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校长》PPT课件.ppt
各位校长 大家好,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路润懿,一 时代呼唤强化管理,构建和谐校园(一)珍爱生命,警钟长鸣(二)强化管理,狠抓落实(三)坚守岗位,积极应对二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一)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二)学校责任事故的认定(三)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的认定(四)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三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一)采用积极的处理程序应对学生伤害事故(二)通过适当的途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三)对学生伤害事故做出合理的赔偿(四)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时代呼唤强化管理,构建和谐校园,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40名学生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等安全事故;而这些事故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学校有关的。(一)珍爱生命,警钟长鸣,2002年6月,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实施;2006年6月,教育部第 23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2007年 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提到了更高的重视程度。并且自1996年起,我国就建立了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安全教育日主题:2006年:“珍爱生命、安全第一”2007年:“强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2008年3月31日为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今年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的主题是:“迎人文奥运,建和谐校园”,对于学校安全工作最忌讳: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最可怕的是心存侥幸,放松警惕;最可恨的是藏忧报喜,遗漏隐患;最可悲的是追悔莫及,痛心疾首。校长对安全工作切记:不要“不出事不想事,出了事怕事,事情过后就忘事。”我们要记住:说过了永远不等于做过了,做过了永远不等于做成了。,(二)强化管理,狠抓落实 据新华社报道:2006年11月18日晚,江西都昌县土塘镇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拥挤踩踏事件,导致6名学生死亡,39名学生因受惊吓及受伤住院治疗观察。18日20时30分左右,土塘镇中学带班老师集中在办公室批改期中考试试卷。该校初一年级几百名学生上完晚自习后,有学生下至二楼与一楼拐弯处被后面学生挤倒,后面下楼的学生见状惊恐万分、蜂拥下楼想快跑,学生挤在狭窄的楼梯拐弯处,互相挤踏,导致5男1女6名学生死亡,另有11名重伤。,学校必须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有:1校园安全门卫制度2校舍及校内设施安全管理检修制度和学校危房报告制度 3学校消防安全制度4学校用水、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5学校饮食安全管理制度6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7学校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与家长联系制度)8学校住宿生安全管理制度9对老师的管理制度10中小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制度,(三)坚守岗位,积极应对为了学校的安全工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1公安、交警、消防部门要搞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学校周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强化学校保安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合理规划设置学校周边的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交通拥挤时段学校放学时交警要在校门及周边维持交通秩序,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消防工作。2建设部门要搞好学校校舍质量的检查,定期对学校危房进行审核鉴定,为学校新建校舍做好设计、监理和验收工作。,3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部饮食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加强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监督与管理,严防过期变质的食品在学校内及周边销售。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搞好学校门前各类摊点的清理工作,确保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无摆摊设点及无出租车辆停放、揽客行为。及时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协助交警部门维护好学校放学秩序。5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学校周边经营网点向学生提供“三无”产品、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加大对“黑网吧”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黑网吧”。,6供电部门要搞好学校用电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工作,并经常深入学校对学校用电设备及设施进行检查与检修,及时消除用电方面的隐患7文化部门要依法规范学校周边的文化娱乐场所,及时查处非法经营的书刊店、音像店、游戏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8交通部门要做好对参与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的审查工作,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为了学校的安全工作,学校领导和教师要做到:1小学、幼儿园教师让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由家长接送并交接,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2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教师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进行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教师要进行值班、巡查。3学校教师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5.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6.学校教师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7学校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8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教职工要及时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及时转移、疏散学生,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教师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9定期检查学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10彻底排除火灾隐患,对老式木质结构建筑、电路管网老化等隐患采取措施整改,备齐标准的消防设施。,二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一)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学校与学生间不是监护关系(1)从监护权的来源来看,学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从学校的义务和学生的权利来看,学校也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六种义务,在这些内容中并没有规定学校需承担监护学生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五种权利,从教育法所赋予学生的权利来看,学生也没有要求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的权利。