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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与社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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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与社会》PPT课件.ppt

    2023/7/13,教育法学,1,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2023/7/13,教育法学,2,学校与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综合有机体。学校教育是在社会中进行的,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学校教育。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日趋密切,并逐步形成学校与社会相互交融、密不可分的一体化环境。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在广泛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其民事行为的特征如何?学校应如何依法进行捐赠、保险与融资等相关社会活动?什么是学校与社会的一体化?在学校与社会的一体化进程中,彼此间应如何依法进行广泛而有效的合作?社会应如何支持学校建设和参与学校管理?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将在本章中加以探讨。,2023/7/13,教育法学,3,主要内容,一、学校参与社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二、学校与社会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2023/7/13,教育法学,4,第一节 学校参与社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学校的土地被非法侵占、居民的建筑影响学校采光、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以及学校非法融资,或强迫学生捐赠、购买保险,等等。那么,学校应如何正确处理与社会的法律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承担或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呢?为探讨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熟悉学校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特点。,2023/7/13,教育法学,5,一、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特点,(一)学校民事主体的确认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资格,则是指能够成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它是由国家规定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学校的法人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当学校具备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条件,并取得法人资格时,即开始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023/7/13,教育法学,6,一、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特点,(二)学校的民事行为特点 民事行为有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分。其中,合法的民事行为,又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而违法的民事行为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类是可变更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此重点讨论学校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2023/7/13,教育法学,7,一、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特点,1.学校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1)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学校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订立和履行合同、放弃债权或产权、委托代理等等。(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行为人只有对意欲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在愿望采取明确的外部表现方式时,才能在客观上为法律所保护。(3)以取得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学校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其法律后果能符合学校预期目的要求的行为。,2023/7/13,教育法学,8,一、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特点,2.学校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1)以教育的公益性为基本前提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展教育事业、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以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基本出发点。学校不能成为个别组织或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对于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出卖证书、文凭,以及非法集资、变相收费的行为,应当严厉禁止。(2)与学校行政行为相互依存和制约 学校的民事行为不仅受到民法的制约与调整,也同时受到教育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制约与调整。,2023/7/13,教育法学,9,一、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特点,(三)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基本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主要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可进一步分解为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人格权关系、身分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权关系。其中,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权关系则兼有财产和人身关系双重属性。,2023/7/13,教育法学,10,2023/7/13,教育法学,11,一、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特点,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组织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与合同关系上,2023/7/13,教育法学,12,一、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特点,1.学校与社会间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1)所有权关系 在公立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惟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当前,在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中,出现了大量校园土地、校舍被占用以及产权归属纠纷等问题,对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师生的工作、学习都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对于侵犯学校财产国家所有权的人,必须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2023/7/13,教育法学,13,一、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特点,(2)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实质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如: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地界关系,相邻环保关系,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关系,等等。与学校相邻的企业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确保学校的权利不受侵犯。,2023/7/13,教育法学,14,一、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特点,(3)合同关系 当学校同各种社会组织之间进行技术协作、技术转让、专利转让、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学生等项协作活动,以及房屋租借、仪器购买、校服制作、建筑承包、融资、租赁、保险、捐赠等项民事活动与经济交往时,为了确定这些活动中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需要签订合同,形成受法律约束与保护的合同关系。