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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行政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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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行政法》PPT课件.ppt

    第八課 應用行政法,壹、社會秩序的維護貳、交通事故的處理参、校園規範與權利救濟肆、國家賠償與補償,壹、社會秩序的維護,一、社會秩序維護的重要推手:警察 1.日治時期 十九世紀末,從日本殖民臺灣開始,即仿效西方國家的例子,在臺灣設置了警察機構,由警察直接管控包括治安在內種種人民的日常生活。但是,在殖民社會的警察權限又不重視殖民地人民的權益。在缺乏適當行政法制來規制警察的情形下,人民的權利很容易就受到濫權的警察侵害。,2.現今臺灣社會,根據警察法的規定,舉凡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都是警察的任務。他們不僅必須查緝犯罪,更有維持交通秩序、協助救災、維持集會遊行秩序等各式各樣的功能。,警察執行勤務,依法行使各種職權的行為,當然屬於國家對人民的一種行政行為,在現代法治國家裡,自然必須受到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律,以及各種行政法原理原則的拘束。,二、從違警罰法到社會秩序維護法,(一)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日常生活中,有時會發生一些帶給社會公眾困擾的行為,例如:製造噪音、妨害交通秩序等。由於這些行為已經對社會秩序與他人權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擾,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政府不能坐視不管,必須加以規範。但是,這類行為對公眾的危害,還沒有嚴重到被視為犯罪行為,要用刑法嚴加制裁的地步。因此,國家訂定了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規範這些違反社會秩序較輕微的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行為態樣,主要可分為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與妨害他人身體財產四大類。據內政部警政署之統計,2006年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護法案件,高達一萬餘件,其中最多的是妨害善良風俗案件,超過半數;其次,則為妨害安寧秩序。,1.妨害安寧秩序,【案例】某甲的汽車警報器在深夜裡突然鳴叫不停,吵到鄰居,經民眾向警察舉發,被科處罰鍰。然而,某甲認為自己雖是車主,但因住在6樓無法聽到警報聲,不是故意不處理,且第二天一早下樓查看,發現車頂有凹痕與腳印,認為是因為小偷攀爬車頂上樓行竊,才導致警報器鳴聲大作,因而不服警察處分,提出異議。,處罰:因為某甲的汽車警報器不停鳴叫,發出噪音,造成他人困擾,因而被警察認為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秩序,未善盡保管責任,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科處罰鍰。,2.妨害善良風俗,【案例】某乙於某次運動會比賽之游泳池內,以加裝具透視功能濾鏡之攝影機,拍攝場內著泳裝之女子,被人發現逮交警方,裁處罰鍰,並沒入用來窺視他人隱私之攝影機及錄影帶。,處罰:某乙於游泳池內,故意以特殊設備窺視他人隱私,被逮獲送警。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某乙故意窺視他人,足以妨害其隱私,處以罰鍰,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沒入他用來窺視他人隱私使用之整組攝影設備。,3.妨害公務,【案例】某丙於警察臨檢網咖時,拒絕提示身分證件、亦不願陳述,同時,還揚言自己認識的大官很多,有本事搞死值勤員警,並以手不當推開員警,被警方當場移送法院。,處罰:某丙於警察值勤時,揚言對員警不利,並有徒手推開員警的不當動作。此種舉動,尚屬輕微,還沒達到刑法妨害公務罪裡使用強暴脅迫手段的程度,但是,確實對員警公務的進行造成妨害,因此,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移送法院處以罰鍰。,4.妨害他人身體財產,【案例】某丁無正當理由,在路上尾隨心儀的B女達五十分鐘之久,該女不堪騷擾,報警處理。處罰:某丁的騷擾跟蹤行徑,已造成他人困擾。由於他並無正當理由、一路跟追,經勸阻不聽,而被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裁處罰鍰。,(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機關與救濟途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程序分為兩個類型:第一類是就當中涉及申誡、罰鍰等,屬於輕微又明確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對警察機關的處分有所不服,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普通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尋求救濟。,第二類,則是涉及拘留、歇業、停止營業等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此類的處罰自始即必須由普通法院的簡易程序裁定。如有不服,則依照簡易程序規定進行抗告。,三、臨檢的相關法律依據,(一)大法官對臨檢的解釋臨檢是警察為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依法在公共場所、指定路段、處所,對不特定的一般人所為的盤查、檢查、取締等行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警察對人民進行臨檢,限制了人民的行動自由與隱私權等。並進一步要求實施臨檢的要件、程序及違法臨檢行為應如何救濟,都應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這號解釋詳盡的說明了臨檢應如何進行,並要求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後兩年內,制定出相關法律,以確保人權。,(二)警察臨檢的相關規定,1.臨檢的地點:原則上,臨檢只能在公共場所進行。所謂的公共場所,指的是不特定多數的民眾都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例如:馬路邊、公園、百貨公司、餐廳、咖啡館等。