,(3)从监护的职责来看,学校也不具备监护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中指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4)从教育的实际情况看,学校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不承担全部监护职责,但学校可以接受委托,承担部分监护职责: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校对学生的监护只存在于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学校应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况。目前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况。,2学校与学生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3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措施(1)提供安全的校舍设施(2)健全安全管理制度(3)进行安全教育(4)及时救助受伤害的学生(5)饮食药品卫生(6)批评教育要注意方式方法(7)关照体质特异学生(8)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及时告知学生离校信息(9)严格教师的管理与监督(10)保持警惕,严密关注伤害事故的高发阶段,(二)学校责任事故的认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方,可以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学校责任、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和第三人责任。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及其教职工的过错,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未尽到教育法律上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学生伤害他人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同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属于学校环境不安全事故,案例一 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江苏省灌南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右手食指近指节中段缺失,右手中指近指节骨折,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灌南县法院判令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095.45元。,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属于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疏漏事故,案例二 2000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涧头乡中学、河南省许昌县椹涧乡一中、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武台镇中学、陕西省长安县韦曲镇中心小学在课间或下晚自习时相继发生踩死踩伤学生的事故。,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属于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案例三 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某学校发生83人中毒事件。经当地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经对该校食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洗菜、洗肉的专用池,不具备学校食堂及集体食堂的条件。,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属于教学及校外活动事故,案例四 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们都非常高兴,大家排着队跟着老师到野外的小河边。学生们尽情热闹和嬉戏。后来老师安排学生分组自由活动,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一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没有人知道,李某就说:“我先尝尝吧。”于是,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后来其他小组的同学也好奇地吃起来,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结果李某因为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属于对教师身心健康注意不够事故,案例五刘某是某市某中学教师,他喜怒无常,时而对学生热得似一团火,时而又横眉冷对,不分场合地点把学生训得抬不起头。但因刘某工作尚负责任,学校人员紧张,刘某又一再要求,于是新学期刘某当上了初一年级班主任。上任没多久,刘某就恶性发作,对不顺眼惹他生气的学生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还连家长一起训斥,严重地伤害了学生自尊心,以至于许多学生厌学,装病逃学,除了他的课,其他的课都不好好上。后来在全班点名开批判会来批评学生张某,并体罚张某,导致张某头部碰到墙上,最终脑震荡。在接到学生与家长的强烈反映后,学校才将刘某换下,但由于学生受到的影响太深,这个班很长时间也没恢复生气。后经医院鉴定,该教师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属于安排未成年学生参与不当活动事故,案例六 星期天某小学开展学雷锋活动,组织三年级学生到汽车站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出发前,班主任老师向学生交代了任务,强调了要求,要求大家在活动中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上午到达车站后分头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其中部分女生到二楼擦洗玻璃,学生张某不小心从二楼窗台摔下,班主任和车站的领导及时赶来,将张某送往医院,诊断为小腿粉碎性骨折,事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学校和车站分别给予赔偿。,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属于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健康关照不力事故,案例七 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的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属于学校救治不力事故,案例八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虎上课时突然发病,额头出汗,任课教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刚和小强送小虎回家,到家时发现锁门,就把小虎放在门口地上,返回学校,后来同村的陶老太太发现小虎闭着眼,嘴鼻发青,就喊同村的郭某抱着小虎去村里的医院看病,但未找到医生,途中遇见小虎的父亲,小虎才被送到乡医院,三天后,又转到市医院,但为时已晚,小虎因食物中毒,并多脏器衰竭而死。教师虽然对突发疾病的小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这种措施是明显不当的,也正是因为这个不当的措施,最终导致学校承担了一定的责任。,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属于教师违法违规事故,案例九 某中学初二年级8名同学在早晨值日打扫卫生时,因为不认真,被班主任罚做500个蹲下起来的动作,尽管动作到后来已经很不“规范”但在班主任的监督下,小雨和小云还是如数标准地完成了500个,而另6名学生则不那么听话,他们的500蹲起做得不是很标准,尽管后来疼得走路一拧一拧的,但还是忍了过来。第二天小雨小云忍着腿疼去上了课,当天晚上开始尿血,在当地一家医院诊断为肾损伤。,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属于教师不作为事故,案例十 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教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上体育课的另一个班级学生踢球,李某因碰撞和孙某发生冲突,用脚将孙某踢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学校和李某被告上法庭,判决由学校和李某各负担50%的赔偿责任。