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业务培训》PPT课件.ppt
新三板新规解读,目录,发行基础,一、规则体系,二、重大规则更新,三、立法前瞻,发行基础,一、规则体系,1.1 市场发展里程,1.3 现行制度体系,1.2 规则体系演变,1.1 市场发展里程,证监会修改非公办法并颁布6项规范性文件,修改颁布14项自律规则正式扩大至全国,14项自律规则,国务院49号决定,公司管理办法,NEEQ股转系统揭牌,非公办法,2013年1月1日,扩容仪式,老三板,新三板,26项自律规则,制度探索阶段,2013年,全国公开转让市场制度形成阶段,1.2 规则体系演变,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应经核准);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章(关于股份公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证监会部门规章2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他规范性文件9项,NEEQ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49项自律规则;中登公司SD&C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法源,基础,主体,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自律规则中登公司登记托管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1.3 现行制度体系-法源,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符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国办发200699号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清理整顿区域交易场所。区域交易场所内公司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国发201349号(见下文2.1节),1.3 现行制度体系-证监会规则(1),CSRC证监会已发布2项部门规章,9项规范性文件:,1.3 现行制度体系-证监会规则(2),CSRC证监会已发布2项部门规章,9项规范性文件:,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1),NEEQ全国股转系统已发布50余项业务规则、服务指南及相关通知,涵盖:综合规则;公开转让挂牌;定向发行融资;主办券商业务;投资者准入规则;交易结算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老三板(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2),综合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3),公开转让挂牌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4),定向发行融资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5),主办券商业务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6),投资者准入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7),交易结算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8),信息披露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9),老三板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SD&C登记存管规则,发行基础,二、重大规则更新,2.1 新三板扩容决定(2013.12国务院49号决定),2.3 历史上超200人公司(2013.12证监会4号指引),2.2 非公办法修改(2013.12证监会96号令),2.4 优先股试点(2013.11国务院指导意见),2.5 公司法修改(2013.12主席令8号),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简化程序,豁免核准,三板定位,宗旨:贯通多层次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情形一:三板转至交易所上市。三板挂牌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不经证监会核准程序,直接申请交易所上市情形二:区域性市场转至三板。符合201138号文及三板挂牌条件,转板机制,挂牌:股东人数未超200人的申请挂牌融资: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后累计不超200人的,2.1 新三板扩容决定(1),转板机制,2.1 新三板扩容决定(2),关于转板机制:媒体报道的安控科技、海鑫科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转板案例,还是走IPO证监会审核程序国务院决定中所提的是指满足上市条件后,可以不经证监会核准,直接向交易所申请真正意义上的转板规则还有待证监会制定按证监会的理解,可以适用转板机制的公司,覆盖“所有三板挂牌公司(包括200人以上经我会行政许可的公司和200人以下豁免核准的公司)”,转板机制,2.1 新三板扩容决定(3),关于豁免核准:我会豁免核准的,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我会既不进行事前审核,也不出具批复文件“豁免核准”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一种方式,同样具有行政许可的效力。豁免核准的公司挂牌后,统一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通过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时,无须再申请核准,关于简化程序:证监会具体落实措施:(1)适用简化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决定(2)相关批复文件不再提请会领导签批(3)减少审核环节,不设发审委或发审委性质的专门委员会(4)内部审核会义安排视具体情况而定,不把反馈会、初审会等设定为必经程序,转板机制,2.2 非公办法修改(1),关于修改的决定(证监会96号令),本次修订主要是为落实国务院49号决定,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和修改,并不是系统、全面的修订概念性修订或澄清:第二条“股票公开转让”,代替原“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主要是由于“公开方式”、“社会公众”等概念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如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算不算公开方式;受限于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准入限制的三板投资者还算不算社会公众,这些都容易造成混淆。而“公开转让”这个概念已经在国务院决定中明确。