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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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黑龙江省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草事业发展,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等文件,参照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黑龙江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草事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和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等。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本区域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造林、乡村绿化、防沙治沙、森林质量提升等。(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支出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其中草原植被恢复用于人工种草、草原改良和退化沙化碱化草原治理,草原保护与管理包括全省草原调查规划、执法监管、生态监测、鼠虫害监测、管护等。(三)林下产业支出用于支持林粮、林菌、林药、林菜、林果、林下养殖、景观利用等重点产业发展,包括重点林下产业基地建设,设施设备建设,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安全和认证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营销网络及信息服务等。(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是指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与修复、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五)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主要用于省级湿地类型保护区(含省级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其他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勘界、调查等相关支出。(六)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七)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培育及草种选育繁育,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综合监测,林草信息系统(含防火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林草资源调查(含碳汇)、核查验收、规划编制。1.森林草原防火支出用于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包括防火物资储备购置及储备库运行保障相关支出,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所必要的防灭火机具、装备购置。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费用是指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规定省级补助部分。2 .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用于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森林鼠害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本省区域内重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监测和除治,支持药剂采购、物资设备购置、劳务用工支出、购买服务等。3 .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选繁育支出用于国土绿化优良苗木培育,珍稀、珍贵、乡土树种草种种质资源收集及林草良种选繁育。(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保护和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包括奖励林长制督查考核中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林长制督查中获得激励的市(地)、县(市、区)、林业局公司和农场公司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本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省级补助部分等。第六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草事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修复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承担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的项目可以采取定额补助。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为分配原则,事先发布评审通知,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及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执行。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绩效评价等情况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第八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分解下达时,结合实际工作任务和有关政策,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九条省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8月底前组织下年度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并按要求提出预算申请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每年工作实际,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复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第十条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于5月31日以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第十一条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报送资金分配建议,经省政府审批后,省财政厅于7日内下达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二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第十三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指标等。第十四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五)符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十五条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整体绩效目标报送省政府履行审批程序。接到省政府批复下达的整体绩效目标后,省财政厅按照当年资金预算同步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按照有关要求,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十八条绩效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一项依据。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三条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黑林联规(2017)3号)、黑龙江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6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原省森工总局发布的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