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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据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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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据法讲义.ppt

    刑事证据法讲义,刘英明博士,T.Kurita,2,主要内容,第五章 刑事证据程序略论 第六章 刑事证据分类审查认定(上)第七章 刑事证据分类审查认定(下)第八章 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T.Kurita,3,5.0 刑事证据程序分论概览,第一节 刑诉庭前证据收集与开示制度第二节 刑诉证据庭审调查制度第三节 刑诉证据上诉制度,T.Kurita,4,5.1 庭前证据收集,1932年3月1日雨夜,被称为世界英雄的查尔斯A林伯格仅20个月大的儿子在其位于新泽西州的家中被绑架。晚上10点察觉孩子的失踪,10点25分报警。午夜时,新泽西州警察局的局长诺曼施瓦克普来到现场负责指挥。在直对着二楼婴儿房窗口的潮湿地面,警察发现了浅浅的鞋印,但却没有测量它们,没有给鞋底花纹拍照或者用石膏制模。在婴儿房里也发现了足迹,但同样没对之进行测量、拍照或制模。一架自制的梯子倒在离房子70英尺远的地面,它旁边还有一个34英寸大小的凿子。在窗户下的泥土里,发现了两个洞。某警察立即将梯子插入这两个洞内,而不是先检查梯子脚末端的微量证据;对这两个洞,则既没有事先检查,也没有测量或制模以备日后的比对。在婴儿室的窗台上,发现了一个信封林伯格说他早就发现了,但并没有动它。信封内有一页纸,纸上有蓝墨水写成的下面文字:,T.Kurita,5,亲爱的先生:准备5万美元吧,其中2万5千美元是20元的纸币,1万5千美元是10元的纸币,1万美元是5元的纸币。我们将在24天后通知你把钱送到何处。我们警告你不要向公众公开此事,或者向警方报警,纸的底部,画有两个互锁的圆圈。在圆圈交汇重叠的地方,是实心的红色,而圆圈的其余部分则只是用蓝笔勾了个轮廓。刺出的三个方形洞组成了一个水平线似的粗糙符号。此后林伯格又收到了一些赎金条,它们斥责林伯格的报警并将赎金提升至7万美元。案发后一周,纽约市一名退休体育老师,约翰F康顿在布朗克斯家庭新闻上发布了一则广告:他将作为中间人而为绑架者服务,并将收1000美元的费。第二天,他收到了回信,信上有类似的方形孔洞并交织着圆圈,还有一个7614英寸的盒子,盒子中插着那笔中介费。4月2日晚,林伯格开车带着康顿到位于布朗克斯的圣雷蒙德公墓事先约好的以赎金交换消息的地方。这些赎金不仅是金币流通券,而且序号也被记录了下来。林伯格在位于墓地以外的汽车里等候,而康顿则在墓碑边转悠以期见到那个被称为塞米特里约翰的人。未见人影,康顿回到了车旁而喊声也就在此时出现了:“嗨,博士,在这,在这!”康顿悄悄走了回去,并在墓地遇到了一个有德国或斯堪的纳维亚口音、面像模糊的人。,T.Kurita,6,康顿以赎金换回一张纸条:孩子在尼里船上。这是一条小船,有28英尺长。有两个人在船上。他们是无辜的,你们将在伊利莎白岛附近的马脖子海滩和海湾之间找到这条船。警察搜查了该区域,但既没发现船也没找到孩子。然而,5月12日,孩子高度腐败了的尸体在离林伯格家仅四英里的地方被发现。他的面朝下,身上覆盖着树叶和虫子。不足24小时后也即绑架案发生后73天,孩子的遗体被火化。火化前,有人进行了一个被许多人称为“低劣的”尸体解剖,因为该县的(法)医患急性关节炎,不得不委托一名殡仪馆的内务指挥来解剖。颅骨检查发现了四处骨折线以及一个腐烂的出血点,但却没对之拍照。在尸体被火化前,侦查得到的重要证据是梯子、凿子和来自绑架者的数份字条。没有任何指印或有用的足迹。,T.Kurita,7,1934年9月,曼哈顿一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现有人以赎金单上的10元金币流通券支付油钱。据此,最终找到住在纽约市布朗克斯的布鲁诺 里查德 豪普曼。第二天早上,后者被捕了。比较了赎金条上的笔迹与豪普曼的保险卡和汽车执照申请中的笔迹,仅得出不确定的结果。警方搜查了他的车库及公寓。发现了一条涂污了的地址和康顿的电话号码。此外,在车库里发现了数捆金币流通券。现场发现的梯子是将豪普曼与绑架案联系在一起的重要证据。其结构专业但做工粗糙。此外,梯子的一部分横杆被发现与豪普曼阁楼上还有的地板相匹配其中一块板子没了,而梯子的横杆部分恰恰可以补上去。,T.Kurita,8,公诉方主要根据一些间接证据架构了指控的绑架谋杀罪事实:在豪普曼家中一个鞋盒里发现的14460美元赎金;豪普曼家中阁楼上的部分木板与绑架者使用的梯子间联系密切;州政府的笔迹专家们压倒优势地胜过了辩护方的两名专家,认为赎金条上的笔迹是豪普曼的。此外,康顿博士在法庭作证说,被告绝对是那个在墓地上拿赎金盒的人,但其在豪普曼被逮捕之后在警察的列队辨认中并没有认出他。而林伯格的证言也表明,凭声音,他认为豪普曼就是在墓地拿赎金的人!但林伯格那天晚上是在位于墓地一百码以外的汽车里。在听取了29天的作证后,陪审团退席商议并于12小时后作出豪普曼犯有一级谋杀罪的判决。虽有上诉,但豪普曼还是于1936年4月3日被处电刑。,T.Kurita,9,此案日后遭受众多质疑,而证据在收集、保全方面存在的缺憾使之成为永远的谜,如:(1)梯子多重?一人能否扛得动?(2)犯罪发生那天,豪普曼直到下午5点仍在纽约市上班,他能扛着梯子及时由纽约直达位于新泽西州中心的犯罪现场吗?(3)婴儿室外窗户下的鞋印是一人还是多人的?其与婴儿室内的鞋印有何关系?这些鞋印与豪普曼又有无关系?(4)林伯格无法言明案发当天他的全部活动,控方为何没做相应的调查?(5)婴儿室窗户上坏了的插销是新形成的还是早就有了?新形成的,那是如何形成的?或者插销早就坏了,那为何犯罪者会知悉得如此清楚?(6)梯子的长度为何恰好及至婴儿室的窗台?整座房子为什么只在婴儿室窗户下发现了疑为被梯子脚扎出的孔洞?(7)现场发现的那把凿子与案件有何关系?它有没有在现场某处留下相应的工具痕迹?(8)数份赎金条的纸张、墨水之间的关系、来源?窗台上发现的信封之来源?它们与林伯格或豪普曼各自有无关联?赎金条纸张上的孔洞是如何形成的?在哪形成的?(9)梯子的木料与地板的木料是否来自同一棵树?(10)孩子的死因是什么?详细的受伤情况有哪些?这些受伤又是如何形成的?等等。,T.Kurita,10,一、公检法收集证据(一)一般原则与一般义务1、客观性义务 50条前段2、合法义务 50条中段3、依靠群众 50条后段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T.Kurita,11,刑事诉讼法第5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T.Kurita,12,相关法条:刑法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Kurita,13,第30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第308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Kurita,14,(三)侦查机关证据收集方法之规范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物品检验、人身检查、尸体检验)4、侦查实验5、搜查6、扣押物证、书证,T.Kurita,15,7、鉴定8、辨认9、特殊侦查措施:技术侦查(监听、监视、密取、网络监控、截取电子邮件、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电子通讯定位)、秘密侦查(卧底侦查、化装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细节参见教材刑事侦查章违法后果:严重证据排除、轻微补正或解释、纪律惩戒等,T.Kurita,16,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一)庭审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41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T.Kurita,17,律师法第35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T.Kurita,18,高法解释第43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第44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第45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第46条 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T.Kurita,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3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收集、调取。