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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及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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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及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docx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及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潍自然资规(2023)1号)各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潍坊市中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及规划核实办法已经2023年第7次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3月31日潍坊市中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及规划核实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加强建设工程规划事中事后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心城市范围内,经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各类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市是指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含高新、保税、经济、滨海、峡山五个开发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并完善室外配套工程后,对建设工程落实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等行政行为。第四条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实行“以测促管”“测验合一”及重点阶段跟踪检查的方式,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托测绘成果对建设工程开工前验线(放线核实)、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验线(±0.00核实)和竣工规划核实等阶段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管;建筑外立面施工前组织核查施工材料及装饰位置,施工过程中跟踪检查建设情况,确保建筑外立面按照规划实施。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放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或市政工程批后规划监管责任告知书,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责任。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持建设工程放线交底书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完毕后持放线报告向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开工前规划验线。1 .建筑工程开工前验线主要核实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单体的进深及面宽等是否与审批的内容相符。2 .市政工程开工前验线主要核实管线工程点位、长度;道路工程道路红线点位、长度及宽度,道路绿线点位、长度及宽度,配套管线的点位及长度;桥梁工程桥梁长度及宽度、配套管线的点位及长度等是否与审批的内容相符。(二)建设工程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测绘单位进行自验,持建设工程基础施工完成后自验测绘报告向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验线(±0.00核实)。主要核实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单体的进深及面宽、建筑单体±0.00高程及±0.00以下建设等情况是否与审批的内容相符。(三)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受理规划验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测绘单位现场规划验线并出具验线报告。经验线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对验线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按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验线,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七条建筑工程外立面施工前核查建筑单体外立面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外装饰相关资料向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查。主要核查建筑工程外立面施工材料、装饰位置是否与审批的内容相符。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自受理核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符合规划的出具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划的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竣工;2 .未经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应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1 .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建设的情况;2 .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3 .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4 .未经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清理情况;(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形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程序:1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审批的规划进行自查,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可参与自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2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3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现场核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并书面告知理由。(五)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图纸施工。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位置误差在以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可视为满足规划要求,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文件。1 .每栋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1) IOoo平方米以内(含Iooo平方米)部分为3%;(2) 100o-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3) 5000-10000平方米(含100oo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4) 100oO平方米以上部分为O.5%。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2 .每栋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1) 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机(2) 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3) 100米以上部分为01%;累计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筑高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筑高度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造成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3 .平面位置误差可能对周边建筑或周边建筑对建筑自身日照采光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工程平面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位置不一致,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第九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一)市政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已竣工;2 .未经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委托测绘单位,按照核实内容进行测绘,形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三)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程序1 .市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审批的规划进行自查,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可参与自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办法;2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3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现场核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并书面告知理由。(四)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1 .管线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2 .管线工程长度、标高、埋深等具体数值存在一定误差,经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不影响已审批的整体路由,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保证管线施工、使用的安全性,无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视为满足规划要求,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五)道路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1 .道路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2 .道路工程长度、红线宽度、绿线宽度等具体数值存在一定误差,经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其满足上位规划的要求,对已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无影响,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保证工程施工、使用的安全性,无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视为满足规划要求,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六)桥梁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1 .桥梁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2 .桥梁工程长度、高度,宽度等具体数值存在一定误差,经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其满足上位规划的要求,对已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无影响,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保证工程施工、使用的安全性,无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视为满足规划要求,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一条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所属审批范围内已审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发现未按规划实施的违规、违法建设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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