或是大眾交通工具,例如:火車、捷運等,也可以是警察進行臨檢的地點。,至於私人住家或旅館個別房間等私密性的、並非任何人都可隨意進出的場所,原則上是不可以實施臨檢的。警察如果要對私人地點進行臨檢,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搜索的規定,持有法院的搜索票,才可以進入檢查。,2.警察有證明身分的義務:為了保護人民不受欺騙,警察在行使職權時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3.臨檢的事由:警察不可泛泛以維護治安 之名進行臨檢,必須握有足夠的事證,認為有具體危害發生,或認為有犯罪的 合理懷疑等,基於一定的具體事由才可 以實施臨檢。警察在開始 臨檢之前,必須說明臨檢的 事由,如果警察拒絕說明,人民有權拒絕臨檢。,4.臨檢的內容:臨檢最主要的內容是身分的查證,原則上須當場進行。也就是說,警察不可以任意要求被臨檢者到其他地方或警察局接受臨檢。除非是警察無法藉由詢問或要求出示證件,查明被臨檢者身分時,才可將被臨檢者帶回警局,查明其身分。但從警察開始臨檢起算不得超過三小時,而被臨檢者在這段期間內,也有權利知會親人或律師。,再者,除了身分查證之外,除非警察依據當時客觀情形的觀察,有明顯而足夠的理由,認為民眾攜帶危害自己或危害他人生命的物品,例如:刀械或毒品等,才可以進一步檢查民眾身體,或檢查民眾攜帶的物品。,在攔檢民眾駕駛交通工具的情形,警察原則上也僅能作身分查證、酒精測試與要求提供車號。除非警察有明顯足夠的理由,認為車內的駕駛人或乘客的行為,會有危害,才可以要求民眾下車,或檢查車子。,5.不服臨檢之救濟:如果民眾認為警察臨檢 時的行動不妥,或是認為有疑義的地方,可以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向警察表示異議,並要求警察以書面紀錄 異議的內容,以便將來確認警察是否違法 不當。如果人民因為警察這種行政機關的 不當違法行為,受有損 害,可以訴願、提起行 政訴訟並要求國家賠償。,貳、交通事故的處理,一、交通事故與相關法律責任(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性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之資料,2006年國人十大死因中,意外事故排名第五,而道路交通事故則為其主因。以年齡來看,意外事故更高居青少年死因之首,實在不可不慎。,(二)第一時間如何因應處理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或肇事 人應在第一時間盡力救護傷患,防止災情 擴大。若狀況輕微、無人傷亡,可當場自 行和解;若有人傷亡,則要注意保持現場 的完整,並立刻通知警察前來處理。(三)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經常同時涉及 刑事、民事、行政與保險等多種不同的法 律責任。,二、交通事件的行政救濟,行為人如果因為違反交通規則,被警察舉發,便會收到交通罰單。之後,交通單位會依照警察的舉發,裁罰行為人。如果行為人不服交通單位的裁罰處分,可以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由交通法庭進一步審理違規事實是否存在、裁罰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或裁罰內容是否妥適。,不服交通罰單的救濟方式,參、校園規範與權利救濟,一、校園規範的基本認識 1.在憲法層次部分 我國憲法除了保障人民有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外;在高等教育階段,更強調具備學術自由的大學,應有講學自由。但是由於教育資源有限,憲法只能消極的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權利。,一般來說,除了國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有義務必須廣泛接納所有國民入學外,其他非義務教育的各級學校,仍可訂定特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學生入學就讀。,2.在國家對大學的管制方面:,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意旨,國家可以以法律監督大學,但是仍然應該符合大學自治的原則。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例如:過去教育部曾經以大學法施行細則的行政命令,訂定有關共同必修科目的規定,強制全國各大學的學生都必須修習這些科目才能畢業;以及強制規定大學均應設置軍訓室並配置人員,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均被認為不合憲法保障大學自治意旨、侵犯了各大學的自治權,屬於違憲的規定。,3.在法律層次部分:,攸關校園秩序的法律很多,比如規範教師權利義務的教師法、規範各級各類學校的高級中學法、大學法、私立學校法等。1999年,被視為教育憲法的教育基本法通過,明文規範了校園中教師、學生、家長與教育行政人員等角色的權利義務,更被視為校園法律規範的重要里程碑。,教育基本法明示人民為教育權的主體,尊重教師的專業自主權,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4.校園內的師生關係,在傳統倫理上,認為教師可以像父母懲戒子女一樣,有權去處罰學生。但是近年來,隨著大環境與社會的轉變,校園也講求民主、法治,在尊重教師專業自主的同時,也重視學生權益。,校園中發生的事件,除依可能涉及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法律處理外,亦依據教育基本法規定,調節學校、教師、學生、家長等各種角色間的關係。例如:2006年新修正的教育基本法,即明令禁止教師對學生體罰,不再認為教師可以代行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而去體罰學生。,5.在行政法規方面:,身為教育主管機關的教育部,依據憲法及法律的指示與授權,著手訂定各種教育行政法規。例如:在體罰事項上,教育部便根據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的理念,依教師法的規定,積極協助各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作為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的準則,協助教師做好輔導、管教的工作。,二、教職人員的權利義務與權利救濟,(一)教師權利義務依據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教師有實施教學活動、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培養其健全人格,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等權利與義務。