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总则一.ppt
1,第一章 總則(一),2,採購法之制定宗旨,第一條: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公開:公布於工程會之資訊站或政府採購公報。公平:機關對各廠商應公平對待。廠商與廠商間無差別待遇。,3,效率:遵守作業程序避免出錯、同一標案免多次招標。品質:履約中依規定程序管控、檢驗、驗收。,採購法之制定宗旨,4,第二條: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第七條: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政府採購之定義及性質之認定,5,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政府採購之定義及性質之認定,6,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生鮮農漁產品:其立法意旨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政府採購之定義及性質之認定,7,第三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 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涵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有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機關代收代付性質之採購亦涵蓋。例如學校採購制服或校外教學,以代收付方式辦理。,適用範圍-1,8,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適用範圍-2,9,採購金額之認定:依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公告金額:目前規定一百萬元。機關之監督:依施行細則第二條,受補助者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機關監督。如依規定有上級機關監辦者亦由補助機關行使該職權。,適用範圍-3,10,有二以上補助機關,對同一採購案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加總併計,如已達本法第四條之規定者,由各補助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細則第三條第一項)本法第四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獎助、捐助或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細則第三條第二項),適用範圍-4,11,申訴: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同補助機關,補助機關在二以上者,依所佔補助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細則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條: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 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 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適用範圍-5,12,委託法人或團體:屬勞務採購,須依採購法招商程序辦理委託且受託者應有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細則第四條第一項)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細則第四條第二項),適用範圍-6,13,第一O四條: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二、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適用範圍-7,14,三、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四、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本文之規定。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由主 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並送立法院審議。,適用範圍-8,15,所稱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機密、極機密之定義或規定,詳子法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適用範圍-9,16,第一O五條: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 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適用範圍-10,17,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適用範圍-11,18,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 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請參閱子法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應有總統已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之核准。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不包括本法第34條、第50條、第58條至第62條之規定。,適用範圍-12,19,公務機關:係指政府機關,不包括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但其得依前揭處理辦法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適用範圍-13,20,第一O六條: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適用範圍-14,21,一、第二十七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二、第三十條押標金及保證金。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規定。四、第六章異議及申訴。前項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應敘 明原由,檢附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適用範圍-15,22,第九十九條: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關係。,適用範圍-16,23,適用範圍-17,以廠商給付機關價金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廠商為得標廠商(細則一0九條第一項)(一)訂有底價者,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廠商。(二)未訂底價者,標價合理之最高標廠商。(三)以最有利標決標者,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 會過半數之決定所評定之最有利標廠商。(四)採用複數決標者,合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 競標精神者。,24,採購案內容如廠商報價包含機關之收入及支出,或以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支出者,可準用前述最高標之決標原則(細則一O九條第二項)。,適用範圍-18,25,第一章 總則(二),26,第六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 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 遇。,採購之執行基本原則及採購決定之考量,27,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採購之執行基本原則及採購決定之考量,28,公共利益:採購行為應符合事實需求以 及大多數人之利益。差別待遇:無正當理由之條件限制。例如:採購物品應依需求、功能、效 益為取向,但卻在招標文件中 對諸如外觀、細部、尺寸作限 制,造成特定或有限之廠商始 能參與投標。,採購之執行基本原則及採購決定之考量,29,專業判斷:採購人員除應受專業訓練外,更 應對採購事務及發生爭議事件 詳予研析,累積經驗以對採購 行為作正確之判斷決定。採購人員因採購事項受司法、監察等機關調查、起訴、糾舉等情形時,得要求請其洽詢工程會之專業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採購之執行基本原則及採購決定之考量,30,第八條: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 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 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廠商之定義,31,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依本法第二條被定義為機關,其可否參與政府採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採購案之實際需要且合法設立,具履約能力者為限。,廠商之定義,32,第九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 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 任主任委員。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 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 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 級機關之職權。,主管機關之定義職掌及上級機關之定義,33,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之上級機關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細則第五條第一項),主管機關之定義職掌及上級機關之定義,34,中央機關無上級機關者: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 院及院屬各一級機 關。(細則第五條 第二項)地方機關無上級機關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細則 第五條第二項),主管機關之定義職掌及上級機關之定義,35,第十條: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 宣導。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主管機關之定義職掌及上級機關之定義,36,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八、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主管機關之定義職掌及上級機關之定義,37,第十一條: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主管機關之定義職掌及上級機關之定義,38,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中心網頁中查詢),主管機關之定義職掌及上級機關之定義,39,小額採購:十萬元以下。公告金額:一百萬元。查核金額:工程採購及財物採購為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一千萬元。巨額採購:工程採購為二億元,財物採購為一億元,勞務採購為二千萬元。