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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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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培训课件.ppt

    证券投资顾问合规管理与案例分析,培训提纲,第一部分 概 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5、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6、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7、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8、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9、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 10、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1、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12、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1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1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15、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模式,一、内部模式 前中后台分工合作。图一:投资顾问业务的前、中、后台,第二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模式,二、外部模式 1、客户细分服务。图二:某证券公司的客户分层与服务分级,第二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模式,二、外部模式 2、客户细分服务。图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外部模式,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一、证券投资顾问的资格与准入对于主体的资格准入(注册)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一)证券投资顾问的多重法律身份 1.某一领域的专家或自认为专家,或者想成为专家;2.其所服务机构的员工,代表公司实施投资顾问行为;3.受客户之托,为其提供投资建议;4.其个人利益的代表者,个人利益包括经济利益、潜在经济利益、名望、权威等。,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 1、客户与公司经纪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客户风险偏好或交易习惯与经纪业务佣金收入不一致,导致客户利益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例如,客户出于交易习惯或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买入并长期持有某一股票,投资顾问为增加交易佣金,建议客户换股并改变交易惰性,灵活投资。即使客户因此获得了更多的收益,也存在利益冲突之嫌疑。投资顾问并没有考虑到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未将适当的建议或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使自己主动置身于利益冲突之中。,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 2、客户与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的盈利会左右或影响投资顾问的判断或评价。如果投资顾问预先知道公司的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持有某一证券,在对客户进行投资建议时,对于该股票的评价往往会偏向于正面,给以买入或持有的投资建议。,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 3、客户与公司承销业务、基金代销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投行部门发行某一证券,出于销售目的,投资顾问往往会建议客户买入该证券,如果该证券并不能给客户带来实际的收益,或不能使其利益最大化,投资顾问便面临着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冲突问题。在一些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往往承担着集合理财产品或基金的销售任务,在合适的时点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客户是投资顾问的执业准则,也是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做法,但是,由于公司发行集合理财产品或者代销基金的时点并不总是很合适,相关产品对于客户也并不总是最优投资品种,这样,投资顾问在建议过程中便面临着公司其他业务收益与客户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 4、客户与非客户的利益冲突。投资顾问在进行特定客户咨询服务的同时,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安排,还可以通过公开传媒,如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方式,对公众(非客户)进行投资咨询服务。在一些研讨会、分析会上,投资顾问也可能针对潜在客户做一些具体的投资讲解。在这样的公开场合,投资顾问在实施具体的投资建议时,其核心客户的持仓或交易品种会不会影响或左右其投资建议或评价?并从而影响公众的判断与交易?这里,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隔离机制(一)信息隔离机制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现有的信息隔离机制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公司高管层的隔离。二是公司各业务板块或部门之间的隔离。三是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之间的隔离。,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隔离机制(二)隔离不能解决的问题 首先,投资顾问面临客户利益与公司经纪业务利益冲突的问题,光靠信息隔离墙无法解决。其次,对于客户利益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利益冲突,信息隔离墙同样难以解决。再次,由于部分投资顾问同时实施对外咨询,面对“收费的”客户和“免费的”公众,相互利益如何权衡,这也是隔离机制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四、信息隔离之外的补充机制(一)信息披露 1.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及基本经历;2.其所推荐产品的基本特征和风险性质;3.投资顾问与其推荐的产品有无关联关系等。,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四、信息隔离之外的补充机制(二)业务限制 1.静默期。2.限制清单。一是投资顾问对外推荐的证券品种。二是对于公司自营重仓买入或卖出的股票。,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四、信息隔离之外的补充机制(三)业务合规管理机制 内部控制;业务流程;业务审核与备案;检查和问责等。,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一)基本原则和概括性义务 1.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客户 除了信息隔离之外,尚包括内部授权与分权机制、决策与监督之间的制衡机制、内外部问责与考核机制等。由防范利益冲突引申出客户与客户的利益冲突防范问题,即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具体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一)基本原则和概括性义务 2.诚信、勤勉、忠实义务 具体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四、五条:第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二)业务实施中的具体要求 1.