在教學上,中小學教師擁有教學自由,但教師的教學自由是為了協助學生人格自由的開展而存在,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中心,受到國家法律的適度監督。,(二)教師權利救濟,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二號、四六二號解釋,主張學生、老師也應當享有憲法上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當學校的處分涉及學生的身分資格,影響到學生受教權,例如:學生受到退學處分;或是對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權益有重大影響時,例如:教師升等之資格審定不通過。則允許教師跟學生,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依據教師法,具教師身分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當教師遇到權益受損時,亦得依教師法之申訴程序,向各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進行申訴、再申訴,如對申訴不服,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三、學生的權利義務與權利救濟,(一)有關退學與入學資格的救濟 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認為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屬於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處分。,受處分的學生,如果已經用盡了校內所有的申訴途徑,依規定向學校的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仍然未獲救濟者,可以依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及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假如學生所受的處分,是為了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只是記過、警告等處分,還沒到退學),除了依循前述學校內部的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仍然不許其對外提起行政爭訟。,(二)身體自主權與體罰的禁止,教育基本法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如果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雖然依據教師法規定,教育有輔導或管教學生之義務,但是教師如對學生施加體罰,不但為現行教育基本法明令禁止,且教師體罰學生,可能牽涉違犯刑法上傷害罪、公然侮辱罪等,在民事上亦須擔負侵權行為責任(包括醫藥費及慰撫金等)。此外,尚有記過或解聘等教師的行政責任存在。,肆、國家賠償與補償,一、國家賠償的類型及要件(一)國家賠償的意義 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肯定了國家有賠償的責任。1981年7月1日國家賠償法正式制定施行,憲法所規定的這項權利,才被立法徹底落實。,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落實之後,如果行政機關不依法行政,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時,不但可能會被人民以行政訴訟的方式請求救濟,要求排除國家的侵害;還可能進一步被人民要求賠償。,(二)國家賠償的類型,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案例】1997年8月18日溫妮颱風過境,導致臺北縣汐止鎮林肯大郡數區房舍坍塌、傾倒,災情慘重,震驚全國。汐止林肯大郡受災戶認為,他們的房舍之所以會在颱風中坍塌、傾倒,跟林肯大郡建照之審查與核發過程,有違法疏失有關。於是,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結果】法院認定,臺北縣政府所屬公務員,在執行建照核發的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違反相關法令,有違法疏失。即使建商變更設計、不實超挖,仍然濫發建照、違法核准,導致侵害人民生命、財產權利。而該不法侵害行為,又與人民所受的損害間,存在有相當因果關係,因而認定住戶可向公務員所屬的行政機關(臺北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判臺北縣政府應賠償林肯大郡住戶。,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 遭受損害者,【案例】1985年3月,臺北市民生別墅住戶因認為住屋牆壁有異常輻射,向原子能委員會報告,請原能會派人檢測。檢測結果,證實輻射汙染來自建築物本身,且劑量超過安全規定。但未依法盡到管制與改善義務。住戶不知情,長住數年之後,至1992年才由於報端揭露,得知事態嚴重性。,【結果】案例中,原能會為原子能主管機關,依據相關法令,掌管全國輻射安全事務。早在1985年,原能會即已經發現民生別墅的住屋鋼筋,受到強烈的輻射汙染,依照當時的資訊,已經能預見住戶可能受到的生命、身體健康等急迫危險。原能會的公務員,原本依法應當即時應變處理,以維護人民的安全,卻沒有採取任何防止或救助措施,只是消極地遮掩問題的嚴重性,不願面對。,由於公務員沒有盡到應有的防止、救助責任,僅消極隱匿實情、罔顧人命、怠於告知,也沒有適時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使得該地住戶不知道自己處境危險,仍繼續居住,因而長期暴露在高度輻射之下,導致身心受有極大損害。法院認定由於公務員消極怠於行使職務,造成住戶生命、身體、財產權上的損害。住戶因而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判決住戶勝訴。,3.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 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案例】D單位為道路養護單位,為執行公共工程挖掘道路,卻未於完工後,依規定舖設簡易瀝青路面,導致機車騎士E騎車經過時,不慎發生車禍受傷。,【結果】由於道路是國家提供給人民使用的公有公共設施,維護道路路況良好,確保人民使用道路的安全,是國家應有的責任。在案例中,機車騎士E 因為經過了路面施工品質不佳的危險道路,而發生車禍,導致身體、財產受有損害。