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导论》PPT课件.ppt
国际法学,教 学 重 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 国际法学导论,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 英文称为International Law,是近代用以指国家之间的法律的名称,现已成为国际通用的名称。国际法一词的词源,可以追溯至罗马法。它在西方文献中最初是以拉丁文jus gentium的名称出现,汉译为万国法。,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For God has given conscience a judicial power to be the sovereign guide of human actions,by despising whose admonitions the mind is stupefied into brutal hardness.“,Hugo Grotius(1583-1645),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 边沁,Nature has placed mankind under the governance of two sovereign masters,pain and pleasure.It is for them alone to point out what we ought to do as well as to determine what we shall do.On the one hand,the standard of right and wrong,on the other the chain of causes and effects,are fastened to their throne.,Jeremy Bentham(1748-1832),最早使用“万国公法”名称的美国传教士,崇实中学创立者丁韪良博士,崇实学校鸟瞰图,二、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 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基本特征,它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一个超国家的世界立法机关产生的;它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拘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国内法对照,它是法的独立体系。,大沽口炮台,大沽口是北方的海防要隘,自古就是入京的水道咽喉,历史上被称为“津门之屏”。明代为了抵抗倭寇,开始于此筑垒设防,清咸丰八年(1858年)增设海口六营,于大沽口南北两岸修筑大炮台五座,南岸三座,北岸二座,以“威、镇、海、门、高”五字命名。炮台有圆形和方形两种,高1015米,周围筑堤墙,沿墙修盖土窖,布满了枪门炮眼,堤外挖有壕沟,置有木栅栏。光绪元年(1875年)李鸿章在大沽、北塘等处又增建若干炮台,到光绪十年(1885年),大沽共有炮台52座。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政府与英、美、俄、意、日、法等十一国签定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大沽炮台遂被拆除,现存南岸“海”字形方形炮台,保存较为完整,在其附近还发现有大炮、炮弹等遗物。,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三、国际法的性质,首先,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其表现形式,它们为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了一套调整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再次,它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最后,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自然法学派,该学派否认有任何实在国际法,认为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论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在制定法、习惯法的上面或后面是自然法,实在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问题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和理论,在格老秀斯以后,西方国际法学者由于对这个问题的不同主张而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说,这些学派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以及介于这两个学派之间的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学派)。,实在法学派,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是自然法学派所说的是“理性之所命”而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公认”或各国的共同同意(common consent)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表现为习惯和条约.习惯被认为是默示的同意,把国际法建立在事实和实践的基础上,是这个学派的特点。,折衷法学派,折衷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国际法大部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自然法,出于理性;另一部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国家的公认。,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司法考试),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国际法渊源;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五)国际司法判例(六)权威公法学家学说,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司法考试),一、国际法编纂的概念意义二、国际法编纂的发展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国际法的编纂,第四节 国际法的主体(司法考试),一、国际法的主体的概念、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二、现代国际法的主体的类型,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3国际组织。,三、关于个人和法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争论,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司法考试),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自19世纪以来,西方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上提出了三种不同主张;即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前两种被归结为“一元论”,第三种为“二元论”。,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一国国内法院是否直接适用国际法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如果要使国际法在国内得以实施,要着重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摆正位置二是解决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