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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设立与》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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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设立与》PPT课件.ppt

    第三章 企业设立与企业战略布局中的税收筹划,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第三章 企业设立与企业战略布局中的税收筹划,企业性质的选择,分支机构的选择,出资方式的选择,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三章 企业设立与企业战略布局中的税收筹划,本章要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首先面临的就是对于设立形式的选择。本章介绍了纳税人在设立阶段的三种税收筹划角度:企业性质的选择、分支机构的选择和出资方式的选择。,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按照法律形式,投资者从事经营活动一般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个人经营形式、合伙经营形式和公司制形式。一国的税法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及其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有时甚至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建立什么样的企业时,除了考虑市场经济的其他因素外,还需要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周密的税收筹划,才能取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因此,是否设立企业和设立什么性质的企业是处于创业阶段的投资者首先面临的重要问题。,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一、不同性质的经营主体及纳税规定:个人经营形式合伙经营形式公司经营形式,企业性质的选择,二、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企业的选择,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一、不同性质的经营主体及纳税规定(一)个人经营形式1个体工商户(1)含义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2)特点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是以公民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的,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商业,包括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行业。(3)纳税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纯生产经营所得和独立劳动所得扣除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税率如表3-1:,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表,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2个人独资企业(1)含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亲自或雇人经营,具有一定规模,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按照这一限定,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包括自然人独资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一部分人投资,有固定经营场所且长年经营的个体经营单位。(2)特点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3)纳税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二)合伙经营形式1.含义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的赢利和亏损根据合伙人的包括货币、实物、债权、土地使用权、专利、商誉或执行业务、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的出资额,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分享或分担。,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2.分类在我国,合伙企业包括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普通合伙企业;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3.特点(1)由各合伙人组成,将合伙人的资本集中起来,规模一般大于个人企业;(2)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3)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或有限责任,使得合伙企业的信誉度明显高于个人企业,可以从事很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难以经营的行业,如律师行业、会计师行业等。(5)合伙人的风险相对较大。合伙企业可以以企业名义经营、负债和进行诉讼,但一般不是法人,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都有还债的责任,对法院的判决都有执行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但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4.纳税规定(1)基本规定大部分国家对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分别对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也是如此。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2)征收方式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查账征收,允许比照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扣除与其经营所得有关的成本、费用及损失等,然后再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作各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应按表3-2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3)补充规定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更低,从“不违法”避税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可以利用对核定征收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三)公司经营形式1.含义根据我国立法的原则,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特点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设立的;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3.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定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006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立法的一大突破,体现了法律对现实经济生活需要的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作了特殊规定以加强对其监督,特殊规定以外的问题,则适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取得物权,可以起诉和被诉。有限责任股东具有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资格。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约束力较小,创办手续简单,创办费用较少。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向外发行股票募集资本,其股票和债券也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纳税规定:作为一个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的企业,各国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其股东都要征税。一方面对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税,另一方面要对股东从公司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股息是税后利润,一些国家还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按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可能要缴财产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印花税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收。,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2)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定义: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点: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实体,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经营、负债、取得和处置物权,可以起诉和被起诉。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为了募集更多的资本进行经营。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纳税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大多数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和其股东进行双重征收。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账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其基本点就是能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管理,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部分中小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计算其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情况见下表:,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应税所得率表,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4.公司与个人经营、合伙经营的比较公司与个人经营、合伙经营相比,有利有弊。首先,在费用扣除上,公司具有更大的空间。税法针对不同经营形式所给予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项目中,公司制企业所涉及的内容更多,这也和税收征管的倾斜是一致的。而个人经营和合伙企业的费用扣除项目相对较少,且更加严格。其次,公司的设立和解散都有较复杂的程序,增加了一定的费用。