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PPT课件.ppt
第五章 外商投资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一)概念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举办外国私人投资举办中国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限公司)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限公司、合伙企业)3、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1、出资方式(1)现金(外方:外币,中方:人民币)(2)实物外方:机器设备为主;中方:厂房、建筑物、辅助设备等。外方实物必须符合:1)为企业生产所必须;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3)场地使用权:仅限于中方。(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外方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5)其他财产权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6)人民币利润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2、出资比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法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外资企业: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中外合作企业(合伙):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商务部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应进行审批和登记,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3、出资期限不同于公司法股东出资期限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为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1、外方为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25);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机构;4、属于中国企业法人。,(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1)积极条件: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2)消极条件: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2、审批机关:商务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3、法律程序(1)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2)审批机关审批:3个月;(3)办理工商登记:1个月内申请工商登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应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由注册资本和借款构成。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到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1、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1)成员不少于3人,任期4年,可以连任,名额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分属合营各方担任。(2)会议董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下列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2、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合营各方分别担任)。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案例:美籍华人赵某2008年来中国考察访问,决定在中国投资办实业。2008年,与某电子厂达成协议,共同建立福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合同中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福泰电子有限公司,本公司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其中美方出资480万,中方出资320万;董事会成员9人,其中美方5人,中方4人,任期3年,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美方担任。9月3日,该公司召开董事会,5名董事出席会议,4名董事请假,5人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问题:(1)合营合同中关于注册资本和出资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合营合同中关于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是否合法,为什么?(3)该公司董事会会议是否合法?决议是否有效?,(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1、期限下列行业,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2)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察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一般为1030年,特殊可延长至50年,50年以上的需国务院特批。2、延期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批机关应在1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述1、特点(1)中外双方合作者(与合营企业相同);(2)合作合同确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3)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4)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5)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2、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1)合营方式不同:契约式合营股权式合营(2)组织形式不同:公司或合伙企业公司(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后者解散时回收(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投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同约定方式股权比例,(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1、积极条件符合国家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鼓励设立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消极条件(1)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2)危害国家安全;(3)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1、董事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2、联合管理委员会(非法人合伙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任期不超过3年。,(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1、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1)可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收机关批准,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2、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1)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提出申请并经财政税收机关审批;(3)双方必须依法、依约承担企业的债务;(4)报外资审批机关审批;(5)应先弥补企业亏损。,(五)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1、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订明;2、双方同意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3、合同约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且投资已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四、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特点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2、组织形式多样化(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第二节 外商投资其它形式一、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三、BOT方式四、“三来一补”五、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第三节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一、外商投资方向指导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鼓励、限制和禁止类项目列入产业指导目录。二、禁止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