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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辅导会,2013-01大连高新园区地税局税政科,目录,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个人所得税规费营业税减免税服务2012年度税收政策提示汇算清缴其他工作十二万自行申报工作,企业所得税,一、关于企业发生咨询、策划等劳务业务,负担提供咨询、策划等劳务企业人员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答:如劳务合同中约定的提供劳务总价款包括提供劳务企业人员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且提供劳务企业结算时开具全额发票,接受劳务企业应作为劳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如合同总价款和所开具发票中未包括上述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发生变化时调整应税所得率的问题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大国税发201214)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是否适用金融企业利息扣除政策的问题 答: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不属于金融企业,不能适用金融企业利息扣除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1104号文和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但在利息扣除时可按金融企业掌握。,四、关于企业发生真实支出未取得有效凭证的税前扣除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企业汇算清缴后取得有效凭证,从2011年度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2010年度以前,按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10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并已在当期进行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税前扣除。上述有关成本费用的处理,不得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五、关于企业在办公厂所安装的门禁系统如何确定折旧年限问题 答:门禁系统属于电子设备。如企业单独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可按电子设备计提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六、关于企业从政府相关部门取得的项目补助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得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无论是否属于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研发项目补助形成的研发费用均不能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七、关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的执行问题 答: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即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对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劳务合同和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中区分管理费和劳务工工资性支出,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劳务工工资支出按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工资薪金部分可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同时劳务公司仅就管理费部分确认应税收入,劳务工不再作为劳务公司任职或受雇员工,劳务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重复进行税前扣除。,八、税收优惠备案如何办理的问题答:根据管理方式不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自行申报管理、事前备案、事后备案三类。财产损失:清单申报、专项申报,自行申报管理要求:纳税人发生自行申报管理类项目,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对应表格自行申报。,(一)自行申报管理类项目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3.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自行申报项目。,事前备案管理要求:对于适用事前备案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发生该备案事项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二)事前备案类项目1.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3.改变存货计价方法。4.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及土地成本分配方法备案。5.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前备案项目。,事后备案要求:对于适用事后备案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发生该备案事项之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当年汇算清缴期内填报相应备案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三)事后备案类项目(二十二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低税率。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减半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产损失等等,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均以专项申报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九、关于企业购买商品慰问员工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福利,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十、关于企业与科学院所、政府部门等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取得凭据的税前扣除问题 答:如发生业务往来的机构取得的是应税收入,则应开具发票,企业凭能够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发生的相关凭据和发票在税前扣除。如取得的是非应税收入,企业可凭其他相关凭据税前扣除。,十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未签订销售合同收取的意向金是否征税问题 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具有定金性质的款项,如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意向金等,都应按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二、关于政策性搬迁的政策执行问题 答:因总局拟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进行细化规范,对有关政策性搬迁政策执行问题,待总局规定下发后我处再进一步明确。,财产行为税,一、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征收问题 出租房屋按照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房屋租金情况或者房屋租金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定征收房产税。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地税局核定标准按照大连市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房屋租赁市场评估租金标准执行。,二、关于土地使用权不能按期交付情况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问题自2013年1月1日起,除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外,对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则上不得作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重新认定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住宅小区内的地上车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四、转让无产权地下车库(位)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无产权地下车库(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五、土地增值税利息费用起止时间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借款通常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一般借款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应满足会计准则中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条件。开始资本化时点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停止资本化时点: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利息支出。,六、集团内部统借统还或关联企业贷款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对于统借统还贷款或关联企业贷款后转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据实扣除。