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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POL公约附则II.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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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POL公约附则II.ppt

    MARPOL 公约附则 II,连云海事局 祁伟,73/78MARPOL公约,为防止船舶将有害物质或含这些有害物质的流出物排放入海而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制订了73/78防污公约。为达到其目的,73/78防污公约包括了六个附则,给出了有关主要的6类有害物质在船上处理和排放入海或排入大气的详细规则,即附则I(矿物油),附则II(散装载运有毒液体物质)、附则III(以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附则IV(生活污水)、附则V(船舶垃圾)、附则VI(大气污染)。,一.附则 II概述,73/78防污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至今已进行了多次修正。随着修正次数的增加,无论是条目,还是文本内容都越来越复杂和混乱,不利于执行。为此,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决定整体修正。吸取近年来相关船舶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引入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对一些条款进行修正。,韩国化学品船碰撞后火灾泄漏事故,长江7000吨烧碱火灾事故,一.附则 II概述,附则 II编排结构调整经过了多次修正。目前共有八章十八条和七个附录:第1章 总则:定义,适用范围,例外,免除,等效;(1-5条)第2章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6条)第3章 化学品船检验与发证,检 验,证书的签发,证书有效期和有效性;(7-10条)第4章 构造、设备和操作,泵、管路、卸货设施和污液;(11-12条),一.附则 II概述,第5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操作性排放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程序和布置手册,货物记录簿(13-15条)第6章 港口国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控制(16条)第7章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17条)第8章 接收设施(18条),一.附则 II概述,附则II的附录附录1: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指南(原附录I)附录2:货物记录簿格式(原附录IV)附录3:NLS(有毒液体物质)证书格式(原附录V)附录4:程序与布置手册标准格式(原附录D)附录5:液货舱、泵剂附属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原附录A)附录6:预洗程序(原附录B和经修订的附录B)附录7:通风程序(原附录C),一.附则 II概述,MARPOL附则II/第2条适用范围:1、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2、如有毒液体物质货船(NLS)的装货处所准予装载有关本公约附则I所涉及的货物时,则本公约附则I的相应要求也应适用。,二.定义,有毒液体物质:在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根据第6.3条规定暂时被评定为X、Y或Z类的任何物质。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主要用于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物质的船舶。有毒液体物质(NLS)液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主要用于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包括本公约附则I中定义的载运或部分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油船。液体物质:系指在温度为37.8时,绝对蒸气压力不超过0.28 MPa的物质。,二.定义,清洁压载:系指将压载水装载在这样一个舱内,该舱从上次被用来装载含有X、Y或Z类物质的货物后,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专用压载:系指将压载水装载在这样一个舱内,该舱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装载本公约各附则中所定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货物,并且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离。残余物/水混合物:指以任何目的添加了水的残余物(例如洗舱水、压载水、舱底污水),三、有毒物质分类,MARPOL附则II/第6条(有毒液体物质分类):X: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禁止排放;Y: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限质限量排放;Z: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限质限量(较低限制)排放;OS: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排放不受任何限制。,四、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MARPOL附则II/第13条1 排放规定 1.1 定义或暂定为X、Y、Z类的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它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应禁止排放入海,除非这种排放完全按照本附则中适用的操作性要求进行。1.2 在按本条规定进行任何预洗或排放程序之前,相关舱室应按照手册中规定的程序排空至最大程度。1.3 未经分类、或未经暂时分类、或未按本附则第6条予以评定的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应禁止载运及排放入海。,四、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2 排放标准 2.1 根据本条规定,定义或暂定为X、Y、Z类的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它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允许排放入海,但应遵守以下的排放标准(全部满足).1 船舶在航行途中,如系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节,如系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节;.2 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出口排放,排出速度不超过排出口的最大设计速率;以及.3 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和水深不少于25m处排放。