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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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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docx

    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免罚情形适用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规定,未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首违免罚1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 .首次违法;3 .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4 .未造成危害后果。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首违免罚L一般行业首次违法2 .已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正在整改或已整改完成3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首违免罚L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 .首次违法;3 .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4 .未造成危害后果。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首违免罚1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 .首次违法;3 .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4 .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5 .未造成危害后果。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首违免罚1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 .首次违法;3 .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4 .未造成危害后果。6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的处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2015年3月23日78号令修改,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不罚L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2.未造成危害后果。7承包地下矿山工程单位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2015年3月23日78号令修改,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轻微不罚1 .实际在所承包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履行职责,未在其他兼任职务的项目部履职;2 .在限定期限内辞去其他项目部职务;3 .未造成危害后果。8地质勘探单位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5号令,2015年3月23日78号令修改,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不罚1 .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2017年3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不罚1 .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2 .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3 ,未造成危害后果。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Q轻微不罚L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2 .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3 .未造成危害后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不罚L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2 .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3 .未造成危害后果。12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人员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不罚1.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完善培训档案;2.未造成危害后果。13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不罚L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 .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3 .未造成危害后果。1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不罚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已建立培训档案(纸质、电子档案均可),但内容不完整;3 .在i艮定期限内完善档案;4 .未造成危害后果。1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不罚1 .首次违法;2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依据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处理到位的;3 .未造成危害后果。备注:1 .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2 .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3 .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4 .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5 .清单中所称“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6 .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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