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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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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章程.docx

    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章程序言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是1999年由胡列等18博士创办的西安高新科技培训学院,2002年升格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院。学院秉承“勤学于恒、博学于融、思学于新、仁学于信”的校训,根据市场就业人才需求,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方案,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模式、创新学习方法,创新教育模式。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培育创新思维、动手能力强、具备复合交叉知识结构的“仁实、勤思、践行”的西高特质人才。为了建立现代大学管理体系,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中文名称为: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Xi,anHighTechnicalUniversityo第二条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位于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先锋大街东七路16号。第三条学院为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从事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内部管理及财务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学院法定代表人胡列。第四条学院性质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第五条学院依法办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管辖与保护。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方针政策,学院隶属陕西省教育厅领导。第二章办学宗旨第六条学院发展目标定位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现代教育规律和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内涵发展,注重特色教育,努力将学院建成高水平、有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学生培养目标定位为:教育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扎实专业基础和较强实践动手能力,为西部开发和陕西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具备西高特质的高等技术技能型人才。第七条学院充分运用国家给予的办学自主权,不断开拓创新,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出自身特色,不断拓展就业渠道,坚持走多样化办学和产学研有机结合的发展之路。第三章办学层次、形式与规模第八条学院在2017年前集中力量办好高等职业专科教育,学制三年。加大投入力度,加速完善办学条件后。第九条学院积极开展与国际知名大学专科、本科合作教育项目,不断拓展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充分发挥学院高新科技学科群和实验实训条件的优势。第十条学院按照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自主招生,在完成已招收的统招专科在校学生教育后,办学规模为9000人左右。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统考成绩达到相应录取线的陕西和部分省外考生;在政策允许前提下,逐步扩大面向全国招生比例。其他形式教育面向全国招生。第四章专业学科设置第十二条学院专业设置涉及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四大学科门类。依据社会需求与办学条件,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设置。现开设的专科专业有建筑电气工程技术等30个专业。第十三条学院学生均为全日制统招生,继续发挥高素质专职教师队伍和高起点大投入的实验室系统的优势,开设以工科为主的专业,努力培养陕西省经济建设与发展以及西部开发需要的复合应用型工科人才。第五章教育形式第十四条学院基于“勤学于恒、博学于融、思学于新、仁学于信”的校训,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先”、“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五条学院创新教育模式,全学程加强教育,使学生基本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仅掌握从网络上获取知识的学习方法,同时拓展从网络上持续学习的能力,拓宽学生视野和创新、创业、竞争的能力。第十六条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第十七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依法确立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年学分制。第十八条学院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第十九条学院以教育教学活动为办学中心活动,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学院实行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过程与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第六章内部管理体制第一节董事长和董事会第二十一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独立董事等五人组成。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举办者为终身董事。第二十三条除法律规定及终身董事外,董事会人数及人选由举办者决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人员名单按有关程序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学院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力:(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规定任命;(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规章制度;(三)讨论决定学院建设发展重大事项;(四)筹集办学经费,审议批准年度预决算,审定并筹措重大项目的专项经费;(五)审议批准学院各类校外合作项目;(六)审定学院上报的年度招生计划,拓展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七)决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消、高级人员的聘用与解聘;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其他必须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董事长是学院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签署重要文件和重大合同;(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制度(一)董事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由董事长提议召开。(二)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在讨论修改学院章程、聘任、解聘院长、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决算,决定学院分离、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过。董事长具有一票否决权。(四)董事会设秘书岗位,负责会议准备、记录、资料整理、归档。秘书由董事长聘任。第二节院长和院务会议第二十七条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日常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 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 提名学院副院长人选,任免、考核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聘任、解聘教师及其他人员。(三) 依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审批规定范围内的日常开支;(四) 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重大事项议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五) 领导和主持院务会议。院务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务会议成员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院长助理和院务委员组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列席院务会议。讨论贯彻董事会重要决议的措施,研究决定学院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六)院长根据需要可召集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具体问题。第三节院党委会第二十九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组建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第三十条党委书记的产生和学院党的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执行。第三十一条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 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严格管理;(三) 负责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五)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保证学院教学及工作秩序的稳定;(六)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二条学院党委在学院各部门设立党总支和党支部,各级党组织必须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西安高新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第四节专门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咨询机构。第三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有关学科、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审议学院中长期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指导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二) 审议学院科学研究、教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三) 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调查、评议、鉴定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交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四) 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五)审议和处理其它与学术有关的事物。第三十六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审议、评估。第三十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由院长聘任。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三十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对学院专业设置、调整和新增进行论证和评估,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二) 对学院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进行规划,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学院教学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围绕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对各专项工作和重大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 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价、监督和指导;(五) 审议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实训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六) 学院规定的其他教学管理事项。第五节二级系部和行政职能机构第三十九条学院内部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各系(部)作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的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第四十条各系(部)根据学院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一) 按照学院统一的教学计划,组织本系(部)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二) 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照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实施本系具体管理活动;(四)提出本系年度招生建议计划,负责本系所属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五)负责本系教师业绩考核与考评,推荐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六)管理和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完成学院下达的其他任务。