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代替原“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考虑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经过清理整顿后也应当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但并不能从事公开转让;国务院49号决定明确股转系统是依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公开转让股份的唯一合法场所。第四条关于股票登记存管,明确只有“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登公司登记托管”。不是指公众公司的定向转让的股票不用托管,而是强调挂牌公司的股票才需中登托管。而不挂牌公司的登记托管由公司自由选择,只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理论上既可以自我管理股东名册,也可以托管在地方性的登记托管机构,但证监会仍然鼓励进入中登公司进行托管。,转板机制,2.2 非公办法修改(2),审核权限依200人界限划分:公开转让,(1)第三十四条修改,明确只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申请挂牌才需证监会核准;并进一步明确,由证监会核准的,不再需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查意见。(2)新增第三十六条,明确股东未超200人的挂牌申请,证监会豁免核准,由股转系统自律审查。定向发行,(1)第四十五条继续原来的政策,明确挂牌后定向发行累计不超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由股转系统自律审查;但删除小额融资(12个月内低于净资产20%)豁免规定(主要是国务院49号决定中没有该豁免,以保持一致);(2)第三十九条仍延续原来的政策,要求超200人的定向发行(包括超200人的定向发行和定向发行后导致超200人的两种情况)报送证监会核准。定向转让,第三十二条未作修改,定向转让导致超200人的,应报证监会核准,除非3个月内降至200人以下。名义上是核准,实质上是事后备案(转让后3个月内报送审核即可)。豁免核准的,证监会不进行审核,也不再出具核准文件,但与行政许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公司挂牌后直接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豁免核准的公司挂牌后,通过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时,无须再申请核准。,转板机制,2.2 非公办法修改(3),历史上超200人的公司处理:两条出路-挂牌或IPO,新增第三十八条,明确历史上超200人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强调不挂牌的也必须纳入监管,第六十五条修改,不再是“可以”申请核准,而是强调“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其他重要修改:定期报告披露不再限定时限,第二十二条修改,删除了年报、半年报的具体披露时限要求。但挂牌公司仍应遵守股转系统的自律规则,股转系统目前仍要求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4个月内披露年报。明确市场服务功能,新增第五条,与国务院49号决定保持一致,明确挂牌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跟进国务院优先股试点意见的规定,允许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明确审核时限,第三十五条、四十三条修改,明确需要报证监会核准的(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定向转让),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转板机制,2.3 历史上超200人公司(1),历史上超200人公司(“200人公司”),指2013.1.1非公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股东超200人的非上市公司200人公司总体上数量在1500家左右200人公司基本上跨越了3个法律阶段:1994年之前:自1984年十二届三中,各地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试验;1992年国家体改委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4年老公司法生效;2006年新公司法、证券法,向超200人发行构成公开发行。200人公司主要问题:证券法第10条首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发行,应当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但是,对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公司如何处理,并不明确。2006年之后,在IPO审核中,要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发行人应当将股东人数清理到200人以下,否则不收材料。一方面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很多好的200人公司止步于资本市场之外,影响企业的发展。,转板机制,2.3 历史上超200人公司(2),200人公司存在10种情况:1992年至1994年期间按照当时政策审批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也包括1994年国家叫停定向募集审批之后地方政府仍进行审批的情形;1993年之前按照当时政策审批设立的社会募集公司,也包括1994年之后以发起设立为名,实际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的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时发起人即超过200人的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引入新股东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设立后因股东定向转让股份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通过场外柜台交易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主要是1998年国家清理非法场外交易时形成的;名义股东虽然不超过200然,但是因股份存在代持或间接持股导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2006年后因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形成的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及退市公司。,转板机制,2.3 历史上超200人公司(3),非公办法的处理方式:不再单独“确认”,证监会不再提原61条中的“确认”二字,避免为申请人历史问题背书。而是将200人公司问题与现有行政许可(挂牌或IPO许可)合并,一并审查。