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PPT课件.ppt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及无单放货,一 保函二 无单放货三 电放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一、装船保函,重点:公约和法律对保函效力的规定。难点:对第三方和对保险人的影响。概念:装船时的保函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一份书面保证,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事实上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时,托运人对承运人因此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即保赔书。,(一)国际公约对保函的规定,海牙规则不承认保函的有效性与维斯比规则间接表明保函的有效性,因为它不会影响收货人的利益。汉堡规则明确规定了保函的有效性。承运人可以援引保函对抗托运人,但不可对抗第三方。,(二)各国国内法对保函的态度,英美德国家:矛盾而谨慎的心态,法国承认它的有效性,英美则不承认它的有效性。保函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得对抗第三方。承托双方 不得援引保函对抗第三方,但第三方可以对抗当事人。,(三)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大多数国家和其他两个关于提单的公约均承认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各国法院对保函的有效性处理更加严格。各国的做法各有所不一样:英法中法院承认它的有效性,美国法院则不允许承运人依此对抗托运人。,(四)承运人不得依保函享受责任限制,承运人接受保函开具清洁提单后向收货人赔偿时不能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和免责的保护。原因:?,货物的不清洁在装船前已经发生,而单位责任限制只适用于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害。,(五)船舶租船人和出租人共同对第三方负责,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在租船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若发生货损或灭失,租船人和出租人须对第三方负连带责任。但是事后,出租人可以向租船人追偿以挽回损失。原因分析?,因为出租人并没有恶意欺骗收货人,而是承运人欺骗的。,(六)货方的额外或特殊损失应获赔偿,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未对承运人凭保函向托运人开出清洁提单时货方的额外或特殊损失进行规定。因此,就此问题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不能适用,一般处理是会对货方的额外损失赔偿,比如要对货方的经济利益承担赔偿。,(七)保函损害了货运保险人的利益,保函的存在说明货物缺陷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经存在,货物的这种状况一般是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甚至不予承保。但因为保险人不知道有保函的存在,使得保险人要赔偿在运输之前货物所发生的损失。,(八)承运人通常否认保函的存在,承运人以保函的存在开脱责任,则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不能享有免责和责任限制.原因?,承运人开立保函,是对收货人的欺诈,违反了合同成立的根本性原则。,二、无单放货,重点正确的放货方法,对无单放货的赔偿难点无单放货的理由概念: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没有正本提单的人。无单放货的性质:侵占行为、严重违约行为,后果将完全由承运人承担。,(一)承运人放货基本原则,货随单走是一项基本原则,这是 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即承运人“认单不认人”,(二)承运人正确放货的方法,收货人必须退回一份正本提单方能放(1)保持简单化(2)承运人凭其中一份放货即解除责任(3)收货人需退回一份正本提单,但有时为保护自己,要求收货人退回全套提单。(4)若提单被盗,收货人可请求法院要求承运人放货(5)等待提单的船期损失可能由收货人承担(6)将货物卸至岸上仓库是习惯性做法。,(三)凭副本提单加保证书交货,1 保证书指收货人向承运人提交的一种担保书,要求承运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若发生错交货物,担保人将赔偿承运人的损失。2 保证书在租船运输中较为常见。3 对担保人的要求:有一定的资产或财力4 是否属于无单放货?,(四)卸货港对货物所有权的争议处理办法,请求法院来确定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船方会请求法院来确定货物所有权的归属。,(五)伪造正本提单提货的处理办法,对于此情况下货物被假冒认领者认领了货物,则承运人仍需对此负责,以维护提单的权威性。,(六)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的赔偿责任,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可能承担侵权下侵占、违约、两种责任基础。若以违约论处,则以卸货港的市场价格为准,扣除承运人的有关费用计算;若以侵权论处,则卖方可以追究买方的责任或承运人的责任。对于侵权的两种处理方法:卸货港的市场价格为准或更高的价格为准。,(七)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抗辩,以不理赔,1以时效过期为由:货方起诉的时效不得超过一年(可适用)2 以提单含有免责条款为由 这些免责条款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承认。根本性违约理论及相悖理论。3 以单位责任限制为由:因为这是一种根本性的违约,比货装甲板之类的更严重。,4 以船舶总吨位责任限制为由,计算出一个最高赔偿金额,而不是按实际损失赔偿(可适用于无单放货)5 以禁止托运人反悔为由,要求托运人承担被提货的责任,不能再向承运人索赔(可适用于无单放货)6 以提单不是船东授 权签发为由,企图逃避责任(表面上没有授权,实际上可以推定授权),(八)承运人可对保证书无单放货及时反悔(重要),许多判例表明,承运人可以及时反悔,要求收货人退还货物或拒绝对收货人交货。引起的原因:对保证书的可靠性产生怀疑,买方不愿支付货款,意识到无单放货的巨大风险。,(九)无单放货与保险的关系,因无单放货而引起的货损货差,不属于保赔协会的承保范围,应由船东自己承担。但中国的判例当中也有承保“一切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货主的损失,但引起的争议较多。,(十)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前景,1 电子提单 要取代传统提单须满足一定条件。6个:电子提单必须能够转让货物,能够转让运输合同,能够起到文件证明作用,能够任意使用,能够防止或减少欺诈行为 目前来看,这些是比较难做到的。,2 美国的尝试(仍有许多现实问题要加以解决)3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电子提单规则(承运人据托运人指示,向约定电子地址发一份电子提单,内容与纸质提单相同;且他还向托运人发一个密秘钥匙。使用这套规则的人不多。)4 Bolero的尝试(更先进一步,但也仍存在诸多问题),三、“电放”的风险,重点对于电放概念的掌握,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所在(一)概念电放指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并指示承运人或其代理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卸货港的代理,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即可放货,收货人只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换取小提单(提货单)即可提货。