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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基本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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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基本制度》PPT课件.ppt

    第七章公司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司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与性质(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其法律程序的总称。,(二)特征,1、由公司成立前一系列筹建工作构成2、是一种创设公司人格的行为3、是发起人以组建公司为目的的行为4、设立主体是发起人5、设立必须依法进行,(三)公司设立的性质,1、单独行为说:是每个设立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单独行为,围绕公司成立的目的而发生竞合,单独行为导致单独责任,共同目的导致单一责任的连带,每个人对设立债务负全部给付责任2、契约说:发起人协议、章程都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对当事人发生效力3、共同行为说:是发起人的共同行为,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属于共同法律行为:1、行为人有共同的目标;2、行为人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3、行为人取得同质的预期效果;4、行为人承担共同的责任;,二、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公司成立 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1、发生时间不同公司成立以营业执照的取得为标准,之前统称公司设立。2、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是一种法律状态。,3、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公司成立的主体包括发起人和登记主管机关。4、行为的效力不同公司设立中公司还未成立,公司不成立的责任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成立后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公司设立的原则,(一)含义公司设立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即以怎样的程序来规范公司的设立。(二)种类1、自由主义原则。公司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自由,法律不加干涉2、特许主义原则。依照元首命令或法律特别规定设立3、核准主义原则。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才成立4、单纯准则主义原则。法律预先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符合条件即可取得法人资格5、严格准则主义原则。严格公司设立条件和发起人责任(三)我国的原则:严格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四、公司设立的方式,(一)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二)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五、公司设立登记,(一)性质1、成立要件主义:依法必须登记的法人,非经登记不得成立。(中、德)2、对抗要件主义:团体一经成立,即使未经登记,也具有法人权利能力。登记只发生成员对团体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藉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日本),(二)设立登记的效力,1、公司成立2、公司成立的后果(1)取得经营资格(2)取得法人资格(3)取得名称专用权,六、公司设立不能,又称设立失败,是指未能完成公司设立的情形(一)原因1、未获准登记2、设立停止(二)后果1、设立中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2、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责任,七、设立瑕疵,(一)概念公司虽已成立,但存在未能满足法定条件或程序或其他违反强制性要求的情形,或发起人意思表示存在缺陷的情形(二)情形1、主观瑕疵:发起人或股东的个人的设立行为存在着瑕疵。如行为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体资格不合法2、客观瑕疵:设立行为本身的瑕疵,如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虚假出资,设立行为存在欺诈,(三)各国态度,1、瑕疵设立有效论 英美即使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是有效的,股东、债权人均不能借此向法院诉讼要求宣告设立无效2、瑕疵设立无效论 德、日如果设立存在瑕疵,设立行为无效,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前无效诉讼。3、瑕疵设立的行政撤销论:可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中国、台湾如果设立存在瑕疵,可由行政主管机关予以撤销。公司法199,第二节 公司资本,公司资本的概念:是指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财产总额。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用于生产其他商品的全部资产会计学意义:企业所有资金来源总和法律意义:广义包括股权资本债权资本和自生资本,狭义指股权资本,一、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1、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或核定资本,是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并在工商局登记的资本总额2、授权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是公司根据章程可以发行的全部资本。3、发行资本,是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又称已发行资本,4、实缴资本:也称实收资本,是分期缴纳出资时,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5、待缴资本,催缴资本,是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6、保留资本,或称储备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在发行和待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缴的部分,只有在公司破产时才可以催缴,二、相关概念,1、公司资产。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的全部财产,既包括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公司负债所形成的财产。2、股东权益,又称所有者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权利,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可分配利润。,3、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是股东权益。4、公司资金,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三、公司资本的意义公司资本既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基础,又是公司承担责任的保证。四、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10万、500万,五、资本形成制度,1、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或股东一次全部认足或募足的公司资本制度。,2、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立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认足或募足,发起人和股东只需认购并缴足资本总额中的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予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募集新股的公司资本制度。,3、折衷资本制。它是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结合。(1)许可资本制,也叫认许资本制,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并一次发行,全部认足。同时,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在授权的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需股东会特别决议。(法、德、丹麦、奥地利等)德国规定5年内在资本半数范围内增资。在法定资本制基础上授予董事会一定的股份发行全,设立阶段资本发行为法定资本制,成立后的增资为授权资本制,核心是法定资本制。