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章程.docx
西安财经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第一章总则(1-7)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8-16)第三章组织与机构(17-40)第四章教职员工(41-48)第五章学生(49-54)第六章校友和校友会(55-56)第七章资产、经费和后勤(57-62)第八章校徽、校旗、校庆日(63-65)第九章上级主管部门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66-67)第十章附则(68-71)序言西安财经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共建的财经类普通高等学校,创建于1952年。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坚持立足陕西、面向西部、服务社会,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级专门人才,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校风,凝炼出“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西财精神。学校秉承“博学、明理、立诚、济世”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财经大学。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和要求,“序言”部分是叙述“学校基本情况、文化传统与发展是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西安财经学院,中文简称为“西财”,英文全称为Xi'anUniversityOfFinance&Economics,英文缩写为“UFE”,由国家设立。(叙述学校的登记名称、英文译名、简称,依据“办法”第七条。)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叙述学校的办学地点、住所,依据“办法”第七条。)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叙述学校的组织属性、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富有爱国情怀、社会良知和责任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创新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叙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学校职能,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我述学校的领导体制,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叙述学校基本制度,依据“办法”第八条。)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说明学校组织结构、基本管理制度,依据“办法”第八条。)(本章主要说明学校基本情况、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目标、学校的领导体制及学校基本制度。)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活动。(夜逑弄衣/基忒解能,侬据“办法”第臼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有序组织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隙体系,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使学生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创新人才。(叙述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依据“办法”第臼条、七条、第十四条。)第十条学校根据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财经大学的要求,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学校的科研职能,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按需求发展继续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叙述学校的规模,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学校为多科性财经大学,学科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理学、法学、文学、艺术学、工学七个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以经济学、管理学、理学(统计学)为主干学科,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学校围绕国家、地方目标和社会需求进行重点建设和结构调整。(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权,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O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叙述学校教育形式,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叙述学校的招生,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据学位条例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院所为依托,以项目为纽带,促进教育国际化。(依据“办法”第殴条、第八条叙述学校的国际化和国际合作与交流。)(本章主要说明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的职能等。)第三章组织与机构第十七条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组成。成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说明学校内部的组织结构,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二)领导制定学校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的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三)领导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四)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五)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六)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创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环境;(七)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十)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说明学校的领导体制,学校党委会的性质、地位,党委会的职权与职责、决策原则依据办法第七条、第九条,中国共产党章程),内容来自学校文件)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西安财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老我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依据“办法”第七、九条)第二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对外代表学校;(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八)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校长的具体职权和职责,依据“办法”第九条,内容来自高教法以及学校文件)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r校行政工作基本原则,依据“办法”第九条,内容来自高教法以及学校文件)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各二级学院(部)设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或校长聘请的专家担任,全面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由校长聘请,委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提名,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表决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中各级行政领导人数不得多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产生办法,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来自西安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讨论稿)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学术奖励条例、院系评估办法等;(二)审定学校学科设置;(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审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四)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评议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五)审议学校支持出版的教材和专著。(六)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校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来自西安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讨论稿)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6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也可由校长指定人员担任;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其他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并报经校长批准。(说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学位委员会的负责人产生规则,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各二级学院(部)设二级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学位条例,包括学位标准等;(二)审议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三)审定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四)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校学位委员会的性质和职权,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报经校长批准;委员由有关专家、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教学指导组组长等组成。(校教学委员会人员组成、负责人产生规则,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各二级学院(部)设二级学院(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二)审定并指导实施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本科教学评估;(三)审定本科课程建设标准,指导课程建设;(四)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校教学委员会的作用、权限,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第七条)第二十六条西安财经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校工会是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工会的性质及其设置,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内容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校共青团的性质、地位及作用,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学校民主管理组织,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隙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期刊管理中心等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孝校内设机构原则、功能,依据“办法”第三条、第吗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三十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学校设立的独立法人组织与学校的关系。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学校进行科研研究、服务社会的任务,依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说明学校和学院的关系及学院的功能。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本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本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说明学院的职责和权限。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党政议事决策制度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议制度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是在学院职权范围内的最高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说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性质与作用,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学校文件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职责及工作规则)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学院党总支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说明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的性质与作用,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学校文件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职责及工作规则)院长办公会议是在院长的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一般事项,贯彻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安排、通报工作,协调、解决本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会议。