信息公开、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二)业务实施中的具体要求 2.了解你的客户和适当性义务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二)业务实施中的具体要求 3.审核与备案流程(1)公司内部审核与备案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发布的投资建议应当经业务部门或合规部门审核,审核的形式和内容可以根据公司自身的管理实践而有所差异,但是,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这样几点:a、是否在限制清单之列;b、是否包含客户敏感信息;c、是否侵犯第三方权利(如侵犯知识产权,抄袭或未标注资料来源的大量引用)d、出具的建议是否有合理依据,是否有夸大或不实之处;e、是否披露了必要的信息,包括执业资格、投资顾问与公司或客户的关联关系、必要的风险提示等。,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二)业务实施中的具体要求 3.审核与备案流程(2)外部审核与备案 暂行规定第25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第26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二)业务实施中的具体要求 4.客户信息保密、客户资料保存 一是客户信息的范围;二是客户信息保密的排除范围。,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二)业务实施中的具体要求 5.客户回访与客户投诉处理 借鉴经纪业务客户回访经验和做法,投资顾问业务的客户回访应注意这样几点:另设回访机制。全面回访。回访留痕或参照。暂行规定第21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第22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第三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要点(二)业务实施中的具体要求 6.业务留痕 一是作为投资顾问业绩考核的依据;二是作为日后纠纷的证据;三是公司规范管理、档案管理的要求。暂行规定第28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一、主体资格与注册(一)出租、出借经营牌照 案例:证券咨询公司违规许可他人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案 某证券咨询公司在2009年3月报送给当地证监局的订户总名单中称,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该咨询公司有客户137人,收取咨询费219.7804万元。但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此期间实有客户2550人,收取的咨询费总金额为3758.7419万元。证监会认定该咨询机构存在重大遗漏,情节严重。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江苏现代以与他人利润分成的方式,由他人经营、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违规利用公司员工个人的银行账户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费1032.8万元;且产生大量投诉。,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一、主体资格与注册(一)出租、出借经营牌照 案例:证券咨询公司违规许可他人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案 判决结果:鉴于该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一、主体资格与注册(二)将经营权承包 案例:吉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将经营权承包案 2001年7月,吉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福州设立分公司,既未经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也未向分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备案。2002年1月,福州分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与福建省电视台新闻频道签订合作创办股市赢家节目合同书,由福州分公司提供股评人员,与电视台合办证券投资咨询节目。此外,该投资咨询公司福州分公司还与境外人员签订承包合作协议书,将该分支机构外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一、主体资格与注册(二)将经营权承包 案例:吉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将经营权承包案 该公司违法的规定有:(1)未经批准设立福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14条关于“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机构注册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向其营业场所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备案”之规定。(2)其福州分公司未经批准与电视台合办证券投资咨询节目的行为,也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的规定。,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一、主体资格与注册(二)将经营权承包 案例:吉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将经营权承包案 判决结果:2003年8月25日,中国证监会在查证属实后,作出处罚决定,撤销该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由于当时存在的将经营权对外承包、合作经营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但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加以约束,2005年1月,针对业内一些违规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之后,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定进一步加以强化。,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一、主体资格与注册(三)个人违规案例 1、殷保华案、带头大哥案 2010年6月至9月间,殷保华应武汉信和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刘锐之邀,约定在武汉举行两场大型股票投资分析报告会,并收费开班,高级班每人收8800元以上。经查,殷保华与刘联手在武汉开两个班共招收60余名学员,培训费由殷与刘两方对半或六四分成。自2008年底至今年1月,殷保华在全国10个城市共举办39次证券培训班,收取学员培训费达1200余万元,殷个人从中获利621万元。此外,殷保华还与他人出售非法炒股软件“摇米机”获利。2011年1月,殷保华被批捕,由湖北通城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一、主体资格与注册(三)个人违规案例 2、台湾高等法院司法解释 台湾地区曾经发生类似的案例,当事人同样以非法经营罪处理,台湾地区一无业人员王某对股票投资很感兴趣,并擅长股票分析,在岛内多处举办股票讲习班。2006年被台湾地方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王不服判决,一直上诉到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为此案专门出函解释了“证券投资顾问”与享受言论自由的探讨、研究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盈利性,二是建议的针对性或具体性。,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二、利益冲突的防范与信息隔离 2010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行业内最为完备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其基本要素包括:(1)控制部门间的信息交流(2)对员工交易的限制(3)对自营交易的审查(4)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 信息隔离墙相关案例主要包括不当利益输送、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等。