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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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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培训》PPT课件.ppt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熟悉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重点掌握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度和内容。在完成课程学习以后,,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应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从而通过法制的手段降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法学基本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三)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四)法的效力,关于人的效力 关于地域的效力 关于时间的效力,(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制裁相联系。法律制裁是指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国家公职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应当承担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依法给予其法律制裁。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实行,具有国家强制性。按照违法的性质、程度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六)法的特征,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会规范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七)法的分类,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这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为一般法。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1安全生产的涵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2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立法有两层含义,广义的立法泛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义。如经济立法特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法规。安全生产立法亦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比重增加。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下的条件下,这些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生产安全条件差、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投入少、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的严重问题。,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形式趋向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存在着5个突出问题:,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知法犯法,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三是安全投人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熟视无睹,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民营企业老板违法生产经营“开绿灯”。,五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做出全面的法律规范,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应当怎样确保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生产违法的后果。,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人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尤其是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是安全生产法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2法律 专门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等。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3法规 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如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4规章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5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行业标准。6已批准的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安全生产法的分类,1上位法和下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下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较低的立法。例如,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三者比较,靠前的相对于靠后的是上位法,靠后的相对于靠前的是下位法。,2普通法和特殊法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安全生产法是普通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是特殊法。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特殊法优于普通法。,3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例如,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者比较,靠前的相对于靠后的是综合性法,靠后的相对于靠前的是单行法。,安全生产法规专业内容体系,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从应用专业上其内容大体可分为安全技术法规、工业卫生法规和安全管理法规3个方面。,1.安全技术法规,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与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安全法规主要有: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条例、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等。,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设计、建筑工程安全方面 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个体安全防护方面,2.工业卫生法规,工业卫生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规、规范。这里既包括工业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规定,也包括有关预防医疗保健措施的规定。我国现行工业卫生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等。,与安全技术法规一样,国家工业卫生法规也对具有共性的工业卫生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工矿企业设计、建设的工业卫生方面 防止粉尘危害方面 防止有毒物质危害方面 防止物理危害因素和伤害方面 劳动卫生个体防护方面 工业卫生辅助设施方面 女职工劳动卫生特殊防护方面,3.安全管理法规,安全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管理规范。从广义来讲,国家的立法、监督、监督检查和教育等方面都属于管理范畴。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企业法第41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安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此外,在矿山安全法、乡镇企业法、煤炭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对不断完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规范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察制 工伤保险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按标准的法律效力分类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按标准对象特性分类 基础标准 产品标准 方法标准,安全生产技术国家标准颁布状况,(1)设计、管理类标准这类标准主要是指一些为提高安全生产设计、监察或和综合管理需要的标准。经常使用比较重要的有如下标准。作业环境危害方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111种毒物和9种粉尘的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车间的设计提供了重要的劳动卫生学依据。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有:体务劳动强度分级、冷水作业分级、低温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毒作业分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等。另外,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或毒物含量方面的数十种标准。,事故管理方面:为便于事故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在总结我国自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先进标准,制定了我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火灾事故分类、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致残鉴定、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等。,安全教育方面: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公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国家标准、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复审的时间一般每两年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2)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这类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生产设备、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1、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3、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4、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立法必要性,立法的宗旨,1、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3、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4、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5、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的地位,1、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2、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3、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4、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确立的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2、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4、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2、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3、安全投入;4、从业人员安全资质;5、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6、建设工程“三同时”;7、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8、安全技术装备管理;9、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10、社会工伤保险等。,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2、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3、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2、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4、事故责任的追究;5、事故信息发布等。,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1、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2、有利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5、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第一章 总 则,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即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成员:1、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2、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工会的职责,1、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政府的职责,1、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3、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6、国家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一、二;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必须资金的保证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后果承担责任。,四、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A、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B、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五、安全培训与资格认证,1、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六、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七、安全条件论证和 安全评价的规定,1、矿山建设项目;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八、安全设施与设备,1、安全设施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竣工验收-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2、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 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并应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4、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生产-由专业资质生产单位生产;检测、检验-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5、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九、危险物品的安全(特别)管理,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管。六个环节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A: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B: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C: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D: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重大危险源管理 A: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B: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C:制定应急预案;D: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E: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须报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含义,1、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2、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3、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计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计或场所。4、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3、员工宿舍安全(安全距离和安全出口)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B: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十、危险作业、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危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 安排专 人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交叉作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1、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2、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告知 A: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十一、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劳动保护用品,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二、对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1、禁止发包、出租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明确承包、承租中的责任。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十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事故抢救的责任,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2、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十四、安全检查,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对劳动合同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A: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B: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二、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违章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停止作业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6、索赔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从业人员的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A: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服从管理;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四、工会的职权,1、有权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3、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严格安全检查 处理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1、审批、验收的依据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2、审批、验收遵循的原则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3、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置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4、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撤销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三、不得收费和推销 指定产品的规定,审批、验收中的禁止事项 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2、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或行标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安检人员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五、对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人员的要求,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4、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六、相关部门的配合,1、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2、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七、对安监部门及人员的监察 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八、对中介机构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九、举 报,1、安监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十、新闻单位的义务及权利,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1、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2、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 五 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事故的报告与救援,政府的责任: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按规定上报事故 安 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3、组织事故抢救 地方 政府和 安 监 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企业的责任: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A、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B、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C、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2、报告事故、组织抢救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事故调查 1、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2、查清事故原因;3、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5、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事故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A、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B、还应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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