应按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七、土地增值税拆迁补偿费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与个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核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动迁公司签订协议,由动迁公司负责拆迁的,在审核时,应重点关注动迁协议、动迁补偿发票或动迁企业的发票及支付凭证等。查证时也可对照动迁名单,联系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调查原住户和动迁补偿金额等情况。,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九、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开发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一)属于政府批准的用于居民回迁住房、廉租住房、公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普通标准住房;(二)预计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三)销售价格不超过政府规定价格。,十、转让不动产同时附送面积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同时将阁楼、地下室等不可售房产赠送购买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赠送房产成本费用可予以扣除。,十一、意向金等预收性质的款项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意向金等预收性质的款项,应于取得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这部分款项退回时,可抵减退回当月的预征税款,当月不足抵减的可结转后期抵减。,十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之间据实扣除。,十三、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纳税人,其支付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是否需缴纳契税问题补偿、安置等费用属于契税计税依据的一部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的契税征收范围,故而相应发生的补偿、安置等费用不需缴纳契税。,十四、纳税人支付给拆迁公司的拆迁和平整费用是否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拆迁和平整费用属于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经济利益,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十五、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问题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按“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对未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不需要贴花。,十六、游艇车船税问题在游艇车船税的征管工作中,以海事部门提供的游艇登记信息为参考,对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按“游艇”税目计算征收车船税。,十七、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因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由“购进法”改为“实耗法”产生应交增值税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缴纳问题。一般情况下,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入库金额,都应按“三税”入库金额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十八、对于外出经营的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未履行资源税扣缴义务,是否需要补扣资源税问题对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经营并办理报验登记的,原则上应向项目所在地(即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的资源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征缴;对于项目结束,已办理注销报验登记的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未扣缴的资源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征缴。,十九、在扣缴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中,除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企业以外的纳税人,从事的土建工程(例如外墙保温、外墙改造、防水、防火工程、房屋屋顶改建工程、地面铺砖工程等)是否扣缴建筑用砂石资源税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仅规定了砂石用量较大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企业,在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情况下,扣缴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的标准;除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企业以外的纳税人,从事的土建工程中涉及的砂石用量很少,可以根据收购的数量扣缴资源税,但不能按照18号公告的征收标准计算需扣缴的资源税。,一)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企业从事房屋工程建筑(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和土木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的企业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和石灰石应当扣缴的资源税,分别按照其取得的土建收入的0.4和1.2计算。(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于普通混凝土生产企业(或搅拌站),可按照销售每立方米混凝土含0.7吨砂和1吨石灰石的标准,分别计算应扣缴的建筑用砂石和石灰石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一、境外劳务公司向中国境内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境外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确定问题,特征-外籍员工与境外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境外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工资由境内企业负担要点不看183天,凡中国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聘用人员来华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虽然形式上这些聘用人员可能是中介机构的雇员,但如果聘用其工作的中国企业承担上述受聘人员工作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应认为中国企业为上述受聘人员的实际雇主,该人员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在中国纳税。(国税发201075号),对真实雇主的判定可参考下列因素:(1)中国企业对工作拥有指挥权;(2)在中国的工作地点由中国企业控制或负责;(3)报酬是以上述人员工作时间计算,或者与工资存在一定联系;(4)上述人员工作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主要由中国企业提供;(5)所需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标准并非由中介机构确定,而由中国企业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如果中国境内企业构成了派遣人员的真实雇主,则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是由境内企业负担的,依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享受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待遇。,二、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年度中间来华或离境后取得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如果无住所人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属期间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再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属期间境内工作月份数划分税款,应仅就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举例:某无住所个人2012年5月由日本总部派到中国工作,全年在中国工作8个月,取得的12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税?,(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20,00012=10,0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2)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0,00025%1005=28995元(3)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属期间境内工作月份数划分税款,应仅就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8995812=19330元(先税后分),三、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当月同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受单位派遣到境外工作,当月在境内和境外均有工作天数,应将其取得的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分别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境内外工作天数划分税款,计算应纳税额。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举例:境内某公司派其员工小赵到韩国关联企业任职,小赵当月在韩国工作10天,在境内工作20天,取得境内发放工资5000元,境外发放工资7000元。