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第324条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T.Kurita,20,(二)辩护律师收集调查证据的禁止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2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T.Kurita,21,相关法条:刑法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相关案例:李庄案、北海律师案,T.Kurita,22,5.1.3 刑诉证据开示制度,三、刑诉证据开示制度(一)控方向辩护方开示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3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T.Kurita,23,六部委规定4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高法解释第158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T.Kurita,24,高法解释第40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第49条前半段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第51条 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T.Kurita,25,2004年-单-30.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甲抢劫案时,甲的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什么诉讼活动?A.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B.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但不得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D.申请公安机关提供该证据材料答案:A,T.Kurita,26,2006-多-67.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弟乙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乙享有哪些诉讼权利?A.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B.申请检察人员回避C.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D.经被害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答案:AC,T.Kurita,27,2003-多-55.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答案:AC,T.Kurita,28,2004-不定项-93.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答案:ABCD,T.Kurita,29,(二)辩护方向控方开示刑事诉讼法第40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T.Kurita,30,5.2 刑诉庭审证据调查,一、庭前准备中的证据争议处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2条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T.Kurita,31,二、各方讯问被告人(和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T.Kurita,32,原告甲向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乙(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丙在甲于外地出差期间多次拨打其手机(号码为139)推销汽车保险。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从没有任何生意往来,所以自己没有义务负担因被告广告行为而产生的话费,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话费损失7.08元,并提供了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清单、内容为保险广告及宣传资料的传真件等证据材料。传真件的抬头为乙保险公司、联系人为丙、电话为010。经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了号码为010的电话档案。被告对于号码为010的电话为丙所有的事实无异议,但否认丙在电话中向原告推销保险的事实,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T.Kurita,3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存在电话推销的事实展开了辩论:审判长:“现在就被告是否在电话中向原告推销汽车保险的事实举证证明。请原告方出示证据材料。”原告出示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清单(号码为139)以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信业务账单(号码为010):“这两张账单显示的主叫与被叫号码、时间一致。这足以证明被告乙公司的业务员丙曾经通过号码为010的固定电话向我推销汽车保险。”审判长:“被告,你对这两份材料有什么意见?”被告:“这两张账单只能证明丙在上述时间曾经给原告打过电话,但并不能证明通话内容就是我公司业务员向其推销保险,通话有可能为了其他的事。”原告:“我和丙在这之前从没有任何往来,不可能为其他事情通话,而且我已经明确告诉他我的车已经卖掉了,他还坚持不断地给我打电话。”被告:“他明知道你没有车还给你做推销?这可能吗?谁会做这种傻事。所以通话肯定是另有原因的。”,T.Kurita,34,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没有其它证据材料要出示?”原告又出示了五张传真件:“传真件上有你公司的名字、有联系人丙的名字,还有他的固定电话号码。这也能够证明你们的业务员丙确实通过号码为010电话向我推销过汽车保险。”审判长:“被告,你对这份材料有什么意见?”被告:“即使传真是通过这个号码发出的,但也不能证明就是丙发给你的;而且,传真件和你主张的话费损失之间有什么联系呢?”(本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对证据发表不同意见的过程,就是一个简单的质证过程。,T.Kurita,35,高法解释第132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第133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T.Kurita,36,第134条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第135条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136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第137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T.Kurita,37,三、调查、核实其他证据(一)证据调查的申请与决定高法解释第138条 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T.Kurita,38,第139条 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第140条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T.Kurita,39,(二)调查证人证言1、证人资格刑事诉讼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诉法解释第57条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T.Kurita,40,2、证人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法第6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条:刑法第30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308条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T.Kurita,41,刑事诉讼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T.Kurita,42,死刑证据规定第16条 证人作证,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限制询问、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保护性措施。