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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介入周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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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介入周龙》PPT课件.ppt

    律师介入,周龙,目录,4,5,一、含义,律师介入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1、狭义的介入,是一个时间点,表明行为的发生。仅局限于侦查阶段,而不包括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2、广义的介入,是一个时间段,表明持续的状态。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律师依法享有的并参与到诉讼之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二、律师介入的意义,(一)能弥补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的不足(二)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三)促进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 在侦查阶段引进律师的介入,可以使原本封闭的侦查在一定程度上公开,从客观上对侦查活动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使整个侦查活动在合法的框架内运行,从而提升侦查阶段的法治文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刑事诉讼辩护人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人享有的权利,1、阅卷权;2、会见联络权;3、辩护律师享有适度调查取证权;4、辩护权 5、司法文书获得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7、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8、申请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9、控告和申诉;10、拒绝辩护,(二)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法律规定,1、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又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明确界定为:“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 11 条规定:“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 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3、律师法修订后,第33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44条也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第48条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可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安排律师会见的时间却做了不同的规定。该规则的第 151 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48 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 5 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第 154 条规定:“律师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内容超过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或者违反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的,在场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或者中止会见。”,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从事以下业务: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国外相关法律规定,1990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1条明确规定:“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辩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5条则进一步规定:“各国政策应确保主管当局告知遭到逮捕和拘留,或者被指控为刑事犯罪的一切个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第14条第3款规定:“在决定对公民提出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障:(乙)有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选择的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提出援助的要求,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一、律师帮助权得到较为普遍的确立(一)在英美,被告人在被逮捕时就要被告知有权委托律师给予帮助,如果无力委托的,政府将为其指定一名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后,在讯问之前还要重复告知这些权利。(二)在德国和意大利,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进行第一次讯问之前,都要告知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还要提供免费的律师帮助。在法国,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长期以来只能在预审法官的第一次讯问时获得告知和保证。但在1993年通过的修订刑诉法典中,犯罪嫌疑人在初步侦查阶段即可获得律师的帮助。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力委托律师,就还可以通过律师协会会长获得法律援助。当然,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司法警察面前仍然不如在预审法官面前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二、辩护律师在侦查中的参与范围得到扩大(一)英美国家,辩护律师有权在警察讯问被告人时始终在场,并可以代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如申请保释、申请就羁押问题进行司法审查,参加法官就一些涉及被告人权利的事项举行的听审程序等。(二)在德国,法官和检察官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辩护律师有权到场,但是在警察讯问时,则一般不允许律师到场。在意大利,无论是司法警察还是检察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都必须允许和通知律师到场参与,甚至连检察官和警察进行一些侦查活动,辩护律师也有权直接参加。在法国,预审法官对被告人进行的任何讯问,都必须通知律师到场,但警察进行的讯问则一般不允许律师到场。无论实在英美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都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秘密的会见和通讯联络;辩护律师能够阅览侦查机构制作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的职业秘密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司法机构的尊重。这些传统上属于英美律师的权利,也逐步为大陆法国家的律师所享有。,存在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最直接的原因侦查程序构造存在缺陷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对侦查活动的参与范围极为有限,对侦查机关权力的制约极其微弱,导致侦查几乎成为侦查机构针对嫌犯的单方面追诉活动。辩护律师除了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限制的会见和申诉、控告、申请活动之外,不能进行有效的防御和对抗活动。不能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到场,不能阅读,不能进行调查,不能向中立司法机构提出任何有效的申请。可以说,辩护律师尽管能够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帮助,但他的有限参与不足以改变侦查程序的基本格局:即侦查机关几乎完全由其自身依职权自行主动的进行,辩护方几乎不能对这种活动的进程实施有效的制约。,二、深层原因根深蒂固的国家本位主义 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还是国家本位主义,而且贯穿了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始终,并在根本上影响和决定着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和价值,必定是强调对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的稳定。其他的诉讼任务和价值,诸如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序的公正等等,相对而言,就只能处于服务和从属的位置了。在国家本位主义的指导思想面前,任何个体都必须服从于国家整体利益大局的需要,个体利益与要求只能退居其次,成为诉讼中的次要矛盾。,进行法理上的简要分析,律师介入侦查等诉讼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某一侧面来讲,是被追诉者自我辩护权的延伸和扩展,是对实现自我辩护权的保证,是对抗国家追诉和进行防御的体现。我们也应该透过法律条文的比较研究以及变更,来发现其中的本质变化。表面上法律规定的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辩护权和国家追诉权的博弈,以及这种博弈所涉及的深度和广度。,结合现在刑诉修正案为契机,来完善律师介入制度 1.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修正案第三条、第六条)2.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修正案第七条)3.完善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 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正案第七条)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将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增加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修正案第四条、第九十五条),总结,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人权保障VS惩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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