,(2)折中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是需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发行和认购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如日本、台湾规定设立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4。在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纳入了法定资本制的要求,其核心是授权资本制。,六、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为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数额在章程中明确资本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可分期缴纳出资方式确定,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资本股份不得折价发行限制非货币出资限制回购公司股份,禁止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担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无盈不分的原则限制转投资: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成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178条规定,减资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的公告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减资后登记,评价基本逻辑: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的基本水准,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水准得以真实反映公司财力,资本不变原则 是在债权人利益获得确切保障前,禁止此水准之变动根本目的:维护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保障股东利益。在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创设以维护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缺陷:1、以该原则为基础的资本制度不符合交易自由原则。过强的法定性剥夺了投资者和企业的自主权。高标准的资本准入门槛成为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式的障碍,也没有给企业自主安排资本结构的空间2、不符合交易效率原则。资本法定原则增加了融资难度,后两个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灵敏度3、难以实现交易安全的目的。并不能担保公司信用,保证公司的实际财产,现代公司法对资本三原则的修正:废除资本限额,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一定条件回购股份等出资方式多元化,七、公司资本的构成制度,(一)货币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二)实物股东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且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标的物的确定性、标的物的价值性标的物的评价性标的物的转让性,(三)无形财产包括著作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四)土地使用权出资。国有、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五)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第三节 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的概述(一)概念是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分类,实质意义的章程形式意义:关于公司组织与行为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英美国家为两个文件英国:公司组织大纲(对外,登记、公开)公司组织章程(对内)美国:公司章程(对外)公司章程细则(对内),(二)特点,1、要式性:采用书面形式,依法记载2、法定性:依法制定修改法律地位法定,具有不可或缺性内容法定,具有确定性章程形式法定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定章程效力法定,3、真实性:记载的内容与真实相符4、公开性:依法登记并置于规定场所供公众查阅或依法向公众披露。97条规定股份公司应置备于本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要求便于潜在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作,以作为投资的参考便于交易相对人及时了解公司的资本规模、组织结构、股权情况及其变动,使其能够对交易行为作出客观判断,更好地行使债权,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5、合意性,章程是股东一致或多数同意的产物。6、自治性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公司针对自身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作出的具体制度或规则安排章程由公司自行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作为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内部及相关当事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二、与合伙协议的区别,1、制定者不同:前者是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后者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制定2、效力对象:前者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有约束力,特定情况下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后者仅对合伙人有约束力3、效力的内容:前者受法律强制性约束多,后者有较多的灵活性,只要不违法均可以协商4、公开性:前者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查阅,后者是出于封闭性的文件,合伙人以外的人没有特殊理由经特别程序不能查阅,三、公司章程的性质,(一)自治法说:公司章程是用以约束公司、股东及公司内部组织机关的自治法规1、自治性:它是由股东制定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只在公司内部有效2、法规性:效力强制性,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均有约束力(二)契约说:章程是公司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文件,体现了股东共同意志,是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三)宪章说: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四、章程的作用,1、设立公司的最基本的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2、全面指导公司行为、活动的基本规范、3、章程法定性、真实性、公开性具有公司信用担保的作用,对股东、债权人具有担保作用4、构成公司对政府的书面保证,成为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书面文件。其法定性表明内容合法,按章程规则活动,五、章程的内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章程中记载的、不可或缺的事项,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无效。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列举规定的事项,可以由章程制定人决定是否载入章程,一旦记载,即生效,不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效力,某项记载不合法,仅该事项无效,不导致整个章程无效.3、任意记载事项:法律不列举,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公序良俗,则可以根据需要载入的事项,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六、公司章程的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对股东来说,从章程通过即生效,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来说从公司成立时生效。、失效时间公司解散或新章程制定(二)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对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有约束力,对公司员工没有约束力。,七、章程制定与修改,(一)制定1、制定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2、制定原则,不与公司法内容相重复的原则不与公司法相冲突原则填补公司法授权性空白和弥补公司法漏洞的原则,(二)修改:1、程序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2、原则不违法原则: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股东利益原则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原则,3、变更登记未登记的效力(1)有效说:韩国、台湾(2)无效说:德日我国没有规定,变更登记生效,变更登记就不作为生效要件,只是对抗要件,即原则上股东会决议生效,但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应经批准的,批准后生效,登记事项未作变更登记的,不得以变更事项对抗第三人,第四节公司人格,一、概述1、内涵是公司的法律地位或作为民事、商事主体的资格。