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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综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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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综述》PPT课件.ppt

    1,关联交易综述,兼谈沪港两地相关规则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简 介,“关联交易”并不仅仅是一个负面的概念;“关联交易”既是一个会计问题(会计准则),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上市规则),当然不同视角下的侧重点将会有所不同;,3,“关联交易”的“好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并购重组享受税收优惠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4,公司法下的关联交易,5,关联关系的定义以及决策程序,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6,会计准则视角下的关联交易,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核心问题:披露,8,关联方关系的定义,关联方关系: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9,控制:(1)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权;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表决权,B公司拥有C公司70的表决权;(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如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控制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10,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此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确认为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11,关联方列举,(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12,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公司,A,B,50%,50%,公司,A,B,C,10%,20%,50%,13,公司,合营方,合营企业,公司,联营方,联营企业,14,公司,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15,关联方的例外,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四)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16,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租赁。(七)代理。(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许可协议。(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17,关联交易的披露,1、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2、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3、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18,“REPO 105”是很多银行用来在短期内,如一天或几天内,用资产换取现金流动性维持运营的工具,称为回购协议Repo。具体做法是银行把资产暂时“卖”给对方,然后协议规定短时间内再由银行买回该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当资产相当于98-102%的现金时,该交易视为贷款。,雷曼兄弟案例,19,雷曼兄弟案例,20,表一:回购交易发生前的资产负债表与杠杆率,21,表二:发生回购交易后的资产负债表与杠杆率,22,资产负债表的过程1,23,1、总杠杆率=750,005/27,000=27.782、净杠杆率=(750,000-350,000)/27,000=14.81,资产负债表的过程2,24,上市规则视角下的关联交易,核心问题:利益侵占,25,沪市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潜在关联人,26,关联法人(第条),(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第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27,关联法人(一),实际控制人C,母公司B,上市公司A,C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B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28,关联法人(二),实际控制人C的董、监、高管,母公司B的董、监、高管,上市公司A,其他持有A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公司A的董、监、高管,左首两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上述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除外),29,关联自然人(第条),(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30,关联自然人,上市公司A,母公司B的董、监、高管,实际控制人C的董、监、高管,其他持有A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监、高管,左首两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31,潜在关联人(第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条或者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条或者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32,关联方的例外,第条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注: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即上市公司的“兄弟姐妹”。,33,关联方范围规定区别,34,关联交易定义和类型,第条 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一)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包括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35,关联交易类型(2),(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36,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判定标准:交易金额/净资产绝对值(1)一般关联交易:达到0.5%且300万元:披露义务、回避表决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2)重大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且5%以上:披露义务、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日常经营的除外)、股东大会审议(按比例以现金共同投资的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30万以上:披露特别程序(1)重大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1/2同意后才可作为提案(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118号文第2条)(2)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上市规则条)(3)12个月累计计算(分别按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累计),37,日常关联交易年度披露和决策(1)首次发生的,订立书面协议并披露,根据协议总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没有具体金额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已履行决策程序并在执行中,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年报和中报中披露履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总金额提交履行决策程序,协议没有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日常关联交易数量多,难以将每份协议履行程序的,可按类别合理预计,按预计结果履行决策程序并披露;预计范围内的,应在年报和中报中分类汇总披露。超出预计总金额的,根据超出量履行决策程序并披露;(4)协议超过三年的,每三年履行决策程序。,38,关联交易的豁免(上市规则、16),(1)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2)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3)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4)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5)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39,关联交易现状简析-规则盲点,利用现有关联交易规则的盲点,以非关联交易的方式达到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目的。如:C为房地产项目公司,A向C借款无需按照关联交易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B公司为实际收益者。,上市公司A,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上市公司的关联人B,51%,49%,40,关联交易监管现状简析-规则盲点,还如,按照现有上市规则,A与B不算关联方,C与B之间也不算关联方,A与B、C与B之间的交易均不算关联交易。