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抗辩》PPT课件.ppt
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一、侵权民事责任抗辩的含义侵权民事责任抗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二、抗辩事由的含义与类型1、含义: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定事由,具有对抗性、客观性、法定性等特征。2、类型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前者是指损害是由被告的行为所致,但被告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如正当防卫致害于他人,被告可据此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其特征在于: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第二,该行为具有合法性,是法律允许的;第三,法律对这些抗辩事由具有明确的规定。后者是指损害不是由被告的行为所致,而是全部或者部分由其他外来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等。,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2)一般抗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前者是指由侵权法作出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免责或者减责的特定事由,如不可抗力;后者是指由某些特别法作出特别规定,适用于某些特别侵权案件的抗辩事由,如产品责任法之有关规定。3)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三、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1、正当理由抗辩事由概述对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大陆法系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法定权力或者其他合法权力受害人之同意我国民通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案例,宋福、宋诚父子承包了村里的土地种植西瓜。但因小偷猖獗,使宋家收益大减。为此,父子二人打算埋伏好,抓贼。某日晚上,月黑风高,通村村民李某去偷西瓜。当李某正欲将所摘取的西瓜装入口袋时,被宋福逮住。宋福揪住其衣服,进行质问,李某进行狡辩并欲挣脱逃走。宋诚此时跑过来,对李某拳打脚踢。后来,李某求饶并答应赔偿瓜款,宋氏父子才放过。李某回家后,发现胸部疼痛异常,经医院诊断,其胸部一肋骨断裂。李某起诉,索赔。问:宋氏父子的行为性质如何?是否应承担责任?,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2、正当防卫1)概念:是指为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或法益,对于现时违法的攻击或者正在发生的不法损害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范措施。,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是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的加害行为进行;必须针对不法加害行为的实施者进行,不能是其家属或者任何其他第三人;正当防卫,既可针对人身,也可针对财产,至于具体的实施部位,因情形而定。二是目的条件:目的是保护自己或者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时间条件:必须对当时的违法行为实施防卫。不能事先或者事后“防卫”。四是限度条件:是指防卫方式和强度适当,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五是前提条件:即必须有侵害事实,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3)正当防卫的效果正当防卫,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过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防卫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3、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概念:是指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包括加害人和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行为。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着本人、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采取避险措施须为不得已;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不超过被保护的利益。,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4)紧急避险限度的确定损害之利益与保护之利益的轻重权衡:基本规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均是财产利益,则计算具体数额来确定;如果涉及人身利益,应重视人身利益,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5)紧急避险的效力紧急避险所致损害的承担行为人对上述损害不承担责任;受益人给予补偿;险情引起人承担责任。,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6)紧急避险不当的后果承担此时,避险人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其情形如下:如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只对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承担适当责任,而受益人对必要限度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如险情由第三人引起,避险人只对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承担适当责任,而第三人应对必要限度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如险情由避险人引起,则承担全部责任。,四、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案例:1998年8月凌晨,河南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上午7时多,张某驾车从偃师市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太深不能通行,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使。此时,由洛阳市公路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被雨水长时间浸泡,近50米长的墙体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张某当场被砸死。张某家人以洛阳市郊区公路段、洛阳市公路总段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问:本案可否以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过错为由作为免责或者减责抗辩?,四、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1、本案事实是暴雨致使公路防护墙倒塌,导致车毁人亡。一般来说,特大暴风雨是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特大暴风雨致使公路防护墙倒塌,致人损害,属于不可抗力。基于此,洛阳市公路总段认为,应免除其责任。2、暴风雨不是墙倒、车毁人亡的唯一原因,洛阳市公路总段也有过错:第一,防护墙被长时间浸泡,是倒塌的原因;而这是公路总段养护不周的过失所致。第二,立交桥建设时的排水能力设计估计不足,致使机动车道在雨天不能正常行使,亦有过错。3、依不可抗力规则免责,必须在不可抗力构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方成立。故被告不能依此免责。,(二)关于受害人过错免责问题1、在本案中,被告认为,受害人没在机动车道行使,而去非机动车道行使,有交通违章行为。如其没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就不会发生该事故。其主观上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防护墙倒塌造成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一般认为,交通违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客观的事实上的联系,但其不是防护墙等公路设施倒塌的原因。受害人的违章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引起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洛阳市公路总段的设计失误和管理瑕疵,使防护墙具有倒塌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有因果关系。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四、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1)概念: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一般人的智慧能力尽最大注意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克服,是指一般人的智慧能力尽最大努力仍不能避免和克服。,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2)不可抗力的类型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等。一般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克服,并具有客观性;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如战争、武装冲突;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权力行使导致的后果,3)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不可抗力对过错责任案件的抗辩效果:如不可抗力是损害的唯一原因,免责;如是部分原因,则减轻责任2.不可抗力对无过错责任的抗辩效果:一般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的情形,如高危作业;可以作为抗辩,但限制其范围,如环境保护法可以作为抗辩,但规定了当事人的特别义务,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2、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我国法律没有确认其为抗辩事由。,3、作为抗辩事由的受害人过错1)含义: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受害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又可以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轻过失)。2)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第一,受害人主观上与有过错;第二,受害人的过错达到了法定的严重程度。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情形下,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责;第三,受害人实施了某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第四,受害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五,受害人主张受害赔偿,3)受害人过错的抗辩效力第一,几个概念:与有过失(culpa concurrens):是指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均有过错的情形。过失相抵:是指在与有过失的情况下,对损害之发生或者扩大,得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之责任。第二,在与有过失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受害人过错的抗辩效力?P90,4、作为抗辩事由的第三人过错1)含义:即在侵权案件中,第三人由于过错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其构成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被告得依此主张减责或者免责;第三人得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2)第三人过错的构成要件:a第三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b第三人基于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c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构成损害的原因,第四讲 侵权责任抗辩,3)第三人过错的抗辩效力即第三人过错在何种程度上免除或者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P92,4)第三人过错抗辩的适用范围第一,第三人过错抗辩,一般地适用于过错责任案件,因其是因果关系理论和过错责任理论的延伸。第二,对无过错责任案件,如法律明确规定,其可以作为抗辩事由的,即遵照之;否则,对高危作业致人损害,不得援用之;其他,则可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第三人的轻微过失,被告不得减责或免责。第三,被告以第三人过错减责或免责,应证明第三人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及第三人行为不与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基础作业,一、名词解释1、侵权责任抗辩2、侵权责任能力3、紧急避险4、不可抗力5、意外事件二、简答题1、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3、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谢谢你们的支持!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