公司人格来自法律的拟制,具有法人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财产和住所,能够独立承担责任。,2、公司特征(1)公司人格的法定性。是与自然人的个人人格相对应的一种团体人格。是社会组织体,只能通过法律的认可才能取得法律上的人格(2)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公司人格独立于公司法人成员的人格。体现在:公司财产独立、公司责任独立、公司存续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独立(3)公司人格的平等性:与其他主体资格是平等的,3、构成要素公司有自己的名称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财产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独立意思是公司人格的本质要素独立责任是公司意思独立和财产独立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公司人格的根本标志,二、公司名称,(一)内涵1、是公司使用的名称2、从事商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3、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特征1、标示性: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相互区别的标志2、依附性:依附于公司本身,是公司形象的组成部分3、财产性:是公司商誉的组成部分,可以投资,转让,(二)选用原则:1、真实主义:法律严格限制,名称必须与公司姓名及营业种类必须名实相符2、自由主义:对公司名称的选用,法律原则上不限制3、折衷主义:最初选定名称符合真实主义,但公司名称转让、继承时可以不变更名称我国是相对自由主义,允许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定,(三)名称规定,1、构成(1)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的:经批准使用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公司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字号2个字以上,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地名,2、公司名称的禁用内容和文字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机关、社团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3、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在登记前在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后才可以使用进行设立行为,保留期为个月。4、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注册的同行业公司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四)名称纠纷解决,1、申请在先原则:向同一机关申请的,申请在先。同一天申请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裁决2、受理在先:向不同机关申请的,受理在先,同一天受理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登记机关裁决3、注册在先:已注册的,按照注册在先原则4、国际条约优先:与外国公司名称在境内争议的,按照国际条约处理,(五)名称注册,注册的名称与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或其他原因办理注销登记一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相近似的,不予核准公司名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六)名称权,1、概念: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法利用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2、特征:地域性没有时间限制具有公开性可以转让(5)内容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3、名称权性质,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权利,无形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6、名称权效力排他效力救济效力:名称权被侵犯的,可以起诉转让效力:作为财产权可以转让,但应与营业一起转让,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的确定、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章程确定我国采取管理中心地标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不同于场所。意义:确定管辖地、履行地、登记地、准据法,四、公司的权利能力,(一)特征1、本质是公司的法律资格2、来自于法律的赋予3、始于成立终于解散4、内容因公司的性质、章程而不同,(二)权利能力的限制,1、因公司性质而限制只能享有与自然人专属属性无关的人身权利2、因法律规定而限制(1)时间上的限制(2)转投资的限制 15条(3)资金借贷的限制:董事、高管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对外担保限制 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5)对回购股份的限制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3、受章程所记载的目的范围限制五、公司的行为能力1、法人拟制说:只有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法人是法律假设的,无行为能力2、法人实在说:法人并非法律拟制的结果,法人有其试题存在,因而有行为能力3、民法通则:36 法人具有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公司机关及其成员的活动实现的,六、公司的责任能力,1、概念:也称为侵权行为能力,是公司在经营活动时对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资格2、争议法人实在说:既然承认公司具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能力,也就具备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资格法人拟制说:否认公司的意思能力,因而也就否认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民法通则:法人应能独立承担责任,3、公司侵权行为要件(1)须属于公司代表机关或其有权代表公司者实施的行为(2)须是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所实施的行为(3)须是侵权行为,四、公司法人格否认,(一)概念: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经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申请,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理论依据,1、欺诈说:传统的揭开面纱标准是防止欺诈,谋求公平。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欺诈债权人,可否认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2、代理说:用代理理论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当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依照股东的指示和命令进行,从而使得公司成为股东代理人时说明公司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制是股东玩弄的外壳游戏,股东是未经披露的本人。法院可以要求本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工具说。当公司与股东高度统一,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此时公司已经沦为股东的工具,丧失了独立存在,如果继续承认其独立地位,即认同欺诈或导致不公平结果。4、企业主体说。一公司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应视其是否符合企业事实。如果股东成立若干公司经营同一业务,公司事实上是同一企业的不同部门,应视为同一法律主体。此时,整个实体而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三)表现形式,利用公司法人形态规避法律 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 公司法人财产不足 公司与法人人格混同,包括业务混同、财产混同、人员混同等,(三)我国的法人格否认,1、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适用情形: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3、适用后果。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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