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PPT课件.ppt
模块三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导 言,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特殊活动,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以及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事前控制,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一安全生产,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学习目标,掌握建筑法中对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掌握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掌握因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掌握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法定条件和等级规定及业务范围;了解企业违规行为的规定及承担的责任;了解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范围、继续教育及义务;掌握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几种情况及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能力目标,具备熟练掌握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条件的规定;能进行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条件的熟练应用;能熟练掌握施工企业从业资格条件的具体规定;能进行建造师准入条件的具体应用。,案例导入,2006年,某市一服装厂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建设一栋综合大楼,16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30000。服装厂于2006年8月16日与本市一家三级资质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6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入现场施工。2006年9月15日,在施工过程中,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服装厂的综合楼工程存在如下问题:无规划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施工企业的资质与本工程不符;实际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无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注册证书。试对本案中以上三个问题有何不妥行为及处罚情况,分析具体原因?,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3.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1999年,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抢险救灾等工程(3)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4)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据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2.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来承担。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3)肢解发包工程;(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一项规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B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1.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3.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1.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2企业从业资格制度,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违规行为的规定及承担的责任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1)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察专业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2)资质申请与审批 1).资质申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2).资质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3)承包工程范围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4)监督与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5)企业资质年检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检意见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年检结论。,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6)企业资质升级和降级 1.企业资质升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2.企业资质降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2.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许可制度(1)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资质申请与审批 1.资质申请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3)承包工程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划分如下:1.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2.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40层及40层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240m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20万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3.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28层及28层以下、单跨跨度36m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l20m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l20000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4.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层及l4层以下、单跨跨度24m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70m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60000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1.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规行为的规定及承担的责任,3.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执业资格制度(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1.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2.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1)建造师的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建造师的注册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1)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2)建造师执业范围 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2)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3)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注册建造师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4)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1)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