两条出路-挂牌或IPO,新增第三十八条,明确200人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强调不挂牌的也必须纳入监管,第六十五条修改,不再是“可以”申请核准,而是强调“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转板机制,2.3 历史上超200人公司(4),证监会4号指引审核标准:(1)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公司的设立、增资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公司的设立、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规范整改,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2006年证券法实施后未经批准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不予核准。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以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为依据。(2)股权清晰股权权属明确。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权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3)经营规范: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4)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转板机制,2.3 历史上超200人公司(5),证监会4号指引审核标准之“股权清晰”要求:(1)股份确权确权比例:申请IPO的,股份确权数量应当达到90%;申请在三板挂牌的,股份确权数量应达到80%。确权方式:公证、律师见证。未确权处理: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2)代持及持股平台清理原则: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例外:已经纳入证监会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实质:执行“穿透”原则。持股平台: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转板机制,2.3 历史上超200人公司(6),200人公司申请文件之特殊要求:(1)省政府确认函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2)股份托管证明一般:股份已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应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鼓励200人公司进行托管,只要在申报之前实施了股份集中托管,由具有资质的托管机构出具了托管证明就可以。例外: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3)监管意见:属于200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转板机制,2.3 历史上超200人公司(7),中介机构核查范围:(1)200人公司本身(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vs 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指持股超过5%的股东,如果将主要股东纳入核查的范围,将大大增加成本(3)重要控股子公司(vs 控股子公司):只有对200人公司的净资产、收入和利润做出加大贡献的子公司才纳入规范的范围,转板机制,2.4 优先股试点(1),发行数不超过普通股总数的50%募资额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优先股发行比例限制,转板机制,2.4 优先股试点(2),转板机制,2.4 优先股试点(3),商业银行可在章程中特别约定,对于补充资本所发行(包括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有可分配利润时不是必须分红,而是由股东大会决定 因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所未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年度 发行人回购时,不以全额支付所欠股息为前提,商业银行优先股特例,转板机制,2.4 优先股试点(4),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支付股息,优先股、普通股属两种类别类别股表决时,表决权恢复的其表决票计入普通股的类别,优先股类别的表决票数只计算表决权未恢复的要约收购中,针对优先股(无论表决权是否恢复)和针对普通股的收购价格等条件可以不同,转板机制,2.4 优先股试点(5),*表决权保留事项须(a)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2/3以上,且(b)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2/3以上通过,转板机制,2.4 优先股试点(6),转板机制,2.4 优先股试点(7),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转板机制,2.5 公司法修改(1),转板机制,2.5 公司法修改(2),转板机制,2.5 公司法修改(3),转板机制,2.5 公司法修改(4),转板机制,2.5 公司法修改(5),转板机制,2.5 公司法修改(6),取消实收资本,工商登记不再要求验资报告取消最低注册资本(3万、10万、500万)。股东责任仍以章程规定的认缴注册资本为限。特定行业如金融、电信等仍可能有行业最低资本、实收资本要求取消出资期限。由章程规定。不按时出资属于违约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另外,股份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缴付前,不允许增发融资取消货币出资30%的最低要求。有利于重组,例如,股权出资或IP、实物资产注入时,不用再顾虑是否需要现金配比,以满足30%的要求,待明确事项:非货币出资、股改是否仍需评估报告?外资企业最低资本、出资期限等如何跟进?三板挂牌、交易所上市等资本市场行为是否仍执行行业最低资本、实收资本要求,发行基础,三、立法前瞻,3.1 公众公司收购,3.3 证券法修改,3.2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3.4 其他:债券融资、转板制度,转板机制,3.1 公众公司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转板机制,3.2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转板机制,3.3 证券法修改,转板机制,3.4 其他,声明及联系方式,网址:,刘劲容 主任合伙人电话:(86 10)6584 6699电邮:,本文件及内容作为题涉事项的一般性讨论,仅供交流之用,并不代表我们的正式法律意见。我们不建议您根据本文件的内容而决策或采取行动。如需就题述事项讨论或取得进一步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的联系方式是:,刘成伟 合伙人电话:(86 10)6584 6599手机:(86)138 1030 8745电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