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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7z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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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7z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ppt

    第七讲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三、合同终止概述 1、清偿 2、解除 3、抵销 4、提存 5、免除 6、混同视频:房子出租以后,合同的变更,概念:是指合同的主体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此处指狭义的合同变更)条件:(案例)原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同意);必须遵循法律要求的形式(例如批准、登记等)效力:不溯及既往,即不能对已履行部分产生效力。,返回,合同的转让,概念: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特点: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合同的转让,种类:依内容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依发生根据分:依法律行为发生的转让、依法律直接规定的转让 依转让的数量分:部分转让、全部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概念: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性质:国内学界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条件: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且权利的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合同债权本身具有可转让性;须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是,依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则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效力:内部效力合同权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转移、依附于该债权的从权利随之转移、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外部效力包括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等。,合同义务的转让,含义:也称债务的承担或移转: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性质:债务人的特定承受。种类:债务的全部转让、债务的部分转让 注意:债务的转让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念: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与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这些债权债务。种类: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基于法律的转让和基于合同的转让。,返回,合同终止概述,概念: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原因:合同法91条 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法律后果:从权利、义务一并消灭;当事人负有协助、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清偿,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案例)主体:清偿人:有债务人、代理人、管理人、第三人等。清偿受领人:有债权人、代理人、收据持有人等。标的:部分清偿、代物清偿地点、期限、费用:依照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约定照约定;无约定则协商;协商不成,则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解除,概念: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未来消灭的行为。(案例)种类:协商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见合同法94条。主要有:不可抗力、明示或行为表示不履行、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等。,解除的行使、效力,行使:解除权人应通知对方,且在法律规定或约定期限或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行使。(案例)效力:溯及力取决于是否为继续性合同,如是,则无溯及力。如果合同有溯及力,则双方负有恢复原状之义务;如果合同不具溯及力,一方行使解除权后,还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后,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抵销,概念:是指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种类:(两者区别)法定抵销: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给付种类相同,债权已届清偿,依债的性质可抵销。合意抵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方法:以通知方式告知对方,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效力: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成立后不得撤回。,提存,概念: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当事人: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债权人。条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等。,提存,程序:提存人应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书。效力:提存机关应当采取适宜的方法保护提存物;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时提取提存物(提存之日起5年内)。,混同,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要件:债权人有处分能力;应向债务人表示;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效力:债务因免除绝对消灭;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方法: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因混同而绝对消灭。,典型案例,李某与王某为多年的好朋友,二人均为私人企业主。2000年5月,李某因谈成 一宗生意需投入大量资金。因其现有的流动资金不足,遂向王某提出借款,王某当即表示同意。同年6月10日,双方正式签订一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王某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须将该款付给李某,李某对该笔款的使用期限为10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订立后,李某于同年6月15日收到王某付给的100万元,随即将该款投入运行。4个月后,王某因其投入股市大资金被深度套牢,引起资金周转的困难,遂向李某提出变更原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要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则因该款已投入运行,现资金尚未收回为由拒绝变更合同,坚持按原合同履行。王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立即还款。问:本案如何处理?,返回,典型案例,2001年8月2日,刘某向王某借钱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每万元150元,借款半年。2002年2月1日,王某准备到美国定居,遂将这2万元债权转给其父亲并通知刘某。2002年2月2日,借款合同到期,王父向刘某催债。刘某只还了王父2万元本金而拒还利息。王父称利息应同本金一同偿还,刘某称王某只通知将2万元借款还给王父,并未要求偿还利息,因王某不通知转让利息债权又不自己主张利息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利息债权。于是,王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向自己支付1800元利息。问:法院是否支持王父的诉讼请求?,典型案例,2001年5月8日,王菊与海南立达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王菊向立达房地产公司购买“立达花园”2号楼503室,建筑面积98平方米,总价款223440元;王菊应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合同签订10日内支付总价款的65%,即45236元,付清首期房款后30日内再付总价款的15%即33516元,在房屋交付前15日付总价款的15%即 33516元,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再付总价款的5%即11172元;立达房地产公司应在2001年7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王菊使用,若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房屋,但延期不得超过360天,同时必须有海口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双方还具体规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王菊即付定金10000元,并于6月17日支付首期款。由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至,而立达房地产公司无法交房,王菊遂于2001年10月5日将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房款并赔偿利息。琼山市法院召集双方到施工现场查验,其结果是房屋室内装修仅完成首期批挡,涂料、瓷砖、水电等工程尚未完成且已停工。问:法院会支持王菊的诉讼请求吗?,典型案例,刘女士诉称,去年10月,她曾到影楼交1688元拍婚纱照。半月后,刘女士看照片小样时感到不满意,要求退款。影楼承诺可以重新提供拍摄服务,直到刘女士满意为止。后来刘女士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出现危机,没有补照。今年9月,刘女士离婚,等她到影楼要求返还1688元照相款时,遭到影楼拒绝。影楼答复:“谁来补照都行,就是不能退款。”刘女士说,她因离婚这一不可抗拒的原因,已无法再补照,要求解除合同。问:法院是否会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典型案例,2000年8月1日,某开发中心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一份租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开发中心同意将其位于解放路117号的15间空房租给实业公司使用,期限3年,自2000年8月1日至2003年8月1日,每年租金是5万元。协议书第5条还约定:实业公司在租赁期间,如果开发中心及其上级单位业务扩大,需要使用租房和场地时,开发中心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和调整租房位置,实业公司应服从开发中心的安排,不得拖延时间,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2001年9月,开发中心以本单位想成立一塑料包装厂、需用租给实业公司的房屋为由,要求提前终止与实业公司的租赁关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问:1、该房屋租赁协议能否解除,为什么?2、案中当事人应如何行使解除权?,典型案例,李华向王文借款20万元,并请周军做担保,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周军承担何种形式的担保责任。清偿期届至,王文向李华请求返还借款,李华于是签发面额为20万元的支票一张给王文,王文同意接受该支票,并返还借据给李华。不料事后王文向银行提示付款,却没有得到付款。由于李华避而不见,因此王文起诉,要求周军承担担保责任,履行20万元的债务。问:周军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典型案例,1999年12月2日,原告某化工厂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联营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合资经营某针织厂,总投资72万元,各占50%,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后,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盈亏。合同签订后,化工厂依约履行了义务,而村委会不仅没有按期投资,反使针织厂为其垫付了拖欠的电费及货款等费用,使其资金短缺,无力经营。于是化工厂起诉,要求村委会履行其出资义务,并赔偿其违约行为所致损失。村委会在答辩时提起反诉称:化工厂欠其1.5万公斤鲜鱼的的购鱼款未支付。要求化工厂支付鱼款并赔偿损失。受理法院主持调解了此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终止联营合同;(2)双方按联营厂实际流动资金占有额承担50%银行贷款;(3)村委会所欠化工厂10万元投资款与化工厂村委会1.5万公斤鲜鱼款冲抵;(4)针织厂为村委会所垫付款项在分割财产时仍由村委会承担;(5)化工厂所分得房产按原值作价给村委会,村委会用从针织厂分得的物品冲抵.问:(2)、(3)、(4)、(5)项内容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债的消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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