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双学位》PPT课件.ppt
合 同 法 学,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二)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合同法的概念 调整因合同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法专指合同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除包括合同法典外,还包括调整合同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如保险法中调整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担保法中调整担保合同的法律规范,等等。二、合同法 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二、自愿原则。但合同自由并非绝对自由,要受到法律法规限制。三、公平原则。集中体现在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在误解制度。四、诚实信用原则 高度抽象。更重要的作用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恶意损害他人,即使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也地无明确约定,仍然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五、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六、合法原则,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要掌握合同分类标准和据此标准所作的分类。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交付实物。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实践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形式为要件。如建设工程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属于要式合同 三、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依附关系。如对于保证合同来讲,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四、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不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单务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五)、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实践中,绝在多数合同为有偿合同。一般来讲,双务合同均属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都是无偿合同,如有偿的借贷合同。(六)、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名称。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过程表现为通过要约和承诺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2)内容具体确定;(3)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并非必经程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拘束力。,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四、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以明示方式作出。1、承诺的构成条件(四点)(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性质: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4、承诺超期: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而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5、承诺延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答案:B,五、特殊缔约形式 1、招投标程序 招标: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定标:承诺 2、拍卖程序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竞买:要约 拍定:承诺3、格式合同 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格式合同要注意三个知识点:1、规定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的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规则。2、格式条款的无效。注意合同法52、53条 3、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答案:D,六、合同的内容 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合同内容是通过合同条款表现出来的。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的条款作了规定。在这些条款中,有的属于必备条款,如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数量条款,欠缺这些条件时,合同不得成立。有的条款的欠缺并不一定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一条款也称为当事人条款,其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和姓名,使合同的当事人得以明确。在发生纠纷之后,当事人的住所是确定受诉法院的依据。2、标的: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3、数量:是计算和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尺度。4、质量:要注意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约定特别的质量标准。5、价款和报酬:价款是由受领标的物的当事人为取得标的物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报酬是向提供劳务或者完成特定工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发生迟延履行的依据。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合同标的是否交付、标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由哪一方承担的依据。履行方式包括了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7、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主要包括在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定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仲裁和诉讼管辖上是相互排斥的,当事人或者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或者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七、缔约过失责任 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如A得知B将出售其餐馆,虽然A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阻止竞争对手C购买,故意与B进行嗟商,直至C另外购买一家餐馆,才中断嗟商,而B实际出售餐馆的价格低于C所提议的价格,对此损失A应对B负责。又如A欲从B的分支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双方进行了冗长的磋商,直至最后一刻,该分支机构才告知A,他无权签订合同,且它的上级部门也拒绝批准该合同,而A本来在此期间可以从其他银行获得贷款,那么A在磋商过程中支付的费用以及在此期间本可以利用贷款取得的利润可以获得赔偿。,2、故意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 可构成欺诈,可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可请求相对人负担缔约过失责任。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如甲企业与已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了与已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已潜在的客户,导致已的市场份额锐减。甲违反了先契约义务,侵犯了商业秘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效力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在合同效力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合同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要表达的意思已经达成一致。合同生效,则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主体种类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A、自然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此之外,他们订立的合同只有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生效。年满18岁的且非精神病患者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可以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当然包括订立合同在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C、其他组织:比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如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效力将受到影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甚至可以请求宣告合同无效。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对合同内容和目的的要求。,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程序和形式。如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第三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二)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节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一、无效合同的含义、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自始无效2、合同无效,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部分无效“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甲为某化肥采购员,到编织袋厂去采购,发现质量问题,但禁不住高额回扣的诱惑,签订购销合同,造成重大损失。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公序良俗”,如“典妻协议”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此外,还要注意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的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具有不得履行性,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产生如下后果:1、返还财产。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收归国库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概念: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如一方向另一方出示伪造的专利书以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胁迫: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A、不法行为人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B、受害人因为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C、不法行为人所获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程度。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有关合同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A、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主要包括合同性质的误解、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合同标的的误解。B、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C、误解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不是受他人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亦非自己的故意行为。,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对方遭受重大不利。构成要件:A、合同订立时就显失公平,而不是在合同订立后形成。这不同于正常的商业风险。B、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法律未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而留待法院裁量。C、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遭受不利后果一方存在轻率、无经验等不利因素,而受益一方故意利用 了对方的这种轻率、无经验,或者利用了自身交易优势。如售货员误将一台7200元的音响以1200元出售。,(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1、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2、有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前,该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销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就不具有效力。