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工具》PPT课件.ppt
1,第三节 支付结算工具,三、支付结算的支付工具(种类)按照结算工具的特点和组织形式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方式。1、票据结算:支票、本票、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2,第三节 支付结算工具,2、非票据结算: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证),3,第三节 支付结算工具,3、按照使用的区域分类,4,第三节 支付结算工具,4、各种结算方式的概念(1)票据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及第1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114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付结算办法第97条规定: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5,第三节 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办法第72条规定: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支付结算办法第55条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支付结算办法第55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6,第三节 支付结算工具,款项解付不同支付结算办法第55条规定: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108条规定: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有效期不同支付结算办法第57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支付结算办法第103条规定: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7,第三节 支付结算工具,(2)非票据结算:支付结算办法第168及第169条规定: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办法第181条规定: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办法第198及第199条规定: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办法第130条规定: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8,【例题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包括()。A银行汇票 B股票 C商业汇票 D支票【答案】A C D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及第1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案例分析,9,【例题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签发支票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A 出票日期 B 收款人名称 C 用途 D 票据金额【答案】C支付结算办法第12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案例分析,10,【例题3】判断: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答案】对支付结算办法第13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案例分析,11,【例题4】判断: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答案】对 支付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案例分析,12,票据无效小结(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2)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4)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本节注意事项】,13,第三节 支付结算工具,我国规定的支付结算方式,票据结算,非票据结算,支票(重点)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重点)银行本票,信用卡 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汇兑(重点)信用证,14,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15,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1、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2、票据的种类: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即银行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6,(二)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灭。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的保护。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17,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三)票据的功能,18,(四)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的基础关系: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是票据的基础关系。(2)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如果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19,(五)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20,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2、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21,注意事项1、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2、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3、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例题2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背书人【答案】D,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22,(六)票据的权利与义务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票据主债务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23,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24,(2)票据权利的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25,(3)票据权利的行使,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承兑,提示付款,26,【例题21】下列有关票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B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 C票据都有付款提示期限 D任何票据都可以用于办理结算或提取现金。【答案】D 如转账支票不得提取现金【例题22】判断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到期日的,该记载也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答案】对【解析】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案例分析,27,(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5)票据权利的保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 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恶意取得的;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记载有“不得转让的”而贴现或质押的。,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28,(6)票据权利的抗辩。(5种)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注意:如果持票人是以无对价方式(税收、赠与、继承)取得的票据时,其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债务人可以以对抗其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有人。,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29,不得对抗的情况: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债务人不得对抗;,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30,(7)票据的伪造、变造,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31,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32,注意事项:1、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33,2、票据责任(票据义务)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有四种情况:,34,3、票据责任的特点具有双重性票据责任的承担者,即票据债务人具有付款和担保的双重责任。具有连带性所有票据当事人对持票人均附有共同的责任。以票据所记载事项为准。以金钱给付义务,它基于票据行为。,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35,(七)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36,票据行为,出 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他人持有,这两者缺一不可。,背 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在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承 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在实务中,承兑的应记载事项一般已全部印在正式的标准格式上,故只需付款人填写即可。,保 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37,1、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2、不得背书转让的有:(1)现金支票(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4)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5)未授权补记金额的支票3、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注意事项:,38,【例题23】下列关于背书的表述中,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为()。A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B背书可以附有条件且所附条件具有票据效力C未注明“现金”字样的支票仅限于其交换区域内背书 D票据背书人背书后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C【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例题24】下列票据可以背书转让的为().A 银行汇票 B 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C 现金支票 D 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A,案例分析,39,【例题25】下列各项票据中,不得背书转让的是()A 现金支票 B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 C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 未授权补记金额的支票【答案】ABCD【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 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案例分析,40,(八)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它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也不同:(1)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2)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3)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4)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5)票据代理时由有关代理人签章;(6)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41,注意事项: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42,(九)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也是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记载事项未在票据上记载,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票据仍有效。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和经营场所等都属于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43,(十)票据丧失的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实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普通诉讼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44,注意事项: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45,【例题26】下列票据允许挂失止付的为()。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 C银行汇票 D注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答案】ABD【例题27】丧失票据的补救措施主要有()A.登报声明作废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提起诉讼【答案】BCD,案例分析,46,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背书转让与挂失止付问题小结,47,二、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银行和收款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48,(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1、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以上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法 第22条,49,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等,因此,这些事项尽管有利于当事人清算方便,但却与票据关系本身关系不大,故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50,(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汇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法第25条,51,【例题28】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A.商业汇票 B.银行汇票 C.银行本票 D.支票【答案】B【例题29】宏达汽车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向飞驰股份公司购买一批汽车轮胎,委托其开户银行于当日签发一张价值20万元的银行汇票,飞驰股份公司收到银行汇票后应在()前提示付款。A.2006年3月22日 B.2006年5月12日C.2006年4月12日 D.2006年9月12日【答案】C【解析】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案例分析,52,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1)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的,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53,(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5)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54,2、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55,(2)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4)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56,(5)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6)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57,(7)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8)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58,(8)续前页: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59,(9)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10)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60,(1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1个月后办理。(1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银行汇票的债务可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61,【例题30】所有银行汇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答案】不正确【解析】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案例分析,62,【例题31】5月15日,甲公司向A厂购买一批原材料,财务部向丙银行提出申请并由丙银行为其签发了一张价值80万元、收款人为A厂的银行汇票。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该批原材料实际结算金额为88万元,A厂按实填写了结算金额并在汇票上签章。A 厂在6月10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受理。请问丙银行拒绝受理A厂的提示付款请求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解析】符合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该案例中,A厂在银行汇票上填写的实际结算金额88万元,超过了出票金额80万元,故银行可不予受理。,案例分析,63,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64,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65,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66,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67,(二)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68,(三)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四)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4、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69,(五)商业汇票的出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六)商业汇票的承兑承兑应满足如下要求:1、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其三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4、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在或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5、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70,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七)商业汇票的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将或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如附有条件的,所付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的,应当向持票人清偿。,71,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八)商业汇票的保证汇票的债务人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附有条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72,四、银行本票(一)银行本票的概念和种类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本票款项的银行。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73,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74,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75,(二)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注意:无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银行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1)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76,(三)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77,五、支 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78,、种类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 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79,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80,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81,(三)支票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付款地和出票地应当在支票上记载,不记载也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法 第84条,82,(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五)支票办理要求(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83,(五)支票办理要求(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4)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84,(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注意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见图)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85,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86,【例题30】某单位出纳张某签发现金支票3000元到开户银行提款,在该现金支票上的签章为()。A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