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事务学》PPT课件.ppt
1,勞工法規與實務運用勞工請假規則,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事務學院,勞動事務學院,課程大綱,2,請假之沿革變遷,工廠法第7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工廠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5款:工廠依本法第75條訂定工廠規則,應載明左列事項:工人請假規定事項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3,勞工請假規則,73年8月勞基法公布施行,內政部隨即於同年9月20日以台內勞字第256811號函送勞工請假規則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並於74年3月20日以台內勞字第2965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依該草案第3條之立法說明,係參考公務人員、公營事業請假規定及有關單位建議和實際狀況訂定,因此,勞工請假規則有未規定的事項,則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4,二次局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勞工請假規則自74年3月20日發布施行,其間歷經二次局部修正:第一次修正為85年7月1日詳見:病假新舊條文之比較第二次修正為94年6月8日詳見:喪假新舊條文之比較,5,法規命令,第1條(訂定之依據)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規定訂定之。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事由)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6,婚假,第 2 條(婚假)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婚假係以勞工有無結婚之事實為給假之依據,對勞工結婚次數及頻率並未限制,故事業單位不得於工作規則中加以限制。86年8月11日勞動2字第033079號,7,一次給足,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全文內容: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第3款)。,8,離婚後再婚,婚假?,:勞工離婚後不久再行結婚,是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給予婚假?: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此項假期應以事實認定。勞委會76年12月30日勞動字第10835號,9,試用期間,婚假?,:勞工在試用期間,是否可申請婚假8日?: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係以勞工有無結婚事實為給假之依據,不因勞工是否仍在試用期間內而有所不同。所詢勞工於試用期間可否請婚假乙節,仍應依規定給假8日。84年10月21勞動2字第138960號,10,婚假,:勞工於7月23日結婚,同年8月9日分娩,事業單位依規定給予產假之後,事業單位是否仍應准其續請婚假?,結婚,分娩,8月9日,7月23日,婚假8日?,產假8週,11,婚假,婚假係以勞工有結婚之事實時,雇主即應依規定辦理。惟上開婚假,勞工最遲應於事實發生時,即提出請求。本案勞工於7月23日結婚,同年8月9日分娩,期間相隔十餘天,勞工應有足夠時間請婚假,該勞工當時既未提出,雇主似無庸於產假後准其續請婚假。84年9月25日勞動2字第134362號,12,儀式婚,13,登記婚,儀式婚 登記婚,勞工只要有結婚的意思表示與外觀上籌備結婚的事實,縱使事後因故未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完成結婚的法定方式),其婚假應仍屬合法。是以,勞工之婚假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請休,亦應配合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而放寬為至遲應於結婚登記之日起請休。,14,公務人員之婚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15,一次為原則,勞工婚假8日給假日數8個勞務日,工資照給扣除例假日、休假日(工資照給)給假期間事實發生之日公開儀式之日登記之日一次或分次?可不可以分次?結婚前一天(前二天)請婚假?,16,喪假,新舊條文之比較,17,喪假,第 3 條(喪假之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18,外祖父母喪假,0940035882,19,勞工之曾祖父母,法律未規定者,為故意之遺漏基於慎終追遠之傳統禮俗及兼顧現代社會家庭結構等因素,爰將喪假日數依親等及親疏關係區分為三級,分別訂定八日、六日及三日。復以有關喪假之規定,業已採列舉方式並詳列親屬別,因此,凡請假規則所未明文列舉者,即不在給予喪假之對象,此即法諺所云法律未規定者,為故意之遺漏。但是,這種解釋結果難免造成不盡人情之現象。所以,針對此種問題,如勞工之曾祖父母雖係屬直系血親尊親屬,但因非現行請假規則中所明文列舉之親屬別,主管機關曾極盡道德規勸,建議宜由事業單位酌情給予喪假。,20,喪假婚假,:勞工於5月8日結婚,配偶之父於同年5月4日逝世,事業單位是否應該給予喪假?,結婚,5月8日結婚,5月4日喪亡,配偶之父喪亡,婚假8日,21,喪假婚假,:勞工於5月8日結婚,配偶之父於5月4日逝世,申請喪假疑義乙案,台端如係屬純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上述情形並無給假規定。83年6月25日台(83)勞動2字第39694號函,22,喪假成立否?,女性勞工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產假8週。配偶?陪產假母子平安至於嬰兒出生後死亡,是否應給予喪假?係以嬰兒脫離母體後是否曾獨立存活為要件,尚非以是否辦理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為要件,故嬰兒脫離母體後如曾獨立存活後死亡,雇主仍應依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給予喪假六日;反之,如未獨立存活(死產),則雇主毋庸另給喪假。思考:勞保上是否有給付?喪葬津貼,23,但是,如果嬰兒死亡,產假,女性勞工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8週產假,其配偶亦可請3日之陪產假。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3日。,依全民健保所給付之生產住院日數,自然產為3日,剖腹產為6日,因此目前規定之2日陪產假實有不足。鑑於兩性平權,配偶亦應參與產婦及嬰兒照顧工作,爰於97年1月16日修法延長陪產假為3日。,24,陪產假,喪葬津貼,勞保條例第62條(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之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3個月。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個半月。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半月。,25,喪假,喪假,工如因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工之父母同日喪亡,得依實際喪亡人分別請給喪假。外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需處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工喪父之痛,事業單位於外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26,病假新舊條文之比較,27,修正理由,舊條文第1項第1款所稱全年,文義欠明,爰修正為一年內。舊現行條文第1項第2款、第3款所稱一年,其起迄時間未明文規定,易造成困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歷次函釋: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得請之普通傷病假並不以同一傷病為限,其假期可跨越年度併計為一年,即可連同上一年度請假之日數,併計為一年,為明確起見,爰於條文中規定。,28,修正理由,勞工於普通傷病期間所領工資與職業傷病期間所領工資應有所差異,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於普通傷害或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得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另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於普通病假一年未超過30日部分,得請領工資半數,兩者因不宜兼領。爰修正為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其差額。