公司由于自身经营活动复杂,所涉及的税种较多,需要更周密的纳税筹划,但也正因为如此,其规模经营的效应是后两种经营方式不能及的。再次,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差别主要在于承担的责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就是个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风险只体现在注册资金和公司所有的财产上,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却是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二、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的选择(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 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讲,公司形式以股份有限公司更为有利。这是因为:(1)我国税法鼓励投资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企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这种形式出现,可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2)就股东而言,采用这种企业形式进行生产经营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比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该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3)从筹资角度来讲,股份公司的筹资方式比较灵活,但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比有限公司严格,注册资金比有限公司多,经营风险比有限公司大,故纳税人应从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二)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选择1.比较分析合伙企业是一个契约性的组合,是一种人的联合,而不像公司、企业那样强调资本的联合。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不授予合伙企业以法人地位和资格,因此,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单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以各自的公民或居民身份,按各自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其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其中的个人投资者还要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一般来说,企业设立在公司与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之间进行筹划和选择时,应考虑以下问题:(1)比较两种课征方法的税收利益时,注重实际差别要高于名义差别。以对公司课税是否实行各种形式的整体化措施这一问题为例,假定就要测算“整体化”后的实际税负,因为完全的整体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公司企业税负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税负有可能相互接近。(2)要比较合伙制、公司制的税基、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待遇等多种因素,因为综合税负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以偏概全。公司企业在某些地区或行业会享有合伙企业所不能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具体税收筹划操作时,必须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然后从总额上考虑实际税收负担差异。,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3)在合伙人构成中如果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那就出现了合伙制跨国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由于居民身份国别的不同,税负将出现差异,特别是在预提所得税方面,要分析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负差异,仔细计算。(4)税务管理的难易。从税务管理角度考虑,公司制企业设立比较麻烦,但容易成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设立相对简单,但很难成为一般纳税人,只能取得普通发票,难以从事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一节 企业性质的选择,(5)税收征管方式的影响。无论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实行不同的征收方式时对税负都是有影响的。核定征收方式往往会受人为因素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虽然税法规定了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范围,但幅度很大,在具体操作中由税务机关核定。如娱乐业,在企业所得税中,应税所得率在10%25%之间,在个人所得税中,应税所得率在20%40%之间。此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就不一定比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重。2.结论应该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设立分支机构应考虑的相关问题,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固定业户外设办事处的税收筹划,第二节分支机构的选择,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需思量,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一、设立分支机构应考虑的有关问题(一)分支机构的类别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区经营时,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区先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在税收上待遇不同,各有利弊。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和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其不同之处在于:,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二)如何选择分支机构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1.设立的难易程度设立子公司程序比较麻烦,条件要求比较高;分公司设立程序相对简单,条件要求比较低。2.纳税义务是否有限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3.公司间亏损能否冲抵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4.纳税筹划难易程度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一部分,且其与子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缴纳税款等政策的存在,使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相对容易;而子公司进行筹划相对较难。5.承受的经营风险相对而言,子公司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风险相对较小。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对外活动,因而如果分公司管理不善,其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造成的经营风险要由总公司来承担。6.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一)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含义1.母子公司的含义与法律关系(1)含义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足以控制其股份时,该公司即为母公司;子公司: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即为子公司。,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2)法律关系就法律地位而言,子公司与母公司均为各自独立的法人,各自以其名义独立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在财产责任上,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在控股权基础上对子公司行使权利,享有对子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实际上控制子公司的经营。有的国家规定,在征税时,如一家公司被视为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那么,另一家公司必须拥有这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另一些国家可能只要求拥有相当的比例,不一定要达到50%的股份。,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2.总分公司的含义与法律关系按照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辖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是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其经营活动所有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在国际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分析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这就决定了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收待遇上的不同,具体表现为:1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因此设立子公司的所在国视其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的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法规对子公司没有约束力,除非母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有特殊的规定。2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发生的利润和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记入“合并报表”中。分公司与总公司经营成果的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的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3.从税收的角度讲,无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有不同的规定。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利润,除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如果分支机构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时,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多数国家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司所得税的全部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是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我国原税法所规定的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20%(后改为10%)的预提税即属于这一性质。