(1)境外所得应纳税额=(5000+7000-4800)20%5551030=295元(2)境内所得应纳税额=(5000+7000-3500)25%10052030=746.67元(3)当月小赵应纳税额=295746.67=1041.67元,四、企业向雇员支付不竞争款项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确定问题,企业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向雇员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 号),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向雇员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五、建安企业在异地施工时被当地税务部门附征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抵扣问题,注册登记地在我市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的,其在异地施工缴纳的附征或者查实征收税款,不允许在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1)在异地按高于附征率2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税证明后,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附征其个人所得税;(2)按低于附征率2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在异地取得的未税收入,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补征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六、建安企业实行附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若企业兼营多个营业税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建筑业实行附征率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其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与当期营业税计税依据一致。即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当期多个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税依据的合计。(大地税函200986号),举例:我市某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方式征收,2012年6月在大连市取得建安业收入为600,000元,兼营广告业取得收入500,000元,当月在外地取得建安业收入200,000元,已按附征率缴纳400元个人所得税。,(1)异地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2=400元,已按附征率缴纳税款400元,不需要补税;(2)当期该建筑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0+500,000)2=2200元,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对于企业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后采用“集中保险户”等形式集中管理的年金,应在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计算当期个人所得税。,对因年金设置条件而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国税函2009694号)因此,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考虑可能不能归属个人的企业缴费,应对全部缴费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发生扣款时,对扣款部分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再予以退还。,企业在2009年12月10日以前缴纳的年金,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对于企业在2009年12月10日以后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或以前月份企业年金的,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30号)因此,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同时考虑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等条件来确定。,九、企业为非本企业员工报销差旅费用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企业为非本企业员工报销差旅费用,该项费用如果与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无关,应确定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费用如果属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费用,而非支付的个人所得,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费,规费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社保费业务,一、关于市级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的问题,根据大政发201078号文件规定,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单位缴费基数由原按上年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调整为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社会保险缴费实行双基数管理。从2012年1月起,社会保险缴费恢复单基数管理,即以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购买商业保险的问题,根据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51号),从2013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按本人自愿原则,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2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5000元以上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3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8000元以上的,年度最多可使用4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费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二)工会经费业务,一、关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工会经费的问题,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因此,用工单位的劳务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二、关于企业集团公司缴纳工会经费的问题,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不含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所属企业)在大连的子公司、分公司工会经费的管理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规定的上缴比例,向大连市总工会上缴工会经费。其中,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可以集中缴纳工会经费。(总工办发199760号、工财字200776号),规费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业务,一、关于如何确定安置残疾人数,参加年审的企业,按实际安置残疾人情况确定人数;未参加年审的企业,已安置的残疾人视同未安置。,二、关于优惠政策执行问题,各用人单位在审核缴纳期内缴纳保障金给予30%减征优惠,逾期不再享受减征优惠,用人单位须全额缴纳。(大残联发201220号)审核缴纳期内缴纳保障金的,可享受30%的减征优惠(包括未参加年审的企业也可享受30%);超过审核缴纳期的,不再享30%的减征优惠,按实际全额征缴。,三、关于无经营收入企业的认定问题,按规定企业无经营收入的,不需要缴纳残保金,但必须进行审核。(大残联发201220号)“无经营收入”企业重新界定为费款所属年度内无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费款所属年度内无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仅限于流转环节收入和所得额(含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同为“零”的企业。此政策自今年审核征缴期开始执行。,四、迁移企业的保障金缴纳地点及费款归属的问题,缴纳地点:保障金与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税务登记迁移,保障金的缴纳地也随之改变。企业已在原注册地审核了保障金,但尚未缴纳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既未审核又未缴纳保障金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联进行审核,并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四、迁移企业的保障金缴纳地点及费款归属的问题,税款归属:按迁移时间和入库时间而定。即迁移前已入库,税款归属于迁移前主管税务机关;反之归属于迁移后主管税务机关。,五、如何掌握新办企业缴纳保障金起始时间的问题,根据关于明确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114号),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按注册时间的次月起缴纳保障金。现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上若企业有变更事项的,只体现变更后的日期,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征缴过程中会出现年审金额与申报金额不相符,所以请各征收局通过BO查询系统,查询企业的实际登记日期进行征缴。