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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财产保全程序 第四节 先予执行程序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节 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1法定期间 2指定期间 3商定期间,二、期间的种类,三、期间的计算与剔除,(一)期间的计算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如通过邮寄方式上诉的,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即使法院收到时已逾上诉期间,也不能认为逾期上诉,(二)期间的剔除期间的剔除,是指法院按照规定,不将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必要事项或活动但却难以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下列期间不记入审限、执行期限: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限。2、公告期间、鉴定期间3、审理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期间,4、诉讼、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的期间。,(一)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能够在要求的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二)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四、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等会合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期日有庭审日、调解日、宣判日、证据交换日等。,五、期日,第二节 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二、送达的方式,(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法院指派本院的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面交受送达人。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注意:离婚诉讼的诉讼文书的送达具有特殊性,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当事人已反悔,不能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新民诉: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三)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四)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五)转交送达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新民诉:“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六)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特别注意几个问题: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采用公告送达。2.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公告。,3.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应在案卷中记明公告原因和公告经过,附卷备查。4.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公告送达例:朱某,本院受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应诉,期满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在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 时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廖某:本院受理你与江某、丁某合伙经营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洲)某某法民初字第644 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某某中级人民法院。”该公告在一份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新民诉: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二、送达回证与送达效力(一)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指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并返回法院的凭证。除公告送达外,其他方式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送达的效力 1受送达人实施有关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起始日期得以确定;2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诉讼文书后,若未依法律规定或诉讼文书的要求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将承担程序法上的相应后果;3引起某些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消灭;4送达是某些诉讼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第三节 保全程序,一、保全程序的概述,(一)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或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债权人所依法请求法院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新民诉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二、保全程序的种类,(一)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当事人尚未起诉,为了及时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对争议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1)诉前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第三、应当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应当驳回申请。,(2)诉讼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判决作出前,为了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挥霍或者抽逃资金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所谓“其他原因”,是指当事人行为以外的客观自然因素,如物品变质腐烂。,三、保全担保:(新民诉)1、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2、诉中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四保全的范围:(新民诉)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范围以申请人的请求为限。,四财产保全的措施(一)查封(二)扣押(三)冻结(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收入,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及时处理;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限制其支取;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等。,五、财产保全的程序1、保全的开始 诉中保全可依申请开始;法院也可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开始。,2保全的裁定。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应当尽快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或诉前保全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案件之前,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法院。,4保全的解除 正常结束和提前解除。正常结束。保全裁定的效力维持到生效的判决执行,保全裁定效力因此自然终结,使保全程序在正常状态下结束。,提前解除:采取保全措施后,因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进行,及时作出裁定提前解除保全措施。提前解除情形:(1)财产纠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2)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的。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新民诉:30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3)有解除财产保全其他情形的。如,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等。,5、损失赔偿 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予赔偿。因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由法院依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6、保全的效力 保全裁定的时间效力,一般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被保全的财物属于应与执行的,财产保全的效力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于复议申请,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五、行为保全,(一)行为保全的含义、适用条件 1 行为保全,是指对于非财产权的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2适用条件(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2)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3)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二)行为保全的程序 1裁定的作出 2裁定的执行 执行方法的特殊性:以家庭暴力法中的暂时保护令为例,说明请求法院发布保护令的具体内容。3行为保全的解除,人身保护令的具体内容,相对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受害人实施下列联络行为:骚扰、通话、通信相对人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迁出受害人的下列住所,全部钥匙交付受害人,相对人不得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处分,也不得有碍于受害人使用该不动产的行为。,相对人应最少远离下列场所(受害人住所、学校、工作场所)至少 米相对人应远离下列区域:县 乡镇 东 西 南 北 下列物品使用权(如汽车)归受害人,相对人应于 年 月日时前将上述物品连同相关证件、钥匙等交付受害人。,1、根据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2、根据专利法第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3、根据商标法第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四节 先予执行程序,一、先予执行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二、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一)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2追索劳动报酬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二)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三、先予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2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范围应当限于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其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3先予执行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4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5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6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救济程序,1保全裁定的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苏州建筑材料厂(买方)与丹东贸易公司(卖方)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金额300万元,买方预付30的货款即90万元给卖方,但卖方一直没有供 货,买方申请丹东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了丹东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该账户中的100万元。由于苏州建筑材料厂资金周转不动工厂面临停产,工人已有两个月没开工资,故申请丹东中级人民法院对已保全的资金中90万元先予执行,以救燃眉之急。法院是否应当满足当事人的申请?,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性质 1直接带有强制性的约束、教育手段 2非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保障,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和行为种类,(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 1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并在客观上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经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二)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5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6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7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8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行为;9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10负有协助义务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行为;11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新民诉:“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一)拘传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第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中的被告,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离婚案件的被告。另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适用拘传。,应当注意拘传的程序:适用拘传措施,首先应由本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经本院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在拘传前应令其立即随票到庭或到场,并说明拒不到庭或到场的法律后果。被拘传人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随票到庭或到场的,司法警察可强制其到庭或到场,必要时可使用戒具.,(二)训诫的适用针对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旁听人员,,(四)罚款的适用,适用罚款措施,必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罚款应用决定书。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单位责任人: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罚款金额,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被罚款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适用罚款措施时应注意,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不得连续适用。如果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处以罚款。,(五)拘留的适用,采取拘留措施,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法院院长批准。确因哄闹、冲击法庭,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并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拘留必须使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适用拘留,应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该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改悔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用罚款、拘留措施的,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案例1【案情简介】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课堂讨论案例:,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问题: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佟克水与卫林生系同事,1998年4月,佟克水向卫林生借款4 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1999年4月底之前还清。1999年7月,卫林生向佟克水催要欠款,并请同事刘国东共同来劝说佟克水。在卫林生出示借条时,佟克水将借条夺过撕毁。卫林生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但借条上佟克水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卫林生于199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佟克水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刘国东到庭作证,刘国东以工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佟克水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佟克水所写,判决佟克水败诉。佟克水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佟克水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2页。问题:佟克水撕毁借条、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以及刘国东拒绝作证的行为是否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2005年12月6日,甲公司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韩国产三星牌彩电1000台,每台价格为5500元人民币,总货款为55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应当在收到彩电后10日内向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2006年4月1日,乙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公司交付了1000台彩电,4月8日,甲公司支付了200万元货款,剩余的货款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经乙公司多次催要,甲公司一直以部分彩电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甲公司在不付款的同时,又分别同丙公司、丁公司协商彩电买卖事宜,准备将该1000台彩电转手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为防止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该1000台彩电予以查封,然后乙公司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是如何进行的,其正当性何在?2.如何正确理解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价值?3.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能否并列适用?,本章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