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说明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的性质与作用,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学校文件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职责及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二级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障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支持院长行使职权并对本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学院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说明学院党组织的职责与权限,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和协调学院全面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学院院长职责,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及学校文件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职责及工作规则)二级学院党总支部书记是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党总支的全面工作。(学院党总支书记职责,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及学校文件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职责及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二级学院建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本形式,学院教代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是学校教代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代会对学院教代会进行指导。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基层分工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作用。(学院教代会的性质、作用)第三十八条为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创新人才,学校积极建设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基地,给予相对集中的空间场地和相对独立的财务、人事管理权,并依托二级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科研基地的职责、管理,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校属研究机构,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校属研究机构的管理制度,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条校属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人选通过教授民主推荐或学校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经党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校属研究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本章主要体现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行使,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学术权力,学校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及,学校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及学校内设学院与学校的关系,二级学院党政职责、管理制度)第四章教职员工第四十一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说明教职员工的组成及教师的资格,依据“办法”精神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教师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四)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和劳动合同制度。(五)学校建立教师与管理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对新进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学校对教职员工的管理制度,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及学校的相关文件)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说明学校对教职员工的评价机制、学校质量保障体系,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十四条,教师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职员工的权利,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内容根据教师法及学校文件等整理)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六)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义务。(说明教职员工的义务,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根据教师法及学校文件整理)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学校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停发职务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除名等处分。教职员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教职员工的奖惩机制,依据“办法”十二条、十五条,教师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学校文件)第四十七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途明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管理与维护自身权益方式,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教师法、仁合以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学校文件)第四十八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说明学校保障教职员工行使学术自由权,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本章主要叙述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校对教职员工的管理、激励机制、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体现学校以人为本、教授治教、教职员工的民主参与的管理制度)第五章学生第四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高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说明学生身份的取得条件、性质,依据“办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第五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及学位证书;(五)依照法律和校规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以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处理有异议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说明学生的权利,依据“办法”第十五条,内容根据教育法等整理)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修德践行,完善人格,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学生的义务,依据“办法”第十五条,内容根据侬才对等整理)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奖励,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受留察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受留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债明对学生违法、违纪的处理,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内容根据学校文件整理)对不具备学位条件及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依法不授予学位。(对学生不授予学位的条件,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内容根据学校文件整理)第五十三条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校规开展活动。(学生自治组织的设立及效力,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形式,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说明以学生为主体的组织机构参与学校管理权,依据“办法”第七条、弟八条、第十条)(本章主要叙述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体现学校的教育功能、以学生为主的教育理念及学生对学校管理的民主参与)第六章校友和校友会第五十五条校友是指在西安财经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同学;在西安财经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西安财经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西安财经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才交友的范围,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内容来自校友总会章程(修改稿)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校友的地位,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IS纪念。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校友进行奖励的规定,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内容来自学校校友)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西安财经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的设立,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内容来自于学校校友总会章程(修改稿)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学校与校友关系)(本章主要是对学校校友及校友会的相关规定。)第七章资产、经费和后勤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叙述学校资产的范围,依据“办法"第七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的性质,依据“办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形资产保护,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经费来源,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整理)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增强办学实力。学校对资金贡献者和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办学资金来源渠道,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基本财务制度,依据“办法”第七、八条)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管理基本原则,依据“办法”第七、八条)第六十二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后勤保障制度,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本章主要叙述学校资产性质、管理、保护等制度,学校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第八章校徽、校旗、校庆日第六十三条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为图型创意原型。徽志主体色彩以翡翠绿为主色调。内圆主体部分为“西安财经学院”的英文缩写“UFE”;外环部分上方为校名的英文全称大写,下方是毛体校名,最下端是城墙图案。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带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校校徽说明,依据“办法”第七条,内容来自学校相关文件)第六十四条学校校旗为纯白色长方形旗帜,其中学校徽志、学校毛体校名和学校英文大写逐次排列在旗帜中央。校旗规格:192*128cm.(校旗说明,依据“办法”第七条,内容来自学校相关文件)第六十五条校庆日为6月18日。&衣据“办法”第七条,内容来自学校相关文件)(本章主要叙述学校的相关标志物)第九章上级主管部门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六条学校隶属于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代表省政府直接管理,其权利和义务是:(一)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听取学校工作汇报;(二)审查、批准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三)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经费投入,并逐年增长;(四)依法保证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说明学校举办者、举办者的责任。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六十七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持学校稳定,加快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二)接受陕西省人民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三)依法自主办学,保隙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节学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活动;(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国外高校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七)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学校的权利义务,依据“办法”第五条)本章主要说明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学校的权利义务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核准后学校向校内和社会公布章程正式文本。(章程的制定程序,依据“办法”精神,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章程的效力与地位,依据“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七十条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三)学校的办学理念、类别层次等发生变化;(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章程修订条件、修订权,依据“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章程解释权的规定,依据“办法”第七条)(本章主要叙述章程的制定程序、章程的效力、章程解释权、章程修订权、修订程序及章程生效时间等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