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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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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三)、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赠予合同等。区分的法律意义: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1、此种分类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2、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为有偿合同。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3、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无需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为无偿合同。4、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1、此种分类以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2、合同订立仅须经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等。3、意思表示一致+交付标的物4、区分意义:了解合同成立时间,(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1、此种分类以合同订立是否应采取一定形式作为标准。2、区分意义:影响合同生效,三、合同法概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平等和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内容与形式:1、内容: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形式口头、书面、推定,二、要约(一)、要约:又称发盘、出盘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1)要约的要求:对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内容要具体明确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所谓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不要求受要约人了解何人为要约人。例如,设置自动售货机出售货物,前来购物者即使不知要约人为何人,不妨碍自动售货机为要约。,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存于要约人内心,尚未对外表示者,不够成要约。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例外地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货物、自动售货机、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市内公共汽车都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例1】甲与妻子乙在家中商量,将自家的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丙。不料,甲,乙的说话被在墙外的丙偷听到。丙觉得这笔生意不错,愿意玉成其事。丙等了很久,不见甲、乙有何动静。为防节外生枝,丙给甲、乙发了一封信,要旨是:“我,丙,同意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您们的汽车。”甲、乙接到该信后未置可否。,解析:对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须依序经过三个阶段,才能生(a)作成要约(使其客观上存在);(b)作出(向相对人所在方向发出);(c)到达(非对话方式作出)或被了解(对话方式作出)。甲、乙对丙的要约尚未作出,要约就不可能生效,丙无承诺的资格。丙给甲、乙写的信只能算一个要约。故甲、乙与丙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即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该意思的有无,原则上依照客观标准,依理性的受要约人的通常理解予以认定。【例】甲给乙写信,载明:“愿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去年购买的那部汽车出售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且有受拘束的意思(乙若承诺,则买卖合同成立),故甲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甲给乙写信,载明:“正在考虑,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去年购买的那部汽车出售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不具有受拘束的意思,故甲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例如买卖合同的要约具备标的物、数量即可谓内容具体。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在内容上是最终的、无保留的。,(二)要约邀请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意思表示均为要约邀请。,(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例】甲给乙发了一个短信,曰:“我把你上次看到的那个Iphone5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你。”乙收信后立即回复道:“去死吧你!想钱想疯了!”第二天,考虑了一夜的乙变了主意,给甲发短信曰:“你昨天卖手机的意见,我完全同意,一切按你说的办。请即刻交货。”甲接到短信后未置可否。,解析:甲、乙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原因在于,乙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甲后,甲的要约已经失效了,乙不再享有承诺的资格。,三、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且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根据合同法第30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31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例】甲公司向乙农场发了一份订购棉花的要约,关于甲、乙履行合同的期限,要约均用“农历某月某日”表明。乙给甲发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限内到达,表示完全同意甲的要约,但乙在承诺中将要约中提出的甲、乙的履行期限均改为“与农历对应的”“公历的某月某日”。,解析: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乙虽在承诺中将履行期限由“农历计算法”改为“公历计算法”,但履行期限并未变更,乙的承诺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乙的承诺有效。,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28条,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合同法第29条规定,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及时通知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拘束的意思)。,【例】4月1日,甲给乙写信说:“把我的A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你”。乙当日回信说:“如果我老婆没意见,就这么办。”4月3日,乙给甲发短信说:“那个事,我老婆没意见”。,解析:乙4月1日的回信不构成承诺,因无受拘束的意思。乙4月3日的回信构成承诺,甲、乙的买卖合同于4月3日成立。,2、承诺期限的确定:承诺必须在承诺的期限内到达。(1)首先,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依照该期限(2)要约人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分两种情况: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应“即时”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即时”,指尽其客观上可能的迅速而言,应根据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比如,以电话为要约,电话突然中断,马上再拨通而为承诺,应认为即时作出承诺。再如甲邀乙至餐馆就餐并磋商合同,甲在席间提出要约,乙在离席前作出承诺的,也应认为系即时承诺。,【例】甲、乙吃饭时,甲对乙说:“这个手机5000元卖给你,你看怎样?”乙顾左右而言它,到分手时一直未作反应。三天后,乙给甲发传真表示同意,甲未置可否。,解析:甲以对话方式给乙发出要约,甲未确定承诺期限,双方又未约定承诺期限,乙应即时承诺。乙的承诺三天后到达,属于迟到的承诺。承诺无效,视为新的要约。甲、乙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以非对话方式作出要约,承诺期间为要约生效后的合理期限。,(二)承诺的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1以对话方式承诺。受要约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面谈话、打电话、将书面的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对方等)作出承诺的,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2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所谓“到达”,指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3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4意思实现。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作出特定的行为来承诺(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币购物;再如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又如当事人之间有系列交易,没有交易的承诺均未作通知。等等)。自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将订购的货物投邮、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5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承诺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三)承诺的撤回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通知发出后,承诺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承诺,求有二:发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的效力:阻止了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须注意:承诺只能撤回,但承诺不可撤销。因为承诺生效后,合同就成立了,此时如欲干掉合同,只能解除或者撤销合同。,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有两个例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合同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成立。须注意:这一例外本身还有例外。根据合同法第36、37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签订确认书的,自最后一方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原则: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确认书)订立合同的,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例外: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四、格式条款1、含义: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重复使用而单方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五、缔约过失责任1、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未生效、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给对方带来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有缔约过失行为。(3)、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行为造成对方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三节:合同效力一、合同生效1、合同成立与生效2、一般的情形,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时生效。(2)附条件或附始期的合同。(3)当事人为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根据合同特别成立规则,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二、合同可撤销1、重大误解2、显示公平3、欺诈、胁迫4、乘人之危,三、合同的效力待定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四、合同的无效 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不发生效力(自始无效、确定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部分无效,其他部分的效力仍然有效3、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4、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5、损失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第四节:合同履行一、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协助履行原则,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履行三、合同履行的抗辩 抗辩权:也成异议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1、合同当事人根据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3、双方当时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履行期届满)。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请求履行的权利。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务合同履行由先后顺序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恰当履行,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由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可以中止的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其他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四、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以免危及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措施或手段 合同的相对性,(一)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形式自己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形式权利的权利。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二)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事实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1、客观要求: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例:放弃到期债务,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低于70%)产或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30%)2、主观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行为是无偿时,仅需具备客观要件),第五节:合同变更、转让、终止一、合同的变更 有效成立的合同(前提)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1、合同变更后的法律效力:变更部分的权利义务消灭合同的变更仅对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发生效力,二、合同的转让:合同主体的变更。1、不得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转让后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效力,4、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方当事人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意定”的概括转移:合同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经向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法定”的概括转移:法定事实的发生而使得一方当事人将权利义务转移给了第三人,三、合同的终止 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亲自履行或代为履行。2、抵充:P105,3、合同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提前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合意解除: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当事人明确表明不履行延迟履行且催告后仍未履行延迟履行/违约行为之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4、债务相互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约定抵消: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消灭相互间所负债务。,5、提存:因不可归责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达到消灭债务目的的制度可以提存的情形(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首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其他*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第六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特征:1、违法合同义务为前提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的任意性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二、违约行为:1、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2、履行不能: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3、迟延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4、瑕疵履行:履行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不适当履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三、违约责任的形式(一)继续履行(二)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谢谢观赏,WPS Office,Make Presentation much more fun,WPS官方微博kingsoft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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