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PPT课件.ppt
第6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6.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6.2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6.3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6.4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工具,把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个国家的某一个地点的运输。在整个国际货物流通中,国际货物运输是相对独立的一环,尽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订有运输条款,但各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通常都是通过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和履行专门的运输合同来进行的,这类合同一般都以一方当事人签字的运货单证为表现形式。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很多,并且在不断的发展。传统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如海,上运输、江河湖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新出现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如国际管道货物运输、国际邮政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以及多种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特点在于货物必须跨越国境,使货物从一国境内的卖主手中运达另一国境内的买主手中。这一特点使国际货物运输比较复杂,所涉及法律问题也十分特殊。,6.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由承运人将托运人的货物从一国的某一港口经海道运输至另一国某一港口的运输方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按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大类。此外,还有海上联运。(一)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是指由船舶公司在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照固定的船期、固定运费率组织的运输。这是一种按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航行于各港口之间的运输。其特点是适用于成交数量少、批量小、交接港口分散的货物的运输。因为班轮运输的货物运输合同通常是由提单来表现的,所以班轮运输又有“提单运输”之称。,(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是指承运人在一定的时间内租用船舶全部、部分或指定舱位进行运输。它没有固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航行时间也不固定,可根据货源的情况决定去向。租船运输按照船舶不同的租赁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航次租船(程租船)。这是指船舶出租人按合同约定的航程完成运输任务,承租人按货物的重量或船舶吨位支付运费。(2)定期租船(期租船)。这是指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租用船舶,并自行安排船舶的营运和调度,出租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取租金。(3)光船租船。这是指承运人仅承租空船,自行配备船员、提供给养、燃料、物料等,并负责船舶的营运事务。,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或出租人以船舶运送货物,负责将货物从一国的港口经由海路运至另一国的港口交给收货人,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对应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三种方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分为三种:班轮运输合同(提单);租船合同(航次、定期、光租);海上联运合同。(一)班轮运输合同(提单)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它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就件杂货达成的协议。托运人填写托运单和装货单,并送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之后,经签署手续即认为船方接受该货物的承运,此时运输合同宣告成立。班轮运输合同通常是以提单这种书面文件予以证明。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经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的法律性质。(1)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2)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相互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4)提单是要式证券。提单必须记载能够说明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各自职责以及货物的外表、性质、数量或重量等具体事项。(5)提单是文义证券。提单制成后,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其他提单合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均按提单上记载的事项确定。(6)提单是有价证券。买卖提单等于买卖货物。,(7)提单是流通证券。除少数记名提单不可能转让外,其他大多数提单可经背书或交付连续多次地转让。不过,连续背书人不负连带责任。同时,转让人的权利如果有瑕疵时,善意受让人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国际公约。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有三:1924年海牙规则(Hague Rules 1924)、1968年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1968)、1978年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1978)。提单的内容。提单通常是一页纸、无统一格式,由各航运公司按照自己的提单格式事先印刷好。我国海商法第73条规定了提单的各项内容。,(二)租船合同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是指采用船舶运输方式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船舶所签定的一种海上运输合同。它规定出租人提供适航的船舶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规定支付给出租人相应的运费和租金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等条款,以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租船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性法规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订立合同条款。为了给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方便,洽商时可采用国际上特定的标准合同为蓝本,如,由波罗的海国际海运协会制订并于1994年修订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 Party),其代号为“金康”(GENCON)合同;波罗的海航运公会制订的“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 Party,简称BALTIME);“巴尔的摩班轮条件谷物租船合同”(Baltime Berth C/P);,“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P,简称Austwheat);“古巴食糖租船合同”(Cuba Sugar C/P);“太平洋沿岸谷物租船合同”(Pacific Coast Grain,简称C/P);“纽约土产交易所期租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Charter):“中国定期租船合同”(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Time C/P,简称SINOTIME 1980)等等。航次租船合同及其主要条款。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又称航程租船合同、定程租船合同,指采用航次运输方式的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船合同。承租人既可以按约定租用一个航次,又可以租用若干个航程。,无论是单航次租船、来回程租船,还是连续完成若干个相同的航程,或者租用若干艘船包运一批货物,都是由出租人负责调动船舶,安排船长与船员,支配船舶的营运,并且支付船员工资以及各种营运费用。承租人不直接参与船舶的营运,只是承担运费、货物装卸费和船舶滞期费等费用。航次租船合同通常就是货物的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订妥合同之后,船方应将约定的船只驶往约定的装货港装载货物,然后开往合同规定的目的港交货。定期租船合同及其主要条款。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又称期租船合同,指采用定期运输方式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为在一定期限内租用船舶而订立的合同。按照期租合同的规定,承租人享有调动船舶的权利,并支付全部营运所需的燃料、物料、港口费、引水费,拖带费、码头费等费用,出租人负责支付船长与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保险费、修理费等与船舶有关的费用。光船租船合同及其主要条款。光船租船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又称船壳租船合同,指采用光船租船运输方式的承租人因租用船舶而与出租人订立的合同。光船租船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规定配备船长与船员,提供给养,负责船舶经营管理,支付一切营运费用。出租人只提供空船,收取租金。,6.2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凡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沟通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全程运输,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方式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简称“国际联运”。