,四、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2.2 对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Z类或暂定为Z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它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的水下排放是非强制性的。2.3 对于Z类物质,主管机关可以对仅在其主权或管辖水域之内航行的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免除第2.1.3条中关于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要求。另外,如果两个相邻的沿岸政府在不影响第三方的前提下签定了书面的免除协议,对于悬挂它们国旗在主权或管辖水域内航行的指定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免除同样的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要求。这种协议的信息应当在30天内通知本组织,以便通知所有缔约国知晓和采取合适的行动,四、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3 液货残余物的通风主管机关批准的通风程序可以用于清除液货残余物。该程序应符合本附则附录7的要求。随后注入该舱的任何水都应被视作是清洁的且不必受本附则排放要求的限制。4 预洗的免除5 清洁剂或添加剂的使用6 X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船舶在离开卸货港前应对卸载X类物质的货舱进行预洗。7 Y和Z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货舱在卸货和预洗(如需要)之后可以用来装载压载水,清洁或专用压载水的排放入海不适用本附则的要求。8 南极区域的排放,在南极区域禁止排放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四、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MARPOL附则II第3条:例外排放1、如因下列情况,本附则的排放要求不适用于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1 此排放系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或.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1 如果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2 但是,如果船东或船长故意地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例;或.3 此排放系经主管机关批准用以对付特殊的污染事故,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但任何这种排放,均需经拟进行排放所在地区的管辖政府批准。,MARPOL 附则II,真实案例,2010年某日,原连云海事处执法人员对辖区16泊位某韩国籍液货船现场检查,发现该轮正在排放压载水,经查,该轮装载Y类剧毒物质丙烯腈,船上共三个货舱,从船头至船尾纵向排列,分别为1、2、3号舱,上一港装货1、3舱为满载,2舱为空,出发时为防止船舶中拱将2舱注满压载水,卸货时为防止中垂故排掉2舱压载水,该轮排压载水未向海事办理申请,请问执法人员该如何调查处理?,五、检验和发证,MARPOL附则II/7条,化学品船舶要求的证书:NLS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或COF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依据IBC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颁发。国际海事组织于2006年7月3日发布了IMO/Circ.2730通函,要求在2007年1月1日前,载运IBC规则第17章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必须换发符合货品分类变化的新的NLS证书或COF证书,并列出了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形及处理意见。由此看出,自2007年1月1日开始,船舶必须持有符合2004年修正案规定的NLS证书或COF证书。,五、检验和发证,第8条: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MARPOL 附则II,五、检验和发证,第9条:证书的签发和签署。受缔约国管辖,按本附则第8条规定的初次或换证检验后,应发给NLS证书第10条:证书的有效期和有效性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超过5年,如果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将接受检验的港口,可有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MARPOL 附则II,六、设计、构造、布置和设备,MARPOL附则II/11条1 指定载运IBC规则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的设计、构造、设备和操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以使此类物质未受控制的排放入海减至最少;2对于载运IBC规则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化学品船或液化气船以外的船舶,主管机关应基于本组织编制的指南 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此类物质未受控制的排放入海减至最少。,七、泵系、管路、卸货布置和污水舱,第12条:泵吸、管路、卸货布置和污水舱 1 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每艘船舶,应设有泵系和管路布置2 1986年7月1日及以后至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每艘船舶,应设有泵系和管路布置3 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每艘船舶,应设有泵系和管路布置4 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不能满足本条1和2中提及的Z类物质的泵系和管路布置要求的非化学品船,其液货残余量没有数量限制。如果该舱已最大程度被吸空应视为符合要求。,MARPOL 附则II,七、泵系、管路、卸货布置和污水舱,第12条泵吸、管路、卸货布置和污水舱:排水口、污水舱(本条6-13款)被指定装载X、Y或Z类物质的船舶应当设有一个或几个水下排出口(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只装载Z类物质可不作强制),水下排出口应位于货物区域内的舱底附近。本附则不要求设有专用的污水舱,但在某些清洗程序中它可能需要。液货舱可以被用作污水舱。,七、泵系、管路、卸货布置和污水舱,对泵系、管路、卸货布置和污水舱(12条要求)的免除条件.1 船舶的设计、构造和设备,已由主管机关按其用途予以批准;.2 在修理或进坞之前可能进行的洗舱所产生的任何流出物排至接收设备,该接收设备的配给量由主管机关确定;.3 本附则要求的证书表明:.1 每个被准予装运有限数量的类似物质的液货舱,无需马上清洗就可装载其他货物;及.2 其他免除的细节;.4 船舶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批准的操作手册;以及.5 在船舶航行于现行公约其他当事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情况时,主管机关将免除的细节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发公约各当事国使其知晓和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有)。