,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属于告知职责失职事故,案例十一 某中学初二学生孙某的外公像往常一样到学校去接孙某回家,但一直未等到孙某,孙某的父母问讯后急忙赶到学校查询,班主任说下午没有见到孙某前来上课,也没有交过请假条,不知道哪去了。当晚孙某父母报了案,但经过几年的查找,孙某依然不见踪影。后来孙某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免责的学生伤害事故:.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案例一 2005年6月20日黑龙江沙兰水害造成106名小学生遇难,事故后果惨痛。,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案例二 2005年6月22日山西江阳化工厂爆炸殃及周边几个村庄,致使80多名小学生受伤的事故,令人触目惊心。,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案例三 某中学高一学生王某在8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王某送往医院,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王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验。,4学生自杀、自伤的;案例四 王某是市郊某中学的一位女学生,由于该同学数学成绩较差,曾多次在放学后被老师留下补课,家长也从未提出异议,反而对老师表示谢意。这天下午,教师又将其与另外五位同学留下来补课。由于回家晚了半小时左右,在小学读三年级的弟弟因等不着姐姐来接,就自己一人回家了。王某回家后,没等解释,家长就大声训斥王某,指责她没接小弟弟,并说了许多不好听的伤人的话,王某觉得父母太不近人情,太不理解自己,遭到家长训斥,一气之下,服下农药,经医院全力抢救,昏迷四天后苏醒,后又在市医院继续治疗了较长时间,用去医药费近万元,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双脚不能站立,已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面对巨大的医药费,家长多次到学校及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家长认为,自己虽有责任,即不该训斥子女,但学校未按时放学也是造成王某没有接其弟回家的因素,故学校也应负责任。另外该生交过人身意外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也应承担医药费及误工费等。,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案例五 原告张为和被告刘波系同学。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张为作守门员,被告刘波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张为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张为左眼,造成伤害。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视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张为以刘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由当事人刘波及原告张为依照公平原则的规定来分担损害后果。,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案例六 8岁的王某在寄宿学校就读,夜里练习后弯腰不慎下肢瘫痪,就医两个月已花去10多万元,夫妻均为外地来京的打工族,举债无门。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原告王某受到伤害完全是由于自己的不慎行为造成的,学校对伤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学校不承担责任,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伤害事故: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案例一 四川成都一名9岁小学生刘某和同学王某放学回家,路过铁路桥时,刘某连人带车摔下桥去导致身亡。,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案例二 某学校封闭管理,学生王某趁教师和管理人员不注意,私自跳跃学校围墙,跑到大街上闲逛,结果不慎被车撞伤。,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案例三 宁波某小学3年级学生,6月1日儿童节放假期间,有几个孩子私自到学校踢足球,结果其中一个孩子在踢足球过程中脑部受伤。学生家长把学校告到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法院驳回了家长起诉。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三)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的认定 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者由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则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案例一 某小学位于市郊,许多学生爱打弹弓,为防误伤,学校已三令五申不准带弹弓来校,甚至还没收了几把弹弓,并在全校进行了通报批评,但总有个别学生不听劝告,依然我行我素。3月7日,四年级学生王某又带了一把皮弹弓。上午第二节下课铃响后,他和同学3人在教室边无人处偷偷地拿出皮弹弓,以石子为子弹,击打树上的麻雀。因用力过猛,其中一颗石子掉下来又弹在墙上,反弹之后射进了旁边的露天简易便池。这时三年级学生沈某正在这里小便,一颗从外面飞进来的小石子正好弹在他左眼上,顿时血流如注。学校当即组织人员送沈某到当地医院治疗后又转送市区医院治疗。经过2个多月医治后,终因瞳孔破裂,左眼失明,造成终身残疾。,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案例二 一天下午,到了放学时间,一年级的学生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东东和明明两名小学生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随后文珊继续接待来班级接孩子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学校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学校负全责。,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案例三 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课,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后又转至脑科医院,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老师一面组织抢救,一面通知家长,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案例四 某校学生王某上课时反应异常,趴在课桌上不声不响,面部表情有些痛苦,老师发现后及时电话通知了该学生的家长,请求他赶紧来校,结果该家长并未当一回事,没办法教师只好让他吃了些止痛药。下午将近放学时学生疼痛发作,学校教师赶紧把他送到医院,结果该学生因阑尾炎穿孔而死亡。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四)第三人责任的认定第三人责任,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学校和受害方的过错,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1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一 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兴海管理区8所小学计3936名学生、260名教师同时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工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从上午10点20分开始,部分学生先后出现了腹痛、恶心头晕等症状,随后,中毒者被送至海城市的中心医院、中医院、广济医院进行检查诊治,从3月20日起,出现不良症状的学生人数不断增加,而且先期出现不良症状的学生相继出现了反复,并有逐渐加重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3年3月23日,出现不良症状学生总数达到2500人,到医院就诊学生达3637人次,其中点滴治疗2261人次,教师出现不良反应人数为48人。2003年4月8日,海城有关部门向上级报告情况时称,此事是一次突发性意外事件。学校所订饮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也是鞍山市教育局和卫生局在经过质量鉴定后,准许向学生发放的。