此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有利条件:(1)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2)可能在东道国得到当地的更多客户;(3)可享有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同等的优惠待遇;(4)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5)若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子公司的积累利润 可递延纳税,有时子公司的适用税率比分公司低;(6)许多国家允许境内企业集团内部盈亏互抵,子公司可加入该集团得到好处;(7)可以享受集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取得增值部分免税的好处;,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8)跨国公司在设有子公司的所在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更为有利;(9)向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费等,更易得到税务当局认可;(10)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较灵活,使母公司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选择税负较轻时汇回,从而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11)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减征或免征预提税;(12)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东收益有免税照顾;(13)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14)子公司较容易运用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而分公司在运用转让定价时,较易引起税务当局的注意。,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案例分析: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筹划收益有多大?甲地产开发企业位于某地级市中心,新开发了一批普通商品房,发生下列费用:土地购入成本费用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5000万元。该纳税年度内,企业共计发生期间费用(不包括商品房销售环节的印花税)4000万元。所开发的商品房全部实现销售预计可取得销售收入13000万元。,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方案一:未经筹划时的实际税收负担假设没有其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则企业税收负担情况如下: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财综201098号文即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统一按照2的征收率计算)。应交税费=13000 5(1+7+3+2)=728(万元)2.印花税:应交印花税=130000.5=6.5(万元)3.土地增值税(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间费用扣除比例为土地购人成本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1)计算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2000+5000+(2000+5000)20+(2000+5000)10+728=9828(万元)(2)计算增值额:增值额=130009828=3172(万元)(3)计算增值率:增值率=31729828=32.28,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4)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与增值率33.92相对应的税率为30,因而:应纳税款=317230=951.6(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因此不能作为已缴税金重复直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0002000500040007286.5951.6=313.9(万元)应纳税额=313.925=78.475(万元)总体税收负担水平:728+6.5+951.6+78.475=1764.575万元税后利润:130002000500040001764.575=235.425万元,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方案二:设立子公司筹划的税收情况分析 企业考虑了整体税收负担较大,因而,并向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咨询,注册税务师认为可以实施如下税收筹划方案:甲企业新注册成立房地产销售子公司乙,注册资本1000万元。然后甲企业以11500万元的价格将所开发的普通商品房销售给乙企业,乙企业再以13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如此之后,甲企业的期间费用也就调整为2500万元,乙企业的期间费用为1500万元(实际上就是将期间费用在甲、乙两企业间进行分配)。如此筹划之后,相关的税收负担情况如下:,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1甲企业的税收情况(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115005(1+7+3+2)=644(万元)(2)印花税应交印花税=115000.5=5.75(万元)(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2000+5000+(20005000)20+(2000+5000)10+644=9744(万元)增值额=115009744=1756(万元)增值率=17569744=18.02 增值税显然小于20,而按照现行增值税制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普通商品房开发的,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而,甲地产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实际上,本筹划方案的政策根据即是此项土地增值税优惠规定。,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5002000500025006445.75=1350.25(万元)应纳税额=1350.2525=337.5625(万元)甲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644+5.75+337.5625=987.3125万元税后利润:1500200050002500987.3125=1012.6875万元,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2.乙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1300011500)5(1+7+3+2)=84(万元)(2)印花税=115000.5+130000.5+10000.5=12.75(万元)(3)契税应缴纳的契税=115003=345(万元)注:甲企业将商品房转让给乙企业时,构成房产权属转让,因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必须无条件计算缴纳契税。,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4)土地增值税乙企业从甲企业购入商品房销售的,其土地增值税按照销售旧房对待。本案中乙企业未使用相关的房产,因而,可以据实计算。项目金额=11500+84+345+12.75=11941.75(万元)增值额=1300011941.75=1058.25(万元)增值率=1058.2511941.25=8.86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因而:应纳税款=1058.2530=317.475(万元)这里我们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乙企业不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是房地产销售企业,因而,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其印花税是可以扣除的。,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0001150015008412.75345317.475=759.225(万元)因为应纳税所得额为0,因而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乙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水平:84+12.75+345+317.475=759.225万元税后利润:13000115001500759.225=759.225万元 3.甲、乙两企业总体税收负担与税后利润总体税收负担=987.3125+759.225=1746.5375(万元)总体的税后利润=1012.6875759.225=253.4625(万元),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结论分析:1.税收负担与利润数字比较 未筹划时的总体税收负担额为1764.575万元,而筹划后的总体税收负担额为1746.5375万元,筹划之后的税收负担减少18.0375万元。未筹划时的税后利润为235.425万元,而筹划后整体的税后利润却为253.4625万元,筹划后的利润额净增加18.0375万元。2.为什么以上筹划收益并不明显呢?(1)设立乙企业后,甲、乙企业之间增加了一道销售与采购环节,因而凭空增加了一道印花税纳税义务,增加税收负担11.5万元(115000.52);(2)设立乙公司后,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房产,增加了一道契税纳税义务,增加税收负担345万元;(3)设立乙公司,增加注册注金增加印花税0.5万元(10000.5);(4)因税收筹划而免征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等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负担。,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注意事项:实际上,我们在分析税收负担与税后利润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未子考虑,即未考虑税外收费。众所周知,目前,地方政府在税收之外,存有大量的收费项目,而且这些收费项目大多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等因素作为征收依据的,因而设立子公司,凭空虚增一道销售,也就意味着纳税人必须会承担相当多的税外收费。以江苏某市为例,相关部门通常会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征收25的基金。即便是按照2的征收率,那么本案中筹划后的甲、乙两企业还会额外承担23万元(115002)的基金。这也就意味着,经过筹划后,整个企业还须额外减少23万元的利润。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设立所谓的子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在大多数时候都是得不偿失的。