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落实条例规范招投标操作.ppt

    • 资源ID:5430623       资源大小:1.12MB        全文页数:135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落实条例规范招投标操作.ppt

    落实条例,规范招投标操作,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正;(五)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条例立法目的,解决“突出问题”: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2)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3)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4)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新规定(一),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规定(二),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1)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2)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3)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4)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5)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新规定(三),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2)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3)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新规定(四),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措施(一),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对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措施(二),规范评标行为: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3)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4)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5)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措施(三),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2)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3)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4)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对以上行为,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措施(四),保障严格执法,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1)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2)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3)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措施(五),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投标信用制度:1)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2)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4)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5)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制度,()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采购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施工监理制度;()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工程建设基本程序,()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招标备案()施工图设计()招标采购()合同实施()决算审计()工程验收(10)绩效审计(11)项目后评估,招标的必要性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凡人大发布的相关法律及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注意:上位法和下位法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其他有关招投标重要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2000-5-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4号令,2000-7-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5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29号令)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4号令;建市【2007】2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2号令,2001-7-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号令2003-6-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七部委11号令2004-6-2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含固定资产投资)(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5-1-18 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 2004111 1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2003-3-8 30号令)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2008-7-9)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2007年56号),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9-11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9-11第19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2005-12-28第31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9-11第20号令),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条例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注: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1)目前执行的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范围;(2)必须招标的规模及其利弊。,邀请招标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问题:邀请招标第(二)项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如何理解和把握?,不进行招标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注: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如何理解(二)项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案例)理解(四)项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招标采购制度,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按照标的物属性或用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2按照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3按照资金来源:(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4按照资金来源:(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5达到下列标准,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6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免于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以工带赈;国际组织或外资有不同规定;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13号令)-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2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免于招标的机电产品(13号令)-1国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旧机电产品;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供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免于招标的机电产品(13号令)-2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产品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7部委30号令规定:在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条件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项目;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部委27号令规定,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 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 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 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 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 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 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 任承担由合同约定。,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1)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2)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政府管理部门分别规定具体数额标准。以采购规模标准为基础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3)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4)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要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单一来源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询价,采购的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具备招标条件,3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27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 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交易场所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注:建筑市场定位(1)解决“管办分离”问题;(2)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招标的基本程序和阶段(一)立项;(二)委托招标代理;(三)准备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广告(五)发售标书;(六)截标/开标;(七)评标;(八)发中标通知;(九)签署合同;(十)履约/执行合同。在上述十个阶段的操作中每一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在各自有着不同的操作要点。分别介绍如下:,第一阶段:立项,项目的批准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注:项目申请文件的内容 无论审批或核准项目,招标均需经过审核。招标审核部门应该是项目(文件)审批和核准部门。问题:企业立项的招标项目怎样进行招标审核?,立项法律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第9号)国家发改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34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第62号国家主席令),立项工作中通常要注意的事项: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需审批或核准项目的可研报告包括项目的初步设计书以及环境评估报告时,应该注意突出项目的节能性和环境/生态保护。