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法律系杨星.ppt
云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法律系 杨星,刑法分则教学课件,第一课 刑法分论概述,(一)、自我介绍,(二)、课程介绍,(三)、教学要求,一、课程介绍,复习,行为 责任 触犯刑法的行为 刑事责任 原则与范围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适用 犯罪构成 正当行为 静态 动态 追诉时效(阻却犯罪成立)(刑种)(刑罚(阻却刑 的适用)罚适用)未完成 共同 罪数 形态 形态 形态 量刑 行刑,复习二,犯罪构成 客体 主体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自然人 单位 故意 过失 意外事件 刑事责 刑事责 任年龄 任能力,二、刑法分论概述,(一)、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分论与总论的关系,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作用,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二)、刑法分则的体系,1、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2、犯罪分类排列及其依据,(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 会关系的某一方面。,十类罪,调整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同时将反革命罪中的某些罪名分列开来或者去掉。2、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加上“市场”,顺序不变,内容增加多。3、原“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4、渎职罪中和财产罪中的贪污只有财产犯罪单列成一章。5、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新加一章。6、“军职罪”是单行刑法加入刑法典,几乎原封未动成为第10章。分论相当于分则,总体上按10章讲述。总论逻辑严密,结构严谨,理论性强。分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三个部分,从犯罪构成、犯罪的基本规格到修正规格,从一般原则到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分则尽管有些罪名之间也有关系,但罪与罪之间大多数没有必然的内在的逻辑关系。,补充资料,(2)、以犯罪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犯罪进行排列,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问题!,A、类罪的排列,B、各类罪中的具体罪名的排列,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三、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一)、罪状 刑法典分则条文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而具体犯罪的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组成,罪状与罪名密切联系,罪名或明或暗的包含在罪状之中。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概念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特征,罪状是具体犯罪状况的描述。,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罪状是对具体罪名犯罪构成中的特有内容要件的概述。,3、罪状的种类,(1)简单罪状 即只是简单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如:故意杀人罪(232)(2)述明罪状 即法条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如:洗钱罪(191)(3)引证罪状 引证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如: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263),(4)空白罪状 即法条不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引用的是外法。如:虚假出资罪(刑法第159条),(二)法定刑1、法定刑的概念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宣告刑,执行刑,区别!,法定刑是立法机关针对具体犯罪确定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立的量刑标准,它着眼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具体运用,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以及 犯罪人的特殊性。法定刑不确定,但宣告刑绝对确定。执行刑是指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实际执行刑罚时可以根据其表现减刑,但只能减少而不可以增加。,!,2、法定刑的种类 根据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可以将法定刑分为三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无刑种、刑度,只有刑罚。完全自由裁量,相对确定的刑种和刑度法官在司法统一的前提下的自由裁量,3、我国的法定刑 79刑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体现在任何犯罪都具有一定刑种和刑度可以供选用。97刑法基本上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同时也出现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以及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1、分则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对该种下限的规定。(315条)2、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额,其最高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的规定。(404条)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236条)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并规定附加刑。(234条)5、分则条文规定援引性的法定刑。(386条),(三)罪名1、罪名的概念 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虽然是具体犯罪的称谓,但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一般在三个层次上使用罪名,其一是类罪名,其二是亚类罪名,其三是具体罪名。,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例,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不能依据类罪名和亚类罪名定罪,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我国刑法中的具体罪名不是由刑法条文规定,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用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立。而我国高检和高法分别作出了两个不相一致的罪名解释,直到2002年3月共同发布了一个关于罪名的补充规定,才使得罪名得到统一。,注意!,2、罪名的种类(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司法实践中不能有与立法罪名不同的罪名,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司法罪名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的内容,最犯罪所概 括出的罪名。,无法律效力,(2)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是指包含数个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对象,既可以连用,又可以分开使用的罪名。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其所包含的数行为具有递进关系,所包含的数个对象属于同类事物,性质相当。选择性罪名既可以包含许多具体犯罪,又有一定的概括性,避免具体罪名的繁杂。对于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涉及到两个多种行为或者对象,如既有拐卖妇女又有儿童行为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即按照其参加的行为和对象定罪,定罪时列举几个行为或者对象而不可以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的放火、爆炸、投毒决水以及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是数罪,而不是选择性罪名。,(3)根据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和不确定罪名。如79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根据行为人使用的具体的危险方法来确定不同的罪名。,3、确定罪名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2)概括性原则: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力求简明。(3)科学性原则:罪名在合法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彼此的主要区别。,第二课 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产生和演变1、危害国家安全罪存在的历史意义和修改的必要性2、本罪的主要变化(1)、关于实质内容的修改:由原来的15个罪名改为12个罪名。(2)、关于具体罪名、罪状的修改(3)、关于新罪名的增补,(二)、概述1、概念2、特点(1)、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即将一般意义上的预备行为提升为构成要件行为,体现了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严格保护。(2)、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3)、构成要件行为的错综性。(4)、对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5)、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罚比其他犯罪严厉。3、构成特征和分类(1)、构成特征(2)、分类,(二)、概述1、概念2、特点(1)、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即将一般意义上的预备行为提升为构成要件行为,体现了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严格保护。(2)、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3)、构成要件行为的错综性。(4)、对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5)、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罚比其他犯罪严厉。3、构成特征和分类(1)、构成特征(2)、分类,4、司法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A、想像竞合犯的情形B、牵连犯的情形C、吸收犯的情形5、刑罚适用(1)、法定刑特点(2)、刑罚的具体适用 A、死刑的适用 B、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C、没收财产的适用,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犯罪(一)、背叛国家罪1、概念 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和安全的行为。