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导论》PPT课件.ppt
1,国际商务惯例和法律,主讲教师:罗艳芬,2,3,国际商法导论主要内容,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第二节 两大法系第三节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4,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二、国际商法的法律特征,5,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把握国际商法的概念以及它的历史沿革,深入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和特点,并与我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要让学生初步掌握比较分析研究方法,为后面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教学难点和教学重点 什么是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 两大法系,6,一、国际商法的概念,7,案例分析,1999年1月,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法国罗梦公司经多次交换电传,达成3万公吨大米交易,规格为碎粒不超过25%,2、3、4月份每月约装船1万公吨,FOB上海258美元/公吨,并签订了销售合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FOB合同的装船条款为:买方所租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月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合同签订后,中方于2月5日发电催请对方速开信用证,并请告知船舶到达时间,经数次电传联系,法方于2月22日派船抵达上海,1万公吨大米顺利装船完毕。为保证能继续按时装运收汇,中方一再催请法方迅速办理3月份应装货物的派船事宜。然而,3月10日法方来电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缺,租不到船,要求延迟一个月装运。但中方复电:3月份装运的1万公吨大米已备妥,买,8,方必须于3月20日前派船抵沪以履行合同义务。3月20日,法方来电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月22日夜,特大风暴袭击上海港,致使中方存放在该港口货场的货物损失严重。中方于3月23日电致法方,让其赔偿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在内的经济损失。法方认为货物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法方不承担任何义务。中方见磋商无望,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方赔偿损失。问题:第一,国际商法的概念是什么?第二,国际商法应包括哪些范围?,9,(一)商法 Commercial Law,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其中,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也就是说,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10,对“商”的理解,经济学上的理解:“商”是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法学上的理解:“商”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泛指各种营利性的活动。包括买卖、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证交易、投资、银行、保险、项目开发、合营和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运或旅客运输等一切经济活动。,11,对“商法”的理解,商法(business law)也称商事法或商业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12,(二)对“国际”的理解,“国际”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依照多数国家法学家的看法,“国际”是指商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商事活动发生于当事人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3)商事关系对象位于当事人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13,(三)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commercial transaction)和商事组织(busi-ness organization)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legal norm)的总和。1961年,英国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教授发表了国际商法新的商人习惯法一文,首次提出了“国际商法”的概念。,14,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1、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2、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和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3、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15,练习题,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因此,在国际商法上的国际商事交易发生在(B)A.国家与国家之间 B.不同国家的商事组织之间 C.国际组织之间 D.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16,二、国际商法的法律特征,(一)调整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二)法律性质: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领域;(三)历史发展轨迹: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四)主要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和国家贸易惯例,17,(一)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现代国际商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它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商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产品责任、海商、保险、票据等狭窄领域,而是在上述基础上还包括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等诸多的国际经济领域。,18,(二)国际商法的法律地位,19,1、所有国家对法律的共同分类,(1)按照法律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2)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3)根据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20,.,(4)按照法创立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5)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是否有所限制,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21,2、少数国家对法律的分类,(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大陆法系国家(2)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英美法系国家;(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划分:美国,22,法律,国内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传统四大分类,国际民法,二战后范围扩大,边缘学科,国际商法,和平法、争议法、战争法、中立法,条约法、环境法、外交使节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3、国际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3,(三)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古代罗马法阶段,商法本国化阶段,中世纪商人习惯法阶段(LawMerchant),现代商法的统一化运动,24,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中就有对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希腊时期,罗得法(Lex Rhodia)规定了船长航海中为挽救船舶和货物免受危险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所有货主和船主按比例分担,这就是海商法规定的共同海损的起源。在罗马法,具有商法性质的规定就更多了,在市民法外,又发展了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贸易和其他关系的万民法。,25,。,到了11至15世纪,欧洲地中海一带的城市国家国际贸易迅速发展,逐渐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人法;17世纪以来,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采用各种形式把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原有的国际性或跨国性。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26,近代时间顺序 十一世纪,事件 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这种商人习惯法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集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上市交易的法律和商事惯例。,27,与当时的封建王朝地方性法规比较其特点:1.它具有扩国性和统一性。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应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掌执,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执。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国际仲裁或调节。3.其程序较简易。迅速不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事件。,28,近代时间顺序十七世纪,事 件 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都采用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原有的国际性和跨国性。,29,二战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原因之一:二战后,经济增长,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经济生活越来越国际化。原因之二:国际贸易中形成的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如:FOB CIF,近代时间顺序,事件,30,(四)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31,案例分析,2001年5月,申诉人某中国内地公司(买方)与被诉人某香港公司(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诉人申请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6月,申诉人查明提单装船日期倒签。申诉人传真致函被诉人,被诉人传真告诉申诉人:“有关贵公司指称我公司售给贵公司塑料的海运提单有行骗行为,我公司一概否认。正如贵公司指出,货物堆放码头,费用逐日递增。我公司建议你公司先取回提单,提取货物。如贵公司有任何争议,待日后解决,先降低损失,方为上策。”7月18日,申诉人付款赎单,提取了货物。申诉人诉称,被诉人为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将货物装船,且倒签提单,骗取了货款。对于被诉人以后所称的“卖方交货的责任主要是按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和取得合格的提单”,申诉人辩称,合同采用的不是货交承运人条件,而是CIF条件,为此,被诉人只有在香港把货物装上开往汕头港的船上,才算是履行了合同的基本义务;货物在装运港有效地越过船舷之前,申诉人与,32,货运及保险部门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被诉人应当对其延迟交货承担直接责任。被诉人辩称,被诉人已按时履行了交货的义务,因为CIF合同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卖方主要通过提交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提单日期不符的全部责任由船方承担;申诉人已接受合同项下货物;申诉人应负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因申诉人通过汕头公安机关非法干预银行及时付款,使被诉人于2001年7月9日才取得货款;申诉人的索赔请求不能成立。申诉人明确要求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被诉人在其答辩书中要求根据中国法律及国际贸易惯例做出裁决,被诉人在第二次开庭中又口头提出本案适用香港法律。问题:本案应如何适用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有关的国内法?,33,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立法,判例,34,1、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3.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 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35,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 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 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36,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37,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并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起着规范国际商事行为的作用。构成条件:第一,该规则具有确定的内容;第二,它已成为各国长期商事活动中反复使用的习惯;第三,它是各国普遍承认具有约束力的惯例;,38,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第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第二,国际贸易惯例由国际组织编纂成文并已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认可;第三,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39,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40,国际商会(ICC)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其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已被广泛采用,对于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起了重要作用。,41,3、国内立法,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法国-1673年-路商 1681年-海商 1807年 共4编,648条性质 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 用商法 内容 1.通则 2.海商 3.破产 4.商业裁判权,42,国内立法,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则。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构成先例。英国法院组织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美国法院组织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43,本节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