第四十一条各系(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名。由院长聘任。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院章程和各项规定;(二) 贯彻落实学院董事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三)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系工作计划,实施内部管理;(四)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日常行政管理;(五)负责本系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六)完成学院下达的其它工作。第四十二条学院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行政职能机构。第四十三条行政职能机构以服务、支持教学活动、人才培养、服务师生为导向,履行管理、保障、支撑和服务等职责。第四十四条学院在各行政机构和各级管理干部中推行“精细化管理”,强调“注重细节+预算意识+资产概念+热情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模式,倡导管理人员养成“从管理育人高度着眼,从服务育人层面入手”,尊重教师、学生,关注细节,注重预算,关注资产保值增值,主动热情做好服务。第七章民主管理第一节教代会与工会第四十五条学院依法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第四十六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和产生,依据西安高新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第四十七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一) 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 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 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七)通过教代会提案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教代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如下:(一) 凡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审议的议案、方案、制度和办法,均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法律依据和基本思路报告学院董事会和院党委,通报教代会主席团和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二) 在教代会召开两周前,由各代表组长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草案初稿进行论证和完善;(三)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代会代表的修改意见,对草案初稿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表决。第四十九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工会提议,董事会同意,可随时召开。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第五十条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五十一条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工会会员大会与教代会同步召开。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三)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按法定程序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四)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五) 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六) 对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七) 完成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二节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委第五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八)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二)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三)引导和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四) 选举产生学代会主席团。第五十三条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在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依据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下设学生权益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对学院及院内有关单位做出涉及本人重大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生权益会提出申诉。第五十四条学院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第五十五条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八章教职工与学生第一节教职员工第五十六条学院教职员工包括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的教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五十七条教职工实行合同聘用制。学院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五十八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一) 教职工经正式录用后,学院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二) 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三)知悉学院建设、发展和改革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 通过教代会或其他组织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五) 获得法律规定的社会福利和保险;(六) 就个人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第五十九条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二)以教学和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四)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努力学习,刻苦工作,不断提高本职工作水平,在工作中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五)尊重和爱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现象;(六)接受学院的监督和考核。第六十条教师是学院教职工的主体。学院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从事我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第六十一条教师除享有上述教职工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第六十二条教师除履行上述教职工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学院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二) 对学生进行宪法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三)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四)不断提高自身政治觉悟和教学水平,以高尚的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第六十三条学院对教职工依照合同管理,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第六十四条学院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权益。第二节学生第六十五条本院学生是指通过国家考试取得学籍、在学院正式注册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第六十六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 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及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二)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所修专业、选修课程;(三) 公平获得校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公平获得国家和学院各类荣誉和奖、助学金资助的机会;(五) 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教学和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第六十七条学生除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珍惜和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和公共设施;(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八条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并加以引导和管理。第七十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第七十一条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多样化的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笫九章经费来源和财产与财务制度第七十二条学院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出资、学杂费收入、各类捐赠、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融资、科研资助、国家财政性专项资金、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第七十三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七十四条学院对国家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指定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第七十五条学院依法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学院的财务、资产、会计管理制度。实行分类会计核算,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以及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分类计入相关账户,定期进行清产核资。第七十六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并行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七十七条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参照国家事业行政单位有关规定由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七十八条学院财务工作除接受董事会监督外,还应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按时提交财务报表。第十章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七十七条学院举办者负责筹措办学投入,保障学院正常运行,健全学院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通过建章立制为学院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监督,健康发展创建更大的空间。第七十八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七十九条学院举办期间,如出现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项,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资产,妥善安置教职工和学生。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报请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章学院章程修改程序第八十条本章程是学院办学治校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背。第八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一)章程所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章程所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第八十二条修改学院章程须经董事会讨论,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启动修订程序。第八十三条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即成立起草小组,提出修订草案,经党委会、院务委员会、教代会审议,董事会批准并报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第十二章附则第八十四条本章程是学院的根本制度,是学院实行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教职工、学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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