如果项目属于扶贫/减贫性质,则应该突出项目的社会扶贫/减贫效益;如果项目涉及到移民搬迁,要严格遵守我国物权法规定,并在相关搬迁移民报告中要突出项目的社会效益以及移民搬迁工作的透明度,补偿标准和民意调查的结果;项目建成后的财务评估和资金或贷款的还款保证;整个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并应附上各有关银行或单位的贷款或出资证明。,政府审查方式-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审批制:对于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核准制:对于不使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备案制:对于不使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企业投资项目,也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实行备案制(一般为网上备案)。对于申请政府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审批程序,(1)项目单位首先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2)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研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3)项目单位依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正式用地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核准程序,(1)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办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2)项目单位向发改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3)项目单位根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正式用地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办理备案程序,(1)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改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办案手续。(2)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申办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审查环节衔接-1,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按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审查环节衔接-2,对应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核准招标内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5号)规定报告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四)其他有关内容。注明:国家发改委负责核准(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央政府资助、转贷或贴息的地方或企业投资项目;(3)国家重点项目(能源、交通、邮电、水利、城市设施、公用事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项目)。,核准不招标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的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第二阶段:委托招标代理,自行招标条例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注:自行招标的人员和经验要素:即招标人要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委托招标代理的法律根据根据招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选择招标代理通常面临的问题:(1)招标公司的选择常通过比选方法进行选择;(2)招标公司应该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适当 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3)招标公司应该具有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适合 项目性质的相当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4)招标公司为项目所安排的项目经理等人员的一般 经验和类似项目经验符合要求;(5)业主与招标公司之间的工作分工应该在委托代 理协议中给予明确规定;(6)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 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招标代理行为要合法条例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注:明确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代理应遵守对招标人的所有有关规定;(2)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3)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委托代理合同条例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注:问题:(1)委托合同中的代理范围(标底、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2)代理费的性质和收取方法?,招标代理工作范围,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第三阶段:准备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注:(1)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资格预审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国务院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的组成和编制 招标文件基本上由商务和技术两部分所组成,两个部分既有不同又互相有联系,要避免在内容中出现互相矛盾的描述。因此负责招标文件整体合成工作的招标公司应该注意仔细核查标书的各细节,避免出现矛盾,发标以后无法弥补。,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分包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和决定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式和分包计划:(1)各类工程承包的划分(PMCBOTEPCWORKSS B.国内邀请招标(NS)。经批准的非招标其他采购方式:(1)竞争性谈判采购;(2)询价采购;(3)单一来源采购;(4)其他,关于打包和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0号令第二十七条:“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27号令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 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注意:合同打包和分包注意:(1)工程打包和分包要合法,要有利于工程不同部位进展进度配合;(2)货物打包和分包要合法,并有利于制造厂直接投标,经济并促进竞争。,(工程)招标文件内容,根据30号令第二十四条:“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货物)招标文件内容根据27号令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投标文件格式;(4)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5)评标标准和方法;(6)合同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工程施工合同计价选型,1)选择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类型:固定总价:工程规模较小,技术简单,工期较短,详细施工设计文件和必须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已经完整具备,承包人承担大部分风险。固定单价:工程量难以确定,只是估算量,但单价固定。承包人承担了工程单价的风险。可调价合同:分为可调总价(工程量固定)和可调单价(工程量是预估可调整的)。调整的根据可在合同中约定,例如物价部门的物价指数,以及具体的计算公式。适合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缺乏充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要求。成本加酬金合同:多见于管理合同项目中。,标底和最高限价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注:(1)标底的作用?(2)关于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造价规定。,编写招标文件要求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注:各项限制或排斥行为案例。,关于特定标准的描述30号令第二十六条:“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注意:实际做法案例。,工程总承包和暂估价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注:(1)工程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问题;(2)暂估价的定义和实际操作方法。,两阶段招标条例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注:【两阶段招标】(1)适用项目;(2)评审方法。,第四阶段: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律依据,根据招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公告媒体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注:(1)可以采用资格预审;(2)不同媒体的同一招标项目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3)指定媒介公告不得收费;(4)应当使用国务院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注: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在截至时间前3日,招标文件则为提前15天。;不足3日或15日的,应当顺延截止时间。如何操作?,对资审及招标文件异议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注:明确了:(1)对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2)对招标文件异议,截止时间前10日提出;(3)对异议答复一律为收后3日内答复。(4)答复前须暂停招标活动;(5)对此须先提出异议,对答复不满意的才可投诉。,广告发布媒体规定,1)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2)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4号,2000-7-1)第二十条:“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工程),30号令:“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货物),根据发改委27号令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至日期;(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发布公告违规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注:【处罚】)1)公告媒介选择违规(招标人1-5万);2)公告信息不一致(招标人1-5万);3)规避招标(招标人5-10,主管及责任人处分。),第五阶段:发售标书,发售时限和费用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注: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1)明确了:预审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2)问题:如何认定“以盈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注意:【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日期】应自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算起,不得少于5日。与招投标法第24条中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日期规定的至少20日不同。,对现场踏勘要求条例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注:【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必要性和由招标人决定组织;为保证信息公正,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发售标书应注意其他事项,(1)任何想投标的投标人都有权在购买标书之前前来咨询和查看标书,以确定自己是 否有资格投标;标书一旦购买不得退购。(2)标书的售价只可以包含标书的工本费和邮寄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将 标书的售价和准备标书的花费资金挂钩,造成标书售价过高进而因投标人 的投 标价相应的增高而影响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3)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

    注意事项

    本文(落实条例规范招投标操作.ppt)为本站会员(sccc)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