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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结算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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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结算法》PPT课件.ppt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现金管理 自学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第一节 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2.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3.主体: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4.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如签名、盖章(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伪造、变造:见教材。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2、“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3、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的盖章是指“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1、填写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2、填写出票日期例如10月20日零壹拾月零贰拾日;1月15日:零壹月壹拾伍日。3、填写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前加“零”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前加“壹”,例题12008年2月,甲市公安局接到乙公司报案。乙公司称查账时发现,2007年7月付与B公司的一张30800元的转账支票,却被转走了830800元。接报后,公安机关分析B公司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查,2007年7月,B公司张某为受害单位乙公司进行设备防腐处理,工程结束后收到转账支票一张。张某见支票上只有小写金额,遂将小写金额前加个“8”,自己再填上大写金额,从而顺利地将款项划到B公司账下。分析B公司张某为什么能够得逞。,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且两者必须一致。本例中,B公司张某得逞的主要原因是乙公司未严格按照关于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同时填写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从而给B公司张某的违法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例题22008年12月9目,A公司(开户银行为D)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货款26000元,采用支票付款。B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C提交支票时,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受理了该支票,并做了认真审查,发现支票上A公司的签章为“发票专用章”和A公司财务主管“张xx”的个人名章,遂建议B公司要求A公司重新签发支票,否则其向A公司开户银行D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D将会拒绝付款,并作退票处理。分析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解析按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本例中,出票人A公司所签发支票的签章是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不是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因此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规定的效力。B公司应按照开户银行C的建议要求A公司重新按规定签发支票。,例题3下列各项中,属于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循的原则有()。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C.银行不垫款D.文明服务解析答案为ABC。文明服务也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之一,但不属于原则。,例题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视情况在更改处签章证明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C.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D.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解析答案为BCD。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如若更改,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而不是“视情况”签章证明,故A不对。,第二节 现金管理,自学,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概念及种类1.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分类:A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计算账户管理。(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B 按管理不同分为:(是否需要人民银行核准和备案)(1)核准类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2)备案类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C按用途不同分,D按开户地不同分,附: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则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4、特殊说明(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前两种情况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结算账户的申请。后两种情况下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一)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计算账户。1、存款人还可以是: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其执勤的支(分)队;异地常设机构;居民、村民和社区、业主委员会等。2、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3、适用范围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现金的支取。,(二)一般存款账户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适用范围: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现金只进不出)。,(三)专用存款账户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途: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五)临时存款账户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1、适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2、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2、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3、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范围: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注意:以上涉及各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的内容需要熟悉。,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1、实名制管理: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2、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例题12008年10月9日,A企业的财务科长持有关证件到x银行营业部办理基本账户开立手续,x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了其开户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为其办理了开户手续。同日,该财务科长持以上证件和Y银行的贷款合同到Y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10月10日,该财务科长携带该企业的印鉴到X银行营业部购买了转账支票一本,并当场签发了金额12000元的转账支票,填写了进账单。支票和进账单的收款人为在x银行开户的B企业,x银行的工作人员审查完毕后当场办理了该支票的转账手续。10月11日X银行账户工作人员携带A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资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申请核准。分析x银行和Y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解析(1)X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在A企业开户的次日就为其办理了转账手续。(2)Y银行的工作人员在A企业没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为A企业办理了开户手续,属于开户审查不严的行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其他证明。,例题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哪几类账户?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E.零余额账户,解析答案为ABCD。零余额账户是一个统称,是指那些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其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于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因此,零余额账户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属于哪一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故不能选E。,例题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个人银行卡账户可以出租、出借B.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C.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D.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E.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解析答案为BCDE。,第四节 结算方式,一、票据1.票据的概念:是载明一定的货币金额由出票人本人承诺或指令某一付款人于一定的时间向持票人支付该笔款项的具备一定格式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2.票据的类型(我国为三种)(1)汇票(2)本票(3)支票3.票据的特征(1)流通证券(2)要式证券(3)文义证券(4)无因证券(5)设权证券4.票据当事人:指票据关系的参加人。票据关系中有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如承兑人、背书人等,5.票据行为:指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主要由以下几种:出票、流通转让、提示、承兑、付款、保证、拒付、追索等。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6.票据签章,背书有效否?,7.票据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定必记的,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8.票据丧失的补救,9.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a、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b、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附:票据追索的有关内容,1、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适用于两种情形,分别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行使的追索。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被追索人的确定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3、追索的内容(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迫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4、追索权的行使获得有关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行使追索。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2)票据权利的取得,1.基本规定(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3)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里“不得优于”的含义是指不能超过,而且必须受到前手权利状态的影响,具体来说: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肋、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例题下列哪些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答案:BCD。A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对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和时间,“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1.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2.公示催告。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5)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例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是指提示付款期间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C.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D.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6)票据责任,实务中,一般有四种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1.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2.付款人付款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票据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票据当事人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拒绝付款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4.获得付款5.相关银行的责任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二、汇票,1.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2.出票是指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个受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内容 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 2)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 如果出票人仅制成了汇票而未把它交给受款不能完成出票行为,因为出票人还可以将手中的票据注销作废,因此,只有当出票人把票据交给受款人时,出票行为才告完成。,3.汇票七项必须记载事项三项相对记载事项4.承兑5.付款6.背书7.保证,三、支票,支票是以银行未付款人的即到期支付一定余额的支付证券。支票有三方当事人1、出票人2、付款人(即银行)3、受款人,四、信用卡,五、汇兑,六、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掌握)(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略)(三)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略)(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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