,29,普通傷病假,第4條(普通傷病假)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30,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內政部 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31,計入請假期內,本部 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內政部民國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32,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內政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惟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定有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業單位如優於該條規定給予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日請假期間,法無明文。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33,歷次解釋函令,內政部 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內政部民國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勞委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34,30日,例假日,休假日,例假日,休假日,扣除?不扣除?,請假期間如果在一個月以內,法定放假日是不計入請假期間以內;但如果請假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時,那麼就籠統地計算請假期間,也包括法定放假日(俞慧君、呂榮海合著,勞基法實用,頁113,蔚理法律出版社,1993年8月。)累計超過30日以上,或一次連續超過30日,怎麼處理?,35,一年,勞委會82年8月3日台勞動二字第41739號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故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可請未住院傷病假三十日。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第32條(請假日數計算)員工事假及普通傷病假全年總日數的計算,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36,?,一年,修正後的現行第1項第1款規定: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上述所謂一年內的年,應依民法第123條第1項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及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例如勞工某甲於97年2月2日因感冒發燒前往醫院門診治療,當日(2月2日)不計,自97年2月3日起算至98年2月2日為止,這段期間稱為一年,應依照民法既有之規定,而不是動輒謂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徒增適用上之困擾。,37,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係指同條第1款與第2款合計後,不得超過一年而言。又該條第2款所定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之規定,非以同一疾病為限,故勞工因病同時有該條第一、二款之情形時,仍依各該款之規定辦理。81年10月7日台(81)勞動2字第33698號函,38,第3款,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係指同條第1款與第2款合計後,不得超過一年而言。惟同一年度未住院傷病假仍以30日為限。上開規定為最低基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規定,可從其規定。勞委會95年4月25日勞動2字第0950020785號,39,40,病假,某甲在家裡上下樓梯時不慎跌倒骨折,住了10天醫院開刀治療,他向公司請了4天病假,其他6天請特別休假,工資為3萬元,問:傷病給付可以申請多少?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41,特別休假,以特別休假取得原有薪資,勞委會93年2月3日勞保二字第0920070929號查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之權利,雇主應發給工資。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如因請特別休假致未能領取該傷病期間之工資部分,仍屬損失原有薪資,為免影響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被保險人得依上開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42,傷病給付,若以某甲的投保薪資3萬元(28,801元30,300元,第14級,日投保薪資1,010元)計算,某甲以為傷病給付只能領到1天的補助款505元(30,300 元 30日)1日 505元。但是依93年解釋函,6日特休假期間可以列入計算,故某甲實際上領到的傷病給付有7天。(30,300 元 30日)(1日6日)3,535元。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不列入補助計算範圍,43,普通傷病假產假,勞工請產假期間又因病住院,此項病假應計入產假期間,不需予以扣除,另行給予病假之假期。84年11月7日台(84)勞動2字第140705號,44,普通傷病假試用期間,勞工試用期間仍屬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如勞工於試用期滿前,有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時,自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台端若有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之事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請普通傷病假,不因目前尚在試用期間而受影響。84年6月12日台(84)勞動2字第120387號,45,留職停薪的事由,留職停薪的事由可分為約定事由及法定事由,而約定事由係指由勞雇雙方依契約自由協議,常見者有進修深造、侍親及其他情事等;至於法定事由大抵有下列四種: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育嬰留職停薪;兵役法的留職停薪;請假規則第5條的因普通傷病假逾期致留職停薪;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3款的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46,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1項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47,兵役留職停薪,兵役法第 44 條第1項第1款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48,傷病留職停薪,第5條(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勞保條例第9條第3款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應徵召服兵役者。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49,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上述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係為考量該等勞工因傷病無法工作,而於留職停薪期間仍需醫療照護,故得繼續加保,以保障其給付權益。雖然該等勞工屬於自願性加保對象,故對該等勞工並無強制性,惟該等勞工如果願意繼續加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此由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之規定觀之,更足證明雇主無否准之權利,雖然法條文字係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50,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及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其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受僱者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亦作同樣解釋。,51,勞資協商?,第5條(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工依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申請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資雙方於動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工提出申請時,由資雙方自協商。勞委會76年12月11日(76)台勞動字第9409號,52,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人吃五穀雜糧,沒有不生病的,何以於普通傷病假期滿且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之前提下,留職停薪尚須取決於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是法令上不給予保障?