2003年12月24日,“3.19辽宁海城学生豆奶中毒案”一审宣判,主犯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郝国栋被判入狱3年6个月,罚金20万元。,2由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二 北京一位姓陈的数学老师利用担任教师的便利条件,经常在上课时间把女生单独叫出去,拉到学校小卖部旁的一间小黑屋里,或以补课为名在放学后将女生单独留下,对其进行猥亵。浏阳市七宝山乡宝山小学的原校长刘桂秋,是一个有着28年教龄的老教师,然而,就是这位备受村民尊敬的刘校长,却先后至少猥亵过11个女学生,最小的只有10岁,最大的也不过13岁。吉林省通化市某农村小学26岁男教师栗锋在从1998年开始的4年间,竟在教室、备课室、水房甚至自己家里,先后对自己所带班级里的19名女学生进行数十次强奸和猥亵,3其他由于第三方加害人过错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例三 某校体育教师王某在学校的大操场给初一(2)班的同学上体育课,课堂内容是测量学生的100米短跑成绩,王老师在百米线的终点按计时器,体育委员则在起点发令。第一批测试的同学已在跑道上做好预备姿势,其他的同学则站在旁边观看。这时,谁也没有注意,一只发狂的疯狗钻进了人群,靠边的12岁男孩子方某冷不防被狗撞翻在地,遭凶狗撕咬。当其他同学反应过来一起打狗时,已经迟了,方某面部已血肉模糊。王老师急忙将孩子抱往医院抢救。由于地方偏僻,医院设备很差,甚至狂犬疫苗也是在三天以后才买到。方某的病起初不碍事,哪知一星期后,狂犬病在方某身上发作,后又多次转院,但一切已无济无事,不久方某便离开了人世。,三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一)采用积极的处理程序应对学生伤害事故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要遵照以下程序:1.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置(1)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2)及时救治受伤学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3)及时告知学生家长(4)做好对其他学生和受害者家长的安抚工作(5)注意事态发展,郑重对待承诺2.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注意保护现场首先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须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对事故处理作出统筹安排,并协助学校做好善后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其次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报告备案,协助参加学生意外伤害险的受伤学生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3.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1)及时原则(2)合法原则(3)严谨原则4.做好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二)通过适当的途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协商为先,调解其次,诉诸法院为后应当是解决纠纷的基本原则。,1协商 协商,是指受伤害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和事故有关各方面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为解决事故而进行的直接磋商交涉或谈判,当事各方通过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确定损失,最后确定责任,并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2调解 调解是指当事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三人主持和斡旋下,通过其劝说诱导,促使事故争议的当事方在自愿基础上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协议。调解也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非司法解决方式。校内调解必须遵循三个原则:(1)合法原则(2)自愿原则(3)可以起诉的原则,办法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办法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法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诉讼诉讼俗称打官司,是通过法院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在事故当事方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节达成一致协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法院解决。,(三)对学生伤害事故做出合理的赔偿1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1)人身伤害的一般赔偿。人身伤害的一般赔偿,是指常规性的赔偿,是造成人身伤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论致伤、致残、致死都要予以赔偿。医疗费赔偿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误工费赔偿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护理费赔偿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天数交通费赔偿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赔偿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 准住宿时间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营养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精神损害的抚慰金,(2)残疾赔偿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年基本生活费(当地城乡预期寿命受伤害学生受伤害时的年龄)残疾护理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天数,(3)死亡赔偿丧葬费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补助费死亡补助费金额=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死亡学生死亡时的年龄,2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经费的来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9条至31条规定了三种解决途径:学校自筹与学校的主管部门协助筹措相结合多种途径设立学校赔偿准备金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并引导学生参加学生意外保险,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首先学校要投保学校责任险。也称校(园)方责任险,它是为了保障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自身的失职、过错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其在校注册的学生伤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面的经济责任而设立的保险险种。其次,学校要引导学生自愿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或其家长出钱,为孩子的人身安全向保险公司买保险,,(四)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1.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追究 2对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学校、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4对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5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的追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对学生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把安全工作看在前面,想在前面,做在前面,预防在前面。祝愿我们的学校更安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