为避免学校陷入与社会的合同纠纷,学校在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订立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合同的内容应全面而明确;第三,应谨防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此外,当与对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3/7/13,教育法学,15,二、学校捐赠,(一)学校捐赠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捐赠性质一般可将分其为三种类型:一是不附任何条件的捐赠,如向学校、慈善机构捐助财产;二是附加特定义务的捐赠,如捐资某学校设立奖学金、捐资某乡建立希望小学;三是为特定目的的捐赠,如募集救灾款、物,集资办学等,此种捐赠是通过募集人转赠而实现的。在这种关系中,募集人有义务将捐赠的财产给予受赠人,或用于捐助目的。学校捐赠是学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对推动社会的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学校应在不影响自身正常教育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倡导并组织全体师生自愿为社会赈灾抢险、扶贫、希望工程、教育基金等公益事业捐资捐物,为社会文明和进步多做贡献。捐赠活动不仅能够帮助和缓解受赠单位与个人的一些实际困难,弘扬民族精神,而且能够增强学校及其全体师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校的社会声誉。,2023/7/13,教育法学,16,二、学校捐赠,(二)学校在捐赠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积极做好宣传、奖励工作第二,坚持“自愿、量力”的基本原则第三,保证捐赠的合法性,2023/7/13,教育法学,17,三、学校保险,(一)保险的含义关于保险的定义有多种提法,在此,采用一般的定义:“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2023/7/13,教育法学,18,三、学校保险,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保险可以有多种类型。如:按保险实施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分为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两类;按保险政策不同,可将其分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类;按业务承保方式的形式不同,可将其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四类;按保障的范围不同,可将其分为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类,等等。,2023/7/13,教育法学,19,三、学校保险,(二)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济补偿职能,即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另一种是保险金给付职能,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而保险的派生职能则是在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些职能,如:防灾防损职能、融资职能等等。,2023/7/13,教育法学,20,三、学校保险,(三)学校的商业保险 学校的商业保险包括:(1)学校的财产保险;(2)学校的人身保险。学校在处理学生保险问题上,一方面要采取积极的态度,让学生了解保险知识,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学校的自身条件,积极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另一方面,必须遵循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强迫学生投保,更不能从中渔利。,2023/7/13,教育法学,21,三、学校保险,(四)学校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一般包括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保险方式。对学校来说,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校教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并可按照教师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和养老保险待遇。,2023/7/13,教育法学,22,四、学校融资,(一)学校融资的定义 学校融资,具体是指学校从自身资金现状和运用情况出发,根据学校未来发展建设需要,经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通过一定的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利用学校内部积累或向学校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团体及个人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学校现实与未来发展建设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2023/7/13,教育法学,23,四、学校融资,(二)学校融资的方式变革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的融资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形成多元化融资体系。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学校、个人相结合的多元化融资体系。第二,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融资。学校可以通过信贷、租赁、证券、股票等市场机制融通教育资金。第三,广泛吸引社会投资,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学校通过“产学研”相结合,将学校教育融入社会、融入市场,为社会提供内容广泛的技术咨询和教育产品服务,不断拓宽学校的融资渠道。还有一些学校通过成立教育基金会,广泛吸引社会投资,促进了人才培养、校园建设和学校发展。,2023/7/13,教育法学,24,四、学校融资,总之,由于学校融资方式的变革,将会带来学校与政府、社会、家庭、个人之间的一些关系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关系,例如,学校与银行间的信贷关系;学校与企业间的合同关系;学校与个人间的债权关系;学校与个人间的债权关系,等等。为此,学校应在加大融资力度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合理合法的融资机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范,坚决抵制和防范非法融资行为。,2023/7/13,教育法学,25,第二节 学校与社会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日趋密切,“学习社会化,社会学习化”正逐步成为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现代教育不仅在时间上将扩展到一个人的终生,而且在空间上将扩展到全社会,并逐步形成学校与社会(包括家庭)相互交融、密不可分的一体化环境。为此,研究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教育影响及其法律关系,对实现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从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以及社会对学校的支持两方面探讨学校与社会一体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2023/7/13,教育法学,26,一、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一)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 1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 学校应与家庭密切配合,充分发掘家庭教育的潜力,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教学观摩、家庭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问题与困惑,以提高家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家长应确保其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并为其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经济和物质条件保证;应以健康的思想、品性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培养其良好的个性品质,广泛的兴趣爱好,强烈的求知欲和进取心等,以使其在未来的社会生活和职业生涯中取得成功;应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好的榜样,防止因吸烟、喝酒、打麻将成瘾等恶习而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或因过分溺爱、娇惯、偏袒孩子使其走上犯罪的深渊,严禁虐待、欺辱、体罚、打骂子女等家庭暴力行为。,2023/7/13,教育法学,27,一、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一)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 2.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1)大众传媒教育(2)校外教育”(3)社区教育由此可知,社会教育的内涵十分丰富,它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为此,学校和社会相关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社会教育机制,依法为学生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题材广泛的社会教育活动,为学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速学校教育的社会化进程,2023/7/13,教育法学,28,一、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二)合作办学 合作办学泛指在不同院校之间、学校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之间所共同实施的办学行为。