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报告》PPT课件.ppt
模拟法庭,刘志勤 律师 主任医师,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件简介:某夜23:23分,110民警将一醉酒病人连同其酒友送至A医院,值班医师立即查看病人并开处方,在开处方过程中酒友将醉酒者打醒,此后二人发生冲突,且拒绝接受治疗,二人在撕扯争吵中于23:30分强行离开A医院急诊科,A医院及时就醉酒者强行离开急诊抢救室报告110民警。,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大约在0:20分,醉酒者的酒友再次到A医院急诊科,说110送来的醉酒者可能落入医院消防水池了。A医院立即组织人员寻找,并再次报警,110民警于1:00决定放弃寻找与打捞,次日醉酒者的尸体从水池中打捞出来。后来,死者亲属将A医院及死者酒友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原告起诉医院理由:医院对病人监护不力,致使110送来急救病人坠入医院防护措施不当的消除水池溺水死亡。被告医院抗辩理由:病人强行离开急诊诊疗区域就已经终止了医疗服务合同,死者已经不再是医院的病人,所以不存在对病人监护不力的问题;医院的消除水池有护栏、照明、警示牌,已经履行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必要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其它证据资料,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诉讼过程:原被告双方均没有申请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鉴定,被告医院申请法院对消防水池进行现场勘验;被告在法庭播放急诊抢救室监控录像。,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判决结果:-本人代理部分胜诉法院认定医院对消除水池的管理存在一定不足,承担20%赔偿责任三万余元。,案例2(2006)瓯民一初字第*号,案件分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必经之路。结合案例1感悟:证据是胜诉的唯一要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时候是把双刃剑,对于医方尤其如此(解读)!,几个基本法律概念,刘志勤 律师 主任医师,基本法律概念,一、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起诉医疗损害赔偿,必须有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接受诊疗的法律事实依据。法律事实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律后果。医院要胜诉,必须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料。,基本法律概念,客观事实:是指事件发生时所真实经历的一系列事实和客观境况的总和。医疗过程不能像演电影一样被重复,我们只能依靠病历资料来“重现”过去的真实,这就使得司法过程中所发现的事实,并不是“客观事实”,但它是法律事实。所以,许多时候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基本法律概念,在医疗纠纷协商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侵权诉讼中,如果医院不能依法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客观上你无论做得多么规范,多么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规定,那么你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河南睢县案例,基本法律概念,二、并发症是不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下发生的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如:喉梗阻抢救性环甲膜穿刺损伤喉返神经。,基本法律概念,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并发症。如:食管癌局部浸润严重,手术分离伤及迷走神经引起的声带不会运动。,基本法律概念,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并发症。如:正常分娩后发生的羊水栓塞。,基本法律概念,其它情形下发生的并发症,只要医方存在违法过失行为,且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基本法律概念,条例33条所规定情形之并发症发生之后,医务人员及时、恰当、规范处理的,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如果因医务人员懈怠、违规处理,导致病人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则构成医疗事故。,基本法律概念,如:前列腺电切术发生“电切综合症”,如果处理及时、恰当、符合规范,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均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如果延误对“电切综合症”的诊断及抢救处理,并对病人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则构成医疗事故。,基本法律概念,三、院内感染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根据条例第33条规定,以下二种情形下发生的院内感染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院内感染的。如:喉梗阻抢救性环甲膜穿刺招致局部感染。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院内感染。,基本法律概念,内源性医院感染-自身感染-是指在医院内由于各种原因,病人遭受其本身固有细菌侵袭而发生的感染。包括寄居部位的改变、宿主的局部或全身免疫功能下降、菌群失调、二重感染。,基本法律概念,外源性医院感染-交叉感染,是指病人遭受医院内非本人自身存在的各种病原体侵袭而发生的感染。包括从病人到病人、从病人到医院职工和从医院职工到病人的直接感染,或通过物品对人体的间接感染。医院内的环境感染(如通过空气的感染),亦应属于外源性感染。,基本法律概念,“母婴感染”-第三类医院感染。是指在分娩过程中胎儿经胎盘或产道所发生的感染。在医院感染的发生过程中,如果感染是由于医院的管理过失,或医务人员的违规诊疗和操作过失引起,则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是由于病人病情特殊招致的感染,则不属于医疗事故。,我的联系方式,手机:135 8607 1955E-mail:自 动 传 真:05768853 8329办公室电话:05768852 6545,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