經調查發現,D 單位為該道路的養護單位,卻未依規定舖設簡易瀝青路面,造成路況不佳,屬於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E 因為國家應該提供的公有公共設施,在設置、管理方面有所欠缺,導致他的身體與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據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1.1997年8月汐止林肯大郡,因溫妮颱風過境造成 數區房舍坍塌。2.1985年原能會已經發現民生別墅受到輻射汙染,卻未能即時採取防止或救助措施。3.路面施工品質不佳,屬於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 缺,民眾若因此造成生命財產受損,可以提起 國家賠償。,(三)國家賠償的申請要件,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協議的效果有如法院判決,可以直接依據該項協議書的內容,進行強制執行。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一、十二條的特別規定,請求權人得向管轄地的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國家賠償的損害賠償之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有時效的限制規定。有權利請求賠償的人,從知道受有損害時開始起算,二年間不行使權利的話,權利就消滅。如果受損害的人一直不知情,但是該損害發生已經超過五年的話,也不得再請求。,(四)賠償與補償的差別,1.賠償 賠償,一般是指遭受行政機關不法、有責的行為侵害,對其損害,進行賠償。較重視行為的違法性、故意過失及因果關係的認定。國家能真正賠償、平反人民的冤屈,才能化解、平復人民對國家侵害的不滿,使國家的生存基礎更加堅實。,2.補償 補償,則是國家依據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精神,認為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合法行使公權力,如導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超過了社會責任所能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的犧牲。對於這種特別的犧牲,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以填補人民權利被剝奪或權能受限制的損失。,二、犯罪被害補償,近來,各國體認到犯罪被害人及家屬之痛苦,其實也與國家未能妥善維護治安之職責間接有關。因而,基於社會國原則,對於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須善盡照顧之責,已逐漸重視犯罪被害人或遺屬權益之保護,紛紛立法明文規定國家補償被害人因犯罪所受之損失、建構完善心理重建體制。,(一)犯罪被害補償的意義,我國於2002年6月21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犯罪被害補償金,及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所設置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等,來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以求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二)犯罪被害補償的要件,依據2002年7月10日修正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得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之內,或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五年之內,向犯罪地的檢察署設置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國家提供之犯罪被害補償金。,三、公益徵收的補償,徵收,是指國家基於公用或其他公益之目的,經由一定法定程序,付出相當代價,合法剝奪人民財產權,使之移轉為公益所用之行為。由於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因此,對於徵收標的之損失,應給予相當之補償。,除了一般的徵收之外,國家亦應對某些合法的公權力行為造成人民的不利益結果,給予適度的補償。例如:基於水汙染防治法或鐵路法等之規定,限制人民財產權之使用,亦應基於公益考量之特別犧牲法理,給予適度補償。,除了財產損失之外,非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依循相類似的原理要求國家補償。例如: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假使警察人員依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政府負責理賠。萬一有人倒楣就因為剛好路過,在警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使用警械時,不幸被波及,因而導致受傷、死亡或有財產損失時,受有損失的人,可請求身心受創的補償。,結語,經過上述說明之後,大家應該可以體會到,行政法在生活上的影響範圍實在是十分廣泛且影響權益重大,值得我們深入了解與學習。,活動探索,人權問答篇:遇到警察臨檢該如何?臨檢是警察業務中最具挑戰性的,臨機反應處理不好,容易形成警民衝突,浪費社會成本。客觀上而言,合法合理的臨檢程序,不僅保障民眾的人權,相對的,也是保障警察公權力的不二法門。,或許許多人認為受臨檢沒什了不起,甚至已成為生活習慣,但請注意此事可引發之背後公權力之氾濫危險,造成權力之膨脹,甚至難以約制?臨檢是最令人民普遍感受警察權力行使良窳的機會,請易地而處,重視每一個受檢人的感受與權利,因此立法院須特別重視此一重要法案之影響性而妥適立法,警方在法治化後請善用此人民所賦予之權力,真正善盡危害防止及保障人權之共同任務。,問題與討論,1.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示意停車,要求拿出身分證件時。2.員警要求下車,並且要求主動配 合開啟後行李箱時。3.如果員警仍強制要求檢視後行李箱時。4.員警如推稱未帶臨檢記錄單時。5.步行時,遇到警察臨檢,又未帶身分證時。6.員警要求帶回派出所調查身分時。,7.遇到攔車盤查酒測,未飲酒卻被強迫 酒測時。8.員警採取封鎖道路逐車攔查方式要求 酒測時。9.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時該怎麼辦?10.人民在面對法律問題時,有哪些網 站可以提供相關的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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