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律关系》PPT课件.ppt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旅游法的调整对象。如:依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就形成了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1)旅游法律关系必须以现存的法律规范为前提(2)旅游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4)旅游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的社会关系(5)旅游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者组织。主要包括: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组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旅游资源、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商品等 行为:如翻译、导游服务、组织游览、代订票务、代订客房等 智力成果:如注册商标、专利等,(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反映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第二节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局,地市级旅游局,县级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层级越高,管理的范围和地域越广,但组织的数量越少层级越低,管理的范围和地域越窄,但数量越多。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我国旅游行政组织宏观纵向结构塔式图,省级旅游局,地市级旅游局,县级旅游局,我国旅游行政组织微观纵向结构塔式图,局,司,处,科,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国家旅游局职能部门,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政策法规司,规划发展与财务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年月生,浙江湖州人,年月入党,年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0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国家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国家旅游局领导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张希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顾朝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王志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杜一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杜江,中央纪委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组长 王军,三、旅游行政处罚(一)旅游行政处罚的含义、特征、基本原则1、含义:指国家旅游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授权的组织),对违反旅游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员实行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特征,行为目的的惩戒性,行为违法的确定性,行为的外部特征,适用主体的行政特性,(二)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种类实施机关:国家旅游局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司是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种类:申械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第三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法律事实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和现象。根据法律事实是否以主体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并且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如:伊拉克战争导致境外旅行商退团;“非典”导致旅行社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终止。,行为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某种实际活动。例如:旅游团队办理入住手续、离店手续,前者使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后者使旅游法律关系终止。,(二)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因某种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已经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小案例,2007年7月20日至26日,上海某旅行社组织一小学教师共30日的旅游团到张家界、猛洞河、长沙双飞一卧七日游,每人收费2150元。在7月23日晚,旅游团准备按原计划从张家界乘火车去长沙时,从火车站传来消息,由于洪水冲塌铁路,火车停开。导游对此消息核实后立即向旅行社作了汇报,在征得旅行社的同意和游客商量,建议改乘大客车前往长沙,但这一建议被游客的带队老师拒绝了,他们坚持要按原计划执行。因为游客的坚持,致使游客在张家界多停留了两天,游客从长沙返上海的飞机也被延误,旅游团直至28日才返回上海。回沪后,游客即投诉,认为旅行社违约并要求赔偿在张家界多停留的食宿费、机票费以及误工费。旅行社认为这是由不可抗力所致,旅行社依法可以免责。后,诉至法院,法院同意旅行社的请求,依法免责。,根据上述案例,分析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及其产生、变更与消亡。,主体:旅游者与游客客体:旅游服务行为,如导游服务、订票内容:旅行社与游客的权利与内容产生:旅游合同的签订;洪水冲塌铁路,火车停开;变更:协商未果,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投诉;上诉。终止:旅游行为的结束;法院的判决,二、旅游中的法律行为(一)旅游中的合法行为(二)无效行为及可变更或可撤消的行为(三)旅游中的违法行为(四)旅游中附条件或期限的法律行为,三、旅游中的代理(一)旅游中的代理的含义和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称作代理。代理广泛应用于旅游业中,如代订客房、代租汽车、代订票据、代换货币、代游客办理保险等。,(二)旅游活动中代理权的行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由于代理关系发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在旅游活动中的代理主要表现为委托代理。,(三)旅游活动中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物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人死亡以及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