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PPT课件.ppt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近年来,鞍山利用外资每年都有新跨越。“十一五”时期,全市实际直接利用外资26.4亿美元,年均增长67.2%,比“十五”增长近10倍。2011年我市利用外资首次突破10亿美元大关,达到11.03亿美元,同比增长22%。大量外资的注入,特别是利用外资大项目的增多,有力地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20.5%,拉动GDP增长4.2个百分点。,随着招商引资的不断深入,一大批世界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落户鞍山。英国维苏威耐火和特易购、法国家乐福、德国贝克吉利尼有限公司、香港新世界、港中旅、盈超集团、恒基兆业、华润地产、中建电讯、维达纸业、韩国斯多伯格三一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台湾大润发、威京集团等上百家国际知名企业集团相继投资鞍山,建成一批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牵动作用的企业。,利用外资领域的扩大、项目结构的优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了房地产业和商业的发展,改变了我市的城市面貌和居民居住环境,改善了我市购物环境,调整了我市工业结构,提升了产品档次。利用外资领域的扩大,也极大地促进了就业,近年来投资我市的外企安置了2万人就业。,案例,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特征:外商投资举办的企业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外资企业三、外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出资方式:现金(外商外币)、实物(外商的机器设备需经政府批准)、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比例:25%出资期限:6个月;15%3个月;国内收购3个月-延长至6个月,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要求:25%;质押合同;中方资产评估;审批和登记七、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并购;资产并购;遵循原则要求:关联关系须报商务部审批;影响实际控制权须向商务部申报;债权债务一并转移;注册资本不低于25%;投资总额;出资期限3个月-6个月;审批和登记,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八、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九、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要求:合法;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有限之间合并为有限、非上市与有限、有限与无限十、合并和分立的程序:申请-审批-决定-登记,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概念和特征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特征:1、一方外国一方中国,外国合营者包括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4、中国法人,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设立条件;程序: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合营企业协议、合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其他文件,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三、协议、合同和章程定义区分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四、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25%;增资减资应当先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后办理登记资本手续;一方向第三方转移,他方有优先购买权;股权立即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奔马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外资方所罗门公司欲转让一部分股权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所罗门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须中方同意B.不须经中方同意C.需报审批机关批准D.不虚报审批机关批准答案:AC,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五、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组织机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 成员不少于3人;任期4年可连任 董事会决议需董事一致通过:章程修 改,中止或解散,增资或减资;合并或分立,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1人;总经理和副经理有董事会聘请可以有中有公民或外民公民。六、经营管理:技术、场地使用、生产经营、财务会计、劳动用工七、出资额转让条件:须经各方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优先购买权程序:申请;审查决定;批准;变更登记,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九、期限、解散和清算1、期限:法定,一般原则上为10-30年(50年)约定,延长须后6个月申请,1个月内决定批不批;不约定期限90日内决定批不批。2、解散:六条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宣告该企业破产;企业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应与解散。,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3、清算宣告解散,应当清算。清算委员会,董事中选任,如不能则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担任,可监督。清算委员会职责:4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按比例。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案例答案,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祥云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律师所作的下列咨询意见中,正确的是()。A合营企业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B合营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D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企业利润答案:C,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出资额,需经审批机构批准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答案:A,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中、德双方企业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如何定立?,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1、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德方不得低于25%。3、企业投资总额为3001000万美元的(600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投资的二分之一,即300万美元,应被足100元。4、中外合资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念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 营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会十八次会议作出修改。国务院于1995年8月7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企业。,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合营企业的特征):,1.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企业.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3.组织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4.资本收回要求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回收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5.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是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等分配方式。,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作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条件: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程序:(同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双方不必精确计算各方的出资额,只需确定各自的合作条件。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董事会管理制 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董事会管理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作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可以由中方或外方担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决定任命或聘用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实行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由中外合作各方选派代表,组成一个统一的联合管理机构,它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联合管理机构中的主任和副主任,分别 由中外合作者担任。联合管理机构可以任命或聘用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常采用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委托管理制是合作企业委托一方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对合作企业进行管理的方式。委托一方管理的,合作他方不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委托第三方管理的,须与受托方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方独立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合作各方只参加产品分配与利润分配。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二)中外合作企业的劳动管理(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风险分担(四)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立。,(,合作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 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清算,合作企业解散时要进行清算。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法的概念(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企业,这使它区别于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企业。第二: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主要办事机构必须设在中国境内。第三: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提供任何注册资本。,(二)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是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6年4月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九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作出修改。国务院于1990年10月28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二、外资企业的设立,(一)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二)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四)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是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审查批准3.注册登记,(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2、减资: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3、增资、转让: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1、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同意,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2、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出资不得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注意: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的,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四、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计划、物资购买、产品销售、财会制度、劳动管理等)与合营企业的相关规定大致相同。,五、外资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外资企业的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二)外资企业的解散(三)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和相关规定与合营企业清算大致相同。,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作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者的区别有哪些?2.外资的引入对于中国的民族企业有什么影响?(举一个外资企业例子来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