,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设立分公司有如下有利条件:(1)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经营时,承担的成本费用比子公司节省;(3)总公司拥有分公司的资本,在东道国不必缴纳资本注册税和印花税;(4)分公司交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子公司往往需要东道国的投资者参与,而分公司则不需要;(6)经营期内,境外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在当期抵冲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而设置子公司其发生的亏损只能在以后年度内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7)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8)可能有机会利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方法中的有利形式免税法。相比之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恰好相反。然而,税率方面发生的变化,可能改变上述有利条件或不利条件的某一项。如当外国税率提高到与居住国(国籍国)税率相等或更高时,跨国纳税人通过在国外子公司保留利润,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便消失了。,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以上内容为分支机构的静态筹划,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进行动态筹划,即在不同的经营时期设立不同的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初期,产生亏损的可能性极大,设立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编制报表冲减总公司利润,减少总公司当期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待生产经营走上正轨,可改设子公司,充分利用国家对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要注意的是,在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时必须全面考虑,尤其是调整的成本不能太高。因为,若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总公司可能要对由此产生的资本利得纳税;而当子公司转变为分公司时,这相当于子公司合并到总公司,故不存在总公司负纳税义务的问题。,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因此,在实际税收筹划中,一定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综合考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差异等各项因素,反复权衡利弊做出精心选择。第一种情况: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存在税收优惠1.案例分析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分支机构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分支机构设立后5年内经营情况预测如下:(1)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经营情况表(一)单位:万元,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2)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也都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经营情况表(二)单位:万元,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3)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头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都是盈利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经营情况表(三)单位:万元,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4)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头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经营情况表(四)单位:万元,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第(1)种情况下,当总机构盈利,而分支机构开办初期有亏损时,从表(一)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方式下企业集团应纳税额在5年内均为263.75万元,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1年、第2年纳税较少,可以推迟纳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宜采用分公司形式。第(2)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有盈利时,从表(二)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对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没有影响,这时企业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如分支机构是否便于管理、客户对分支机构的信赖程度等情况,以决定分支机构形式。,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第(3)种情况下,当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总机构亏损,而分支机构盈利时,从表(三)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和子公司形式虽然在5年内应纳税总额相等,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使总机构在初期的亏损与分公司之间的盈利相互冲抵,使企业集团在第1年、第2年的应纳税额为0,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第(4)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均为亏损时,从表(四)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同样能起到推迟纳税的作用。2.结论分析以上分析表明,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无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盈利还是亏损,企业集团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的应纳税总额都是相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优惠政策,使企业集团推迟纳税,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考虑,应采用分公司形式。,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第二种情况: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存在税收优惠当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存在税收优惠时,因为子公司具有单独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将母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与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比较,如果子公司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优于母公司时,企业的分支机构应设立为子公司;反之,则设立为分公司。1.案例分析甲公司由于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生产规模,增设一分支机构乙公司。有关情况预测如下(假设子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1)甲公司是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增设分支机构后5年内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增设的分支机构乙公司在开办初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经营情况表(一)单位:万元,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2)甲公司是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增设分支机构后5年内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增设的分支机构乙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在开办初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经营情况表(二)单位:万元,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3)甲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在增设分支机构5年内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增设的分支机构乙公司在开办初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万元、4万元、8万元、15万元、50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经营情况表(三)单位:万元,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表(一),无论乙公司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还是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由于乙公司开业初期亏损,均不能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乙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同甲公司相同,或少于甲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当乙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时,采用子公司形式使企业集团应纳税总额比采用分公司形式少4.5万元(158.25153.75),因此应采用子公司形式;当乙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时,采用子公司形式和采用分公司形式的应纳税总额相等,均为158.25万元,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可以少纳税款,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因此应采用分公司形式。,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表(二)中,增设的分支机构乙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并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优于甲公司,采用子公司形式可以使企业集团少纳税款5.25万元(182.25177),因此应采用子公司形式。表(三)中,乙公司在前三年盈利较少。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取消了原税法关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所得税税率为18%;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所得税税率为27%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负担是一致的。,第二节 分支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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