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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上海政法学院 张英霞,第五章 刑事证据规则,本章内容,刑事证据规则概述,国外主要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完善,第一节 刑事证据规则概述,刑事证据规则的含义对于证据规则的含义,国内外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是那些在庭审中或者审理中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起支配作用的规则。在我国,理论界通常习惯于从比较宽泛的角度去理解证据规则的含义。我们主张从狭义角度去理解证据规则的含义。,第一节 刑事证据规则概述,刑事证据规则的分类由于我国学者对于证据规则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因此理论界关于证据规则的分类也是五花八门。我们认为应当以证据的基本属性来划分刑事证据规则的种类,即刑事证据规则应当分为规范证据能力方面的证据规则和规范证明力方面的证据规则。,第一节 刑事证据规则概述,刑事证据规则的功能刑事证据规则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概括说来,刑事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促进法治,提高效率,确保公正,人权保障,查明事实,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一)关联性规则的含义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从而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尽管证据的关联性已经为世界各国证据法所承认,但是世界各国证据法对于关联性的运用却存在明显差异。关联性规则又称相关性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待定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凡是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均不具有可采性。(二)确立关联性规则的根据为了防止误导陪审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三)关联性的衡量在关联性规则当中,一个核心的内容就是如何衡量某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检验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应当依次考虑下列三个因素: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是什么当事人所要证明的问题是否属于争议中的事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争议事项的证明是否具有帮助,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四)关联性规则的限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2条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一般都具有可采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关于关联性规则的特殊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 品格证据,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可采性规则(一)可采性规则的含义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最重要的一项证据规则,它贯穿于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之中。一般认为,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的可采性与大陆法系证据法中的证据能力基本上是同一个概念,二者的功能均在于确定证据的准人资格,即哪些证据被容许进入审判程序,以便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可采性规则与关联性规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二)确立可采性规则的根据在英美证据法中,之所以规定证据的可采性,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防止时间的消耗。保护陪审团免受不当影响。(三)可采性的衡量衡量某项证据是否具备可采性,应当同时考察下列两个因素: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该证据是否具备法律的许可性,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此主要探讨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手段获得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如何对待“毒树之果”,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Fracture(破绽):利用毒树之果,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据根据美国学者的论述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主要所基于的考虑在德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的一些观点日本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性根据有三种观点无论世界各国如何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将面临如何平衡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仅就理论而言,法治理念、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都可以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三)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况对于非法的实物证据,英国普通法长期以来并不实行排除规则。美国联邦和各州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少大陆法系国家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准则。(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世界各国都没有实行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非法证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具有可采性。美国、德国、日本,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自白规则(一)自白规则的含义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迫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承认有罪的陈述),才具有可采性;缺乏任意性或者具有非任意性怀疑的口供,均不具有可采性。(二)确立自白规则的根据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包括两层含义:被追诉者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被强迫的权利被追诉者在是否陈述以及是否提供不利于自己的陈述问题上具有选择权。自白规则还与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格尊严理念具有一定的联系。(三)国外自白规则概况,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它的基本含义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的形成离不开三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传闻证据至少包含两个主体,即一个是原陈述人,另一个是转述人。传闻证据至少涉及两个环节,即一个是庭外陈述环节,另一个是当庭陈述环节一方当事人提出传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某项内容所反映的事实为真实的。,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具有三种表现形式口头陈述书面材料语言行为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含义不同判断标准不同证据的范围不同运用规则不同(二)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根据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告人对证人的对质诘问权已经成为传闻证据规则最坚实和最有说服力的一个理论依据。,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产生与发展英美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四)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英美证据法学界认为,传统上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传闻证据必须具备可信性的情况保障或者可靠性传闻证据必须具备必要性英国、美国、日本,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一)意见证据规则的含义在普通法上,一般要求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能就其感知的事实发表意见或者推断。这就是普通法中的意见证据规则。(二)确立意见证据规则的根据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普通证人缺乏发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三)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的意见证据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具有可采性:普通证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表的意见。专家证人的意见证据具备可采性。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一般允许证人根据其所体验的事实作出一些必要的分析、判断和推测。尽管鉴定人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出具鉴定结论,或者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但这并不属于意见证据规则调整的范围,而是鉴定制度所要规范的事项。,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一)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文书规则,它主要是指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件时,必须提交该文字材料的原件。(二)确立最佳证据规则的根据(三)国外最佳证据规则概况英美法系对最佳证据规则规定了许多例外情况。大陆法系证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但其直接言词原则一般也要求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尽量采用原生证据或原始证据,如书证的原件和物证的原物。,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补强规则(一)补强规则的含义所谓补强规则,又称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补强证据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补强证据必须具备证据能力。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据规则,(二)确立补强规则的根据英美法认为供述证据,须有补强性,其法理上的根据有两点:基于偏重自白的政策的理由为了担保其真实性为了避免过分信赖言词证据的证明价值而可能带来的误认风险,现代证据立法规定了补强证据规则(三)国外补强规则概况英美法系国家日本,第三节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如下几个特点:适用对象。排除条件。法律后果。检察官和法官在适用上述规定时,不享有自由裁量权。,第三节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完善,(二)补强证据规则在刑事审判结束以后,法官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如果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还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三)证人作证规则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证据规则,但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了传闻证据规则对证人亲自出庭作证的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仅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且证人的证言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节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完善,(四)复制件、复制品证明力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应当尽量收集或者调取书证的原件或者物证的原物。只有在取得原件或者原物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变通措施。而书证的复制件或者物证的复制品也并非当然地获得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而必须经过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其是真实的。,第三节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与缺陷缺乏一系列刑事证据规则。现行刑事证据规则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可采性或者证据能力这个概念。刑事证据规则缺乏适宜的生长土壤。(二)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笔录式证据畅通无阻,法庭审判流于形式。证人等普遍不出庭作证。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第三节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完善(一)证据能力概念的引入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进入法庭调查的证据都是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仅不允许法庭将其作为裁判的根据,而且不允许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在法官面前提交该项证据。(二)证据规则的修改与完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定传闻证据规则。制定自白任意性规则。(三)制定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程序,【问题与思考】,证据规则是如何产生的?证据规则与证据制度、证据法、程序法、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如何?两大法系刑事证据规则有何异同?为何不同?陪审团审判对英美法系刑事证据规则的影响如何?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有何异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如何?我国制定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哪些?我国引进西方国家刑事证据规则可能存在哪些障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