我国对外铁路货物运输主要以国际货协为法律依据。以下结合国际货协的规定,说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法律问题。,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国际货协第6条、第7条规定,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由发货人签字后向始发站提出。从始发站在运单副本上加盖印戳时起,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与提单及航运单不同,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不能转让。运单副本在加盖印戳后退还发货人,并成为买卖双方结清货款的主要单据。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依国际货协的规定,托运人承担以下义务:,1如实申报。托运人应对其在运单中所填的和声明的事项的正确性负责,并对于记载和声明的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以及未将应报事项记入运单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2文件完整。托运人必须将货物在运送途中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托运人要对没有添附这些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造成的后果负责。托运人在填写运单的同时,要提交全部货物和付清运费和有关费用。提交的货物可以是整车,也可以是零担。但不得属于下列货物:(1)邮政专运物品;(2)炸弹、炸药和军火;,(3)不属于国际货协附件四中所列的危险物品;(4)重量不足10公斤的零担货物。4运送费用的支付和计算。运送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费、押运人的乘车费、杂费及与运送有关的其他费用。按照国际货协第13条和第15条的规定:(1)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发送国的国内运价计算。在始发站由发货人支付;(2)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到达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在终点站由收货人支付;(3)如货物始发站和到达的终点站属于两个相邻国家且无需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且两国间订有直通运价规程时,则按运输合同订立日有效的直通运价规程计算;(4)如货物需经第三国过境运输时,过境铁路的运输费,应按运输合同订立日有效的国际货协统一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的规定计算,可由始发站向发货人核收,也可由到达站向收货人核收。,5变更合同。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在填写变更申请书后,有权在该协定允许的范围内对运输合同作必要的变更。但无论是发货人还是收货人,都只能各自对合同变更一次,并且在变更合同时,不得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同时,变更合同的当事人时应对变更合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负责。三、承运人的权利义务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从签发运单时起到终点交付货物时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运人对货物因逾期以及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核查运单的货物。铁路有权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事项是否正确,并在海关和其他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或为保证途中行车安全和货物完整,在途中检查货物的内容。3执行或拒绝变更合同。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变更运输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1)执行变更的铁路车站在收到变更申请或发站到站的通知后无法执行;(2)与参加运送的铁路所属国家现行的法令和规章相抵触;(3)违反铁路营运管理;(4)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指定到达站的一切费用。当铁路承运人按托运人指示变更运输合同时,有权按有关规定核收变更运输合同后发生的各项运杂费用。,4连带责任。按国际货协第21条的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直到在到达站交付货物时止。每一继续运送货物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输合同并因此而承担义务。5免责。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免除承运人责任:(1)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2)因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引起的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及类似结果;(3)由于发货或收货人过失或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者;(4)因发货人或收货人装卸车原因造成;,(5)由发送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6)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7)由于承运时无法发现的容器或包装缺点;(8)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9)发货人在托运时需按特定条件承运货物时,未按本协定规定办理;(10)货物在规定标准内的途耗。6留置权。为了保证核收运输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铁路当局对货物可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依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令和规章的规定。7赔偿限额。,四、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国际货协第28条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可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站提出,或由收货人向收货站提出,并附上相应根据、注明款额。1运单项下货物全部灭失时,由发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副本;或收货人提出,同时提出运单或运单副本。2货物部分灭失,毁损或腐坏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及铁路在到达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3逾期交货时,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4多收运送费用时,由发货人按其已交付的款额提出,同时必须提出运单副本或发送站国内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由收货人按其所交付的运费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铁路自有关当事人向其提出索赔请求之日起,必须在180天内审查该项请求,并予以答复。发货人或收货人在请求得不到答复或满足时,有权向受理赔偿请求的铁路所属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6.3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输方式:(1)班机运输。它定始发站、途径站、到达站,是定时定航线的飞机,多数是客货混合型机种,对于运输量大的航线辟有仓货机运输业务。(2)包机运输。一种是整架包机,它适合大宗空运业务,因班机运费低,一般按每一飞行公里固定费率核收。另一种是部分包机,即由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租整架飞机,它适合于不足整机运输的货物及代理公司包租舱位的业务。(3)集中托运。它由航空货运公司把小批量的货物组合成一整批,货物后向航空公司集中托运,另填写一份总运单,到达目的站后,由代理公司委托当地的代理人收货、报关并分送给各个实际收货人的一种运输方法。(4)航空急件传送。它是用最快速度从发货人处提取货物后急送机场,赶最快航班出运并急告目的站空运代理人,以便作好接机准备。飞机到达后当地代理人尽快办妥进口手续,并派专人急送到收货人处。(5)联合运输。它对不能以航空运输直达的地点所采取的海空联运、陆空联运、陆空陆联运等运输方式。,从事国际航空货运业务必须遵守国际航空组织和有关国家的法令和规定。主要的国际公约为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及其1955年海牙议定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内容如下:一、航空货运单二、托运人责任三、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四、索赔与诉讼时效,6.4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采用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特殊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所谓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所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人或通过其代表与货主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而产生的。由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打破了各个运输区域的界限,从而为选择最佳路线、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合理运输创造了条件。1980年5月联合国日内瓦会议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67个国家在会议最后文件上签字,我国也签了字。该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八个部分共40条以及一个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的附件。该公约主要规定了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