,採購規模之區分採購金額之認定,40,採購金額(決定採購作業相關程序)之認定(細則第六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採購規模之區分採購金額之認定,41,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採購規模之區分採購金額之認定,42,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採購規模之區分採購金額之認定,43,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採購規模之區分採購金額之認定,44,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採購規模之區分採購金額之認定,45,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採購規模之區分採購金額之認定,46,第一章 總則(三),47,監辦程序-1,第十二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48,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監辦程序-2,49,查核金額以上,報上級機關監辦之期限:、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預 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上級機 關監辦。但因流標、廢標者得予縮短,已送文件得免重複檢送。(細則第七條)、決標不與開標、比價、議價合併辦理者 應於預定決標之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 上級機關監辦。(細則第八條),監辦程序-3,50,、驗收時資料之檢送應於預定驗收前五 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細 則第九條)是否授權由機關自行監辦、由各上級機關自行依權責辦理。(得審酌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之。細則第十條),監辦程序-4,51,所稱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之規定程序。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細則第十一條),監辦程序-5,52,監辦人員發現程序不符時應告知採購主持人或主驗人,如其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請首長或其授權人決定之,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之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監辦程序-6,53,第十三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監辦程序-7,54,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 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請參考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監辦程序-8,55,所稱有關單位: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就其政風、監查、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得指定熟諳政府採購法令者為之。所稱特殊情形依前揭辦法第五條規定。如上級機關已派員監辦、或以電子化方式辦理且以簽會主(會)計及有關單位辦理者。但同辦法第六條之情形之一,如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機關不得依第五條規定核准。,監辦程序-9,56,未達公告金額之監辦辦法由中央或各地方政府自訂辦法。但小額採購得不監辦。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監辦,請參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監辦辦法。,監辦程序-10,57,第十四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分批辦理採購之限制與核准以及不適用分批之規定,58,細則第十三條: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分批辦理採購之限制與核准以及不適用分批之規定,59,何謂分批採購?即同一年度對同一採購標的或同一類似採購標的(得由同一行業別廠商提供且由機關指定同一廠商提供者),辦理 二次(含)以上採購之謂。其與法定預算是否編列同一科目或同一分支項目並無直接關係。,分批採購與分別採購之探討-1,60,例如:以採購圖書為例,每一本不同的圖書(不同名稱、不同作者、不同期別等)得視為一個標的分別購買並不構成分批採購,但在同一年度內就不同的圖書卻一再直接(未經過公開之招標程序)向該同一書商或出版社購買,將會構成分批採購。,分批採購與分別採購之探討-2,61,所以分批採購宜在年度一開始時即應進行籌劃,有那些圖書必須購買?分類結果如何?採行公開方式或直接購買方式?如採直接向同一書商或出版社購買,雖為不同圖書如在同年度採購二次以上將會購成分批採購,其同年度合併之總金額如在公告金額以上則應述明理由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如屬未達公告金額則應報請機關首長同意,始可為之。,分批採購與分別採購之探討-3,62,如採公開方式辦理招標,其既為不同標的圖書,在同一年度內雖辦理多次亦非屬分批採購,得依每次採購之預算金額為採購金額,免報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准。,分批採購與分別採購之探討-4,63,何謂分別採購?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何謂分別採購-1,64,據此,對同一年度法定預算書之同科目或同分支項目之預算如分開辦理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不同行業別之採購事項時為分別辦理採購而非分批辦理採購。,何謂分別採購-2,65,所稱不同標的,例如前述之不同圖書。所稱不同施工地區,指其施工範圍得以清楚界定且無故意使其分離者,例如,同為公園維護,甲乙兩座公園得視為不同施工地區。所稱不同供應地區,指在法令或實際需要上設有供應區規定或分區供應有其必要者。例如:天然瓦斯供應區或全國各機關之共同需求項目將全國分為北、中、南、東四個供應區而分別招標者。,何謂分別採購-3,66,所稱不同需求條件,指條件變動時其需求將隨之而改變之情形,例如,一般設備保養維修,當標的物在履約期間發生非契約所約定之維修項目,該項目雖為同一標的內涵,仍得另行辦理採購並不構成分批採購。,何謂分別採購-4,67,所稱不同行業別,指雖屬同一預算標的,但其完成有賴不同專業業別廠商之參與始能完成者,例如:法定預算為興建一座圖書館,而要完成該圖書館必須由建築、裝修、機電、景觀等各專業別一齊合作始克完成,而將各專業別分別辦理採購之情形。,何謂分別採購-5,68,因是,所稱分別採購係指在符合前揭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要件而分別辦理各項採購之情形,其不受法定預算係屬同預算科目或同分支項目之限制。機關依該規定辦理分別採購無需併計其預算金額為採購金額,得就個案預算金額計算之,但有前揭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款招標案件含有後續選購或擴充者仍應將該金額併計以決定其採購金額及其相關招標作業規定。,何謂分別採購-6,69,綜合以上說明,為使分批採購或分別採購之差異更為清晰茲再列表比較如下:,分批採購與分別採購之比較-1,70,分批採購與分別採購之比較-2,71,分批採購與分別採購之比較-3,72,第一章 總則(四),73,第十五條: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 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利益迴避及道德規範-1,74,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利益迴避及道德規範-2,75,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相關規定,申報財產。機關首長之範圍:(一)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利益迴避及道德規範-3,76,(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本法第四條辦理採購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三)依本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四)依本法第四十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細則第十四條),利益迴避及道德規範-4,77,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採購人員:承辦採購之主管人員(如發包單位之股長、科長或主任)及監辦人員屬主管人員者。,利益迴避及道德規範-5,78,第十六條: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利益迴避及道德規範-6,79,請託或關說:指不經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 項,提出請求。(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細則第十六條),利益迴避及道德規範-7,80,所稱書面為之:一般關說者,不會留下書面,得由承辦人員於受到關說後自行將其敘述載明情形,簽請機關首長核閱,並會知政風單位,再存卷查考。所稱作成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利益迴避及道德規範-8,81,第十七條: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外國廠商參與我國採購之規定-1,82,我國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Word Trade Organization),且與各會員國完成諮商,但由於中國大陸之干預,迄目前為止仍未簽署GPA(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請參閱子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外國廠商參與我國採購之規定-2,83,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處理辦法第三條),外國廠商參與我國採購之規定-3,84,原產地之認定(處理辦法第四條)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其原產地之認定,依下列則:(一)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品產地認定標準。(二)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前二款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外國廠商參與我國採購之規定-4,85,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前三項之規定。非適用條約或協定之外國廠商,依處理辦法第七條,若其有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產品或服務者,主管機關亦得公布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我國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外國廠商參與我國採購之規定-5,86,通知之定義,細則第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前項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