注意电放与保证书,保函的联系与区别.,电放与保函:(1)签发的主体相同都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来提供担保;(2)目的不同前者是因为无单放货而产生的,后者是因为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电放与保证书:(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而产生的;(2)但签发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签发的,后者是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签发的,(二)电放的风险,电放的性质无单放货,国际公约、国家法律规范不成熟。必须满足的特定条件:如收货人提货之前须付清全部货款,或买卖双方等有长期良好合作关系。,(三)海运单的特征及与提单的区别,特征:不是物权凭证,可将货物交给特定的收货人,只认人不认单区别:正面内容与提单基本相同,但背面内容基本是空白的.,(1)正面内容与提单基本相同,但背面内容基本是空白的.(2)性质不同:前者不是物权凭证,而后者是物权凭证(3)流通性不同:前者是非流通性单据,后者多为流通性的单据(4)记载收货人的方式不同:前者只能记载特定收货人,后者可以有三种不同的记载方式。,(三)海运单的优越性,1.交货快捷,节省费用:收货人不需要拿到海运单即可交货.2.预防贸易欺诈,降低风险损失:只认人不认单,防止欺诈.3.程序简化,满足贸易需求,(四)海运单中各方正当权益的保护,1.载明“NODISP”条款:不允许转让条款,保护了收货人的利益2.开证银行为海运单的收货人:保护了开证行的利益,收货人付清货款才能提货.3.保护收货人利益条款:在海运单中加列相关保护收货人利益的条款,以避免因合同的规定不足而不能保护到收货人利益.4.加入首要条款:规定海运单所适用的国际法或公约以约束承运人的最低责任,保护了收货人利益.,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宏达公司代原告与梵桥公司先后订立了99HD0228-2号和99HD246-2号两份布买卖合同。原订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后于1999年12月13日双方协商改为见款放单,但原告向被告申报时却讲的是信用证支付方式,未将变更后的见款放单支付方式如实告知被告。12月底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货物出口运输事宜,并将一个20英尺和一个40英尺共两个集装箱的货物在深圳交予被告。2000年1月2日由被告签发了抬头为被告的编号为SR99000200A(CONTAINER/SEAL NO:GSTU5267530/056025 1X20 FCL)和SR99000200B,(CONTAINER/SEAL NO:ICSU1667840/056023 1X40 FCL)两套六份正本提单,并交予原告。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按华侨银行永和分行指示,承运船舶为密克罗尼西亚航运者号,装运港为香港,目的港为密克罗尼西亚雅普,货物总量为778卷(发票价值184,833.20美元)。货物如期出运。货物出运后,由于买方迟迟不付款,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原告于二000年六月下旬要求被告将货物运回天津塘沽。二000年七月五日,被告函告原告,上述货物已被二程船目的港代理未凭正本提单,而是只凭一份保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本院认为,该两案为两宗涉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该两案所涉提单合法有效,该两套提单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因此,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根据提单的约定。根据两案所涉提单背面条款的约定,两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并应适用香港法律。但是,原告在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院管辖提出异议,并对两案的实体问题进行了书面答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被告承认天津海事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实际诉讼中,原、被告代理人多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阐述各自的主张,事实上原、被告重新选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处理本两案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此期间,为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期间。而且在此期间,即使承运人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要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包括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即将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视为承运人自己的代理人。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无单放货,如果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能够享受免责,那么其就应对托运人和收货人承担责任。至于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之间的纠纷可另案处理。本两案纠纷是作为托运人的原告与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上述原则,被告在接收原告交付的货物,并向原告签发了全程海运提单后,被告作为全程承运人,应对履行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负有责任,包括其委托人未能按其委托事项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此,被告委托人的无单放货行为,相对于原告应视为被告的行为。至于被告与其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被告可另案处理。,原告拥有全套正本提单,原告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物权。原告与梵桥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本两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与梵桥公司之间在买卖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关支付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本两案中被告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义务。被告无单放货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香港中旅赔偿原告河北纺织货物损失184,833.20美元,及该款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应将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不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案诉讼费人民币25,362元,全部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为结算方便,则由被告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连同上述赔偿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向原告办理清退。