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具有效力不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自始无效,不会因其它行为产生法律效力),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另合同法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代理行为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和原因,该合同有效),4、没有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5、法定代理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只有合同得到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才能实现。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1、合同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应当在下列地点履行:(1)借款合同在贷款人住所地履行;(2)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在受赠人住所地履行;(3)动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所在地履行;(4)承揽合同在承揽人住所地履行;,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答案:A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所以在本题中,交付货款应该在接受货币一方即甲方A市,交货地点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即甲方A市,所以应当选择AB。,2、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遵循有利于非违约方的原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第三人履行规则(64、65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谁承担违约责任?A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C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4、其他履行规则(1)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部分履行:债权人如认为部分履行并没有损害其利益,可以接受履行,但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 抗辨权是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从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阻碍或者消灭。一、同时履行抗辨权 合同法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先履行抗辨权 合同法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辨权 合同法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一、代位权 1、概念: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合同法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如:乙欠甲10万元,丙欠乙10万元,均已届清偿期;乙一直不行使对丙的10万元债权,致使其自身无力向甲清偿10万元债务;则甲可以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权;在本例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次债务人。,2、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请诉讼。(1)原告只能是债权人;(2)被告是次债务人;(3)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4、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释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4、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释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二、撤销权 1、概念 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合同法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撤销权的行使(1)行使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例: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答案:BC,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 合同变更 一、概念 1、广义的变更指合同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变更。2、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变更。二、合同变更的类型:1、约定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法定变更。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为准,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变更失去法律依据,第二节 合同转让 一、概念 1、合同转让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2、合同转让分为三种类型:权利转让、义务转让、权利义务概括转让。3、特征:合同主体发生变化,不涉及合同内容变化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也称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下列情形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也称债务移转)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当事人将自己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须经对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特殊情形并不以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条件:合同法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例: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答案:D 解析 在本题中,虽然A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由B公司承当A公司分立以前的债务,属内部决定,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应该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本题中,所以原来的A公司仍然存在,应当和B、C公司一起承担连带债务责任。,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一、概念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不得存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二、合同终止的原因1、合同因履行而终止。这是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为正常的原因。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提存5、免除债务 6、混同,第二节 合同解除一、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有效成立的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针对尚未全部履行的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协议解除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单方解除 法定解除,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1、协议解除又称双方解除,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 2、单方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设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3、法定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1、程序: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后果:(1)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三节 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一、合同因提存而终止 1、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3、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从提存之日起即告消灭。4、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5、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扣除必要提存费用后上缴国库。,例:原告周明与被告飞跃音乐器材厂于5月2号订立了一份小提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两只小提琴,于6月2日交货。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原告付清了小提琴的款项。后来原告出国,地址不详。至6月2日,被告无原告的任何下落,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小提琴,并退还多收的款项200元。被告遂向公证机关提存了该两只小提琴和多收的款项200元。公证机关在提存后依法将提存事实公告通知了原告。6月10号,存放小提琴的仓库发生了火灾,小提琴被烧毁。对该起火灾,公证机关无任何责任。7月2号,原告周明回国,要求被告交付小提琴并退还多收的款项200元,被告以已办理了提存为由拒绝交付。原告认为提存的小提琴已经烧毁,因此被告仍应交付两只小提琴。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周明遂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飞跃音乐器材厂交付两只小提琴和退还多收的款项200元。,二、合同因抵销而终止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条件是(1)对等之债(2)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3)都已到履行期限。三、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互相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四、合同因免除而终止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 一、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根本性质表现为补偿性,其次也含有制裁性。二、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客观要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有存在免责事由时才可以免除责任。,三、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 1、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合同法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双方都违约 合同法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因第三人违约 合同法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4、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合同法121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例:1997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1998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答案:D,第二节 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方式一、继续履行 1、合同法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合同法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 1、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例:钱系某私营企业老板。1997年6月5日晨7点30分对招手停下来的出租车司机王某说:“我欲去某宾馆签约,必须8点半以前赶到,否则我将损失10万元”。司机王某说:“时间没问题,你放心吧!”后因王绕道加油耽误了时间又遇上班高峰期堵车,上午9点钟才将钱送到指定地点。钱签约未成而向王某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经查,王某为个体司机,钱某签约不成,造成利润损失10万元属实。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钱某的10万元损失是直接损失,王某应赔偿B钱某的10万元损失是预期的间接损失,王某应赔偿C王某应按其过错的程度分担钱某的10万元损失D王某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对方损失,应退还乘车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本题的关键是钱某的损失是王某可以预见的。,第三节 违约金和定金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性质基本上是补偿性的。合同法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合同法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违约金和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答案:C,第四节 不可抗力和违约责任的免除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如下情况: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合同法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