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PPT课件.ppt
工 程 款 纠 纷,杨永 律师,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杨永 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该处理方式并非将无效合同转化成有效合同,只是体现了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思想。,杨永 律师,2004年2月,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石狮是海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排海管道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月23日,海洋公司把其中的炸礁清礁项目分包给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杨永 律师,2004年3月5日,6月15日,海洋公司与海天公司协商变更施工图纸,均未与远东公司协商。2004年8月初,由于远东未能履行全部清礁义务,海洋公司将该清礁业务委托给舟山市普陀渔港公司。2004年9月10日,经结算,海洋公司支付清礁工程款235,000元。远东公司一直未申请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杨永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否一定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呢?一般都是先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法院才会委托工程造价鉴定,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杨永 律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没有明确规定发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依据诚信、对等、公平原则,应当允许发包人享有上述权利,既符合最高院减少鉴定的要求,也可防止承包人通过合同无效获取更大利益。,杨永 律师,2003年,浙江东阳江建筑公司与东阳市丹娜袜厂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工程一次性包定,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为442元,竣工工程款按图纸实际面积计算。2004年12月16日和2005年4月20日,双方经协商对部分工程量进行了变更。后因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进度发生纠纷,东阳江未完成全部工程。,杨永 律师,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扣除已付款项还需支付1,131,664.6元根据鉴定确认的工程造价为6,827,814元,扣除已支付价款还需支付2,788,141元。,杨永 律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杨永 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如果修复后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必须承担修复费用,反之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付工程款。,杨永 律师,4、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能否作为结算依据?,杨永 律师,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杨永 律师,1999年10月22日,福州敖江引水开发公司进行招标,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中标。中标价14,181,988元2000年元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程价款11,551,080元。该合同未备案。2003年2月27日,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2003年6月23日,工程监理作出监理审核意见,审定工程结算总额15223753元,其中十九冶报送的结算金额14,010,968。2004年4月16日,结算金额为14,515,098元,福州市财政局据此作出工程结算的批复,杨永 律师,引水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合同内工程结算价11,551,080+合同外变更工程款635,782元+合同外追加工程494,601元+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完工后发生费用63,295元=12,744,758元,杨永 律师,首先,中标价与合同价如何选取其次,承包人十九冶的结算价如何处理最后,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如何处理,杨永 律师,5、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杨永 律师,工程款结算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是行使审计监督职责的具体表现,只针对接受其审计的特定主体,不能直接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履行。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进行工程款结算,其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杨永 律师,6、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一定要按照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吗?,杨永 律师,如果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了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如果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杨永 律师,2007年2月28日,威克科技有限公司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海承建威克的1号厂房。2007年8月6日竣工。该合同进行了备案。2007年3月,双方有签订厂房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海未如期完工,直到2008年1月18日才通过中间机构验收。2008年8月,威克公司实际使用该工程。中海未交付工程资料,无法竣工验收。,杨永 律师,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的工程款结算是否一定要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两种情况:一、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经过了招投标二、非强制性招投标项目没有经过了招投标,杨永 律师,7、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未予答复,能否认为其同意结算资料?,杨永 律师,不作为的默示只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所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将发包人的默示视为同意。当,合同中约定了答复期限,并且还需约定在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时,发包人的未予答复才能认同承包人的结算资料,杨永 律师,2004年12月9日,平顶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与河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文本(GF-1999-0201)2005年1月1日开工,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三建陆续交付给总医院。2008年4月8日,平煤总医院在该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开始使用。,2008年6月2日,三建公司向平煤总医院报送该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报告第2条第5项明确要求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进行。平煤总医院为对结算价款提出异议,也未就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平煤总医院应视为对结算报告及资料的认可。一审的看法是有问题的。,杨永 律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第2款:“(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但是,上述这两部规章是违反法律的,杨永 律师,民通意见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杨永 律师,8、承包人单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能否作为结算依据?,杨永 律师,对于承包人单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如果合同有约定,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但发包人认可,也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如果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单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其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相反证据或申请鉴定,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得后果。