对于合作办学的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例如:若按时间长短划分,可以分为短期、中短期、中期、中长期、长期合作形式;若按办学层次划分,可以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合作形式;按学历情况划分,可以分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形式;按合作领域或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专业合作、科研协作、师资互聘、学分互换、资源共享、设施共建等形式;按合作主体划分,可以分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形式,并且,其既可以是双方合作,也可以是多方合作,等等。,2023/7/13,教育法学,29,一、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二)合作办学 通过合作办学,可以充分挖掘合作各方的办学潜力,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已有资源,加强彼此间的交流与沟通,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改变学校封闭办学状况,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国家鼓励和提倡各高校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中外相关教育机构、社会团体之间进行各种形式和内容的合作,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加速教育社会化与国际化进程。,2023/7/13,教育法学,30,一、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二)合作办学 因此,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合作各方应从自身的条件出发,选取适宜的合作形式,并以相关的教育政策和法律为依据,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根本目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基本原则,认真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合作办学工作。,2023/7/13,教育法学,31,一、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二)合作办学 目前,在合作办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标准过高,未经过物价部门的正式批准;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因连续两年以上未招生或其他原因而被取消了办学资格;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外方的办学资格未做实际考察,使得其颁发的学位证书无法得到国内外社会以及专业认证机构的认可;还有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打着中外合作办学的牌子,实际上几乎所有课程全部由中方教师授课,名不副实,等等。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合作办学机构的整改力度,各合作办学单位也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法搞好合作办学工作。,2023/7/13,教育法学,32,一、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三)委托培养,协作办学,产学研相结合 委托培养是指由用人单位出教育事业费和基建费,委托学校招收、培养所需专业的学生,学生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的人才培养活动,它将使学校教育更加适应社会需求,直接为用人单位提供“适销对路”的合格人才。协作办学是指企业或企业集团和科研单位参与高等学校办学,实行产学研相结合,与学校协作培养人才的办学活动,其有利于学校面向社会,加强与企业、科研单位的联系,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促进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进一步发展。产学研相结合是指学校或科研院所,或两者同时与企业结合,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合作运作机制。企业是产学研结合的主体,产学研结合有利于发挥各方的优势,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2023/7/13,教育法学,33,一、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三)委托培养,协作办学,产学研相结合 在学校、企业和科研机构所进行的委托培养、协作办学、产学研一体化等教育教学活动中,涉及到办学主体资格的确认、相关协议的签署、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许多法律问题,因而,有关各方需以相关的法律政策为准绳,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广泛深入和优质高效的合作。如,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参与协作办学的企业及科研单位,可通过与学校签订协作办学协议等方式,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共同建立实验室和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联合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实质性的协作,等等。,2023/7/13,教育法学,34,二、社会对学校的支持,(一)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 1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2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3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2023/7/13,教育法学,35,二、社会对学校的支持,(二)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社会各界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多个方面积极为学校提供尽可能多的物质或经济的支持与帮助,支持学校建设。国家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对我国教育事业提供资助和捐赠。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有:(1)成立学校董事会。(2)成立社会中介机构。(3)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4)成立家长委员会。,2023/7/13,教育法学,36,二、社会对学校的支持,(三)为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凡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并适合学生实习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单位,都应当承担为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的义务,并设法向学生提供实习与实践场所,提供相应的设施、交通以及人力、财力与物力支持,而不应随意拒绝学校提出的正当要求。,2023/7/13,教育法学,37,典型案例,一起承揽合同引起的纠纷 某年8月,某职业学校为迎接该校艺术节准备制作校服。经学校教师李某介绍,由她的邻居钱某承担了制作校服的业务。钱某自称是某时装公司的服装设计师,与学校达成服装承揽加工协议。9月,钱某将由自己裁剪、由他人加工完毕的校服交给学校。经学生试穿,该校服短而瘦,袖、领均不合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钱某对校服修改后,仍不合协议要求。学校要求退货,遭到钱某拒绝。学校只好借助司法机关解决这一问题。法院经多次调查认为,被告在没有国家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体服装加工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打着某时装公司的名义擅自与原告定立服装加工业务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全部面料并退回已收取的加工费和辅料款。同时,原告应将全部校服返还被告,由被告进行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的请求,由于原告在签订该无效协议时也有一定过失责任,故应自行承担。因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服装面料款并退回加工费、辅料款共计5467.80元;原告将被告制作的81套校服付给被告。诉讼费188.23元,由被告负担。,2023/7/13,教育法学,38,分析,在这一案例中,原告与被告都有一定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从事个体经营,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方能成立,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才能从事个体经营,而被告没有个体服装加工营业执照,因而不具备从事个体服装加工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与学校签订服装加工合同,所以导致该合同无效,因而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退还被告的面料和加工、辅料费,并接受法院的判决。而原告则未对被告的个体营业资格进行核实即与其签订了合同,也有一定过失,所以无法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由于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无法保护原告的相关权益。此案例说明,学校在与外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并对对方的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以防无效合同的产生。,2023/7/13,教育法学,39,知识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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