,2000年4月26日,中国A公司与德国B轮船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委托德国B轮船公司承运中国A公司委托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从卖方奥利地GFM GMGH公司进口的98/FMF/84BJ1004CC合同项下的SX32.42/60B精锻机一台。该运输合同约定,装运港为德国汉堡,目的港为天津新港,班轮运输。运输合同还对运费、运输安排、运输通知等作了约定。德国B轮船公司北京办事处代表德国B轮船公司在运输合同中盖章。,2000年6月,全部货物装在30个木箱内,在德国汉堡港装上IBN AL NAGEES号班轮。6月16日,德国B轮船公司就货物签发了编号为HX1001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货物为型号SX32.40/60B的精锻机一台,分30个木箱装载,标准包装并且适合海上运输,装运港德国汉堡,目的港新港,货物重439,710公斤。,2000年8月26日晚,IBN AL NAGEES号班轮抵达天津新港。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天津分公司(下称天津外轮理货公司)与承运人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天津外轮理货公司于8月28日出具货损清单,IBN AL NAGEES号班轮船长在货损清单上签字认可,确认98FMF/84BJ1004CC号合同项下的货物共有11箱破损。2000年8月28日上午10时,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下称商检总公司)在天津新港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其出具的残损鉴定报告确认“货物包装有部分损坏,共有11个木箱包装破损较为严重”。,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中国A公司在天津新港对破损箱进行了加固重新包装,并随后于9月9日运回中国A公司工厂。9月10日,商检总公司在中国A公司工厂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并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确认,由于木箱破损,共有7箱零部件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精锻机是精密锻造设备,为使机器正常工作,中国A公司对于损坏的零部件采取了重新制作、修复等补救措施。对于无法修复的受损零部件,另行从国内外市场上采购。为此,中国A公司共支出162,500元人民币,178,835.1欧元。事后,中国A公司多次要求德国B轮船公司赔偿中国A公司损失,但德国B轮船公司一直拖延不予赔偿,故中国A公司请法院判令德国B轮船公司赔偿中国A公司货物损失162,500元人民币和178,835.1欧元(按起诉时汇率1欧元等于7.5554人民币元计算,折合1,351,170.72元人民币),以及中国A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人民币,两项共计1,528,670.72元人民币,并由德国B轮船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德国B轮船公司辩称,首先,中国A公司并非涉案货物的合法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无权就货物损失向德国B轮船公司提出索赔或诉讼。其次,本案货物受损的原因是货物的外包装不坚固,承运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三,中国A公司的所有损失索赔均缺乏证据支持,其请求不能成立。第四,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认定德国B轮船公司应当对货损承担全部责任,并且中国A公司的所有索赔均是合理的,那么,针对于9号箱内货物的损坏索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6条的规定,德国B轮船公司也可以享受单位责任限制。,二、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1)德国B轮船公司赔偿中国A公司货物修理及订购零部件费用为118,500元人民币、2,142欧元和62,000特别提款权(以判决生效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为准),及其上述款项自200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德国B轮船公司应将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中国A公司。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3)、中国A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关于中国A公司的诉权 本案所涉货物对外支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中国A公司承担。作为运输协议当事人一方的中国A公司具有对B公司的法定索赔权。(二)关于承运人的责任 原告主张货物损害的原因是积载不当,而被告主张的原因是包装不良。从提交的证据来看是积载不当,因此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德国B公司能否享受责任限制 在本案中不存在承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作为或不作为,因此可以援引责任限制。,1 取得清洁提单是托运人据以结汇的首要条件()。2 承运人一般都承认保函的存在()3 承运人在目的港放货时必须遵循“货随单走”这一基本原则,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即“认单不认人”。(),4、海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与提单基本一致,但背面记载的内容几乎为空白。()5、保函、保证书、“电放”这三者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向承运人来提供担保的。()1 下列()的法院极力排斥保斥保函的效力。A 法国 B 德国 C 英国 D 美国,T F T T T D,保函的案例分析,智宏贸易公司委托张家港黄海海运公司运输一批大蒜。2005年5月14日,张家港黄海海运公司的太湖轮在天津新港装载了贸易公司的500包大蒜,后发现这批大蒜有10%变质。25日大副在收货单对此作了批注。6月5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贸易公司为了及时出口及结算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保函言明:若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不负责任。,后轮船抵达悉尼后,收货人以大蒜莓烂变质为由,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对太湖轮进行扣船,使太湖轮被扣10天。8月3日,天津海运公司赔付收货人4万美元,收货人遂撤回起诉。,问:在此案例中,海运公司是否可以向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并请求经济损失的赔偿。,分析在此案例中,因为根据大部分国家的法 院判定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是有效的,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函,承运人是可以向托运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向贸易公司进行索赔。且据保函言明:若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不负责任。因此保函来承托双方之间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