,上市公司A,合营公司C,公司B,50%,50%,41,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42,注意事项,对于关联交易而言,上市公司是指:-上市公司自身;-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43,6类的关联人士,规则第14A.11(1)条上市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及主要股东*,关联人士包括:,规则第14A.11(2)条交易日期前12个月内曾任上市公司董事者,规则第14A.11(3)条H股公司的发起人及监事,以上、类关联人士的:联系人 规则第1.01条推定联系人 规则第14A.1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包括管理层股东*第类的关联人士:某类非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圖表五,44,第类的关联人士,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direcor)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行政总裁(chief executive)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substantail shareholder):有权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管理层股东(management shareholder)(仅适用于创业板公司):有权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5%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实际上有能力指导或影响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的人士,45,第类的关联人士,交易日期前12个月内曾任上市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董事的人士,46,第类的关联人士,H股公司的发起人(promoter)指:-负责设立该公司-认购该公司的股份-承担该公司的设立责任-编制该公司章程-召开该公司的股份认购人的创立大会 的任何人士,或根据中国法律担任同类角色以设立该公司的任何人士。,47,第类的关联人士,H股公司的监事(supervisor)指:-该公司的监事会成员 根据中国法律,监事会负责监督该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8,第类的关联人士即第、类关联人士的联系人,第、类关联人士是个人(MB R 1.01(a)第、类关联人士是公司(MB R 1.01(b),49,第、类关联人士是个人时,1、其配偶或未满18岁的子女(合称其家属权益)2、其本人或其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即指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3、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受托人权益)4、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的控股公司,以及此等控股附属的附属公司,5、其本人、第1项所指的其家属权益、第2项所指的受托人及/或第3项所指的受托人权益个别或共同控制的公司6、上述公司(见第5项)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本权益(a)足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b)足以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50,第、类关联人士是公司时,1、其附属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2、该公司及/或上述所指的其他公司(见第1项)合并控制*的公司3、该公司本身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即指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4、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受托人权益)5、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的控股公司,以及此等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6、该公司、第1、2项所指的该等其他公司、第3项所指的受托人及/或第4项所指的受托人权益个别或共同控制*的公司7、上述公司(见第6项)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本权益(a)足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b)足以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51,第类的关联人士即第、类关联人士的推定联系人(associate),推定联系人,当关联人士为个人,当主要股东为公司,类别一:直系亲属(MBR14A.11(4)(b)),类别二:其他近亲(MBR14A.11(4)(c)),类别三:其他方(MBR14A.11(4)(a))任何人士或实体就有关交易与关联人士进行或建议进行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无论正式或非正式、明示或默示),而令联交所认为他们为关联人士,52,推定联系人类别一:直系亲属,父母/继父母,第、类关联人士(本人为个人),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同居者(如配偶),子女/继子女,53,推定联系人类别二:其他近亲,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第、类关联人士(本人为个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子女的配偶,孙子女及外孙子女,54,第类的关联人士某类非全资拥有附属公司,一上市公司层面(附属公司层面除外)的关联人士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二上述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55,关于非全资附属公司的注意事项,非全资附属公司可能因第、类关联人士的联系人或推定联系人而成为关联人士如一个非全资附属公司的大股东(10%或以上)纯粹因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及/或大股东而成为关联人士,该非全资附属公司不被视为大股东的联系人(即不成为关联人士),56,非全资附属公司个案 1,上市公司,A公司(上市公司之非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B先生(上市公司的董事),75%,25%,A公司是否上市公司第6类的关连人士?是,因为:1)B先生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是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2)他并持有A公司10%以上的权益,57,非全资附属公司个案 2,上市公司,C公司(上市公司之非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D先生(C公司的董事),75%,25%,C公司是否上市公司第6类的关连人士?否,因为:1)D先生只是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不是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2)在上市公司层面中,并无关连人士持有 C公司10%以上的权益,58,非全资附属公司个案 3,上市公司,E公司(上市公司之非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F先生(E公司的董事),70%,30%,E公司是否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否,因为:1)F先生只是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不是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2)虽然F先生持有E公司30%的权益,但由于F先生只是E公司的主要股东及董事,故按第14A11(4)(c)注2,E公司不会因此成为F先生的联系人,59,非全资附属公司个案 4,上市公司,F公司(上市公司之非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E先生(G公司的董事),G公司(上市公司之非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F先生是否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士?,35%,25%,60,非全资附属公司个案 4(续),F公司是否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士?是分析(一):E先生只是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不是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在上市公司层面中,并无关联人士持有F公司10%或以上权益;分析(二):因E先生是G公司的主要股东及董事,E先生是上市公司第1类的关联人士;因E先生持有F公司超过30%的权益,F公司是E先生的联系人;F公司是上市公司第4类的关联人士。,61,关于非全资附属公司实务总结,按第11(5)条测试:有关人士/公司是否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按第1.01条测试:该附属公司是否有关人士/公司的联系人?,有关人士/公司是否持有该附属公司权益10%,有关人士/公司只是该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或董事?,该附属公司不是关联人士,该附属公司是关联人士,否,否,是,是,否,是,否,是,62,关联交易的定义,交易包括任何交易,不论是否属于上市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属收益性质(revenue)的交易资本(capital)性质的交易+收益(revenue)性质的交易,63,关联交易的范围,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视同出售deemed disposal)交易涉及有关购入/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的选择权(option)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安排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或分租(sub-lease)安排成立合营实体的协议或安排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就贷款提供保证或作出担保)发行新证券*提供或接受服务*共享服务*(如共享中央计算机系统、共享秘书服务等)提供(购入)原材料、半制成品及制成品*上述交易并不包括在须予公布的交易的范围内。,64,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65,持续关联交易的其他规定,66,百分比率的计算规模测试,适用于关联交易的规模测试*:-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涉及的资产总值/上市公司的资产总值-收益比率=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上市公司的总收益-代价比率=代价的价值/上市公司的总市值-股本比率=上市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本面值/进行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的面值*与须予公布的交易测试标准一致。,67,百分比率的计算-涉及选择权的计算,选择权包括:-授予、购买、转让或行使;-终止(除非是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且有关终止不涉及支付任何罚款或赔偿),68,百分比率的计算-涉及选择权的计算(2),行使权不是由上市公司决定的-上市公司授予选择权时,如同该选择权已被行使-资产比率-相关资产的价值-收益比率-其应占收益-代价比率-权利金及行权价的总和-如在授予选择权时已公告,出现下列情况时,再以公告形式作披露-对方行使或转让该选择权;-选择权期满;-选择权持有人明示不会行使该选择权;或-选择权持有人将该选择权转让给第三人,69,百分比率的计算-涉及选择权的计算(3),行使权由上市公司决定的-选择权授予上市公司时:-如权利金占权利金与行权价之和少于10%-百分比率计算仅以权利金计算-如权利金占权利金与行权价之和等于或大于10%-资产比率-相关资产的价值-收益比率-其应占收益-代价比率-权利金及行权价的总和,7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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