,规费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四)综合业务,一、关于补打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的问题,补打收据可以只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从去年12月起,中山地税局管辖范围内的缴费人可以自行打印社保费收据。今年上半年将会在全系统全面推广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自行打印工作,将会切实解决收入补打问题。,二、关于社保费缴费时限的问题,个别月份社保费征收期限的问题。每年9月和12月份,由于社保经办机构须向财政部门及时上解社保费,因此将会对缴费时限进行临时调整。实际工作中我局均与社保中心联合下发通知,并在地税局网站和金保工程网站上及时予以发布。,按照市局下发关于明确社保费缴费受理时限的通知规定:(1)委托划款缴费方式:每月截止日期为25日;(2)支票、现金缴费方式:a.每月税务机关受理支票背书的截止日期为28日;b.银行受理支票、现金缴费截止日期和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12时。,三、关于社保费退费时限的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六章社会保险费的退费没有对时限做出具体规定,原因主要为: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月终均会对相关数据进行重新生成,以前数据进行删除。受此影响,我局退费工作也必须在月终处理完毕,实际工作中受理人员要提前掌握好时间(一般在27日前申请),隔月的必须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四、关于缴费人通过第三方账户办理委托划款缴纳社保费的问题,缴费人若通过第三方(如劳务公司等)账户采取委托划款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必须签署有关协议:一种方法是在签署委托划款协议时,提供账户方也加盖公章,使目前三方协议变为四方协议;另一种方法是三方协议(委托划款协议)不变,供缴费人与提供账户方之间另签署协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五、关于个别缴费人无法办理缴费的问题,在2012年社保费征收工作中出现缴费人在银行缴费,无征收数据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一是数据没有进行实时传递;二是征收系统出现问题。对于数据没有进行实时传递,需联系社保经办部门,及时将数据进行传递;对于系统平台稳定性的问题,我处将于信息中心沟通,在设备硬件上和网络使用上进行调整,杜绝问题的发生。,营业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建筑企业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1,一、关于营业税纳税时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建筑企业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2,一、关于营业税纳税时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建筑企业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3,一、关于营业税纳税时间问题,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建筑企业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4,一、关于营业税纳税时间问题,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应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间的规定来掌握。,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关于营业税纳税时间问题,2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财会20063号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则规定,一、关于营业税纳税时间问题,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则规定,一、关于营业税纳税时间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财会20063号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则规定,一、关于营业税纳税时间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财会20063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二、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外地企业来连提供应税劳务,如酒店管理或代理房地产销售企业,但在本地无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纳税地点在哪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二、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外地企业来连提供应税劳务,如酒店管理或代理房地产销售企业,但在本地无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纳税地点在哪里?,因此,外地企业来连提供应税劳务,除按照税法规定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的情形外,凡依法在连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包括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三、关于个人出租公寓征收营业税问题,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个人出租公寓的,是否能比照住房按优惠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三、关于个人出租公寓征收营业税问题,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个人出租公寓的,是否能比照住房按优惠税率征收营业税?,出租房屋产权证为非住宅的,不能适用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不享受营业税优惠;出租房屋产权证为公寓和商住两用的,适用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可享受营业税优惠。,四、关于建筑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建筑劳务,按“建筑业”还是“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劳务公司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四、关于建筑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建筑劳务,按“建筑业”还是“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分包业务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项劳务公司政策执行,,四、关于建筑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建筑劳务,按“建筑业”还是“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即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税款不再作调整。,五、关于会展业差额征税问题,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主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在办展会期间支付的装卸搬运费,取得了辽宁省大连市装卸搬运费用结算专用发票,此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与布展有关的其他相关费用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会展业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2号)第一条规定,主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会展业务纳税人在布展期间所支付的装卸搬运费,属于其它相关费用范围,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应予以扣除。,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六、关于冷库取得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单位和个人将购买的海产品等交由冷库进行存放、冷冻,支付存放并冷藏的费用,对冷库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仓储业”还是“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对冷库替客户保管、存放、冷冻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仓储业”征收营业税。,七、关于回迁安置房营业税问题,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纳税人进行回迁安置现象较为普遍,大地税函200745号文件中有关回迁安置房的规定已废止,新的规定如何?,纳税人对被拆迁户进行回迁安置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回迁安置房的计税依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依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配建房屋营业税问题,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无偿配建的学校、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房屋移交,是否征收营业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配建的学校、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房屋,在向有关部门移交时,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中规定的不再征收营业税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仅指房屋归全体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移交的设施。,编者注:请注意上述列举的应缴纳营业税的配建房屋不含 物业用房,九、关于销售不动产差额征税问题,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在建工程后,经过改造、装修以住宅或公寓形式对外进行销售,是否可以差额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