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PPT课件.ppt
共同诉讼,jzr,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多数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多数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多数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分类,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原因,原始的发生原因:最初形成共同诉讼的原因;后发的发生原因:(1)诉讼进行中原告或被告死亡,诉讼由数个继承人或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承担;(2)诉讼进行中,追加当事人而形成共同诉讼;(3)诉讼进行中,法院将分别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而形成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我国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和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指只有数人共同起诉或应诉才承认其主张的权利关系,并接受判决的适格。这种共同诉讼不能以个别地起诉或应诉,来请求本案判决。财产所有人对同一财产的共有就是一种典型的共同关系: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共有等。,司法解释中的共同诉讼(一),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的,法院应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连带保证,原告只起诉保证人,法院应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诉讼人遗产继承诉讼,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司法解释中的共同诉讼(二),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述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权利的,仍追加为原告,,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对其请求虽然各自具有独立的适格,但共同起诉或应诉时,在法律上要求必须做出合一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并统一决定其胜诉或败诉的情况。这种诉讼即使单独进行诉讼,由于规定其判决的效力当然及于第三者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关系,因此,如果这种第三者进行诉讼,对这类分别做出不同的胜诉或败诉判决,就会出现使一个人,在同一事物上不得不受矛盾和冲突的判决约束的情形。,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对普通共同诉讼,实行共同诉讼人独立原则。共同诉讼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负责,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并接受诉讼结果的诉讼形式。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表人的程序要件,当事人人数众多 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 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 代表人合格,诉讼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受理:法院受理代表人诉讼,不仅要审查代表人诉讼是否具备一般的起诉要件,还要审查其是否符合代表人诉讼的要件。公告:人数众多一方起诉时,其人数不确定的,法院可以发出公告 登记:登记人要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和所受损害。,诉讼代表人的产生,起诉时人数确定的,由多数人一方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由法院与之确定。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应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与参与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数为2至5人,最少为2人。,判决效力的扩张方式,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所有提起诉讼和进行过登记的当事人。没有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做出的判决、裁定。,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大陆法上的“主参加”、“独立当事人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所形成的诉讼框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诉讼结构。法院对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实际上把两个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共同加以审理,这两个诉讼是:本诉与参加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本诉正在进行;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申请参加与通知参加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权上诉。,司法解释中无独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两种类型,一是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一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应当成为第三人的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应当成为第三人的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人,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1)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人;,(2)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3)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人。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诉讼第三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80.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2010司考:41,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2010司考: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同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以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应履行的诉讼义务,其都应代为履行。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来源于其监护人的身份,是监护的内容之一。当监护权消灭之时,法定诉讼代理权也归于消灭。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具备了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人身关系解除,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权消灭。,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以前的规定)(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4)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委托代理,“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诉讼地位,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是需要特别授权的代理事项。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才能与被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