开支,需列出明细类别)等额给予资助,且每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家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承担多项学术活动的,经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第一项按前款资助,第二项起按实际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助,且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四)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1)资助条件:上年度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上年度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或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的。(2)资助标准: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的给予5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A级给予30万元、B级给予18万元的资助。(3)申报材料: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银行开户证明、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等相关材料;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的单位,应提交评价申请材料、确认文件等材料。(五)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简称“标准奖”)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1.资助条件:获得上年度市标准奖的企业(单位);不存在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被列入国家、省、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根据奖励办法被取消被提名资格的;不存在相关主体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3 .资助标准:对获得标准奖的企业(单位)组织配套给予30万元资助,每个项目仅可申报一次,同一个单位每年度资助申报不超过1个。4 .申报资料:项目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银行开户证明;获得标准奖的文本及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六)质量示范企业(单位)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5 .资助条件:(1)在龙华区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企业产品按照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同行业前列;(3)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销售额、利税总额、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等相关指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5)按照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区质量奖评定标准,企业的总评分不低于评定标准的40%。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6 .资助标准:每年获得资助的企业(单位)不超过10家,每家企业资助50万元。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单位,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本项目与龙华区质量奖项目不重复申请,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第五十条申请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项目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五)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六)申请国内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企业产品标准研制资助的,还应提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证书、专利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已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团体标准资助的,应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标准查新报告、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以上的证明,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在龙华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的,应提供相关组织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九)申请质量示范企业资助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自评报告,一式三份,对照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编写,要求文字简练、凸显特色、内容完整,数据客观真实、注重比对,含图表不得超过3万字;证实性材料,含相关资质、荣誉、绩效证明等,申报企业或组织还需提交一份包含所有电子版申报材料的光盘。(十)区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三章项目审批、评审程序第五十一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申请人,限期五日内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补正两次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五十二条根据项目类别,审查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种方式。评审制项目有: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项目、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龙华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龙华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龙华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资助、龙华区商标品牌基地培育配套资助、标准化资助以及质量示范企业(单位)资助等,其他项目采用核准制。第五十三条核准制的项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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