2、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2)、客观方面(3)、主体(4)、主观方面3、刑罚处罚 犯本罪,一般情形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概念2、构成特征(1)、客体(2)、客观方面(3)、主体(4)、主观方面(三)、叛逃罪1、概念2、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2)、客观方面(3)、主体(4)、主观方面3、司法认定(1)、掌握本罪与军人叛逃罪(2)、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四)、间谍罪1、概念2、构成特征(1)、客体侵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3、司法认定(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概念2、构成特征(1)、客体(2)、客观方面(3)、主体(4)、主观方面3、司法认定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解释,一、概念及构成特征(一)、概念(二)、构成特征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上4、在主观方面(三)分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5、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刑罚适用1、主刑的适用2、附加刑的适用,第三课 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一)、概念:(二)、构成特征1、客体2、客观方面3、主体4、主观方面(三)认定焚烧自己的财物的性质认定?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行为的区别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四)放火罪的犯罪形态预备犯与未遂犯的区别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五)刑罚适用 注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理解:,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概念(二)、构成特征1、主体2、客观方面3、客体4、主观方面(三)、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几种特例,爆炸罪(一)、概念(二)、构成特征1、主体2、主观方面3、客体4、客观方面(三)、司法认定1、想象竞合(1)、爆炸罪与盗窃罪(2)、与故意杀人(3)、与破坏生产经营罪2、牵连(1)、与盗窃罪(2)、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盗窃爆炸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二)、构成特征1、客体2、客观方面3、主体4、主观方面失火罪(一)、概念(二)、构成要件1、有失火行为2、失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3、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4、失火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过失的内容(四)、司法认定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问题,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概念(二)构成特征是:1、客体2、客观方面3、主观要件4、主体(三)认定1、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1)、判断、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交通工具范围是有限的案例:(四)刑罚处罚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116条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处罚。,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概念(二)认定1、构成本罪必须要求是正使用中的电力设备(1)、已经架设完毕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即使尚未通电使用,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2)、农村小水电站季节性通电的线路,或者季节性使用的电力排灌设备即使在暂停使用期间不通电的,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但已经架设完毕,但尚未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线路,不认为是正在使用中。2、关于电力设备的理解3、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为了盗窃而破坏电力设备的情况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犯罪的客观方客体主观方面注意:单纯的破坏行为的定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概念 注意:恐怖组织其特征是:主体必须是3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二)、构成特征(三)、罪数形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概念(二)、构成1、客体是复杂客体:2、客观方面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三)、司法认定1、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2、犯本罪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性质,此时一般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3、本罪属于选择的一罪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概念(二)、司法认定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2、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一些情形(1)、本罪与窝赃罪的区别(2)、非法持有与私藏的区别:3、罪数形态 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本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一)、概念(二)、司法认定1、罪与非罪2、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1)客观表现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交通肇事罪(一)概念(二)构成特征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3、主体4、主观方面(三)、司法认定1、罪与非罪2、肇事工具与肇事地点3、此罪与彼罪4、罪数形态(五)刑罚适用1、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理解2、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不顾他人安危,继续超车超速行驶的,以至又撞死撞伤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追究,又故意用车将被害人轧死的,直接定为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概念(二)、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2、主体3、主观要件4、客体(三)、司法认定1、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2、本罪与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1)、主体不同(2)、行为方式不同3、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4、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与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的区别,第四课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二)、本类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2、客观方面3、主体4、主观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概念(二)构成特征1、客体2、客观方面3、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三)司法认定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其界限是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的区别(四)此罪与彼罪1、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2、罪数形态,走私罪(一)、概念(二)构成特征1、客体2、客观方面3、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三)走私罪的相关问题1、间接走私2、变相走私3、武装掩护走私4、抗拒缉私5、走私罪共犯6、罪数形态,洗钱罪(一)、概念(二)、构成特征1、客体方面2、客观方面3、主体4、主观方面(三)、此罪与彼罪1、洗钱罪与上游犯罪2、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区别3、洗钱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区别(四)、罪数形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构成(一)、概念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或是故意非法剥夺、妨害公民自由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二)、本类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1、客体2、客观要件3、犯罪主体4、主观要件(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第五课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一)概念和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5、转化犯(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相约自杀2、致人自杀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5、间接杀人6、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7、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三)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2、注意区分本罪与刑法中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3、注意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注意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的界限。