,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二、利益冲突的防范与信息隔离(一)不当利益输送 案例:S证券公司研究所和自营投资部门内幕交易案 在某上市公司公布一季报之前,S证券公司自营部门有关人员到该上市公司调研。调研之后,自营部门开始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而S证券研究所也恰恰于此时对外推出该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并明确给出“强烈买入”的投资评级。随后,该公司股票上涨,S证券公司获得高额投机赢利。2007年11月,S证券公司受到处罚,处罚原因就在于该证券公司研究所和自营投资部门涉嫌内幕交易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二、利益冲突的防范与信息隔离(一)不当利益输送 案例:S证券公司研究所和自营投资部门内幕交易案 评析: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九条证券公司应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默期等措施;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二、利益冲突的防范与信息隔离(二)证券咨询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案例:D投资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 2006年11月17日,D投资公司在某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账户代理人为公司财务经理毛某,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D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代表公司在向毛某授权的法定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资金账户除下挂有D投资公司自有机构账户外,还下挂了5个上海个人股东账户、10个深圳个人股东账户。D投资公司在向证券营业部申请下挂前述个人股东账户的声明中承诺:“我单位承诺承担该资金账户及其下挂所有股票账户的一切责任,如产生任何经济法律纠纷均由我单位承担,与贵部无任何关系。”代理人毛某在声明上签字。2006年11月24日至2006年12月22日,D投资公司利用资金账户下挂的个人股东账户交易“S天一科”股票,实现盈利5,591,545.41元。2007年1月15日,D投资公司将资金账户销户。,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二、利益冲突的防范与信息隔离(二)证券咨询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案例:D投资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 评析:D投资公司利用他人股东账户交易“S天一科”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对于D投资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D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邵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D投资公司财务经理、账户代理人毛某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二、利益冲突的防范与信息隔离(二)证券咨询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案例:D投资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 2010年2月,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D投资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9,33万元。二、对邵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三、对毛某给予警告。,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一)操纵市场 证券市场操纵案件大体分为两类:一是交易类操纵。利用资产或信息优势单独或合谋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交易,影响交易价格,包括对敲、对倒、合谋操纵等。我国证券法对此有详细的规定;二是资讯类操纵。以发布一定信息、评论影响股价,目前以欺诈或扰乱市场论处。近年来,监管部门逐步查处了一批投资咨询公司操纵股价的行为,操纵股价已经成为投资咨询机构最严重的违规风险之一。,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一)操纵市场 案例: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首放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或刊载。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其大股东及董事长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九个自然人账户买入所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汪建中以上述方式买卖的证券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中国联通”“四川长虹”“*ST夏新”“深康佳A”“马钢CWB1”“武钢CWB1”、“吉林化纤”等38只股票和权证。其买卖证券行为合计55次,其中45次合计获利1.50亿元;十次合计亏损0.25亿元,累计净获利1.25亿元。,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一)操纵市场 案例: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 评析:汪建中在公开推荐前买入证券,在公开推荐后卖出该种证券,通过或意图通过市场波动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通过这种违法交易行为而获取的所有利益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而且北京首放发布的咨询报告,对投资者有比较广泛、重要的影响,汪建中的行为充分说明他存在利用北京首放的推荐来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判断,进而影响所推荐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从中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既有主观故意,又有操纵行为。中国证监会认定汪建中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一)操纵市场 案例: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 处理结果:经过调查和审理,中国证监会认定汪建中、北京首放的上述交易操作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操作证券市场的规定。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等额罚款。,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二)虚假信息发布 案例:深圳P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发布虚假信息案 深圳P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谢某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其注册的深圳市上策投资顾问公司向深圳盛润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提供了“7月1日上午最高国家领导人可能到上交所敲钟”的虚假信息,致使该虚假信息通过盛润2000网站对外发布。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二)虚假信息发布 案例:深圳P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发布虚假信息案 评析:谢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深圳P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在册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疏于管理,负有重大责任。