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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业务干部个人所得税析-杨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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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业务干部个人所得税析-杨柳.ppt

    个人所得税法讲稿,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杨柳,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1799年诞生在英国。200多年迅速发展。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约为30%。我国的改革过程六次修订,三次费用扣除标准变化1、1980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我国的改革过程2、1993年10月31日的第一次修订将三税合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3、1999年8月30日的第二次修订,存款利息从11月1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我国的改革过程4、2005年10月27日的第三次修订,“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以及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当时测算影响税收收入280亿元 2006年全国征收个税2452亿元,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我国的改革过程5、2007年6月29日的第四次修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和停征,由国务院确定。2007年8月15日执行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08年10月9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我国的改革过程6、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注意:强调”实际取得”,而不是”工薪的归属期间.”与我国各单位多样的发放时间不一有关,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7、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次税法的修改,在立足我国现实税收征管状况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提高费用标准、优化税率结构,降低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群税收负担,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我国改革过程,我国的改革过程7、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1 不超过1500元的 3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政策规定,1、关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确定(1)、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特殊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何出,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93号)(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二、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政策规定,(3)、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财税2007102号),二、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政策规定,2、关于“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的确定(1)、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二、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政策规定,(2)、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解读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我们再看被废的两个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200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中提出,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和这两个规定相比,此次通知仅针对企业赠送的礼品,而未提及“现金和有价证券”。这个可以这样理解,现金及有价证券本身就是有价格的,已经属于征税范围;而礼品通常因没有价格或难以确定价格,而不被纳入征税范围,仅按照广告宣传费扣除,因此财税201150号再次强调礼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二、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政策规定,2、关于“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的确定(3)、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财税200594号),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一部分 关于免税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类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税法第四条一款规定),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工资、薪金所得类2、税法第四条(其他九款)3、国税发1994089号,财税字199582号4、经济补偿金工资3倍以内免税规定5、税法第二十五条“三费一金”免税规定,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2、教育储蓄3、个人取得的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4、“三费一金”的利息免税(财税字1999267号)思考:公司按照法院判决支付给个人的按同期存款利息支付的利息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三)财产转让所得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2、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财税【2009】78号),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四)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财税201240号,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部分关于暂免征税项目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部分关于暂免征税项目4、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税199420号),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部分关于暂免征税项目6、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40号,财税字199612号,财税字199861号),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部分关于减征项目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孤老人员和烈属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九成照顾。(川地税发【2008】28号),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125号)3、对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关于一般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2、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关于一般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3、对个人取得的“双薪”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4、两处以上(含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二)、关于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三)、实行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发199958号张某所在的单位在2007年进行机构改革,对部分人员实行内部退养的办法,张某是其中之一,他于2007年11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按有关规定,单位一次性发给张某2万元,自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起,张某还有20个月才到法定退休年龄,张某月工资为2000元,请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三)、实行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1)确定税率 20000201000元 1000200016001400元 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计算个人所得税(2000020001600)10%25 2,015元,四、个人所得税计算,(四)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五)、关于董事费和法律顾问费的计算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六)、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1、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13号)2、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3、展业成本扣除比例为40%(国税函2006454号),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六)、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是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和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征税),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对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兼职律师应于次月15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2)费用扣除:按30%的标准扣除(国税发2002123号)。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不能进行30%的费用扣除,而应按法定费用进行扣除(3500元)。(川地税函2003346号),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八)、关于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根据财税(2006)44号、财税(2000)91号以及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的规定:,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费用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参照“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一年42000元),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九)、税款负担人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 1、雇主(单位或个人)为雇员(纳税人)全额负担税款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2、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一)关于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贯彻执行情况,全省核定为1%-2%。2、关于个人转让房屋缴纳的纳税保证金的退免时间把握问题3、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9】78号)4、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国税发【2009】121号),4、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二)关于“三费一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解读 1、比例: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009年度开始,成都市统一为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2、基数,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缴存基数限制为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目前成都2011年的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4008元,同比增长了11.45%,增加了3493元。2011年全省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1489元。可见,成都市单位职工水平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519元。,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三)、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在国家政策尚未出台前,按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四)、关于个人取得无偿赠与的不动产(主要是房产)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明确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在此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受赠人将此不动产再次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总局的文件对此类情况的税收征管提出了严格要求,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2、财税【2010】78号文件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五)、如何划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样的关系。(国税发1994089号),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六)、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七)、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指的是什么?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下列收入项目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税发1998155号),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八)、职工个人和股东从单位或者企业取得的车辆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1)2002年,省局在批复稽查局的请示时明确:对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车辆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纳税人应在取得当月,按照有关凭据上注明的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征税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川地税函2002328号),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2)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辽宁省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费用;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我省在转发此文件时明确(川地税函2005136号):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可根据车辆实际折旧年限、公务用车时间、公务用车费用等具体情况,允许按照不超过实际购买车辆发生费用总额40%的比例费用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九)、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改补泻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国税函2005318号),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财税200594号),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对于企业发放的补充养老基金,取得该项收入的职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9615号)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的规定执行.,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十)、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职工定期按一定的定额取得的差旅费用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在扣除以上项目后,(扣除限额为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性质的收入)将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十一)、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4年1月起执行。(财税200411号),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十二)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十三)个人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屋,再次转租,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租赁合同金额支付凭据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就散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依次可以扣除: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向纳税人负担的修缮费用;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十四)个人以优惠价格从开发商购买的店面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税函200857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十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延期退休后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缴税?(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五、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政策的把握,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次讲课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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