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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法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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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法表》PPT课件.ppt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重点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规则比较,6.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6.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重点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程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6.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重点掌握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6.4外资企业法 掌握,外资企业的特点 重点掌握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6.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及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二)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2、资金筹措运用权 3、物资采购权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注意: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生产经营计划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无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2)物资采购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要的原材料,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无须优先在中国国内市场购买);(3)产品销售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产品,中国政府鼓励其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无须优先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二)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出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的出资方式有:1、现金2、实物3、场地使用权(中方)4、工业产权5、专有技术6、其他财产权利,(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都加以限制。我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3、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 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 的25,(三)外商企业的出资期限,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五、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外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2、股权式企业: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二、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5。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应符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专项规定。(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三)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规定,见教材,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任期4年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1生产经营管理:一是购买物资,二是销售产品。2财务会计管理: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第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第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第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3劳动用工管理。,6.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1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外国合作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2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5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制(委任制),三、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并依法受到保护。,四、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部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6.4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的特点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经营管理,一、外资企业的特点,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本着精简、高效率、科学合理的原则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三、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有 生产经营管理 劳动管理 财务会计管理,6-1案例分析,某纺织机械总公司(下称中方)拟定与瑞士LD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2)中方拟定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来。(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付。(4)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进入第5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双方出资应做何调整?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是否合法?为什么?(1995年),6-1案例分析参考答案,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该注册资本总额为210万美元。按外方占总股本51比例计算,其出资额为107.1万美元;按中方占总股本的49比例计算,中方出资额为102.9万美元。,外方符合法律规定,中方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出资,但不得以其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方分期认缴出来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则有不妥之处。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且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次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故为不妥。不合法。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故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减少30注册资本的计划是不合法的,6-2案例分析,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列“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6-2案例分析续,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资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6-2案例分析续,(2)合资企业成立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3)在合资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资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4)1998年2月,甲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影响,经营发生困难,遂向乙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答案】,(1)合资企业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得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额的15%,并符合缴款期限的规定。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2),(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因为依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3),(3)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因为经营合资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依照有关规定,投资各方应按实际缴纳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按规定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出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缴付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1997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二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合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资企业的决策权,(4),(4)如果对截止至1997年12月31日止的合资企业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解析】乙的实际出资额是90万美元,甲的实际出资额是66万美元(第一期出资66万美元,其中机器设备出资30万美元,通过收购的出资36万美元,第二期出资20万美元无效),按照90比66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66+90)=207.7万元,甲公司应分配利润:36066(66+90)=152.3万元。如果甲的第二期违规出资20万美元计入其实际出资额,则按90比86的比例分配利润,甲公司应分配利润:36086(86+90)=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86+90)=184.1万元。,(5),(5)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中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如下法律手续:提出出资转让申请;经合营对方同意,并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小结:比较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区别,项目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审批期限3个月45天3个月审批申请中方合营者中方合作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100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组织机构董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损益分配原则股权式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契约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损益自行决定先行回收投资不允许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不允许法律地位中国法人中国法人和非法人中国法人和非法人,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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