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经典蓝色》PPT课件.ppt
标题,主讲,作者生平,1881年10月11日生于布拉格,1906年获得博士学位,1919年任维也大学教授,19201930年任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1940年移居美国,在哈佛任教,1945年在加利福尼亚大学任教,1973年4月20日卒于美国,书的译本,书名:纯粹法理论作者:奥凯尔森译者:张书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年:2008-12-1页数:448装帧:平装丛书:西方法哲学文库,内容简介:本书为“西方法哲学文库”中的一本。全书分为正副两编,正编主要涉及法与自然,法律概念与法条理论、法律秩序及其等级结构,法律解释,法律创制方法国家与国际法等内容;副编主要探讨了圣经中的正义观念,斯通教授与纯粹法理论,法律科学中的价值判断,因果、报应与归属,科学与政治等方面的知识。,PURE THEORY OF LAW作者:Hans Kelsen 译者:Max KnightUniversity of CaliforniaThe second revised and enlarged edition出版年:1967页数:356装帧:Cloth,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首先涉及的是认识论,其目的是要证明,虽然我们的知识中没有丝毫能够超越经验,然而有一部分仍是先天的,不是从经验按归纳方式推断出来的。他认为,是人的先天综合能力使感官印象获得了秩序,知性的纯粹概念即内在于人的思维的形式范畴使科学知识具有了普遍性和一般性。,法理学思想背景,(1)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法的性质与道德没有关系,法律是否合乎正义、法律的好坏都不影响其效力,即恶法亦法论。(2)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继承了霍布斯和边沁的理论,将法律看作是主权的命令,这种命令以武力威胁为后盾并强制被命令者服从。(3)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法理学的任务在于分析实在法的体系、揭示其组成部分,找出它们的原则、概念和特征。,1.反心理主义和先验逻辑倾向2.对康德“物自体”概念的重新解释3.纯粹思维利用数学和逻辑创造对象世界,实在法的效力来自它的正义性,即与自然法所规定的道德原则相符合。只有在自然法学家宣称实在法是“正义的、好的”的情况下,该实在法才是有效的。反之,与自然法不相符的制定法、司法判决等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根本就不是法律。根据自然法理论不存在法律效力的观念,所存在的效力观念只是根据自然法的效力,也即道德上的效力。自然法学者只能评判法律在道德上有效力或在道德上无效力,如果实在法是错误的和非正义的,那么,在自然法学者看来,它就是没有效力的。这就是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恶法非法”的理论。,社会学法学通过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的方法对人民的社会行为进行观察研究,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实在规则”来作为对法律的叙述。凯尔森认为在描述人的行为时可以使用归责原则,相应的,科学可以被分为因果科学和规范科学。,纯粹法理论作为传统法理学的中间道路,凯尔森一方面拒绝自然法理论,认为它们是一种意识形态,无异于形而上学,主张将道德正义问题拒斥在法学理论的研究范围之外;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作为社会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社会学法学与自然科学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它并非唯一的法律科学。凯尔森试图建立的新的法学理论与传统法学理论有着重要不同。,凯尔森试图建立的新的法学理论与传统法学理论有着重要不同。凯尔森的法学理论与其他学派的关系如图。从图中可以看出,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综合了自然法理论的规范论和社会学法学的分离论,使它与传统法学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对“是”与“应当”进行讨论,逻辑线索,批判自然法理论与实证主义理论,运用纯粹性理论对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进行讨论,在具体法律体系中的描述纯粹法理论,通过休谟定律和二律背反定律指出自然法理论和实证主义理论的逻辑谬误,描述而非评价乃是方法之纯粹,规范而非事实则可称之为对象之纯粹,事实领域,价值领域,规范领域,分章阅读,书目整体的架构,第一章和第二章:总论,第三章至第七章:分论,第八章和第九章:与国家结合进行分析,第一章:法与自然第二章:法与道德,第三章:法律概念与法条理论第四章:法律理论二元性的克服第五章:法律秩序及其等级结构第六章:法律的解释第七章:法律创制方式,第八章:法与国家第九章:国家与国际法.,凯尔森反对法学的意识形态化。这里的意识形态可能比我们想象的意识形态含义更广。它至少包括自然法思想,也包括任何企图对现行法律秩序进行评价的任何学说。凯尔森认为没有绝对的价值标准,只有相对的利益取舍,即相对价值。而这些都不是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分章阅读,第一章 法与自然,第二章 法与道德,在凯尔森看来,法学是一门独立自足的法律科学,与价值(政治哲学)无涉,与事实(社会学)绝缘。法学仅关注于实然的法秩序,而且只有当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时才能成为法律的研究对象。这就是纯粹法学之所以名之为纯粹法学的理由。,确定了法的基本定义,并解释了法与正义的关系。即把法律按照其最广泛的意义,明确表示为一种“人类行为的秩序化”和“社会组织的专门技巧”。,分章阅读,第三章 法律概念与法条理论,传统上,法律定义少不了正义、理性、道德之类的概念,凯尔森则在其法律定义中把这些传统概念一律摒弃,认为将正义、理性这样的准则作为定义的成分引入法律概念,只会有利于政治目的。,凯尔森主张纯粹法学应和正义理论和社会学划清界限,前者是科学,后者是政治意识形态。而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将法和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一个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治的而不是科学的倾向。,分章阅读,第四章 法律理论二元性的克服,凯尔森对西方法学中的主观法(权利)和客观法(法律)的二元区分进行了批判,在凯尔森看来,所谓的主观法,即权利学说乃是意识形态的产物,实际上没有独立于法律的权利。相反,在法律秩序中,义务才是权利的基础,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通过对义务的规定才部分彰显权利的存在。不存在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法秩序,但义务并不必然与权利相对应,如刑法规范。,分章阅读,第五章 法律秩序及其等级结构,法律秩序由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组成。,其中,宪法是基础规范,是整个法律秩序的预设,只要差不多的大多数人认可即获得实效。其他一切法律规范均由基础规范演绎。,其他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和私人行为均是法律秩序的低一级的法秩序,这些行为本身受制于规范而又产生规范,没有实质性区别。,因而法律与国家的二元对立以及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对立都是不成立的。国家本身就是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公法和私法仅仅是法律秩序内部的分工而已。,团队,总监制 主讲&PPT 背景研究 通读 章节 章节 整理 THANK YOU!m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