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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讲》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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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讲》PPT课件.ppt

    工伤制度及实务,历史上最早的工伤保险法案是1884年德国工伤保险法案;根据ISSA(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的资料,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包括地区,下同)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了工伤保险项目的有164个,其他的30多个国家也有与工伤事故相关的立法。,中国历史上主要工伤制度规定:,1951年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3年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957年卫生部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历史上主要工伤保险制度规定:,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6年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2003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2010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586号令)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一、工伤保险费征收(一)基准费率(二)浮动费率二、工伤待遇支付(一)工伤认定(二)伤残鉴定(三)伤残待遇(四)争议处理三、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的规定,什么是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伤害补偿、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分散风险,伤害补偿:最原始、最基础。工伤预防:最重要的功能,立足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工伤保险制度最为突出的体现就在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是工伤保险功能中薄弱且易被忽视的功能。分散风险: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成功地实现了风险的转移和风险的可控,增强了抵抗工伤风险的能力,对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一、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一)基准费率: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二)浮动费率:关于印发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劳社200849号),行业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常州浮动费率,(一)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达标企业:1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3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4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二)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未达标企业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浮动费率的每次调整,均以用人单位的初次行业基准费率根据上述因素进行上下浮动。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一)因工死亡2人(含)以上的;(二)拖欠工伤保险费的;(三)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四)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二、工伤保险支付,前提: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一)工伤认定,基本条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基本程序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是否受理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工伤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认工伤,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社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人社、财政、卫生、工会、医疗机构等,办公室设在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全市各科副高以上专家380余名。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核鉴定)、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非法用工鉴定、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计划生育鉴定、基他法定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工伤待遇,一、基金支付:1、工伤医疗待遇;2、住院伙食补助费;3、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4、工伤康复费用;5、配置辅助器具费用;6、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生活护理费;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4级伤残伤残津贴;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康复费。二、参保单位支付: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用;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6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支付的伤残津贴。,1.就医地点要求:工伤治疗应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目前在医保定点医疗 机构),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费用待遇:符合工伤保险的相关目录的药品费、住院费、诊疗费,包括经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的轮椅等辅助器具,所 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住院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保险的伙食补助费;经申请可以统筹区以外就医的 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规定。4.薪资待遇:员工在停工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便,由单位按月支付(通常不超 过12月)。护理待遇: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及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 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被鉴定为1-4 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2.在此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说明,被鉴定为5-10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项 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五级,六级,18个月,16个月,经费来源,70%,60%,补充说明,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八级,13个月,11个月,合同期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寿命与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的年龄之差计算。,以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伤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以领取以下:,项 目,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 准,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薪资的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孤儿再加10%),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1、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2、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3、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争议处理,工伤争议时效和处理程序 行政复议:1、同级政府;2、上级部门。行政诉讼:所在区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自工伤认定结论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自工伤认定结论三个月内行政诉讼。,工伤争议的特殊处理机制 行政调解: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可以行政调解。,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规定:,总则部分内容起纲领性指导作用(第1章)明确立法的依据、目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责任、有关社会团体的权利等。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作出规定(第7章)明确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规则等。对社会保险基金作出规定(第8章)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建帐规则、基金预算、统筹层次、政府补贴责任等。对社会保险经办作出规定(第9章)明确经办机构的设立、有关经办业务规则等。,对社会保险监督作出规定(第10章)明确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举报、投诉的权利;明确有关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的处理。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11章)明确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其他事项作出规定(第12章)明确进城务工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有关社会保险事宜。,明确参保范围和缴费责任主体。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确缴费费率的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确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提出更高要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明确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明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的范围。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的范围。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明确基本养老金和伤残津贴的关系。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明确用人单位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明确工伤保险基金与第三人赔偿责任的关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明确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变化: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如何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新增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工作。完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建立工伤预防制度。提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逐步做到简捷、方便。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完善工伤医疗制度。完善工伤辅助器具管理制度。建立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制度。做好市级统筹各项配套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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