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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工商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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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工商学院章程.docx

    福州工商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福州工商学院学院英文名称:FUZHOUTECHNOLOGYANDBUSINESSCOLLEGE学院地址:路1号,邮编:350715o第三条学院举办者:福建恒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条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法人。第五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培养适应福建乃至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应用技术型高级专门人才。第六条办学定位类别定位:应用型普通本科民办院校。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学科定位:以经管类学科为主,工科类学科为辅,文、法、艺相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第七条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在校生规模暂定8000人左右,结合办学条件相应调整。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享受教学、科研、行政和财务自主权。第九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成员8人,包括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学院领导、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规章制度;2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3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4 .聘任和解聘院长;5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6 .讨论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1.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董事长工作会议,一次董事会大会。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即可召开临时董事会;7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董事权力;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8 .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决权;9 .召开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董事会对所议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第十二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院长任期4年,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职位,在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第十三条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院长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 .实施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 .组织学院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4,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5 .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6 .主持院务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日常管理工作;7 .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第十四条学院日常重大行政事务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院长助理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院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第十五条学院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咨询和审议机构,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l2o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六条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由院长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七条学院设置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应包含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承担对学院办学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责。第十八条学院设置职称评聘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其实施条例,有序开展工作。学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本着合理、高效的原则,还可以设置其它委员会。第三章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第十九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根据国家、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和专业,优化教育结构。第二十条学院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试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第二十一条学院的招生、录取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每年的招生计划需经董事会审核后申报。第二十二条学院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先导,以社会需求为依据,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第二十三条学院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二十四条学院依据有关法规对修满学分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二十五条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积极倡导社会服务,不断提升学院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第二十六条学院积极倡导社会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第二十七条学院坚持立德树人,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十八条学院积极开展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学院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服务和教育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让学生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生以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在学院相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章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第三十一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第三十二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章教职工管理第三十三条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三十四条学院实行聘用合同制。学院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聘用合同确定。第三十五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方法,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第三十六条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教育或处分。第三十八条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奖惩等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学院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六章党群组织第四十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福州工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党委实行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决策,全面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并监督学院的运行、管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学院党委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决策与研究等,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把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贯穿到办学治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第四十一条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第四十二条学院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第四十三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第四十四条学院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七章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第四十五条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投入、依法(规)收取的学费、政府资助、融资、社会捐助及其他收入。学生缴纳的学费标准按福建省财政、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按程序上报批准或备案。第四十六条学院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四十七条学院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第四十八条学院资产在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和学院应保证教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障学院资产的良性运行。第四十九条学院为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五十条学院变更1.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它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2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3 .其他事项的变更,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第五十一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申请终止,并依法审批:1.因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4 .因学院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5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6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7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8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第五十二条学院终止时,应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五十三条学院终止时,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9 .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10 .偿还其他债务;11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学院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提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第六十条本章程由福州工商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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