,T.Kurita,43,3、损失补偿请求权刑事诉讼法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T.Kurita,44,4、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T.Kurita,45,第188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死刑证据规定第15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T.Kurita,46,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T.Kurita,47,5、如实作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9条后半段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相关法条:刑法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T.Kurita,48,5、询问规则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1)告知义务高法解释第142条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T.Kurita,49,(2)发问顺序高法解释第143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3)询问要求高法解释第146条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讯问、发问或者询问。,T.Kurita,50,第147条 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4)分别询问、不得旁听高法解释第149条 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T.Kurita,51,2007年-案例分析-三、(本题20分)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T.Kurita,52,答案: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T.Kurita,53,(三)鉴定意见的调查1、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T.Kurita,54,2、鉴定人的真实作证担保与询问顺序高法解释第144条第1款后半段 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第2款 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第145条 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T.Kurita,55,3、询问规则,同证人4、分别询问,不得旁听,同证人5、专家辅助人刑事诉讼法192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由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T.Kurita,56,(四)物证、书证、笔录的调查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高法解释第150条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T.Kurita,57,2008-多-78.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让被害人辨认B.让被告人辨认C.听取辩护人意见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答案:ABCD,T.Kurita,58,四、法院调查核实疑问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高法解释第153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154条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T.Kurita,59,死刑证据规定第38条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确有核实必要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庭进行庭外调查时,必要时,可以通知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到场的,法庭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法庭可以庭外征求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有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T.Kurita,60,2008四川-单-24.在某伤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控方证据有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合议庭不得实施下列哪一种诉讼活动?A.勘验B.检查C.搜查D.扣押答案:C,T.Kurita,61,第59条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60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2008四川-单-24.在某伤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控方证据有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合议庭不得实施下列哪一种诉讼活动?A.勘验B.检查C.搜查D.扣押答案:C,T.Kurita,62,五、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调取新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T.Kurita,63,高法解释第156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T.Kurita,64,七、证据的移交与笔录制作高法解释第151条 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第152条 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人民法院审查前款规定的证据材料,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六部委规定42人民检察院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移交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T.Kurita,65,第171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第172条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第173条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第174条 对于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应当与提供证据的公诉人、辩护人等办理交接手续。,T.Kurita,66,2008-单-38.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宣读勘验笔录;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被告人最后陈述。A.B.C.D.答案:B,T.Kurita,67,5.3.0 证据上诉,一、二审程序中的证据上诉(一)被告人、自诉人上诉无需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16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二)检察院抗诉需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T.K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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