,杨永 律师,2002年6月6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政府与深圳市圳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机新区建设合同2002年6月8日,圳昌公司委托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2002年6月12日,圳业公司申请设立“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新政中心建设项目总指挥部”,并经工商依法核准。“总指挥部”与江西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建筑工程施工共同及其补充协议,杨永 律师,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日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杨永 律师,9、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书的效力如何认定?,杨永 律师,监理机构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取决于其是否有相应的授权。如果根据相关合同或案件事实可以认定监理机构拥有工程款结算审核的授权,其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书经承包人同意后对发包人发生法律效力。,杨永 律师,10、签证单只有乙方和监理人员的签字,没有甲方或甲方现场代表的签字,效力如何认定?,杨永 律师,工程签证的本质是一个合同。工程签证的效力关键是看是否有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签证单只有乙方和监理人员签字、没有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的情况下,若监理人员有甲方的授权,则工程签证有效;若没有授权,则无效。,杨永 律师,一、工程签证是否无效二、工程签证是否可撤销三、工程签证是否对甲方发生效力,杨永 律师,11、项目经理对工程款和工程量等所做的签证和确认有效吗?,杨永 律师,项目经理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严格依据民事委托代理制度确认。如果施工单位已经将工程款和工程量等的签证和确认权明确授予其他主体,则项目经理的签证和确认无效。如果施工单位对工程款和工程量的签证和确认没有明确授权,考虑到我国建筑企业管理好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项目经理的签证和确认应当有效。,杨永 律师,2004年,春江公司承建桐庐富春医院工程,并将一期水电工程分包给费某。2007年底,该工程竣工验收。2008年10月7日,经审核,富春医院安装工程一期水电工程的审核金额为1,431,980元。2010年,春江公司富春医院工程的项目经理蒋某向费某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费某工程款178,337元。2010年11月5日,费某起诉,1、春江公司支付工程款178,337元;2蒋某连带清偿;,杨永 律师,12、如何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工程量?,杨永 律师,工程量的确认直接影响工程款的结算。如果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工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杨永 律师,2008年4月10日,黑龙江水利第二工程处与罗某签订了跨石庙隧道二衬砼混凝土施工协议,将防排水施工分包给罗某。2009年1月30日,罗某与项目部签订了施工队计量方式的补充协议,约定:防水工程量收方1000m。2009年4月8日,双方办理了工程交接事宜,工程处给罗某出具了二衬施砼工交工证明。工程处接受该工程后已实际投入使用。,杨永 律师,13、发包方出具发票能否证明已支付建设工程款?,杨永 律师,发票既是完税凭证,也是付款凭证。,杨永 律师,14、工程款结算纠纷中的“黑白合同”如何处理?,杨永 律师,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杨永 律师,2002年9月6日,大桂山林场与和兴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单价445元每立方米。2002年10月28日,大桂山林场为建十八幢住宅楼,对外招标。2002年11月22日,大桂山林场向和兴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标价8,793,616元。11月28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12月9日,备案。2002年11月29日,大桂山林场与和兴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杨永 律师,2002年11月28日所签合同的用途是为了办理工程报建所规定的程序手续而签订,该合同不具有约束力,双方于2002年9月6日签订的合同时约束双方责任与义务的有效法律文书,工程项目及内容均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这两份合同在工程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计价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相互冲突。,杨永 律师,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二类工程取费,实际完成的工程属于三类工程,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还是据实结算?,杨永 律师,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遵守,除非合同约定存在无效或解除或变更的法定情形,法院不得主动变更合同约定。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即定额)是任意性规范,不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杨永 律师,2003年7月10日,六安市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新豪花园第一期A、B标段工程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8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期A、B标段1号-17号由天宁公司承包施工。采用二类计费标准取费。工程计算按工程施工图纸甲施工现场签证按实计算。算依据按2002年安徽省综合估价表,材料价格按六安建设工程定额与造价。,杨永 律师,后天宁公司组织施工了1-10号、12-17号楼,并交付。约定施工的17栋楼中只有一栋楼,是十层以上,属二类建筑,其余16栋全是6层,均为三类建筑。而实际施工中,属于二类工程的那栋没有建设,天宁公司施工的工程均为三类建筑。双对按何种工程类别取费产生分歧,后诉至法院。,杨永 律师,新豪公司提供了 2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该定额总说明中写明: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凡甲、乙双方承、发包的单位工程,其工程所对应的类别,一律由当地定额站进行确认。并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暂行办法核发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凡未经类别确认的工程,不得计取间接费,财政部门或经办银行不予办理结算和拨款。,杨永 律师,第一、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尊重。第二、2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定额的性质?第三、本案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杨永 律师,16、经招标程序签订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让利条款低于成本价,如何结算工程款?,杨永 律师,让利条款与低价竞标问题紧密联系,为了实现惩罚过错人和保护无过错方的双重目的,即使让利条款低于成本,也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让利条款结算工程款。,杨永 律师,2006年,邓州源达公司就邓州市污水处理工程厂工程招标,水利第一工程局中标,签订合同(1)采用固定价格,.(3)承包人自愿在第1条基础上让利12%。该项工程,利润为7%。,杨永 律师,水利局认为12%不能成立。不合情理,也违背招投标法第33条、41条规定。禁止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所以该让利条款无效。但是,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分担。本案的过错方在承包人,发包人不了解承包人的真实情况,也不清楚对方成本与利润控制和预期,无法阻止其低价投标行为。所以,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杨永 律师,17、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和范围如何确定?,杨永 律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期限六个月,自竣工之日起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全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全部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杨永 律师,18、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垫资如何处理?,杨永 律师,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由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技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杨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