,MARPOL 附则II,八、程序与布置手册,MARPOL附则II/14条配备的P&A手册程序与布置手册手册的要求/标准格式/批准/填写要求包含的内容:1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的主要特点2船舶设备和布置的说明3卸货程序和扫舱4关于液货舱清洗、残余物排放、压载和排除压载的程序5资料与程序,九、货物记录簿,MARPOL附则II/第15条货物记录簿1、凡附则适用的船舶,应备有本附则附录格式要求的货物记录簿。2、每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作业,均应逐项按舱记入货物记录簿(1)装货;(2)货物在船内转驳;(3)卸货;(4)按P&A的规定进行的强制预洗;,九、货物记录簿,(5)除强制性预清洗外的液货舱清洗(其他预清洗作业、最后清洗、通风等);(6)洗舱水排放入海;(7)液货舱的压载;(8)液货舱压载水排放;(9)意外的或其他例外排放;(10)授权检查员的管理;(11)附加作业程序及说明。,九、货物记录簿,3货物记录簿记录要求:(1)在完成了本附则附录2规定的任何操作后,应立即将该操作记载入货物记录薄。(2)意外排放,或发生本附则第3条所述的排放时,均应记入货物记录簿,并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3)每项记录应由负责该项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或如适用时,由船舶卸货所在国主管当局授权的检查员签字并载明日期。每一页还应由船长签字。(4)、货物记录簿应存放于船上易取来检查的地方,(无配员拖船除外),货物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应保留3年。,十、港口国控制措施,MARPOL附则II/第16条 监督措施要求:A787(19)决议和A882(21)决议修订的港口国监督程序;按照手册要求进行,或同意预洗的免除,检查员应在货物记录簿记载;浓度无法确定时的手段如何签署货物记录簿,MARPOL 附则II,十一、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MARPOL附则II/第17条 船舶海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150总吨及以上的适用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海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等效:附则I第37条所要求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结合使用。在此情况下,该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MARPOL 附则II,十二、接收设备,第18条 接收设备和卸货站设施1、本公约每一当事国政府,按照船舶使用港口、装卸站或修理港的需要,应确保如下接收设施的提供:.1船舶货物作业港、站应设有足够的设备,以接收船舶由于执行本附则而留待处理的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含有该有毒物质残余物的混合物,并不得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迟;及.2从事NLS船修理的船舶修理港,应设有足够设备,以接收到达该港的船舶所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附录1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指南,指标:生物积聚,生物降解,急性毒性,慢性毒性,长期健康影响,对海洋野生物和对深海生物栖息地的影响,附录2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记录簿,栏目:日期,代号A-K,细目,作业记录/主管高级船员签字/经授权的检查员的姓名和签字,附录2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记录簿,(A)装货(B)货物在船内的转驳(C)卸货(D)按船舶的程序和布置手册的规定进行的强制预洗(E)除强制预洗外液货舱清洁方法(F)洗舱水排入海中(G)液货舱压载(H)液货舱压载水的排放(J)授权检查员的管理,附录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格式,附录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格式,附录4 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章节索引1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的主要特点2船舶设备和布置的说明3卸货程序和扫舱4关于液货舱清洗、残余物排放、压载和排除压载的程序5资料与程序附件A:流程图附件B:预洗程序附件C:通风程序附件D:主管机关要求或接受的附加资料和操作说明,附录5 液货舱、泵及相关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试验条件、程序,1 试验条件.1 船舶的纵、横倾状态应有利于吸口处的排泄。水试验时,船舶的尾倾不应超过3,横倾不应超过1。.2 水试验时选择的纵、横倾状态应作记录,水试验期间应使用最小有利纵、横倾状态。.3 在水试验时,应设有保持液货舱卸货汇集管处的背压不低于100kPa的设施(见图5-1和5-2)。.4 应记录每一液货舱水试验完成的时间,其结果可依据随后的试验予以修正。,附录5 液货舱、泵及相关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试验条件、程序,2 试验程序.1 确保拟试验的液货舱及其附属管路已清洗干净以及能安全进入液货舱。.2 将水注入液货舱达到卸货程序正常结束时所必须的深度。.3 液货舱及其附属管路内的水应按照建议的程序予以排放和扫清。.4 将留存在液货舱及其附属管路内所有的水收集在经校准的容器内进行计量。,附录5 液货舱、泵及相关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附录6预洗程序,一、适用于1994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1、非凝固物质的预洗程序2、凝固物质的预洗程序二、适用于1994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1994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建议使用)1、不带循环的非凝固物质的预洗程序2、循环利用洗舱介质的预洗程序,附录7 通风程序,1、物质在20时蒸汽压力超过5 Kpa的液货残余,可用通风作业从液货舱中除去。2在用通风除去液货舱内有毒物质残余前,应考虑到关于液货可燃性和毒性的安全危险。3 港口当局也可以制定液货舱通风规则。4 除去货舱中液货残余的通风程序(6步)。,实际中遇到的问题,1、内河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分类是直接通过引用国际上的IBC技术规则,有系列问题;2、洗舱的现状,如何监管;基本无固定的洗舱设备;基本上是靠通风解决;洗舱水到哪里去了;3、内河防污染法规的严重滞后(层次低、不系统、无数据支撑),结束语,谢谢大家!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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