4、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三)处罚,故意伤害罪(一)概念(二)构成(1)、侵犯的客体(2)、客观要件特征(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为故意。(三)、认定故意伤害罪应注意的问题(四)、几种特殊行为方式的认定(五)、处罚,强奸罪(一)、概念与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强奸罪的认定1、注意区分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3、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利用职权、封建迷信、治病为名迫使妇女就范从而实施奸淫行为4、恋爱中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注意与强奸罪区别5、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6、奸淫幼女直接以本罪论处7、既遂和未遂的标准8、丈夫是否可以成为对妻子的强奸罪9、300条第3款10、未遂的问题,非法拘禁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2、注意划清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3、非法拘禁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4、绑架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三)处罚,绑架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绑架罪的认定1、既遂标准2、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3、注意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4、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5、区分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1、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2、应注意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3、要注意划清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三)处罚,刑讯逼供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2、要注意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3、要注意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三)处罚,抢劫罪(一)、概念及其特征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抢劫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3、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4、区分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5、区分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6、转化型抢劫罪(三)、处罚,第六课 侵犯财产罪,盗窃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盗窃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2、盗窃既遂与未遂3、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三)、处罚,诈骗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诈骗罪的认定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2、行为人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3、行为人并不从事商品经营活动,而是利用他人的无知或贪图钱财的弱点,专门以价值极小的物品冒充高价、高档物品而向他人“廉价”兜售,纯属诈骗,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就以诈骗罪论处。(三)处罚,抢夺罪(一)、概念及犯罪构成(1)、主体(2)、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3)、客观要件(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司法认定 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侵占罪的认定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2、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3、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4、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5、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三)处罚,第七课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一)、概念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意妨害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妨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绝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要件都表现为故意,有的犯罪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第一类,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类,妨害司法罪;第三类,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类,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类,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类,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妨害公务罪(一)、概念和构成1、客体2、客观要件3、主体4、主观方面(二)、妨害公务罪的认定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三)、处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三)、处罚,伪证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伪证罪的认定1、注意本罪与非罪的界限2、区分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3、区分本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方面(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1、注意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2、本罪的既遂与未遂(三)处罚,组织卖淫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组织卖淫罪的认定1、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2、区分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三)处罚,第八课 贪污贿赂罪,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利性犯罪的总称。二、贪污贿赂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犯罪的主体资格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的主观要件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应构成这类犯罪。3、犯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4、犯罪的客体,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有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贪污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贪污罪的认定1、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2、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3、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4、贪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三)、处罚,挪用公款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1、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2、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3、区分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4、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案件的认定5、区分本罪与他罪的界限。6、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计算。(三)处罚,受贿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受贿罪的认定1、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2、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3、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4、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5、只要行为人索取了或者收受了贿赂,就属于既遂,至于是否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影响既遂得成立。反之,如果行为人已经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因其他原因尚未收受贿赂的,仍应认定为受贿罪的未遂。(三)、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概念及其构成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2、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三)处罚,第九课 渎职罪,一、渎职罪的概念与构成(一)、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应有声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渎职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亵渎职责的行为,其行为形式,有的表现为作为形式,有的表现为不作为形式;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以负有一定的职责为必要条件;4、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但有的罪可以由过失构成。,一、滥用职权罪(一)、概念及其构成(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三)、处罚二、玩忽职守罪(一)、概念及其构成(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