還是主管機關解釋有誤?思考:婦女有安胎之必要時,申請:產假?病假(1年內30日)?視同住院病假(2年內1年)?留職停薪?社會安全福利計畫支應?,53,留職停薪期滿,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基法第11條第5款預告工終止動約,其符合該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者,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思考:由誰發動如雇主未主動予以終止動約,而工卻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職時,主管機關建議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勞委會76 年10月3日(76)台勞動字第2762號,54,公傷病假,第6條(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55,公傷病假,有關工公傷假之認定,宜依照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而認定是否公傷,至於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自可為考。工加所屬事業單位自辦之球比賽,如因而受傷,應給予公傷假。,56,事假14日,第 7 條(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工全請事假日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57,事假理由,事假既非法律所規定之例假或休假,亦非社會觀念或風俗習慣上所認為當然應給與之假期,因而判斷勞工請普通事假是否合法時,最高法院判決認為,除應考慮勞工是否確實有應親自處理之事故外,並應斟酌勞工業務之種類、事務之繁重與否、有無適當人選代理及是否影響雇主一般性工作之運作等情為綜合之考量。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19號判決,58,公假,第 8 條(公假)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糾紛涉訟法院傳詢時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如判決勝訴,雇主應改給公假。,59,傳喚出庭作證,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出庭時,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如該爭議事項經有權機關(法院或主管機關)判(認)定係出自於雇主違法所引起,雇主應改給公假。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60,會務假,工會法第35條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請假時間,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其他理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締結協約中訂定之。,61,國防、公共安全,徵兵規則第36條依本規則規定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複檢、抽籤之役男,其就業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民防法第8條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62,公共安全,消防法第29條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災害防救法第25條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實施前項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63,?,技能檢定公假,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1984號技術士技能檢定係依行政院核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辦理。其目的在求提高技術水準,建立職業證照制度,並可使勞工產生自求進步的意願,勞資雙方均可獲益,為鼓勵勞工參加檢定,其檢定考試之職類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者,給予公假。,64,65,11新流感,勞工有感染H1N1新型流感之虞者,雇主要求勞工不出勤工作,仍應給付工資;勞工因政府主管機關強制隔離致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雇主如要求勞工至境外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拒絕,雇主不得為不利勞工之行為;雇主不應以勞工感染或有感染之虞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至於勞工感染H1N1新型流感是否屬職業災害,應視其是否為業務起因,並以個案事實做認定。網路資料http:/www.bola.taipei.gov.tw/,66,11新流感,Sars條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8條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受隔離期間,應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前項受隔離者於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民國93年12月31日廢止】,67,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支應之各類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之費用,指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核付之醫療費用及隔離治療機構之膳食費。負擔家計之傳染病病人,因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主管機關得協調社會福利等有關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令予以救助。,68,69,11新流感,70,11新流感,71,家庭照顧假事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72,家庭照顧假事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第9條(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禁止)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為勞動基準法第50條明定,乃女工應有之合法權益,不應視為缺勤,原有之全勤獎金自應照發。74年5月14日(74)台內勞字第315778號,73,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請假外出另謀工作,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77年4月2日(77)台勞動二字第05189號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法定權益,勞工在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74年5月24日(74)台內勞字第317449號,74,請假手續,第10條(請假手續)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75,證明文件,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由及日。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工依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於辦普通傷病假請假手續時,提出合法醫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得改以其他假處。,76,1日8小時,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實施5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本會82年2月1日台82年勞動2字第04653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勞委會82年4月26日(82)台勞動二字第22319號,77,法律效力,第11條(違反規定之處理)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第12條(施行日)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78,珍重再見平安幸福,Name:清 風 俠 Mobile:0919-996-906網址:人力資源勞資顧問網 http:/.tw服務項目:員工教育訓練:講授個別勞工權益保障勞資爭議個案處理: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勞資爭議訴訟,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