,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三)违反谨慎、诚实和勤勉义务 案例: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夸大、误导性陈述案 2004年6月至2006年1月,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山西电视台、广东电视台、广西电视台等媒体签订合作协议,由电视台安排时段播出该咨询机构的华鼎胜典、股市赢家等股评栏目。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曹某等10名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股评栏目中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有如以下言论:2005年9月14日至2005年12月7日,曹某在江苏电视台股评节目股市开讲中有如下内容:“牛股飙升充分必要条件,追随本机构,捕捉牛股;600XXX第二波核爆新龙头,免费送给你”,“清华系飙升成员逆市上行,免费送出600XXX,明日即将飙升”,“今日送:大部队无锡尚德关联企业,即将被大炒特炒,有望连续攻击涨停榜”,“今日打电话、发短信免费索取有望连续攻击涨停榜海外上市新能源龙头”,“今日免费送出G股风能概念,下周即将涨停地飚股”。“9月1日李先生来电问英力特(股票代码为000635)如何操作?在指导下卖出后,立马下跌,今天又创新低”,“曾经的航天机电(股票代码为600151)累计上涨134%,力诺太阳(股票代码为600885)超过上涨90%,今天送出的是什么呢,600XXX,拨打电话免费索取。新的能源,新的机会,新的暴利龙头。”,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三)违反谨慎、诚实和勤勉义务 案例: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夸大、误导性陈述案 处理结果: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09年12月31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一、撤销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撤销曹某等10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对其中情节较为严重的4人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四)违规代客理财 案例:H证券公司分析师违规代客理财案 2009年8月,H证券公司知名分析师叶某遭到监管层调查,起因是涉嫌代客理财。叶某是H证券研究所机械行业首席分析师。该分析师在2009年7月3日推荐增持振华重工后,该股连续小阳上涨,7个交易日后的7月20日,该股直接拉涨停报15元,21日高开8%,随后低走进入调整状态。经查,叶某和多家投资公司有联系,直接代理这些机构和个人从事股票交易。,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四)违规代客理财 案例:H证券公司分析师违规代客理财案 评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叶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第19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五)虚假广告和宣传 案例: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电视媒体股评节目发表虚假、夸大、误导性言论案 200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汪某、梁某等在上海T公司制作的电视媒体股评节目中发表了如“想涨就涨”、“大盘完全在我的把握中”、“风险少赚钱快”、“买在最低点,卖在最高点”、“包揽市场所有涨停”、“随便买,随便赚”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言论;2006年13月,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徐某在上海T公司制作的电视媒体股评节目中发表了上述这类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言论。上述节目在四川卫视、山东卫视、东南卫视、广东卫视播出。同时,上海T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还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的行为。,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五)虚假广告和宣传 案例: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电视媒体股评节目发表虚假、夸大、误导性言论案 处理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24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五)虚假广告和宣传 案例: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电视媒体股评节目发表虚假、夸大、误导性言论案 处理结果:2010年7月12日,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撤销上海T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撤销深圳Q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给予熊某等7人警告,并分别处以3-5万元罚款;四、撤销汪某等6人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分别处以3-5万元罚款。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六)业务不建档、不留痕 案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未按规定保留公司对外发布的荐股报告案 2009年1月至4月,“D投资”和“X投资”两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分别在顶点财经网、东方财富网、和讯网、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发表个股推荐文章共计55篇、47篇;这些个股推荐文章共对99只股票(沪市股票64只、深市股票35只)进行了107次推荐,部分个股被“D投资”和“X投资”先后推荐或被同一机构先后两次推荐。“D投资”和“X投资”未按规定保留公司对外发布的荐股报告原文。,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六)业务不建档、不留痕 案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未按规定保留公司对外发布的荐股报告案 评析:“D投资”和“X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所述情形。此外,根据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上述规定较原先留档两年的规定更为严格了。,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三、对投资顾问的行为限制(六)业务不建档、不留痕 案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未按规定保留公司对外发布的荐股报告案 处理结果: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3月29日决定:对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四、境外相关合规要点(一)绩效奖金安排(performance fees),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四、境外相关合规要点(二)顾问契约转让,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四、境外相关合规要点(三)与自己交易的严格规范,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四、境外相关合规要点(四)推介费支付之问题,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案例,四、境外相关合规要点(五)不实广告,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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